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大疏抄卷第三九(第三九帖

輸入者 黃紹亮

問。付唯識論所說二相。且定心觸處之時。可得境自相耶。進云。不得云云)付之。一切定心皆是現量也。豈不得境界自相耶。況五識之時。定心身識俱。尤可云得觸處自相。如何。
又問。以定心所緣可名共相耶疏云有說自相如火熱等。自相(至)若爾。定心應名比量。不緣自相故(云云)。
明詮道云言定心緣火不得彼熱等者。但身識及彼俱意識。覺熱觸故。餘定心等。不覺熱觸故。應云緣共相也(云云)。
疏下文云○誰言。定心唯識取境。瑜伽說。通離取故(至)及與俱。明得彼火熱自相故(云云)。
准此文。定心得熱自相歟。可尋。
下文云。設定心中。尋名緣火等。亦是假智不同。比量(至)有微盛燒不燒異(云云)。
燈抄云。文可通彼難至離合釋難者。此沼法師所續注加文也。竊觀此文恐過失。心細色粗等者。識之與根礙不礙別。雖自相亦不被燒所以爾者。心細色粗故。此意。然粗被燒。心細不燒。色粗故得被燒者。中鼠何不燒火鼠身識。豈不得火熱觸自相。若自相。如何不燒。且上界色尚不許下界燒等者。初禪火災頂。禪為水災頂。三禪為風災頂。第四靜慮三災不動。所以爾者。初禪尋伺為內災患禪以喜受為內宵患。三禪以樂受為內災患第四靜慮無內三災患故。不為外三災動。欲界火至初禪時。以彼即為增上緣故。更起初禪火。即燒初禪欲界粗火不得燒於初禪界。問。欲界火災雖至初禪不燒彼器。馬勝眼根雖至色界不見彼色。若不見者。王。馬勝何得見。答。下火上器不但繫別。所變亦別。故不得燒。賴耶變境雖繫地別。唯得變近不得變遠。馬勝乘通至於色界人第八互變扶根所變同故得見也。此第八及身識等等者。道理。於極熱捺落迦中。有情第八及身識等。雖取火自相。而皆不被燒。第八離取而現量得。身識取亦現量得。俱心性故。不得被燒故不得以離合釋難○文設定心中至火等自相者。散心名假不得自相。今此文。明定心尋何假智亦不得自相。問。若定心中尋名緣火等。亦是假智不得自相者。何故諸處皆云一切定心皆是現量門亦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當知皆是現量攝故。又菩薩後得智心。說法法並緣名句。既不離教。何名現量有漏定心諸處亦說。青淤等分別故。既有分別行相不同。如何定心皆稱現量。答。無漏之心雖緣教起。然離分別行轉故。無漏心皆名現量諸有有漏定心。對無相名有分別。然於所緣如境別。行轉。故皆現量。今此中言定心名假智者。緣假境故為假智。一切定心雖緣假境。不同比量一法貫在餘法。故名現量自相。既是假境。何自相。各附體故名自相。亦現量收。而不得火之熱等相。故假智攝。如想定變火等等者。二乘異生遍處觀等。想想定。遍處者。地。水。火。風。青。黃。赤。白。空。識也。一切法想。乃至一切法無邊想。此所作想。唯內心思。不有實變。故名假想。若菩薩無漏心中。此觀。是非假。故涅槃經五卷云。菩薩摩訶薩。水作火相火作想等。隨意成就虛妄。興疏解云。諸佛菩薩理修習慈定。實能轉變前境。利益蒼生。非如聲聞緣覺有相無實故。知真實不虛等。問。若菩薩火等。是非假。其身在中有燒濕等用耶。答。雖有益他用。而身用。心自在故。定心下界火等者。此唯約定意下界火說。即獨影境無實有用。若初禪耳識欲界火災等。是性境攝。雖無賴耶質。但得境體故名性境。不自界第所變故。非帶質境也(云云)。
明詮道云。言問身根實智俱得火之自相等者。是約外道言也。謂外道名言得法自相。如身根親得火自相也。既許身根熱故。就此今此問答也。故燈三云﹒言答有微盛等者。意云以火若對心時。其用劣。若對根時。其用強盛。是故根燒。心等不燒也。此外道答也(云云)。
問。付因明論所說二相。爾者佛智所緣可名共相境耶。進云。名付之。因明論心。現量心所緣皆名自相。如何以佛智所緣共相耶。
疏云。問。因明共相有體無體耶。答。此之共相佛心比量共相。亦有體。許佛遍緣故亦無失(云云)。
前記云。問。佛緣比量不。若緣比量。佛恒在定自相故。共相有體。若不緣者。佛應不遍知。答。佛恒在定緣共相境。亦有體。既有體。何須緣。耶。答。許佛遍緣故亦無失(云云)。
邑記云。疏若佛心比量共相者。此說佛心緣於比境之共相。非謂佛心比量也(云云)。燈抄云。若佛心等緣比量共相等等者。佛緣共相有二說。一云。因位現量劣。唯緣自相。若緣共相者。即是比量收。位既遍知。亦能緣共相。然由無分別。仍是現量攝。共相比量者。唯約因位散心說。一云。佛地論因明論中所說共相要是散心分別立。如來無比散心。如何說佛緣共相耶。若由遍知能緣共相。若也不緣。非遍智者。亦應由佛遍智故。能緣遍計所執我法。然所執性由能計心。執所遍計為法。對執心我法名。此及法唯妄情境。佛能緣心已永斷故。所執我法不對妄情。故不緣所執我法。今說共相應知亦爾。但由比量分別智。於所緣實知。對比量共相。故說共相比智所緣如來無比量假智。云何佛緣共相耶。佛地論說。因明論中所說共相所緣。若緣彼者即比量攝。佛智現量故不緣彼。今此疏主即依初說(云云)。
以此可會而似憂故之事。
孝仁記云。問。在無間五識自相相耶。答。為緣也。問。若爾者。何故覺熱言耶。答。五識及俱意雖不覺熱。而後念起意分別故覺熱。又雖五俱。而比量在。心分別故覺熱也。若爾者。五俱之比量後念之意覺熱者。與應非俱。其無分別言故。答。五俱及後念之意。雖有分別。而非如餘之有憂受處故。與俱言事妨之也。彼非容豫處故。餘有憂處容豫故也。測師非畢以等為體言。基師非一以為難言也(云云)。
聞謂比量之事。
燈抄云。文。問瑜伽云至證無者。聞謂比量即緣等等者。於未自在散心位中。依比量心聞於教法。即緣等生心中解。故云聞謂比量等。佛及菩薩自在位。後得智說法法。並緣名句說聽之心雖緣教起。然離分別行轉故云現量。故云自在位即許現緣。言現緣者現量緣故。如理門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釋云。若生得慧。及思慧。帶教緣故。了共相境。即非現量修惠中。一向難教。緣自相故。即是現量云云)。
此文所牒之疏釋。沼師續歟。
邑記云。
問。共相體法。為當如何。答。無體也。付之。比量心既緣共相境起。何云無體耶。緣用必依實有體故。依之唐士有體也(云云)如何。
疏云。有說共相亦是有體假。此實不然若許有體。不證無(云云)。
燈抄云。問。若說共相無體假。如何為緣生比量心。論說比量共相故。緣用必依實有體故。答。共相無體理不成緣心心所生必緣自相。故無共相亦為緣生。謂心心所影像本質。皆是自相本質或無。影像有。故心等生皆緣自相名言詮法。應知亦然。所詮等皆自相故。問。若爾如何。門論說現量自相耶。答。此由現量自相生而不分別。稱所緣境故。現量得境自相比量雖緣自相而起。由分別不稱所緣。故說比量不得自相不得故即不緣彼。等。不稱自相。論說名言共相轉。非不法即不詮彼(云云)。
義心云。問。比量所緣共相為假為實。答。但是名言分別智。於自相增益立。無別實體。故經說云。名字非是法。唯識亦云。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增益實有相。若爾假有二種有體無體。是何假收。答。有解。一云。無體假。雖非所執我法。由名言分別智詮緣作說。共相。廢假智詮都無實體。如我德等也。由能執心不了所緣執為我法隨情起說。廢情及無我法體。若爾豈緣共相執耶。解云。安慧說。三性實故許有法執。不同護法。問。若爾三性之中何性所收。稱。遍計性攝。若爾應不作所緣比量心。解云。共相無體。不應成緣。心等生時。必緣自相等。質影皆是自相本質或無。影像皆有。故心等心皆託自相。然現量自相比量共相者。由現量分別轉名自相比量雖緣自相而起。分別故說比重。不得自相共相轉。非不得自相故即不緣彼。猶如能遍計心必緣所遍計起。因妄熏不了所緣執為我法云云)一云。是有體假。於百法眾同分攝。諸法相似同分故。故西明法師三性之中依他起性攝。佛地論說非所緣者。約貫通緣聲瓶共相不緣。克實亦有無假。許佛遍知。緣之何失。問。二說中何者為勝。答。僕雖不敏。蓋謂初勝。既佛地論說。因明論中所說共相所緣。緣既不成。故知。無體約為境義說佛遍知云云)。
問。外道宗心。名言自相云云)爾者佛法者如何難之耶。進云。難云。說火之時應燒口。或尋名取境之心應覺熱(云云)付之。初難不可爾。名自相者。說火之時可云燒名。如何云燒口耶。次難亦不明。
疏云。○故總難之。若說火。得火自相。即應燒口亦自相自相者。心應覺熱(云云)。
定賓疏五云。佛法難言名自相。其名即應附今火上。喚火應燒口。以其火名出自咽喉脣舌之間。名親附火故應燒口。且如身根所起身識所得火觸被燒之時。親附火上獨受此境。不待比餘不觸之火方知身。故此獨受是自相境。是故但有與身合火。自相。能燒其身。汝既喚火言自相理應同此身被燒。是故喚火當燒口。此是西方佛諸弟子外道詞。皆作此說。不悟者翻破此難云。定心緣火。既自相。豈即被燒。今詳此難非理無形質。可言不燒。名出口中。何不燒。若肉團心作所依處。即由緣火在身外故。意識緣外自相時。火離內心。火不身。此復有二。若緣實火。外亦成燒。猶如化為火故。若緣假火。但有火相。以不實故亦所燒。遍處中如遍處心緣火在肉心中。火與肉合即亦被燒。如阿羅漢身。汝諸外道詮火時既燒用。云何說言名自相外道若救。詮火時。但得實火名自相。不要名言與火相合。即如眼識緣青等。眼雖不與等合然自相名言既不附火故不燒口。此救不成。色境不假。中而知。是故眼識緣青等時。不合而知得青自相。今論火境熱名火。要中知。被燒時。由身識故。獨現境親證燒。必定此所合火與不合燒相為火。方說能燒。故據附合現前火境獨受之處自相之中而被燒也。汝既執名云自相。名在口中。何得喚火不燒口也。不同意識分別心立名之時。與此身中相合之火望不合火。燒相同故。方能類知同有火名。立為火。火名既通不合之處。合處復待比不合處方能立名。假名是客非實。立時有。不立不有。故非附合火體之中。明知。名者不附自相也。言陳之名亦即同此。是故立名。既不附合火體之中。但得方便立也(云云)。
疏上文云。大乘解云。一切名言有遮名言表。故得於火(云云)。
又云。此前難但應難名言言依表。表即依身。是中知。若自相。即合被燒(云云)。
問。論云。此中現量無分別(文)爾者如何釋無分別之文耶。
略纂云。無分別者。謂行離動搖心所也。即五識等。有部分別三。謂自性分別隨念分別計度分別五識計度隨念無分別。准大乘宗。略有兩解。一云。同薩婆多。一云。五識自性等。三種分別無分別云云)。
文軌疏三云。若薩婆多解。五識自性分別。今言無分別者。無餘分別。不遮自性分別也。若大乘解同薩婆多解准對法論。七分別中。五識任運分別。非自性分別。今言無分別者。即三分別也(云云)。
定賓疏五云。問。小乘中皆說五識有分別。何故此論云遠離諸門分別○今言五識無分別者。二種。不妨有自性分別。以彼宗中許其五識尋伺俱故。大乘中唯積第七正義家釋七種分別○問。瑜伽任運若不五俱。何故任運分別唯識意云。同緣以與五俱故。即從五識得名。亦名任運分別也。廣如論釋。不能繁敘。准此既有任運分別。何故此門云遠離異諸門分別。答。非如木石不了境故亦名分別。即小乘中說為自性分別大乘說為任運分別也。然不能以計度求念其異其相之相。亦得有分別。所望不同故妨也(云云)。
唯識疏并二量章亦有二釋。可之。
問。論云。正智。於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文)顯何事耶。
尋云。若爾者。定心作青解之時。豈離名言分別耶。
問。門論中明現量智。云遠離一切種名言異諸門分別(文)爾者。此文可簡比量心耶。疏釋云。不簡比量心之所緣云云)付之。名言異等者。是明比量心所緣也。何者。比量共相境之時。空無我名言立。通一切法異。共相分別離之。此既明簡比量心境。如何云爾耶。
疏云。論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述曰。此所離也(至)意地唯除分別智。餘位隨應恒彼故(云云)。
明詮道云。言唯簡外及假名言不簡比量心之所緣過亦不盡者。備云。此文並破上三不盡理也。就門論。雖三說。並不盡理。論文局故。是故可依天主論也。既云所有分別。明離一切所有分別第一說意者。唯簡假名言及勝。數二外道。不簡餘外道比量心之所緣。就第二說。唯簡假名言及比量心之所緣。不簡外道。就第三說。唯簡外道。不簡名言比量心之所緣也。故簡過皆不盡(文)。
燈抄云。文或離一切至稱者敘之者。第二說也○種類名言非是二種。種類即名言名言非一故名種類名言也。即緣一切等者。明分別也。遍宗有等者。明諸門分別也。三相者。是比量境。若三相不言諸門者。簡過不盡。唯簡外道假名言。不簡比量心所緣故(云云)。
今案。准此釋言。或可。諸門即諸外道等者。就第二釋意言釋諸門之義也。若唯簡外及假名言。不言三相名諸門者。簡過不盡(為言)。
邑記云。疏名言即短為長者。問。設詮色為色。目長為長。豈實耶。答。詮色為色。既是假詮。亦非現量。然有表。小實故。不同以短為長全非實。故偏舉之(云云)。
孝仁記云。文名目所目短為長等者。謂且短人為長人言等。雖意中念短。而語長言故。是名名言分別。是名言實故。名名言分別也。是不同於共相。其共相者。如語亦意中念故也(云云)。
准此二文。雖名言立等文。而非共相境界也。
又云。
問。門論云。有法一相根非一切行(文)顯何事耶。
問。以五識現量體之義。以何文證之耶。答。門論引頌云。有法一相根非一切行。唯內證言。是境界(文)付之。此文忽不言五識。如何。
又此有法現量之事。
疏云。然離分別四類。一五識身(至)是境界云云)。
尋云。何不宗。唯言有法耶。
燈抄云。有法一相者。有法色聲等。有無常等差別法故。是為有法也。非一相者。相謂相。色聲等體多故。根非一切行者。根謂五識。從依得名。謂此五識一一。唯於行故非一切。又非一相者。謂色聲有法之上常無常等。法相名非一相。非一切行者五識但於有法中行。不於一切常無常法相中行。唯內證言者。五識緣境自相故。故云內證。不帶名言故云言。是境界者。此即指前有法自相自相。是五色根之境界也問。五識有時俱起。如何唯說名現量耶。答。由意引故。雖等俱。無分別故唯現量也。故瑜伽言。二緣故諸煩惱生。分別故。二引故。意識中者具二緣生。五識相應。但他力不由分別無分別故(文)。
定賓疏五云。有法一相者。明所量之境也。且如現對耳根清聲。是有法。更有無量不現前所有清聲。復是有法。或小或無量有法故。非一體之相也。問。有法及法。何不法。但言有法。答。佛地論中釋因明論自相義者。以諸法自相共相各附己不共他故。今此論中。即就所附己體論之。故舉有法以攝於法。令附己體也就有法中。猶自不共餘不現聲。比立名。況復得論瓶聲無常名也。消論文者。謂五識不能分別。比校立名。縱使現前無常境。而不能立無常之名。既不立名故。隱法義有法也。根非一切行者。約根釋能量之智也。且如耳根。但行在於現受清聲。自餘不現無量清聲。及餘不現無量濁聲等。並皆不行。此即正顯獨現證。故云根非一切行也。唯內證言者。釋義也。內證現境。自外不受故。不比以立名言。故云言也。是境界。總結能量所量五根之境。色聲香味等。是現量境也(云云)。
文軌疏三云。門又云。有法一切境界。釋云。此引例現量義。有法者。謂色聲等。能一一有常一切法故。非一相者。彼等上常無常等。共相恒沙法門故。云非一相也。根非一切行者。根謂五根。但於有法自相中行。不於一切常無常等相中行也。唯內證言者。五識境界但了自相。故云內證。不帶名緣故云言。是境界者。五識緣境與根必同故。約境界以顯五識內證云云)。
孝仁記云。有法一切者。且一之色上有苦諸義。餘之聲等亦爾言也。文根非一切行者。且之上有諸義之中。且眼識不緣苦空等言也。是之一行頌。唯說五識之境也(云云)。
邑記云。言有法者。謂諸蘊。能有苦無常等法。故言有法。言非一相者。謂等上有色自相空無我共相。故言非一相。云根非一切行者五根唯取自相。餘非所行也(云云)。
問。陳那菩薩心。可許五俱意識現量之時耶。
疏云。次云。意地分別唯證行轉(云云門論文也)。
定賓疏五云。論曰。意地亦有唯證行轉。
述曰。第二散意現量也。此意。辨五識同緣所生意地有兩義。一者無分別。同於五識不共緣。二者雖與五識不妨時即作共緣。起假分別安立名言。既非純是現量所攝故。云亦有唯證現行相而轉也。第七執我非量境。非比所論。第八能於種子有根身器世間等三種境中。以為現量。亦是意地。故亦攝之也(云云)。
問。定心現量之義可耶。
疏云。又於等。諸自證分。諸修定者離教分別。皆是現量云云。引門論也)。
定賓疏五云。論曰。諸修定者離教分別。述曰。第四定心現量也。謂定加行思位中。分別。今已得定。在定位中。修惠所攝。離前教相分別。於定心唯內親證。相傳云。量論一切定心皆是現量是也(云云)。
問。論云。正智等義(文)爾者可云同門論謂有智於等境之文耶。答。有二釋。
疏云。問。此理為同於彼。言於等(至)各附體不貫多法。為別轉。文同門。義何妨別(云云)。
邑記雲。疏文同門義何妨別者。門云。由不共現現別轉。彼唯約五識身解。此言現現別體。雖與彼同。既不言由不共緣。何妨義與彼別。故引以不貫多法。為別轉。通用四類。於理無失(云云)。
燈抄云。答中解。初義意云。理二意並同。但廣略別。彼廣此略。理論意。舉初顯後故云於等境。後說意云。此論亦具攝四種類。言色等義者。不唯五塵。其等言中亦攝餘三所緣之境。彼之三種亦離分別故。
門論云。此中現量分別者。謂有智於等境。遠離一切種類。名言立。異。諸門分別。由不共現現別轉。故名現量。故說頌言。有法一相。根非一切行。唯內證言。是境界意地分別。唯證行轉。又於等。諸自證分。諸修定者離教分別。皆是現量(文)。
私云。准此文。今論正智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之說。唯明五識也。與謂有智於等境遠離一切不共現現別轉之文同故也。若爾第二釋不葉兩論文。依之文軌疏中。此文唯明五識初釋亦不明。既四類心。今論何故不明後三種耶。
略纂云。問。門論說。現量四。五識。二意識三自證。四定心。故彼說言。此中現量○(引今文也)離教分別皆是現量。何故此中唯彰五識。答。此兩解。一云。此論簡略唯明五識。此當彼解五識文故。餘之三種特立廣文。一云。此論文中苞收四種。以同緣意識自證定心無分別。亦是正智。於等境離名種分別故(云云)。
文軌疏三云。問。門論現量四種。何故此中唯明五識答。此論簡唯明五識門委言故四種。或可。此論文中通取四種。以同緣意識自證定心。亦是正智。於等境離名種分別故。門中以太隱故。於五識文中。疏三種。故異耳(云云)。
問。五識現量之時可耶。
燈抄云。問。伽論說。非錯亂境界現量五識有時數等錯亂。如何唯說名現量耶。答。此等錯亂由根損故。眼識於境取不分明。意識時錯亂分別。謂見第二月等。非說眼識故不相違。問。若爾如何對法第二。由根變異識亦變異。故眼等識五名隨根。此又釋。根變壞故。眼識變異。謂於青等悉變黃影。然無分別故名現量大論唯說五俱意識根錯亂分別黃等。不說眼識亦不相違(文)。
義心云。問。三因方名現。緣映障色既非真量。眼等五識非量耶。答。大論五說眼等識既有顯色錯亂。雜集第二亦云。由根變異識亦亦異。如末羅病。損壞眼根。於青等色皆見為黃。又此入論及集論。具以三因簡之名現。隨闕義即現收。故入論云。正智。於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集論亦云。自正明了無亂義。此入論言正智。同集論亂義。簡旋輪。毛輪月等也。此入論言於等義。謂離映障。同集論明了也。此入論言離名種分別。同集論說自正也。此三因中。初後簡意地。第二簡五識。如智雖正亦離名種分別。但緣映障境。故非現量。故眼等識非量也。然門論等說五識身現量者。據明了者說也(云云)。
疏云。正智。簡彼邪智。謂患翳目見於毛輪(至)如智不邪亦無分別皆彼障境。應名現量故(云云)。
燈抄云。
問。定心可緣名句文耶。
疏云。問。言修定者離教分別。豈諸定心若不爾。無漏心應皆不緣教(文)。
尋云。

燈抄云。此問意云。修定者。離教分別。八地已上定心相續。豈第三劫菩薩等。不聞受用身說法。若許聞者。諸定位中豈離教分別耶。答中同散心名屬義等者。八地已上定心之中聞正法時。雖緣名言所詮義。然不執義定帶於名。亦不謂名定屬於義。由照名義各別體故。能緣後智亦緣自相現量也。若不爾者。無漏心皆不緣教。八地已上何須佛說云云)。
義斷云。正釋文中。云現量離教分別。何故瑜伽七云及外道教諸邪名言。云於名。瑜伽論與此相似云云)。
問。論云。現現別轉故名現量爾者如何釋之耶。
疏云。論現現別轉故名現量。述曰。此顯名也(至)體現名。但隨所應。主。二種釋(云云)。
尋云。
燈抄云。文。論現現別至文巧略也者。下四說。此初二說也。此四類心者。是第一說也。此說意云。論云正智。於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此段文具含四類故云此四類心。即為第一解。也。其四類心。分別現量者。上廣說已故今略舉。故云此四類心也。此四類心者。第一說也。或唯五識者。第二說也。二說同解云。現行心識其體非一名為現現此心體隨緣現起各附境體。親明而取離貫通緣為別體。且如眼識現見青。不知此青。是不現青相共相。故云離貫通緣也。此與軌師第解同也。故彼文云。又釋五識照境明白名之為現。五識非一故云現現。五識各緣境而起故云別轉。現即是現量。此業釋也。此釋則通一切現量。以同緣意識定心等照境分明皆為現。現即是現量文稍似別。義旨一也。彼文無故者。彼比量文無故字也。文。或是與故至即此妨者。第三說也。門論云。由不共緣等者。西明三說。一云。不共別依增上緣。能現量眼等五識不共緣。二云。五識各緣境名不共緣。三云。現量五識。不緣共相種類等不共緣。今疏主意同第二說。五根各各明照境名之為現等者。此第二說同備師說。故彼文云。五根明業對諸境。名之為現。五識生時各自根而境。故名現現別體。若爾互用等者。若境各別故名不共緣者諸根互用。豈亦別緣。諸根有其解。如樞要說。前解中不共緣言。故此妨。文。或現之量至二種釋也者。第四說也。即同軌師第一說也。故彼文云。五根照境分明名之為現。五根非一故云現現。依五現根別生五識故云別體。此五識心心所。是現量體。現根起。現之量故現量。此主釋。此即唯約五識現量名。以同緣意識。及定心等。雖依第七末那別起。然末那顛倒。取不明不得名現。其第八識。照境雖明得為現。然能依七識。或量非量。又七八識不共許故。故此釋中但據五識(已上)現唯屬根等者。顯主釋也。准現門釋理則無違者。此第三說也。順現門旨。彼論既云是境界根照境。識方得起根為所依。識生故。故現屬根。量是識也。現之量故主釋也。又由不共緣者。明五根五識各相依起各緣境。此第三說亦同彼論。理則無違。若明四意根非現者。若明四類。第類同緣意識所依根。非是現故。不得說言現之量故主釋。所以爾者。若前滅意根者。非照境故不得名現。若第七意根者。是顛倒故亦非現也。又闕其體現名者。若現屬根。第三類諸自體分。無別所依根。不得說言現之量故主釋也。故云又闕其體現名也。自體分自體分一體異名也(云云)。
文軌疏三云。五根照境分明。名之為現。五根非一故云現現。別依五現根別生五識。故云別轉。此五識心心所現量體。現根起。現之量故現量。此主釋也。此即唯約五識現量名。以同緣意識定心等。雖依第七末那別起。然末那顛倒不明不得名現。其第八識境雖明得為現。然能依七識。或量非量。又七。八識非共許故。故此釋中但據五識。又釋。五識照境明白。名之為現。五識非一故云現現。五識各緣境而起故云別轉。現即是量。現量。此業釋也。此釋則通一切現量。以同緣意識定心等照境分明。皆為現。現即是量名現量。依門論。比量之因若近若遠。是比量具。俱名比量。准知。五根。是現量因。現量具故。亦是現量。此文略。准彼可知(云云)。
略纂云。
正智生文簡相違決定事。
疏云。正智。述曰。此簡因濫。謂雖有智藉三相因雖三相。有正智生。方真比量。彼智或生疑。故不為正(云云)。
問。大乘論中。從現量生或比量生文。爾者從現量生之文。為明比量心。為當如何。答。明比量心也。付之。既云從現量生。何云比量心耶。況現量無從此量生之義。例是可爾耶。
疏云。論了知有火或無常等。述曰。此即舉果顯智是近及遠比度因故。俱名比量云云)。
尋云。現煙之因為現量所緣不明。若眼識現量境者煙是假色也。如何為眼識境耶。若非眼識者。所作因亦可云現量耶。
明詮道云。了火從煙現量起者。意云。了火者。了有火宗。了宗智也。此即敵者智也。此了宗智。是從知現煙現量智之因起也。無常等從所作比量生者。意云。了無常等者。此敵證者了宗智也。此了宗智。是從知所作因之比量智因生也。此現量比量智。俱望了宗智為遠因也。問。何故知現煙智云現量智。知所作智云比量智耶。答。無分別現量而知於現煙。是眼識故。云現量智也。第六意識分別而知所作故。云比量智也(云云)。
燈抄云。
定賓疏五云。
比量因明亦名二量之事。
問。心。斧為近因。人為遠因可許之耶。
疏云。問。言現量者。為境為心。答。二種俱是今者此中俱但出量體。略彼具之與作者。略廣故爾(云云)。
燈道云。言問何故此中與前現量別異建立者。問意云。何故比量處唯因名比量。不說果也現量處唯說果名現量。不因耶。比量因者。知所作智及憶因智。果者了宗果也。現量因者。五根意根等。果者。一五識身五俱意。三諸自證。四諸定心。問。比量處論云。謂於所比審觀審宗智者。此了宗智此即果也。何故今云不說果耶。答。備云。此比量處並因果比量云云)今云。不爾。論云。此處亦應於其比量說為比量云云)釋此本疏云。即初後互明也(云云)若因果者。何故如是說耶。今且答云。論云。是近及遠。比度因故俱名比量云云)意者。知所作智。知現煙智。並名遠因憶念因智為近因。既此近遠二因俱名比量。是故云但因名比量也(此亦難思云云)。
燈抄云。
定賓疏五云。
問。天主心立幾分耶。
問。以見分量果之義。今論心可許之耶。若許者。見分既闕內緣現量之義。如何云量果耶。若依之不許者。論云。於二量中即智名(文)現比二量智即名量果。豈非見分耶。又門論云。又於此中無別量果。以此體似義生故。似有用故。說為量如何。
疏云。論於二量中即智名(至)而顯現故亦為量。述曰。第四明量果也(至)既不立我。何為量果。智即能量故(云云)。
私云。此外人問難意也。又以此可言。勝論不以神我為能現量體歟。
又云。論主答云。於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至)如色言唯識。此順陳那三分義解云云)。
燈抄云。夫言量果至亦為量者。明立一分師義也○或彼所量即於心現等者。此立分師義也問。何以得知。是分師義。答。軌師疏中述上說也。別更解云。若立分者。本質所量等。故知。上文是一分師義。其上所說。與此疏意其旨無別。故知。上所一分師義。上文云即於一心義分能所。明知安惠義○今云。彼所量者。或是本質。或是分。既云於心現。故知分也。以之為勝○文。或此中意至名相者。此述立三分陳那菩薩義也。天主既依陳那造論。唯自證量果。由未建立四分故。故云能量見分量果自證不離用。即智名果等○金鼓古跡云。有說陳那容許四分。以時漸故。略說三分。漸(似反。流也。進也)西國傳不許第四。此應有理。無諍論。對誰量○(云云)。
又云。若爾三四以何為正。善說四分理勝故。三分師宗故(云云)。
文軌疏三云。今陳那云。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謂現量諸法自相。證諸法共相二相所量二量之體為能量。此能量證二相自照明白為量果故。云是證相故云。此二量無實作用。但所量境相於能量心上顯現。假名為量。譬眾色於鏡上現。說鏡照。即是心之一分。如能量之用故。言如有作用。心之一分。如所量顯現故。云而顯現故。既於證相一心之上此能量所量之義。故此證相量果為量也。若立分者。本質所量分為能量。見分量果。或可。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見分審決明白為量果。若立三分者。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分為量果。若立四分者○三師立分雖異。同釋此文並皆妨(云云)。
今案。此文既云三師立分雖異。一分師義者。如何云三師耶。依之燈抄云。四師立分雖異。同釋此文並皆妨(云云)若爾文軌師心。不言一分師義歟。又可勘略纂(云云)。
略纂云。此文約分等總三解。一云。二相所量。現比量智是能量。此能量證二相智。照義明白量果。故云即智名果是證相故。二云。三分之中○三云。四分之中○(云云)。
准此文。疏三釋可云歟。
又云。論如有作用至亦為量。述曰。此釋難重成。謂二量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執物。日等敘光親照境。但如鏡等似境現。名取彼物。即是心之一分能量之用。假名能量。故云如有作用。心之一分所量顯現。假名所量。故云而顯現故。既於證相一心之上。此能量所量之義。故此證相量果為果也(云云)。
門論云。又於此中無別量果。以此體似義生故。似有用故。說為云云)。
定賓疏云。此陳那義。即是三分。尋之應知。且言量果者。知義。猶如世間綿絹縠米以為所量。惠數執持稱尺升斗數知其數。以為能量。心中所有斤兩尺丈升斗多少之數令不墜失。以為量果。今大乘中。唯識道理。相‧見‧自證。體實是一。轉變差別非有似有。立為三。然於三差別。猶如乳中乳體與甜并潤濕性非不差別。故自證離相有別體。量果。故論文云又於此中者。此前四位現量之中也。無別量者。於四位中。皆有自證分。然離相無別體也。次文即釋無別體義。論意云。以即於此自證分體。於中義相轉變生故。復有見分似有用故。故不離見分外。說自證發以為量果量果智及心心所之事。
義心云。問。諸心所有量果。何故入論唯言於二量中即智名果。心王及餘心所無量耶。答。有解。一云。由智用勝。就智彰名。據實量果實通同聚諸自證分。二云。證審決故為智。諸自證分等名智。何違也(云云)。
又云。問。入所明二量唯局六識。亦八識耶。若明八。五‧八因位不與智俱。如何論言為自開悟。當知有現比二量。及云即智名果。若唯明六識自證分等豈非現量耶。答。若汎明現比。論諸識。此論既云為自開悟。即五識及七八識同聚諸分。非此所論。雖是現量。非自悟故故此論云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既說中言所簡略。明不論餘也(云云)。
燈抄云。
(三九帖口表紙)。
文軌疏三云。西方三釋。一云。世親菩薩。但立分○二云。無性菩薩。立三分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三云。若依親光菩薩等。立四分(等文)。
(延寶二年甲寅三月十八日九日日上午書寫日下午校正)。

因明大疏抄第三九(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