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本抄日記
輸入者 焦遠蘭
一校者 焦遠蘭
二校者 呂廣林
改稿者 張曉云
明本十三卷(上帙七卷。下帙六卷。
暗推之愚鈔也。拾舊草副新案。終篇之後。未及再治。然而茍思利益。我心不穢書者。只一部也。兩人事難捨。仍以上帙(七卷)奉東北院僧都。以下帙(六卷)奉光明院律師。兩人互識。可令書寫殊卷。各御現存之間。都勿增成二本。將來付屬之人。偏可簡法器心性。若自門之中。無真實之器者。當時傳授三人之內。隨宜可令相讓。此書良算院既書寫畢。抄出之間。彼功莫大之故也。抑此遺言之趣。外人聞之者。偏處慢心或處法慳歟全非其義。尋思抄事。付惜付與。其懼非一。仍世間只以不知此名字為望。然者各御自筆可令書寫。病及急切。不能右筆之狀如件。
建曆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沙門(花押)敬白。條條起請事。
右因明明本抄。一期之間。此一本外。不可成二本。況於多本哉。設雖貴人事。設雖世間門大切人事。永不可成多本。所詮者。他人不可令書寫。又一期後者。門弟之中。撰法器體可相傳。設又雖法器。付世間門不法不當之仁。不可相傳。又顧自幼少哀愍弟子。又依世間門恩。又依貴人事。不可相傳。若無相傳之器者。東北院光明院。□門某中。可奉相傳也。上件二箇條。若背起請旨者。春日大明神。七堂三寶。神罰冥罰。可死蒙于良算身。八萬四千毛孔狀。如件敬白。
建曆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良算敬白明本要目錄。
相違因(之因義猶帶即因義。)
通局對。
三重對中。必可有諸法本真體義道理。體門義等四類事。
纂要。此文旦約體義一門等文。料簡。
先後對證文。
佛地論兼說三重對事。
現比二量傳今案(此事猶可沈思。)
法自相敵者。
勝論傳眾多道理(瀉瓶之外具不可授與。)
子島疏記。九句義記。俱存勝論事。
九句不對立傳(雖非子島大順纂文。)
三松傳愚推(光明院豎義用之歟。然而不可披露。)
道詮傳(人多不受歟。然而微妙韻也。)
法差別。
勝劣五故。第二故中。又有七故。尤可祕之。
與所立法(有五義第二為本第五今案義可祕。)
勝勝傳取同喻義。都無難云事。可祕事也。
有法自相(一重意許義。可書入之。故僧都暮年案也。尤為本義。)
有法能別互加言云事(此義猶似背子島。)能別處諍有法意許義(有法差別同。
有法差別(本作法斷料簡。兩重意許傳潤色。)
子島斷道傳(義委細不可云開也。)
違三(同異性能有事。猶難思。)
違四。
有法自相時。有法有性共許自許事。
彼但舉宗(有今案趣大切事也。)
後三違決(大旨得子島傳心畢。其中攝不定過之旨尤可祕之筋也。周記二釋料簡又似珍。)
三過並不(子島傳大都得意開畢。猶可思惟事也。相遠因與違決不並義。以因改不改知之云事。今案也。)
正所諍故。
第八句合離作法(子島傳微妙也。可為口傳又未一定間。不記之。)
一分所所不成真過事。
因喻之法諸義目錄。
因初二相。體義相隨宗因(相隨事古來恐未云出事也。)
若言眼等(諸義難我他相例事。)
積聚性因(子島傳得意開畢。)
義准宗(傍義准宗傳。一樣開畢別義可祕之。)
西域師(依春穩得燈抄意事。)
共許有(先年案聊過。今度能能可沙汰開事也。)
因亦不遍(付子島傳返清水可難事又先年案。)
因意許(明燈抄得意畢。)
有法自相能違自他共(子島疏記趣沙汰開畢。)
清辨比量有法不極成。年來不審。大樣開畢。
二等意許必帶言陳(毛來案)
今度不必帶之義又案畢。然而遂可記入之。作字事能能可得意。
作非有緣性體(斷道實等傳諸不樂為片差別。可沙汰加之。)
有法差別能違作法(今案。稟承義。)
同異二品限有體歟事(先年案也。大旨神妙歟。)
第七句(疏記遺恨釋也。而九句私記未曾有也。返返可祕釋也。)
後三相違所立法可重事(後二相違處。大旨在之。)
缺減過性沙汰(先年於笠置。數日評定大旨定畢。先日別義。可書入之。)
明本抄調卷之後。外題問題令書御之時。此二帙之中。今案等可有用意事。可書出之由。有其仰。仍書出於御前書出畢。御評定皆以經畢。御點十八條者。永以口外之由。深蒙御誡。又一題內有眾多文理事。一度一人教事。無下事也。道理一兩究竟證文一。別別可沙汰之。設付屬瀉瓶之體。先後可沙汰加也(是一)又或自體云。或他人教令云事。今披露。最祕事。人易云事。永不可有事也。其義趣開。打聞等處。不窮其源底事也。又雖有得意窮人其。一人二人也(是二)又舊草物為豎義人乞請。取出事。返返不可有事(良忠事被仰出。)也(是三)又貴人六借樣事奉教事。無益事也。易易有事行行可沙汰也是。又物人沙汰。猶奧有見事。不可有事也。其故今事令以輕故也。但此事沙汰之時。令輕氣人前。又存可令見也是五。此目錄大切事也。後光明院等可申。清書一枚可遣也。
以上條條御前承及事書付也。後可書直之。
建曆二年九月晦日。持明本抄。參海住山。其日不入見參。無言之由被仰出畢。以愚札明本調卷之由。令申之處。明朝可來之由有其仰。仍次日(十月一日)參向。老宿坊仰云。雖無言此事。別事也。申請大明神也。可見被仰。仍進畢。一返經御覽之後。數剋御落淚。其名可云明本抄其故。一明之本也。因明之本志在此書故。此釋有恐歟。二明本。本者菩提院本抄也。明者重令明顯之義也。海住山付有二義。海觀音誓願海也。其誓願安住義也。又補陀落海中住擬彼山也。又海字水每書。去笠置來此山之處。又無水。仍愚身之祝也。住者人主書。山中荒多畜類住處也。此山當來人主思故。又用此字也。此抄出助成之功現世。不可報之。若生佛土之時。佛申先世恩。自身不堪。彼人大惠令開發。令發大心給申。佛力何不加被給哉。以此必可為報謝之端。其後數剋御落淚。此事一期之內。大憑事也。此事閑光明院等沙汰若不叶者。時時語申也。又東北院待從得業。短命人也。然而今年夏見。無下不見。真實修學者也。遣相證性沙汰。次日草持來見之云筆云義勢。非普通事。因明事可得意開體也。必可教之。
以上。彼座條條仰之旨。為後日憶念記之。同月二日。先如形書付之。後可能書之。
同三年三月一日。於海住山書寫畢。先師上人中陰四七之後朝也。每聞顧命。斷哀惜腸。假名比丘覺遍。
明本抄十三卷。相具目錄并日記。性譽僧都令付屬畢。可為堂中之祕要。輒不可及外見。且者上人御遺誡記錄。顯然者歟。抑東大寺宗性法印。當寺定真得業者。為年來之門弟之上兩宗之法燈也。微功惟深。懇志不淺之間。歸德感志兩人共令許與畢。但各一期之後者。速可被返性譽之由。面面書契狀賜之。又慇懃被申約束了。為向後存知。記事由之狀。如件。
康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權僧正(花押)
明本抄十三卷(上帙七卷。下帙七卷。)
右抄者。自解脫上人相傳之次第。見于建曆遺誡。良算誓文。康元置文等。凡當流二明聖教事。先年載慇懃之趣。獻讓狀之處。有不慮之子細。今抄元讓與顯覺僧正畢。此條本意相違之間。示合彼僧正。而令御邊入室申定次第相承儀之處。僧正則出承諾狀畢。爰彼僧正。元干性譽。去三月三日入滅之間。相具目錄并日記等。直付屬隆遍權大僧都畢。於今者。先考御素意。一事無所殘。尤可令自愛給歟。抑此書者。八門之明鏡。三支之麗華也。相承不輒。付屬撰仁。且覺遍顯覺兩僧正。權官以前。昇僧正極位。各勤御願證誠。性譽亦追邂逅之芳躅。被聽道著之寺務畢。是則祖師上人無想清淨之志。擁護神靈。隨喜納受之故歟。然則云二明○者。云六宗貫首。次第御前途。無其疑者也。為向後存知。記事由之狀。如件。
永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前權僧正。
因明重書二本(一本吉祥院已講賴昭。一本小納言已講定算。)
此書籍依有所存。可令進上置一乘院大僧都御房之御方所也。三十箇日穢限以後。為範經實慶經實等沙汰。急速速可令執進上之。抑同宿門弟中。令因明習學。至探題等位為可令披見於此書籍器者。其時者可被許一見由。申入院家畢。縱雖申出。當要後者。不日可令返上之。雖一字一句。不可有書寫等儀。若背此等遺命者。可蒙神明三寶證罰者也。且此事所申入院家之狀案。記置之所也。
明本抄一部十三卷。被書寫功候。尤神妙候。日記一卷。要目錄一卷進候。目錄者雖為良算之記注。皆上人之言談候。於此物者。大略一本候。殊可有御祕藏候。御邊事雖為他寺他門。自當初申馴候。芳志慇懃。不淺不輒。仍深有所存。奉付屬候者也。御委附之仁。若非二明之法器者。性譽僧都許可被送遣候。可背先師本意之故也。病床右筆間。不能委細之狀。如件。
建長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右花押尊勝院法印御房。
奉契約。因明抄事。
合明本抄(十三帖)因明論義抄。
右件書等者。先於明本抄者。依院主上綱御芳恩。蒙御許令書寫畢。因明結緣現當思出。只在斯事。此條雖經多生。難奉報之。而愚身一期後。可讓進尊勝院得業御房之由。蒙御命之上。早可存其旨也。次於六卷因明論義抄者。以別方便。雖令書寫。一期後彼得業御房。可奉讓之由。同蒙御命之上。早任御命可奉讓進上。更不可有相違之狀。如件。
文永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權律師聖禪(花押)
此自光明院。奉讓尊勝院御契狀。自尊勝院讓預聖禪之日。尤可瞻彼御契狀。可奉崇重者也。
文永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申時。於東大寺鼓阪住房。以光明院御自筆狀。書寫了。即一交了。
權律師聖禪(歲六十六五十二。)
都明本抄十三卷。彼御日記。并要目錄。兼御相承。御契狀。書功今日今時滿足了。因明結緣爰顯。歡喜滿胸。恭敬銘肝矣。
此二通者。御書寫之後。可總返難候。
建長七年(乙卯)中冬十七日(午時)於東大寺尊勝院中堂東廊馳筆了。自去年暮秋之候。至今年仲冬之天。明本抄一部十三卷。書寫終其功之後。結究所書寫第七卷。去八日暮返上光明山上綱之御許之次。此御抄日記。同可借預之由。以愚狀申入之處。同十一日暮。即被借下之。其時上綱御息消。同閉具此雙紙之中了。一紙之面御志之慇懃。既顯。多生之間。報謝之微力難及。願以之為一佛淨土之芳緣。願以之為三會值遇之良因矣。
右筆花嚴宗末叶葉法印權大僧都宗性(年齡五十四夏四十二。)
文永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甲酉)於東大寺鼓阪。以尊勝院御本書寫了。此鈔為重寶之條。今日記明白也。同以此日記。送千佛在世。無有敗損矣。
華嚴宗權律師聖禪(歲六十六五十二。)
同年月二十五日(已時)於同處以御本委交了。
明本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