因明大疏抄卷第三三(第三三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問。疏云。彼因正。用此因違(云云)六不定中何。
(又方)問。疏云。彼正必違。此違必正(文)六不定中說何過耶。
疏云。不定之因於宗有。彼因正。用此因違(至)此違必正。令宗不定云云)。
前記云。彼因正者。於者宗有法轉名正。用此因違者。敵者用此因出過名違。疏彼正必違此違必正。正明不定之所以也(文)。
邑記云。疏彼因正用此因違者。謂者之因於同品正。敵者用此因於異品等違。疏彼正必違(至)此違必正者。此釋不定義。謂共等四不定因於彼同品正。必於異品違。不共不定。於此同品違。必於異品正。此不能定成一宗。故名不定(文)。
孝仁記云。文彼因正用此因違者。前之相違決定之因也。此意。彼之所作因望於無常宗而正因即是之因以令違於後之宗言也。彼正必違此違令宗不定者。後相違決定之因也。此意。所聞性因望於無常宗而雖順因。而是因違於前之宗言也。又云。彼因正者。前之決定相違之因也。用此因違者。後之相違決定之因也。彼正必違者。前之決定相違之因也。此違令宗等者。後之決定相違之因也(云云)。
燈抄云。彼因正用此因違者。顯不定過體也。且就不定立宗云。常。所量性故。如空等。異如等。彼所量因於立論人。雖是正因。於敵論人必用此因可違彼宗。於異有故。即用此因違彼宗云。為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常耶。為如等。所量性故。聲無常耶。故云用此因違也。彼正必違此違必正令不定者。明不定義。其所量因望彼即是正因異品有故。必違彼宗。故云彼正必違。又所量因望此敵者即是違因必正成宗。互正互違。令宗不定即六不定義(文)。
明詮道云。言彼因正者。備云。相違決定之中。前量所作性因望立論者勝論師正因也。言用此因違者。即用此所作性因而違後宗也(云云)芳野云。初句顯相違決定之前量也。彼所作性因望勝論師者為正因也。後句顯後比量因也。以後所聞性因違前宗也(云云)言彼正必違者。備云。所聞性因望論師正因。而必違前無常宗也。言此違必正者(云云)。
注釋云。彼因等者。四共不定二相具故。云彼因正。敵帖此因出不定。故云用此因違。相違決定因別成故不舉。不共不定傍應兼之。彼正必違等者。六不定中。五二相具。第六三相具。名彼正。然遂招過。故云必違。者前成敵不樂義。敵後返成自所樂宗。故敵者量此違必正(上舉前五過。下結六不定如法花中作禮不通塔而去冠一切)或可。此等文但約四不定(文)。
以上諸記之中。周‧邑‧燈抄‧注釋意。明共等不定。孝仁‧平備。芳野‧神叡等意。明相決定也。今付二儀俱以難。先明共等不定者既問。如是相違決定相違因若此文不明違決者。何文答之耶。依之彼因正用此因違者。顯相違決定前後二因。彼正必違此違必正者。述餘共等不定也。相違決定不可然。違決與相違因不並之義。前卷已釋了。何重明之耶。
燈抄云。此問之中。如是乃至下。乘前後勢而為問也。前中卷末隨問答訖。故彼文云。問。相違決定自相。亦有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耶答有。若不改前因宗四種。是後相違過。若改前因宗四種。皆相違決定。廣如彼說既彼答訖。故此不答。人不知此義意云。彼因正下明決定違。是太謬也。不可學(文)。
問。疏云。然非一切云云)心何。
疏云。三不成。可不定及與相違隨應然非一切。就三隨一可說有故。 前記云。就三隨一等。此即後三不成不定相違者。各據隨一有故。且不定者。隨一不定隨一不定隨一所依不定相違隨一隨一相違隨一猶預相違隨一所依相違。三不成不定及與相違等者。問。不成闕初相。不定相違二相過。如何不成得名不定相違耶。思之(文)。
燈抄云。三不成至而說有故者。後三不成不定相違。隨應還成隨一不定隨一相違等。然非一切不定相違三不成也○問。不成闕初相。不定相違二相過。既各不同。如何不成不定相違耶。答。兩俱之中無隨一義故。不定及與相違。後三不成隨一。故不定及與相違。既言隨一一分闕初相。一分不闕初相。若約闕義不成約不闕義同異有不定。約不闕義同異有有相違(文)。
注釋云。三隨一等者。一單隨一。二猶預隨一。三所依隨一。於此隨一三因。初相約闕三不成。約具容不定相違此故云非一切也(云云)。
問。疏云。七不成。五四不成。三十六相違何(云云)等耶。
燈抄云。七不成者。兩俱四句隨一八句。猶預六句。所依九句。合七不成也。五四不定者。六不定中各有九不定。六九‧五四不定也。比量三。謂自‧他‧共。此三各不定三三‧九也。三十六相違者。此四種相違有他‧自‧共。此三亦各三。謂他‧自‧共。合有九種。此九各種相違。四‧九三十六也。合十七句似因者計上可知。更以五能違之因配此三十六一一之上皆有五。總許合有五百三四相違也。相對寬狹以辨有無等者。是不成亦不定相違名寬。是不成亦不定相違次寬。是不成非不定相違名狹。不定相違寬狹准此(文)。
注釋云。七不成者。兩俱不成四(有體無體中各全分一分隨一不成八(有體隨一有體隨一無體隨一無體隨一。此四各有全分一分故成八句)猶預不成六(兩俱全分。兩俱一分隨他全分。隨自全分。隨一分。自一分所依不成九(有體全分。無體全分。有體一分有體隨一有體隨一無體隨一無體隨一有體一分無體一分云云)。
尋云。猶預不成可有體無體等句。例如餘三不成。若爾可有九不成。如何(如抄第八帖)。
略纂三云。廣此有二種所依不成。一兩俱全兩俱所依不成。謂薩婆多數論立宗云。方佛色無常立因云。所作性故。同喻云。如盆等。此方佛色立之與敵。或不許所作因。遍無所依故。是兩俱全兩俱所依不成。二。
問。疏云。此說共者(文)心何。
問。四不成之量必不定相違之義。以何文證之耶。
疏云。依門云因與似因。多是宗法不定相違(至)無相違及不定過。此說共者。餘如理(文)。
前記云。此說共者者。此會違也。若言四不成無初相。所以四不成不得不定相違者。何故次上牒四不成不定相違耶。會云。言無相違及定者。據共而說。不成亦不定等。約後三不成隨一而說。不據共說。亦不相違云云)。
邑記云。疏門云因與似因多是宗法等者。因謂正因似因者前四過。多是有法宗之法性。唯四不成非宗之法。前來所明似因已了。引此結之。四不成因既非宗法。因證前說兩俱不成不定相違也。然此既云多是宗法。何妨亦不定相違宗法耶(文)。
孝仁記云。文多是宗法者。四四過之中。唯四不成宗法。而所餘皆宗法。故名多也。
燈抄云。門云因與似因多是宗法者。二‧八真因。名之為因。四相違因不定因似因。此因似因皆有遍是宗法義。故宗法四不成因於有法上不成因義。故非宗法。於諸中。宗不者多。非宗法少。故明此言。因與似因多是宗法。由於初相闕不闕故。四不成無相違及不定過。四不成中有他共。今此約共無相違及不定過。一分一分。容此義。於宗有法互容有故。一分俱不成。亦一分不定相違。如立一切聲皆是常。勇發故。如聲性等。共許此因於外聲無。故一分俱不成。若於內聲便有二過不定相違。若許同喻。以瓶不定同喻。犯相違故。此義故。故云此說共者。餘以下喻過如理(文)。
注釋云周‧清同云。此會違也。以因與似因不定過。是敘論意。此說共者等。是正會違。此中宗者。唯有法。故因似因名宗之法。所言多者。總約諸因。非於真假各言多也。謂諸正因全是宗法不定相違亦於宗有。是故正因四過。奄含論之。多是宗法四不成無相違等者。略示寬狹。謂門約兩俱諸過不許相並。故云此說共者。今疏主意。望彼隨一許有二並。故云餘如理思。全分宗多宗。並不並相。如前已辨。餘如理言亦此義。彼一一相不遑繁述(文)。
問。大乘師對他宗量云。聲無常云云)爾者可有法差別相違過耶。兩方。
纂云解四相違中言。如大乘對他立(至)即違二。因何獨名差別(文)。
尋云。今所云聲無常量者。為自相能違歟。為當別時弟子對他立之歟。若云前者自相量。只淨無常。不爭識變識變。此量既爭識變無常知別量云事。況此是弟子量也。若言後者。既云四相違大乘對他立聲無常非法自相耶。今案。雖言解四相違中等。未必自相相作法。別時弟子對他立聲無常量之量。勘差別故。是四種相違之種也。仍便出之矣。但若存弟子義者。可以為證矣。
如理記云。言如大乘三識同取故者。意云大乘立聲無常宗法意許識變無常。不是非識變無常。故成差別。舉八‧六‧耳三識同取故因。成前意許識變無常宗。言據別違一識至故成差別者。即小乘大乘作法差別相違云。聲應非識變無常。此但違耳識一識。唯違意許者。大乘意許識變。今違云非識變。故違意許。雖違意許。然不失言顯無常宗法。得成差別。言今謂不爾至何名差別者。此纂主非云。夫論不失言顯。須有別法替處。別法替處。即不得差別。且如法差別。雖違真他。然共許有假他替處。謂不失言陳受用宗法故成差別。今時既違意許無常。更無別非識變無常來替處。明知言顯宗亦無如何得成差別也。言若云以三識至故成差別者。意云。此大乘既救。救云如聲識變無常三識同變。前人所違但違耳識無常。餘二識無常在。故成差別者。文中雖言非三識。據總數說。其實合言非二識也。言亦非至何獨名差別者。此纂主非也。准下有法自相相違。雖宗中。意許大有反違大有有法亦無。故成有法自相相違。准此道理。今此識變無常文即合正是自相相違。不合是差別相違。以遠意許無常宗法亦無故合自相相違也。意云。有法自相相違。違意許有法亦盡。今差別相違意許宗法。故有差別。此即當自相相違。宗故。若爭無常復爭意許識變無常。此兩種若總爭者。以八‧六‧耳三識同取故因。即違二宗二宗者。一法自相無常宗。二意許識變無常宗。即是差別也。即違云。聲應非無常聲應非無常。聲應非識變無常。問。若小乘大乘作法差別者。小乘不許第八。耳‧不並生。如何用此八‧六‧耳三識因。與大乘作違耶。答。如小乘但用耳識取故因。非餘二也。問。同喻如何。答。無同喻。常為異喻。若望大乘對他立意許識變無常宗。以色同喻三識因。耳識不轉。餘二識轉。空無為為異喻耳識不轉意識轉。犯俱分不定過。或可。無同喻小乘不許是識也無常也(云云)。
此記以三識為因。准此彌非說法自相歟。然道破之。可見。
道云。述識變義也。然如理師以之為因者。不然。有他隨一不成故。敵者小乘不許第八變故。亦犯能立不成。同喻瓶不成耳識變故。同喻瓶是第六識。聲是耳識變。又可云瓶眼識變(云云)。
問。積聚性因可有所依不成過耶。
纂。今疏解。准法師云。若立兩俱不成不必有法(文)。
如理記云。言今疏解至者。意云。因犯兩俱不成。未必有法。問。此意如何。答。如論說兩俱隨一猶預不成等有所依有法。今時兩俱不成亦不必有法。言積聚性因兩俱不成者。者此有自隨一不成。真我積聚故。敵者不成。既真我。如何因體耶。故合必名兩俱不成所立者。意說。所立俱不成無所依。不說所立宗(文)。
尋云。四不成不並生也。故疏云。此四皆別(文)如何。
問。纂云。即九句中第六句也(云云)心何。
問。纂云。此一實云云)心何。
纂云。問。大有等。何得(至)即九句中第六句也(云云)。
如理記云。言問如大有至即正能成者。若言有性非實。以一實故。如性。性亦非實故。正是能成。若望意許大有異即為異喻。以非大有故。故言今亦成有性異為異喻。反成有性大有也。言正成立義皆非大有者。若正成大有。即實句等五句皆為異喻。不是大有故。言今望至第六句也者。外道能成立。故有相違也。然第六句。以一實因。於異喻性遍。於和合德業上不遍。故是異品有非有句。和合等不能一因故(云云)。
尋云。和合句者。其不無。令和合等。何不云一實等耶。所以可云同異有。何云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耶。依之論云。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文)明知和合句義實有也云事。又纂下文云。和合大有有。云何不無(文)又云。同雖言不無(文)若爾和合句義是不無。是能和合也。仁不云一實等耶(可尋學之)。
問。纂云。問。若以異雖不無。而不名有(等文)心何。
纂云。問。若以異雖不無故因遍轉。故違所立云云)。
如理記云。言然等至者。雖云不無既不得有。有無中復不攝。未審不有無之外何攝耶。
尋云。
略纂三云。
(清上綱研學探題真喜律師作也)。
問。纂云。以實體不無皆由大有云云)心何。
問。纂云。等五句得名不無之不(云云)如何答此問耶。
纂云。問。等五句得名不不(至)名有之者即大有性(云云)。
如理記云。言不名有者。道理難知也。言明等五是不無之者。意說。准唯識論量。若成除大有性餘等五還是不無之有。言若不爾者至何得違彼有法者。意若說性亦名有者。如何作有法自相相違云。有性非有。謂異不無之有亦在言彰有法中故。既在有法中。如何云有性非有性耶。言以同喻力證至不有存者。意云。但以同喻力強勝。大有無令等五不無之有得存。言非實。意說。大有不是實。言非實者。意說。大有不是實。言非實。不是等。不名非等也。或可。言非等者。即異句等。此解順文。前解非。言俱不無故者。等及異俱是不無故。應一種名有也(云云)。
問。纂云。今謂。法師意言有假敘如是。假敘意何。
纂云。疏問。若難離大有性雖所別所依不成。而不為過(文)。
道云。述問意。清記言。難離實有不離實有。有諸過者。并非疏主本云云)以之知答文疏主正義也(云云)又云。疏正文云。故今難令云云)非此有而纂家疏帖之中。加大有之言。深有意趣。以此可知。答文是疏主本意。纂家正義也(云云)。
又有假敘如是者。指若難離等之問辭云如是也。若論弟子等言也。述彼先總說等之答意也(云云)取心記之。
私云。已上道意。以問為假敘。答疏主正義也(云云)今勘纂文。以答為假敘見今謂總難并但總難者之言。重難今亦總難意也。不爾者。總難之文以無由來。仍此義頗難依憑。更可審定之。
如理記云。言問若難離大有隨一不成者。意云。五頂難師主云。大有性應非有性。即五頂所別所依不成。亦犯宗。五頂不許有大有。故皆是隨一過。但五頂不許非師主也。言若難不離大有至亦教者意云。五頂不離有性非是大有性者。即犯相符。以彼勝論亦不許即實有而是大有性也。今云而非有性。正是相符教者。五頂豈不許即實有而是有性耶。全言非有教。言彼寧非有者。意云。若難離之有皆成過者。豈無相違過耶。故云彼豈非有也。意云。五頂難即實。皆自犯過者。彼勝論比量無相違過耶。言同者。一種名有意許者。意難離大有也。言有前過者。弟子遂犯所別所依不成宗過也。言還後過者。弟子有相教過也。言假敘如是者。此是大乘法師假敘五頂難師主即實離實皆過也。言故宗過者。弟子師主義。有法不假。須自許他故。言闕所別者。意云。若我有無因所依。宗闕所別不成等。此文總說意合此。言不一過者。然相違因師主意許大有弟子所別不成亦是所依不成過宗過。故云不一過。言如法差別一故。既是差別相違。亦同喻所立過也。即真受具臥具不轉也。言所別所依不成者。師主大有弟子不許。故是仔所別不成等也。言即自所別所依不成者。弟子先不許有大有性。今若許有而量破者。犯自所別不成等過也。言若共自量此即無過者。意云。若是比量。即共比量即是過。以不許有大有性故。意說。此量若是五頂自立師主共立。可是過。今既師主。故自無過也(云云因明要義抄云。四十。載寶法師。問。勝論五頂。立有性非有性時。此總難有性○是故師資各述義。非是??楯(文)。
(棟私。此載寶法師問答。已在第八帖今不錄)。
周記云。言此別則者至所不成者。問。如所陳。有法自相及以差別他共中何量所攝。答。若其者即自中共。成立自義。而對敵故。敵者作違。即他中共。然他宗中而他故。相違之量多分皆然。思之應悉。
專寺春隱私記引周記云。有法差別能違共中他(云云)。
北山注釋亦引周記云。有法自相共中比(云云)。
此等釋引何處文耶。可尋。
問。無義無義宗方何。
纂云。又共量。有法無義唯遮表。故亦為過(文)。
尋云。疏云。無因有法有法有無有法有法唯須有既云無義義宗。何云為過耶。
如理記云。言又共量至故亦即為過者。意云。先陳有法無體有體。故是過。有體無體有法故。且自量云。如有宗非作。以周遍故因因有體有法是無。即因無依。故成過。有宗中亦許有周遍義。如空亦遍故。但不許我也。若共量云。如大乘部。立空非實。以無礙故。龜毛等因雖有體有法是無。經‧大二宗中立空故。有法有體無體。如共量云地是實有。德所依故。等不無依他許所依因。佛法不立。前是所依不成。此是兩俱不成。如自量云。數論立地實有。德所依故。因犯自隨一過(文)。
尋云。若爾立常非作故之時。此無義義宗也。此亦為過耶。
又非作故因者。義因歟。無義因歟。
纂云。如立常。因云非作故以龜毛等而為喻故(文)。
尋云。既云非作。即遮所作之義也。若爾偏可云無義因。何通義因耶。依之廣百論中。三種因。有體因。所作等。無體因。如非作等。三通二因所知若通無義者。何所知不云通耶。既三類因之中。無體因。偏可無義因加之既一非作因也。其義可同。何故立常宗虛空同喻之時。無我宗。用龜毛喻之時。無義因耶。如何。
廣百論一云。所作無常。謂非作常住。既無常有。應言常性無。論曰。所作者皆是無常。謂非作者皆是常住三種。有體法。所作等。無體法。如非作等。三通二法所知等。今所立因唯遮所作。不言別非作自性。此同類等上無。於其異類龜毛等有。是故有法自相
問。古師心。無義有無宗。義因唯依有宗云云)可許之耶。
纂云。古亦有解義(至)自皆無體。可所說(文)。
尋云。疏主心同古師文。不分他共。如何愛憎別耶。又有法自相能違量既是共量也。何以無義宗耶。若爾有法無義依此即為過之文。似有相違。如何。
如理記云。言如薩婆多至如何無者。此無義宗也。因體共有。然有宗雖許有周遍義。不許依我。此即解前無義宗也。即所依不成過。言若分他共即無過者。意云。他共三種比量各別簡。即無過。即以汝自許極成簡。無過。言若大乘至可者。此是他量。謂他破。即解前有法有體依。
問。師主可破弟子實有耶。
纂云。今解。師主己義但信此解總抄。異求(文)。
尋云。師生立離實有弟子立即實有。互諍即離。各欲成已義。依之疏文弟子不從云。業性不無即是能有。豈離三外別(文)義斷中。弟子立有唯即(文)此等文。弟子師主成即實有見。
次言若成實等不是者便懷已義者。若立等非不可有失者。可云有性非不無。若爾何有違立宗義之失耶。
次無共同喻者。立有性非即實有之時。性非即實有性故。豈非善同品耶。
今此作法三義。
一云等非不無(宗)。
二云。等非是(宗)。
三云。有性非即實有(宗)。
如理記云。言今解而師主己義至是相違者。意云。此敘勝論量意。謂令弟子信故。所以對彼成意許大有性。然性既非是大有。乃成異喻一實因於異喻轉。所立宗也。故是相違也。言弟子之義至即實有故者。意說。弟子師主信。所以不對師主立即等有也。故師主不得返破弟子實有也。言又復至無共同喻者。意云。若師主破即之有云非有。亦不得性為同喻。何以故。以弟子性是不無之所以。性亦不是共喻也。言而非不無者。意說。異而不是大有句也(云云)。
纂上文云。有解一實彼此異因不可得故(云云)。
如理記云。言解云至弟子者。意云。五頂但將師主一實因。與師主相違過。不可將主者因卻離弟子也。言因犯隨一者。因犯他隨一過。師主獨成。弟子不許故。言若云設成皆過者。意說。若師主成即實有性。未審一實不。若不用者。更有何因而成即實有性。若取此成者。即犯相符之過。故云設成過也。弟子亦許即實有故。言又云至敵者之義者者。意云。以前文不許將者之因違敵者義。今意云。違所以先牒不許之文。言者因至共許因故者。此出理也。尚得破敵者義。以五頂不許大有。今師主大有。即破弟子不許義也。故云破敵者之義。何故不得敵者之義。師主量成即違弟子也。以一實因彼此同許也。言何非他者。意說。師主本量意違弟子。何故者之量而不得他耶。言又如勝論破立者義者。意云。以前文云夫相違因。以立論之因違者之義。今時聲‧勝二宗因各有別相違。反豈是者之因。云何前云敵者者因破立者義耶。言若云共許者。意說。所聞性因共許。言彼此俱然者。一實因立敵亦共許。與所聞性一種。故云彼此俱然耶。言云何偏責者。意說。所聞性因雖不是者之因。亦得違於者之義。云何偏責要令立因者義耶。言若云只可至違者義。若救云。但可說敵者因違者義。所聞性因即是。若爾如何不許者因違敵者義。如勝論即是五頂故。言彼此異因不可得故者。因法共許故。既敵者因違者義。何須不許者違敵者義耶(文)。
問。古師心。一實故因無隨一不成之事。云即實離實有性俱非有一實故(云云)。可許之耶進云不許也。付之。以有無名有一實。疏主此釋。若爾何不許之耶。
纂云。古疏解。一實因何非隨一亦不異即‧離故。應是隨一(文)。
如理記云。言如立覺惠至隨一過者。意說。如數論立覺惠非思。是思也。故無常有自隨一過也。言今此一實因至不是隨一過者。救意云。今一實因但有別體性。能一實也。亦不是即非有一實。亦不是離實有一實也。故因無隨一過也。意云。即實離之有。本非是一實因。不含二種。所以無隨一過也。故知一實因但別有體一實。不論即離也。故無隨一。此總牒也。言亦不然至應是隨一者。意云。出理正破也。且如無常不離轉變及與生滅二種無常。所以舉無常因即犯自隨一。今一實因既不離即離二種。明知舉一實因亦犯隨一也。若云一實因但有別性名有一實。而非即離者。未審此一實即離二種外何法耶。進退無理。合犯隨一。已下解可解(文)。
文軌疏二云。問。此一實等因。應隨一不成過失。謂若就即實有名有一實者。即弟子成。五頂不成。若就離實有名有一實者。即五頂成。弟子不成。如數論師對弟子立宗云。覺惠非思。因云以無常故。同喻云如等。此無常因若就隱顯義釋。即數論成。佛法不成。若就生滅義釋。即佛法成。數論不成有。隨一過也。答。生滅隱顯即是無常。離此二無常義。故就此分別不成。即離非有一實義。約此分別因非不成。今此但據一實不無之義。他俱許名有一實故。此立因隨一過。若即離分別亦是過者。即一切因皆有斯過。何者且如大乘小乘立宗云。過未體無。立因云。現在無為所不攝故。同喻云。如龜毛等。此之因應此過。謂若就識變現在無為所不攝故。名現在無為所不攝者。即大乘成。小乘不成。若就實有現在無為所不攝故。名現在無為所不攝者。即小乘成。大乘不成。隨一過。此既不可。分別故。約即離分別此因非隨一過也(云云)。
尋云爾者正義何異人之義耶。
纂云。今解。如大有有法何須分別為是即離不成隨一(文)。
(三三帖卷首表紙)。
梗概(燈抄云。大旨也。梗柯杏反。直也。略也概柯亥反)。
明詮道云。總相而說(云云)。
廣百論云。世間宗。皆許父子果體異而得相云云)破中有果論者之文也。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三(終)

  (延寶二年甲寅晚春初二日校正。初初二日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