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本抄日記

輸入者 焦遠蘭
    一校者 焦遠蘭
    二校者 呂廣林
    改稿者 張曉云

明本三卷(上帙七卷。下帙六卷。
暗推之愚鈔也。拾舊草副新案。終篇之後。未及再治。然而茍思利益。我不穢書者。只一部也。兩人事難捨。仍以上帙(七卷)奉東北院僧都。以下帙(六卷)奉光明律師。兩人互識。可令書寫殊卷。各御現存之間。都勿增成二本。付屬之人。偏可簡法器心性自門之中。真實之器者。當時傳授三人之內。隨宜可令相讓。此書良算院既書寫畢。抄出之間。彼功莫大之故也。抑此遺言之趣。外人聞之者。偏處心或處法慳歟全非其義。尋思抄事。付惜付與。其懼非一。仍世間只以不知此名字為望。然者各御自筆可令書寫。病及急切。不能右筆之狀如件。
建曆二年三日。沙門(花押)敬白。條條請事。
因明明本抄。一期之間。此本外。不可成二本。況於多本哉。設雖貴人事。設雖世間門大切人事。永不可成多本。所詮者。他人不可令書寫。又一期後者。門弟之中。撰法器體可相傳。設又雖法器。付世間不法不當之仁。不可相傳。又顧自幼少哀愍弟子。又世間門恩。又依貴人事。不可相傳無相傳之器者。東北院光明院。□門某中。可奉相傳也。上件二箇條。若背請旨者。春日明神。七堂三寶。神罰冥罰。可死蒙于良算身。八萬四千毛孔狀。如件敬白。
建曆二年十六日。良算敬白明本目錄
相違因(之因義猶帶即因義。)
局對。
三重對中。必可有諸法本真體義道理。體門義等四類事。
纂要。此文旦約體義一門等文。料簡
先後對證文
佛地論兼說三重對事。
現比二量今案(此事猶可沈思。)
自相敵者
勝論道理瀉瓶之外具不可授與。)
子島疏記。九句義記。俱存勝論事。
九句不對立傳(雖非子島大順纂文。)
三松傳愚推(光明義用之歟。然而不可披露。)
道詮傳(人多不受歟。然而微妙韻也。)
差別
勝劣五故。第二故中。又有七故。尤可祕之。
所立(有五義第二為本第五今案義可祕。)
勝勝傳取同喻義。都難云事。可祕事也。
有法自相(一重意許義。可書入之。故僧都暮年案也。尤為本義。)
有法能別互加言云事(此義猶似背子島。)能別有法意許義(有法差別同。
有法差別(本作法料簡。兩重意許傳潤色。)
子島斷道傳(義委細不可云開也。)
違三(性能有事。猶難思。)
違四。
有法自相時。有法有性共許自許事。
彼但舉宗(有今案趣大切事也。)
後三違決(大旨得子島傳心畢。其中攝不定過之旨尤可祕之筋也。周記二釋料簡又似珍。)
三過並不(子島傳大都意開畢。猶可思惟事也。相遠因與違決不並義。以因改不改之云事。今案也。)
所諍故。
第八句合離作法(子島傳微妙也。可為傳又未一定間。不記之。)
一分所所不成真過事。
因喻之法諸義目錄
因初二相體義因(隨事古來恐未云出事也。)
若言等(諸義難我他相例事。)
積聚性因(子島傳意開畢。)
准宗(傍准宗傳。一樣開畢別義可祕之。)
西域師(依春穩得燈抄意事。)
共許(先年案聊過。今度能能可沙汰開事也。)
因亦不遍(付子島傳返清水可事又先年案。)
意許燈抄意畢。)
有法自相他共(子島疏記趣沙汰開畢。)
清辨比量有法極成。年來不審。大樣開畢。
二等意許必帶言陳(毛來案)
今度不必帶之義又案畢。然而遂可記入之。作字事能能可意。
非有性體(斷道等傳諸不樂為片差別。可沙汰加之。)
有法差別能違作法今案。稟承義。)
異二品限有體歟事(先年案也。大旨神妙歟。)
第七(疏記遺恨釋也。而九句私記未曾有也。返返可祕釋也。)
三相所立法可重事(後二相違處。大旨在之。)
缺減過性沙汰(先年於置。數日評定大旨定畢。先日別義。可書入之。)
明本抄調卷之後。外題問題令書御之時。此二帙之中。今案等可有意事。可書出之由。有其仰。仍書出於御前書出畢。御評定皆以經畢。御點八條者。永以口外之由。深蒙御誡。又一題文理事。一一人教事。下事也。道理一兩究竟證文一。別別可沙汰之。設付屬瀉瓶之體。先後可沙汰加也(是一)又或體云。或他人教令云事。今披露。最祕事。人易云事。永不可有事也。其義趣開。打等處。不窮其源底事也。又雖有意窮人其。一人人也(是二)又舊草物為義人乞請。取出事。返返不可有事(良忠事被仰出。)也(是三)又貴人六借樣事奉教事。無益事也。易易有事沙汰也是。又物人沙汰。猶奧有見事。不可有事也。其故今事令以輕故也。但此事沙汰之時。令輕氣人前。又存可令見也是五。此目錄大切事也。後光明院等可申。清書枚可遣也。
以上條條御前承及事書付也。後可書直之。
建曆二年九月晦日。持明本抄。參海住山。其日不見參。無言之由被仰出畢。以愚札明本調卷之由。令申之處。明朝可來之由有其仰。仍次日(十月一日)參向。老宿坊仰云。雖無言此事。別事也。申請明神也。可見被仰。仍進畢。一返經御覽之後。數剋御落淚。其名可云明本抄其故。一明之本也。因明之本志在此書故。此有恐歟。二明本。本者菩提院本抄也。明者令明顯之義也。海住山付有二義。海觀音誓願海也。其誓願安住義也。又補陀落海中住擬彼山也。又海字水每書。去置來此山之處。又無水。仍愚身之祝也。住者人主書。山中荒多畜類處也。此山當來人主思故。又用此字也。此抄出助成之功現世。不可報之。若生佛土之時。佛申先世恩。不堪。彼人大惠發。令發心給申。佛力何不加被給哉。以此必可為報謝之端。其後數剋御落淚。此事一期之內。大憑事也。此事閑光明院等沙汰若不叶者。時語申也。又東北院待從得業。短命人也。然而今年夏見。不見真實修學者也。遣相證性沙汰。次日草之云筆云義勢。非普通事。因明事可意開體也。必可教之。
以上。彼座條條仰之旨。為後日憶念記之。同月二日。先如形書付之。後可能書之。
同三年三月一日。於海住山書寫畢。先師中陰四七之後朝也。每聞顧命。斷哀惜腸。假名比丘覺遍。
明本三卷。相具目錄并日記。性譽僧都付屬畢。可為堂中之祕要。輒不可及外見。且者人御遺誡記錄。顯然者歟。抑東大寺宗性印。當寺定真得業者。為年來之門弟之上兩宗之法燈也。微功惟深。懇志不淺之間。歸感志兩人共令許與畢。但各一期之後者。速可被返性譽之由。面面書契狀賜之。又慇懃被申約束了。為向後存知。記事由之狀。如件。
康元元年五日。
前權正(花押)
明本三卷(上帙七卷。下帙七卷。)
右抄者。解脫人相傳之次第。見于建曆遺誡。良算誓文。康元置文等。凡當流二明聖教事。先年載慇懃之趣。獻讓狀之處。不慮之子細。今抄元讓與顯覺正畢。此條本相違之間。示合彼正。而令御邊入室申定次第相承儀之處。正則出承諾狀畢。爰彼正。元干性譽。去三月三日入滅之間。相具目錄并日記等。直付屬隆遍大僧都畢。於今者。先考御素意。一事所殘。尤可令愛給歟。抑此書者。八門之明鏡。三支之麗華也。相承不輒。付屬撰仁。且覺遍顯覺兩正。權官以前。昇極位。各勤御願誠。性譽亦追邂逅之芳躅。被聽道著之寺務畢。是則祖師無想清淨之志。擁護神靈。隨喜納受之故歟。然則云二明○者。云六宗貫首次第御前途。無其疑者也。為向後存知。記事由之狀。如件。
永仁五年六月五日。
前權正。
因明重書二本(吉祥院已講賴昭。本小納言已講定算。)
此書籍依所存。可令進上置一乘院大僧都御房之御方所也。三十箇日穢限以後。為範經實慶經沙汰。急速速可令執進上之。抑同宿門弟中。令因明學。至探題等位為可令披見於此書籍器者。其時者可被許一見由。申入院家畢。縱雖申出。當要後者。不日可令返上之。雖一字一句不可有書寫等儀。若背此等命者。可蒙神明三寶證罰者也。且此事所申入院家之狀案。記置之所也。
明本抄一部三卷。被書寫功候。尤神妙候。日記一卷。要目錄一卷進候。目錄者雖為良算之記注。皆人之言談候。於此物者。大略本候。殊可有御祕藏候。御邊事雖為他寺他門。自當初申馴候。芳志慇懃。不淺不輒。仍深所存。奉付屬候者也。御委附之仁。若非二明法器者。性譽僧都許可被送遣候。可背先師本意之故也。病床右筆間。不能委細之狀。如件。
建長七年一月一日。右花押勝院印御房。
奉契約。因明抄事。
明本抄(三帖)因明論義抄。
右件書等者。先於明本抄者。依院主上綱御芳恩。蒙御許令書寫畢。因明結緣現當思出。只在斯事。此條雖經多生。難奉報之。而愚身一期後。可讓進勝院得業御房之由。蒙御命之上。早可存其旨也。次於六卷因明論義抄者。以別方便。雖令書寫一期後彼得業御房。可奉讓之由。同蒙御命之上。早任御命可奉讓進上。更不可有相違之狀。如件。
文永五年九日。
律師聖禪(花押)
此自光明院。奉讓勝院御契狀。自勝院讓預聖禪之日。尤可瞻彼御契狀。可奉崇重者也。
文永四年五月五日申時。於東大寺鼓阪住房。以光明院御自筆狀。書寫了。即一交了。
律師聖禪(歲六十六二。)
明本三卷。彼御日記。并要目錄。兼御相承。御契狀。書功今日今時滿足了。因明結緣爰顯。歡喜滿胸。恭敬銘肝矣。
此二通者。御書寫之後。可總返難候。
建長七年(乙卯)中冬七日(午時)於東大寺勝院中堂東廊馳筆了。自去年暮秋之候。至今年仲冬之天。明本抄一部三卷。書寫終其功之後。結究所書寫第七卷。去八日暮返上光明山上綱之御許之次。此御抄日記。同可借預之由。以愚狀申入之處。同一日暮。即被借下之。其時上綱御息消。同閉具此雙紙之中了。一紙之面御志之慇懃。既顯。多生之間。報謝之微力難及。願以之為一佛淨土之芳緣。願以之為三會值遇之良因矣。
右筆花嚴宗末叶葉大僧宗性(年齡五四夏二。)
文永四年五月四日(甲酉)於東大寺鼓阪。以勝院御本書寫了。此鈔為寶之條。今日記明白也。同以此日記。送千佛在世有敗損矣。
華嚴宗律師聖禪(歲六十六二。)
同年月五日(已時)於處以御本委交了。

明本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