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456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尼陀那目得迦攝頌一卷 三藏法師義淨奉制譯 校對者 袁雪梅 改稿者 江 進 尼陀那五十二頌 目得迦四十八頌 大門總攝頌曰。 初明受近圓 次分亡人物 圓壇并戶鉤 菩薩像五門 別門初總攝頌曰(此有十事盡不截皮)。 近圓知日數 界別不入地 界邊五眾居 不截皮生肉 第一子攝頌曰。近圓男女狀。非近圓為師。難等十無師。莫授我七歲。 第二子攝頌曰。日數每應知。告白夜須減。六日十八日。說戒不應頻。 第三子攝頌曰。界別不告淨。亦不為羯磨。乘空不持欲。解前方結後。 第四子攝頌曰。不入界捨界(出放光說二頌)。樹界有世尊。不越及可越。羯磨者身死。 第五子攝頌曰。地牆等秉事。結界無與欲。但於一處坐。得為四羯磨。 第六子攝頌曰。大界兩驛半。下水上山顛。異見明相過。五眾受七日。 第七子攝頌曰。五眾坐安居。親等請日去。於經有疑問。求解者應行。 第八子攝頌曰。假令不截衣。有緣皆得著。衣可隨身量。若短作篅衣。 第九子攝頌曰。不畜五種皮。由有過失故。開許得用處。齊坐臥容身。 第十子攝頌曰。生肉及諸醋。有五種不同。痔病爪不傷。迴施知希望。 別門第二總攝頌曰。分亡及唱導。張衣授學人。重作收攝驅。求寂同牆上。 第一子攝頌曰。分亡者衣物。互無應互取。見鬥應須諫。隨頭向處分。 第二子攝頌曰。唱導乘與車。得衣應舉掌。僧伽獲衣利。凡聖可同分。 第三子攝頌曰。有張有不張。有出有不出。若在於界外。聞生隨喜心。 第四子攝頌曰。授學等不秉。作法不成訶。十二人成訶。不淨犯根本。 第五子攝頌曰。更應重作法。勿使求寂行。守護善用心。見處離聞處。 第六子攝頌曰。收攝於界內。於眾心降伏。截柱及門框。尼等同驅擯。 第七子攝頌曰。破戒應驅逐。伏處亦皆除。惱俗應收謝。餘眾咸同此。 第八子攝頌曰。與求寂令怖。為受成近圓。五法成就時。五夏離依去。 第九子攝頌曰。同分非同分。有齊限及無。有覆無覆殊。名一種便異。 第十子攝頌曰。不牆上行法。非於一二三。不對破戒人。不取授學欲。 別門第三總攝頌曰。圓壇求寂墮。一衣煙藥器。鐵推髮及門。不應隨鐵作。 第一子攝頌曰。圓壇及天廟。兩驛半依止。無缽不度人。缽等不書字。 第二子攝頌曰。求寂墮缽破。開餘存念者。作二種薰籠。并隨所須物。 第三子攝頌曰。一衣不互作。澡浴可遮人。於褥不剃頭。病人隨服食。 第四子攝頌曰。煙筒壞色衣。鼻筒飲水器。針筒非寶物。眼藥合并椎。 第五子攝頌曰。藥器及。承足枮瀉藥。苾芻不應作。當擇死人衣。 第六子攝頌曰。鐵椎并杵杓。身自不負擔。以食供父母。毛毯不充衣。 第七子攝頌曰。髮爪窣睹波。任作鮮白色。隨意安燈處。一畔出高簷。 第八子攝頌曰。門戶并簷屋。及以塔下基。赤石紫礦塗。此等皆隨作。 第九子攝頌曰。不應以橛釘。及昇窣睹波。開許金銀花。塔上以舍蓋。 第十子攝頌曰。鐵作窣睹波。及以金銀等。許幡旗供養。并可用香油。 別門第四總攝頌曰。戶鐵隨處用。霑衣大小便。染衣揁認衣。賒衣果無淨。 第一子攝頌曰。戶鐶倚帶網。取米為眾食。寺內作私房。居人應受用。 第二子攝頌曰。隨處當用物。營作人所須。器具食燈油。隨施主應用。 第三子攝頌曰。令雨霑僧物。夜半共分床。小座並依年。敷席咸同此。 第四子攝頌曰。大小便利處。經行不惱他。洗足及拭鞋。釜篦不奪用。 第五子攝頌曰。染釜及水瓶。僧缽并飲器。刀石爪鼻物。支床不問年。 第六子攝頌曰。羯恥那衣揁。絣線正縫時。染汁雜物等。用時不應奪。 第七子攝頌曰。外道覆認衣。作記死時施。有五種親友。得法獨應行。 第八子攝頌曰。賒取他衣去。及為他和巿。不高下買衣。應二三酬價。 第九子攝頌曰。果園差修理。四種不應分。果熟現前分。觀時莫諠戲。 第十子攝頌曰。無淨人自行。自取不應食。不選開其病。結界證耕人。 別門第五總攝頌曰。菩薩像供養。吉祥大眾食。大會草稕居。集僧鳴大鼓。 第一子攝頌曰。聽為菩薩像。復許五種旗。為座置尊儀。鐵干隨意作。 第二子攝頌曰。供養菩薩像。并作諸瓔珞。塗香及車輿。作傘蓋旗幡。 第三子攝頌曰。吉祥并供養。花鬘及香合。諸人大集時。晝開門夜關。 第四子攝頌曰。大眾集會食。薜舍佉月生。香臺五六年。並應為大會。 第五子攝頌曰。大會食草稕。不應雜亂坐。應打揵稚鼓。告時令普知。 第六子攝頌曰。集僧鳴大鼓。供了去幢幡。若多獲珍財。隨應悉分與。 大門總攝頌曰(目得迦四十八頌)最初為懺謝。第二定屬物。第三資具衣。目得迦總頌。 別門第一總攝頌曰。懺謝草田中。合免王影勝。糖酥根等聽。狗肉盞甘蔗。 第一子攝頌曰。懺謝非近圓。觀求寂相貌。苾芻與尼法。若互秉皆成。 第二子攝頌曰。草田村略說。生心褒灑陀。賊縛不同愆。六開僧教罪。 第三子攝頌曰。合免者應放。穿渠遣眾行。一日至四旬。皮肉皆不淨。 第四子攝頌曰。影勝王床施。王母物入僧。烏燕鶴鷲雕。苾芻不應食。 第五子攝頌曰。狗肉不應噉。并食屍鳥獸。及以同蹄畜。亦不食獼猴。 第六子攝頌曰。小盞及衣角。皮葉等有過。除其鐵一種。餘物任情為。 第七子攝頌曰。甘蔗酪肉麻。藥有四種別。大麻蔓青粥。根等粥應飡。 第八子攝頌曰。開許沙糖飲。得為七日藥。生心為五事。益彼應共分。 第九子攝頌曰。醫教應服酥。油及餘殘觸。并開眼藥合。除十為淨廚。 第十子攝頌曰。根莖葉花果。皆應淡酒浸。水攪而飲用。并許其異食。 別門第二總攝頌曰。定物有主處。須問憍薩羅。從像豫先差。大減會尼眾。 第一子攝頌曰。定物不應移。莫拾賊遺物。屍林亦復爾。隨許並應收。 第二子攝頌曰。有主天廟物。苾芻不應取。看病人不應。勸他捨法服。 第三子攝頌曰。物須問施主。眾利可平分。二大合均分。餘眾應加減。 第四子攝頌曰。憍薩羅白疊。佛子因飡。室利笈多緣。廣論營造事。 第五子攝頌曰。從像入城中。受吉祥施物。旗鼓隨情設。苾芻皆不應。 第六子攝頌曰。豫先為唱令。五眾從行城。應差掌物人。尼無別輪法。 第七子攝頌曰。應差分物人。上座宜準價。不得輒酬直。索價返還衣。 第八子攝頌曰。寺大減其層。將衣者應用。恐怖若止息。準式用僧祇。 第九子攝頌曰。若有大聚會。鳴鼓集眾僧。眾大別為行。檢校人先食。 第十子攝頌曰。凡於尼眾首。應安一空座。為待餘苾芻。孤苦勿增價。 第三別門總攝頌曰。 資具衣愚癡 若差不用俗 正作長者施 剃刀窣睹波 飯酪葉承水 及洗缽等事 此之十二頌 總攝要應知 第一子攝頌曰。十三資具物。牒名而守持。自餘諸長衣。委寄應分別。 第二子攝頌曰。癡不了三藏。此等十二人。失性復本時。訶言應採錄。 第三子攝頌曰。若差十二人。斯語成訶法。受時言我俗。此不成近圓。 第四子攝頌曰。不用五種脂。隨應為說戒。因億耳開粥。王田眾應受。 第五子攝頌曰。俗人求寂等。並不合同坐。兩學有難緣。同處非成過。 第六子攝頌曰。正作不令起。隨年坐染盆。應共護僧園。勿燒營作木。 第七子攝頌曰。長者所施物。問已應留舉。隨處莫廢他。洗身方入寺。 第八子攝頌曰。剃刀并鑷子。用竟不應留。便利若了時。無宜室中住。 第九子攝頌曰。窣睹波圍繞。廣陳諸聖跡。濁水隨應飲。若鹹分別知。 第十子攝頌曰。餅酪等非污。亦可內瓶中。洗足五種瓨。齊何名口淨。葉手承注口。多疑流缽中。舉糧持渡河。縱觸非成過。洗缽應用心。他觸問方受。換食持糧等。無難並還遮。 別門第四總攝頌曰。 與田分不應。赤體定物施。僧衣字還往。甘蔗果客裙。 第一子攝頌曰。與田分相助。車船沸自取。鳥蠅無慚。制底信少欲。 第二子攝頌曰。不應令賊住。及以黃門等。乃至授學人。行籌破僧眾。 第三子攝頌曰。曰不赤體披衣。冒雨向廚內。便利宜縫補。和泥福久增。 第四子攝頌曰。定物施此中。不應餘處食。若有將去者。並須依價還。 第五子攝頌曰。僧衣題施主。別人施私記。許別人。尼夏應修理。 第六子攝頌曰。若還往衣物。送來應為受。為眾取他財。將眾物還價。 第七子攝頌曰。甘蔗等平分。不應分口腹。四事無分法。臥具夜不行。 第八子攝頌曰。果由藥叉施。淨之方受食。餘者為漿飲。不燒地燈臺。 第九子攝頌曰。客舊宜詳審。授受分明付。五開應總開。肘短可隨身。 第十子攝頌曰。裙及僧腳欹。香泥污衣洗。取食除多分。須知十種塵。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尼陀那目得迦攝頌一卷。 大唐景龍四年歲次庚戌四月壬午朔十五日景申三藏法師大德沙門義淨宣釋梵本并綴文正字。 翻經沙門吐火羅大德達摩秫唐證梵義。 翻經沙門中天竺國大德校努證梵義。 翻經沙門罽賓國大德達摩難陀證梵文。 翻經沙門淄州大雲寺大德慧沼證義。 翻經沙門洛州崇光寺大德律師道琳證義。 翻經沙門福壽寺寺主大德利明證義。 翻經沙門洛洲太平寺大德律師道恪證義。 翻經沙門大薦福寺大德勝莊證義。 翻經沙門相州禪河寺大德玄傘證義筆受。 翻經沙門大薦福寺大德律師智積證義正字。 翻經沙門德州大雲寺寺主慧傘證義。 翻經沙門西涼州白塔寺大德慧積讀梵本。 翻經婆羅門右驍衛翊府中郎員外置宿衛臣李釋迦讀梵本。 翻經婆羅門東天竺國左屯翊府中郎將員外置同正員臣瞿金剛證譯。 翻經婆羅門東天竺國大首領臣伊舍羅證梵本。 翻經婆羅門東天竺國左執戟直中書省臣度頗具讀梵本。 翻經婆羅門龍播國大達官准三品臣李輸羅證譯。 金紫光祿大夫守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三品上柱國館國公臣韋臣源及修文館學士二十六人同監。 判官朝散大夫行著作佐郎臣劉令相植使金紫光祿大夫行祕書監檢校殿中監兼知內外閑廄隴右三使上柱國嗣虢王臣邕。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尼陀那目得迦攝頌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