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要鈔卷第三
輸入者 焦遠蘭
一校者 焦遠蘭
二校者 呂廣林
改稿者 張曉云
有法自相
矯立事。不立離實有體能別事。以同異性望有性體勘成異品事。所立法二釋事。今量所立法事。所立法異義。
○有性非實量樂為宗在意許事。
問。今量欲成有性離實等有體之義。有法舉有性。能別立非實。見其不相離性宗。立離實大有。破即實有性。立者樂為。既顯于言陳。何為矯立量哉。答。師主安立六句。六有句即其隨一法體也。弟子以彼能有。即于實等體不許有別體。仙人欲成有性之體立今量也。若顯成此體者。有法立我有性。可用別有體能別。而有法無簡別。舉共許有性。能別立非實。不顯成有體義。可知有法有意許。所謂離實大有性也。能別有表裏。言裏矯成離實有體義也。凡敵者以立量言支。對內明門爭。其義若不窮者。知立者矯立。勘意許探樂為也。
○不立離實有體能別事。
問。立量之習。言陳欲盡自樂為。同喻力所及之義。必能別立顯之。與同喻等義。非不極成故。同喻若不及者。置而不立。而同異性既具離實有體義。能別如此立者。所立可滿足。何用非實言。不立有體宗哉。
答。若立有體能別者。仙人本意可窮哉以否。若立窮者。未顯離實大有名體。比量樂為豈得究竟哉。若雖立有體。爭未窮者。不如矯立。問。以有無能別。成有法體。比量之一貌也。如是成立於有法者。是也。仙人立有體能別。成立有性體者。宗義豈不滿足哉。
答。比量雖有自他共。以共比為本。仙人為成大有性體。安立共比之時。若非矯立者。必可犯過故。有法帶意許。能別置矯言。問。大乘所立無性比量。觸別有體量等。有法舉體。能別立有體。全無過。答。彼立敵二家同佛弟子也。有法直舉共教所說法體。故全無不極成不同弟子未從仙人之前。不許大有體。重意云。舉共教說。敵者許其體故。能別雖爭體有無。猶是爭義之類也(猶可問答。如別卷記。)
問。唯識比量。敵者中有外道。有法色體豈極成哉。答。彼舉眼所行色。是內外共許之法體也。不同師弟諍。況彼量矯立作法也。不可為難(此事可有別義。)
○以同異性望有性體勘成異品事。
問。有法舉體。能別立有無言之量。亦可爾哉。
答。彼以法成法量也。不同有性量。問。以別有體能別。既成立有法體。豈同聲無常量但成法哉。答。以有無能別。成有法體之量。多是自比量也。有法直舉不極成法體。全無意許。能別云別有體。不矯立故。諍留能別。不同有性量。問。有法舉體。能別立有無之量。有但由法故成其法義。無如是成立於有法義歟。答。可有二門。理門論專明正比量相。而正比量成體。多以有無能別。引敵證智。因喻力之所及。唯法而非有法。然而能別宗成立了。有法體自成。是故非無如是成立於有法之義。就立量門論之。唯成法量也。矯成有法之量異之。初重欲兼體故。其義若不立。即犯後二相違也。
○所立法事。
略纂有二釋(明燈抄同。)其中存所立之法釋。同疏總宗中法之意故。問。所立之法者。極成能別歟。總宗能別歟。答。有二義。一云。極成能成也。二云。總宗能別也。問。以何為正。答。總宗能別義。叶疏釋。總宗中法者。簡極成能別故。又相似體類者。不離聲之無常也。汎爾無常。彼此一物。何云相似哉(具如明本。)或所立即法之釋。非無其謂。凡所立者。局通對所成立也。設法設有法。立者樂所欲立者。皆得所立名。其所立必為法而成之。故云所立法。所立謂宗法謂能別者。是意也。問。若爾何云總宗中法耶。
答。對別宗以總宗云中也。意者。有二門之中。今取此門云中也。不於總宗更有二分。若存此釋之時。所立即法也。而成法之量。所立者實屬能別。故法義顯也。若成有法之量。所立雖是有法。以其有法猶名所立法。以方便為義成之。令見是法。此門得所立法名也。問。若寄能別立法名者。如何乍置有法。猶名所立法哉。答。前於法處爭故。立所立法來之物也。仍雖在所別猶名法。若見所別亦名有法也。
已上總成二釋了。
今量所立法。
有性者言陳也。離實大有性者意許也。非實者能別表也。離實有體者裏也。師主安立今量之時。先舉有法言。意許置離實有性體。是名有法意許。能別立非實。欲成離實有體之義。是故今量所立法有兩重。先有性與非實。互相差別。有性之非實名所立法重。以非實言之所成。離實有體之義。望有法。名不相離性。所謂有性之離實有體也重。同異性望二重所立法。皆均等也。故為同品。雖有性體非正所立法。立者竊欲屬法。故勘成異品也。問其屬法義如何。若依所立之法釋者。所立設雖攝有性。法是所立之一分也。唯可限離實有體之義。望所立法剩二品之時。豈以同異性非有性。剩為異品哉。若又存所立即法釋者。其所立者。能別法宗也。望法無寬狹。若所立及法。皆通有法者。聲無常量。豈以聲為所立為法。以瓶望彼為同喻哉。所立法雖亙四宗。論同異品。皆望其法。理門正理本疏斷纂。大所立也。答。依所立之法釋。此義不違。爭法爭有法。比量貌自本分。皆是正因明中。所許來也。其諍有法之量。雖正比量。必有矯立。其矯立者。以所立有法。竊欲屬其法。是不相離性之力也。聲無常量等。本爭無常義不爭聲體。故不相離性總宗中。爭僅留法。立者樂為窮能別言。不及聲體。師弟爭者。本在有句體。豈同彼量哉。敵者探得其志。以同異性勘為異品也。若不許此義者。矯立有何果利哉。問。爭有法爭法之量。自本所許也。其中成有法量者。先成法遂令知有法。非能別處直爭有法。理門為二重。其意在之。若爾。設雖何量。唯望所立之法判二品也。其法唯屬能別。有法及法。雖不相離性。前陳後說。所在全不動。以聲無常量。可定其軌則。答。凡所立法。雖屬宗依之處。非正宗依(是一重)又就總宗。法自相量。二分各定。屬法有法。矯立量爭有法(是二重)以意許宗望總宗二分。所屬不定。或在上或在下。不同言陳宗其處決定。是則矯立非實之故也。其非實言裏。構通路令有法下意許。上下遊行。其通路者。離實有體義也。彼體者即大有性也。離實大有性體有體義之所目也。體義不思議。互不相離。若言陳顯立有體者。言無委曲故。諍可留能別。所立尤幽故。大有性體。或屬能別得法名。或屬所別名有法。重重表裏。學者悉之。如是成立於有法者。論至極也。以同異性。勘成異品異之。雖有法猶令見法。以同喻力欲成之門也。但由法故成其法之分也。若不許此義者。此量爭僅限離實有體義。不及大有體哉。若展轉成者。只是自比量。以有無能別。成一重所立了。幽傳令知有法之分歟。矯立量決定超彼。以有法體成下法處。欲蒙因喻之力故也。或於所立法爭法之量。所立之法也。爭有法之量。所立即法也。爭之所及。有寬狹故也。有性之體及離實有體之義。皆是今量所諍也。云所立云宗云所諍。皆是一物也。有性體若所立總宗所攝者。何不對同異品。問。總宗皆名法者。何又名有法。勘有法自相相違哉。又如此義者。因喻所成只可一重。何云但由法故成其法如是成立於有法耶。答。有性體者。屬有體義。非實能別處諍之。故與法名。然而遂論所留者。亦得有法名也。仍於理門二句。所攝不定也。既名有法故。因喻之所成有二重。是故有如是成立於有法之義也。問。不相離性就言陳法有法論之。何由此義。意許離實有性。屬有體能別哉。答。爾也。前陳後說。言陳相望。互相差別。名不相離性。但言陳總有性。與能別非實及離實有體義。互相差別為總宗了。有法下所意許。離實大有性。則得成立。而有法為體舉之。能別為義爭之。體不離義故。其體得法名。是不相離性之力也。
問。若爾此所立法。初在有法。次下能別。後返留有法歟。答。論義次第者。設許爾有何過。然而所立意許。始終在有法。以方便矯立。能別處爭之。實無同喻之物。欲令等同喻之故。如此有委曲。若有法無意許。能別無表裏者。此事凡難立者歟。問。所立即法故。有性名法者。寄能別法名歟。答。爾也。寄能別言欲顯。故立法名。
先年得此二推。捨前義取後案。然今度複審之處。前案通途可存之。所立即法之義。猶非疏意歟可思之。
所立法異義。
一云。有法有性下。有有性離實有性意許量。其意許量。總宗能別為所立法。非實能別顯樂為宗。方便所立也。今量有二重所立法(已上稟承。)
二云。所立法有二重。如前然言陳有法外。無意許量有法。只言陳有性。與意許非實有性。互相差別不相離性。名意許量也。
三云。有性言陳。與離實有性意許名總。不離有性離實有性云宗。如相違言(常無常相對云相。無常違常名違。)有法偏極成所別也。法有二重。別見之極成能別也。不離有法之方。是法也。
四云。有法有性下。有離實有性意許。無別意許量。今此意許。雖得法名。不名能別。法謂能別者。就法自相等論之。
五云。意許離實有性。名所立法。亦名能別。體義三名通三重對。言許相對得所別能別名故也。
六云。見加言立名能別也。餘如前義。
七云。雖無意許量。擬宜名能別也。非言許相對名能別。亦非見加言應立名能別。直以意許離實有性義。准餘比量能別。立其名也。
八云。無二重所立法。有法有性下。意許離實大有性。以非實言。欲傳成之。能別法之所成故。得法名也。
此義意者。能別處全無表裏。只以非實言。成有法有性下離實有體有性也。譬如以指端指空月也。
九云。有法有性下。有離實大有性意許。非實言裏。有離實有體義。如作有緣性言裏帶非實義。表裏俱屬言陳。立者意趣。能別處欲成有法意許大有。與喻異故。敵者勘成過。其大有非正所立法。寄法欲成。故得法名。
此義。能別分表裏故與前別。能別裏不名意許故。與能別意許傳異也。以離輪光與日輪。可為喻也。
十云。有性離實有體者。一物也。其中有性在有法。離實有體者在能別。
此義。以衣袖甲出下衣端。可為譬端出如言。陳奧隱如意許。
十一云。所別有意許。能別言有裏。所別意許者。離實大有性也。能別裏者。有性離實等有體義也。同雖有性。有法為體舉之。能別為義成之。不相離性故。互相屬也。成有法量異聲無常量等。若不爾者。如何能別處。成有性體哉。若不成有性者。豈勘為異品哉。是則以有性為法也。若成畢留有法也。
此義意者。所別體有性也。此有性上。加義云離實有體之有性也。是名意許。能別義離實有體也。此義上。加有法體。云有性之離實有體也。
十二云。離實有體者。能別裏也。其體者則有法也。
尋云。大有同異共有體。是均等分也。能別浦何指有性體哉答。
十三云。有性者。離實等之有也。其有者。則體也。重意云。實等不無。為大有體故。此宗云有體物。則大有性也。
尋云。同異性又自有體也。豈以云有體。是大有耶。答。實等有體。暫通大有同異。則有一實等。有之類也。尋其至極。成大有也。同異性自體不無。非今所論實等有體義故也。今云有者。亦義亦體也。以離實有。若為義者法也。若為體者有法也。以同異性。望義同喻也。望體異喻也。疏云。既以離實有性。而為同品。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有者。明均等邊。有性者。有義也。非有體也。斷云。是離實等有義為法者。此意也。
十四云。意許在有法。諍在能別。一切比量。所諍必在能別。以之為所立法。意許所在。隨量不定。有性非實量。意許在有法。能別非實言下諍之。
此義。子島御本意歟。後二相違意許宗。俱在有法有性處。所立法必在能別。以之為所諍。諍在有法者。非上綱御志歟。算公法花會。令立此義了。
已上十四義者。皆是有法意許傳也。其中前十三者。隨意許所在定所諍義。後一義者。意許與所諍其義異也。前十三中。前七二重所立法也。後六只一重所立也。
十五云。有法下全無意許。非實能別下。帶離實大有意許。後銜著有法有性。
十六云。初陳有法時。有性言下。有離實大有性意許。立非實言。成離實義。其有性下意許。下暫在能別下。名之能別意許。遂歸有法有性體。故云銜著有法也。
十七云。離實有體有性。三重之中。離實有體。言陳分也。非實言之所顯義故。有性者意許也。望此為異品。能別下意許故。從言得法也。
十八云。離實有體有性。皆意許也。其意許亦有表裏二重。有體者表也。有性者裏也。望表為均等。望裏為異品。得法名。如前義。
尋云。共許體義。舉可為言陳。離實有體義。非敵者不許。何為意許分耶。答。師放矯立甚深。言許及多重。意中離實有體義令見為所立。望此判同品。大有體裏隱置之。成義其體自成立。安立也(望意許判同品義。可勘先德釋。)
十九云。不相離性故。大有性體。雖降屬離實有體能別義。同喻所及。有體言陳分也。今一重至大有性者。則意許也。
二十云。以別意許。只離實有體二重也。有性體非意許分。能別處成離實有體之義。資益成得自有性體也。如山處有火量所有火體也。必為他用量。能用真他等。亦爾。
二十一云。離實有體有性三重中。前二重。正能別下意許也。其有體被云有性。即有法有性也。離實有體義被引。降屬能別。是名能別意許。離實有體二重。屬有性體。亦歸有法體。銜著有法者。此義門也。
二十二云。有性定在有法。能別下唯意許離實有體義。其有體者。即有有性體之義也。故有性體。為義在有能別也。為有體義在能別。為有性體在有法故。
二十三云。有體者。有大有體云義也。故能別意許大有體者。即有體重也。
二十四云。意許有二種。有法有性下。意呼離實大有性是。至能別即成前離實有體大有性是。能成名意許。在能別。所成名意許。在有法。如次可名能意許所意許也。其中以能意許。名意許也。
已上十義。皆能別意許傳也。
二十五云。意許二。一者。言下所帶差別義名意許。如云言中所申之別義故。此偏在有法。離實有性意許。帶有性言陳故也。若依成立義者。唯在能別所非成封。此義門也。意許有二類。處處各談一門。
此義意者。意許義本有二類。隨宜或被云在有法。或被云在能別也。左右可論其所在也。
二十六云。今量意許宗者。離實有體有性也。離實有體。非實言下意許也。有性體隨義亦屬能別。大有性是有法下意許也。離實有體義屬體在有法。體隨義在能別。義從體在有法。一時中隨應在二處也。
二十七云。離實有體有性一個意許。有性體邊在有法處。離實有體義邊。在非實能別下。
已上三義意許通二處(為言)
二十八云。不相離性總宗下。顯得一意許。所謂離實大有性也。不可云決定在有法。亦不可云決定在能別。又非體在有法義在能別。亦非體義相隨隨應在二處。只不相離性總宗下。有離實有體之大有性。之一意許也。
此義。總屬總宗義也。
二十九云。疏斷意異也。疏意在有法。斷意在能別。松室記見此旨歟。
此傳。退可案立。尤微妙。
三十云。離實有體有性三重中。有性體定在有法。離實有體義。所在不定。若從其體在有法處。若屬能成亦在能別。若在能別故。意許通二處。若在所別者。意許唯在有法義不定也。隨此二門。立法名不定。若在有法意許別義。軌生物解故。直名法。若屬能別。非實宗法所成義故。得法名也。疏依前義斷依後門。松室御傳。不違此義。
今云。此義有深意。疏云。彼說離實有體有性為宗有法等。以有有法意許離實有性為所立法。就之。以與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文。為相違。答中會之。既以離實有性而為同法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有故即此過無違論理(文)問答由來。以有法意許。為所立法。以兩論說。為相違會之。斷意者異之。言非實等者是離實等有義為法望此即為所立者。以非實能別之所成離實有體義。為所立法。次文引二論為證了。不望有法名同異品(文)既以二論為證。可知異疏釋也。疏舉二論為違故。此義意者。加言有委曲。若依疏意。有法有性言陳上。加離實言。具言之者。可云離實有體有性。若依斷意者。能別非實言上。加有性言。具可云非實有體有性。疏斷似異。實是一個比量後說能別也。顯立者本意具立顯之時。如此可立也。以其具詞。相望不加言量法有法言陳見之。有法闕離實義。故加言立離實有性。能別不具有性體。故加言立非實有體有性也。合二見之。只一盡理之詞也。是名加言量也。
問。疏斷俱不云加言。何為二加言哉。答。疏下文云。實唯成法(乃至)難彼意許離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理門望諍有法之上意許別義等(文)纂述此意云。理門望為量成立必須加言如立大有云有離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文)准之疏意。以有法上別義名所立法。即為加言。斷云言非實等者(乃至)不望有法等了。問。若爾何名有法自相相違因耶。答之。望不加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已即名為法(文)准此問答。上云言非實等者。釋能別加言義也。
已上算公之所集也。所立法三十個異說。古來未聞。仍令記錄之。此內多有愚案。彼此同異。追可糺分之。
貞和五年五月十五日。以正本書寫校點了。
因明末學範緣。
元德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戍初。於燈下染筆畢。
抑受生末代披此妙文。若非宿善何能如此。定知他生必聞此法。閑憶先賢之恩。如何得報謝。唯將隨喜之淚。一灑故人之文耳。
瑤華遺叶覺(春秋二十五歲。)
正慶元九十三未以良算自筆本校之(春秋二十七歲。)
予昔學三十個異說以為祕決。而晚學之後。廣勘古說。更得數個異義。今抄猶闕之。又傳聞。故額安寺僧正探題難云。有法自相所立法有三十個異說(云云)今案恐非也。三十說雖微妙之案立。偏於末學之今案。未聞先賢之所傳。大堂之砌。題者之職事不聊爾。不可稱揚者乎又故。覺圓僧正云。第二十九之義。明本所載也。第三十義不當也(云云)又或人云。第十四義。所立在四宗。法限能別矣。甚可可。
于時貞和四年涼秋九月。以披見之次。記之矣。覺。
觀應二年三月十五日(已刻)於寶積院御所。書寫之畢。
擬講題意(四十六歲。)
同日一交了。
明要鈔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