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二

安慧菩薩
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
大師賜紫沙門惟淨等奉詔譯
輸入者 黃紹亮
         一校者 錢冬霞
         二校者 王也男
         改稿者 譚海云

觀緣品第一之餘

復次此中或異意。謂以剎那如是緣性可成於果。雖非相續無過過失。是故頌言。

非有亦非無 義和合爾

釋曰。所言無者。如兔角等。緣亦何無。此中意者。如前說性。此不可說不可察。謂以彼因於分位能取故。所言者。諸緣於何性而所說。是中有少法而可施作。彼因及作用事。上所說。此即為如是果緣。其義顯明。如瓶燈等。此應思擇。此中決定所離。即無所有亦非無有緣和合故。所說果或果分位彼三種功用能所極成。彼若緣異即無功用。所施作故。此說顯明。彼所離。此說成。此中有少不生非有量增廣不生故。以無生法而可增故。若諸緣有體性。即不和合生。此中無功用體性止遣。其如是有性者。人謂於彼無功用和合體性中亦所成。如癡等體性。或量中減少。或生中減少。非壞因而有。非常因而有。如瓶決定離別性。或彼境界生。其理應思。若對治起。即能遣除冥暗。若彼二種決定者。於境界智中即不成就。以世俗諦中。譬如燈等及瓶生因所成故。是故應知。亦所離。或人言非有非有。生時緣成故。謂以生有作用性所發起故。此中雖有亦復不成決定生性。彼有即是增上所作。是故頌言。

諸法自性 非有亦非無

釋曰。謂以生時種類所作或有或無。後亦如是不離有性無性有所得如是諸緣論中說是相。非不有故。如兔角等。亦有說相。此有說相即世俗諦。非勝義諦。能成彼果說名因緣。然彼亦諸法不有亦非不有。若其不有即無法可成。若爾云何此能成之因而得和合。有若不成與成相違。無即決定。不成無。彼有性生故。譬如兔角亦有亦無決定不成。於一法相違自性。本不生故。俱有過。以如是因如是果。豈得和合。若或於彼心心所法而取著。此即說為所緣緣法。如是決定彼不和合。若勝義諦如是眼識有法可說。彼法生時無言說性。是故此中非所緣法而得和合所說彼相違。無亦相違有所緣。應知皆是世俗諦故。非勝義諦勝義諦者。此中止遣。有法轉時。即諸相隨轉。是即所緣。此說是為所緣緣法。是故頌言。

於此無緣云何有緣

釋曰。無緣之法生時。云何有所緣法生。彼體無成故。又若無間滅法。彼即容所作無間緣。此中決定如是分別。是故頌言。

若法未生時 即不應
滅法何能緣 故無次第緣

釋曰。若法未女兒死若法已生諸法皆滅。是故無彼次第緣法而得和合。以生滅性不和合故。即滅即生。而彼滅緣當云何有。是故緣滅無說性可轉如是則應生時為緣。若生時為緣者。生時已生又何用緣。生者起義。此不有故彼何有緣所成。即是增上緣法。此若決定察時。即無所有。故此諸法自性言說察時。實自性可得成就。是故頌言。

諸法自性 非有亦非無
如是無所有

釋曰。彼如是性非有性故。乃是緣。論中所緣者彼果故。如所說諸緣法者。謂有士夫所作增上果報果平等果。非無體性故。如兔角等。或說果。若如實所說。非勝義諦。何所以邪。果若有若無緣中皆止遣。若如實觀察不即果。不離果。是故頌言。

若謂果 果從緣中
是果何不從 非緣中而出

釋曰。非緣中出者。如砂出油。若或止遣緣生。定知過。復次頌言。

若果從緣生

釋曰。異意樂。若言果從緣可生。亦何不從非緣所成。以相似無性故。若正有成。非緣亦應成。若止其不生。又定知過。復次頌言。

自性

釋曰。意謂自性。彼云何能所差別。此中謂顯果非成故。復次頌言。

自性生 何得從緣生

釋曰。此中意者。如尊者提婆所說頌言。

如衣所成 能成因別異
成法自無 別異因何有

今此品中皆為止遣如是義故。或人言。

果不從緣生 不從非緣生
以果有故 緣非緣亦無

釋曰。彼不能無性故。此中有言果由緣成緣法者是果之種類。果自種類。彼果決定從他性生而有所得。然為止其生性故。無有緣成。亦無非緣成無緣種類。無非緣種類。無非緣種類果可生無性。謂等及圓成。彼緣所成此果無性。果無性故。緣與非緣復云何有。此中意者。若說生若緣若說果。應知世俗分別如是皆非勝義諦境。今此品中皆為成如。是義故。

去來品第二之一

前品已止生義。今當次第勝義諦諸有物體。如是總聚差別之義。而悉止遣。餘所觀次應發起。如前品餘所分別說。諸有物體皆悉無性。謂先止遣彼生義已。餘諸句義亦然止遣。諸有所作雖復如是種止已。然善巧中有所生義還復發起。此無過失。人言去。此中去者。去法勝彼果。此法有實性故。能作所作作法非不和合。今為止遣彼能作所作作法故。此品起。此中應問。為已去名去。為未去名去。故頌答言。

已去有去

釋曰。已去名謝滅。有去法可去。彼去法為不極成。即不和合相違。復次頌言。

未去亦

釋曰。未去未生。有去法可去。即如前所說。相違。不和合對治。復人言。此言去者。總攝作用。諸差別意樂。去有去。為對彼異意故。頌遣言。

離已去未去 去時亦

釋曰。而彼去時。或所去。即不離已去未去二種法中。何以故。於一法中互相違性彼不生故。此中若說諸法無性。是成就。若以是法於非法中有所成者。即去時去又何不成。是故亦去時可去。復人言。出見世間足下有行動相。此往彼方不離所觀。可去相。彼復謂言。所作事。先由作者後有所作事方成。去相亦爾。復次頌言。

動處則有去 此中有去時

釋曰。復別異。此云何有。復次頌言。

非已去未去

釋曰。彼異意者。謂以去有行動相。乃說去時以成去義。復次頌言。

是故去時去

釋曰。異意謂離已去未去去有去。復次頌言。

云何於去時 而當有去法
於去法 去不可得

釋曰。於一去法中有去時可和合者。即應二種法有性。而此去不可得故。如是決定法止遣相者。此過失。若此去法有去可和合者。即非去時。如是決定。若言去時去法彼和合者。云何去時而有去邪。何所以邪。復次頌言。

有去 則有二種
一謂有去時 二謂去時去

釋曰。若言去時有去者。此不然。離已去未去去時和合可去。是故是法。還成過失所說過失者。謂去有去。若此二種決定有去理可成者。彼去法應於去時去可得邪。若爾二法可得。一謂去法去。二謂去時去。若爾此說還成去法可去。有二去法者。此道理。何以故。去法去所成者。彼何決定。或有所得。此復云何。若或無所有。彼決定說。云何此去時可去。諸法亦然。皆如是止若法決定。應如是去時可去。非已去未去無如是見。是故此中二去法。有即成別異過失。復次頌言。

有二去法 有二去者

釋曰。此何所以。如頌曰。

於去者 去不可得

釋曰。若此說已。餘皆亦然。二去者可見。亦非所樂。此復云何。此中如是去者去時去法可去。有去時可去者。非彼亦去法可得。是故於其一去。者中二去法。有即成過失。或人言。於一去法中去者相離。即無所得所作有去者。此中有所依。即去時去法或可說。是故二去法和合。如是若於如前所說過失遣除。即有少法可作。有別異還成過失。復次頌言。

於去者 去不可得

釋曰。去法若離。即俱時所起彼去作用即當破散。是中何有去者可得。去者。彼去者性所作無性。此中去者若不相離。而彼去法亦云何有。今此去者去法如察。云何可說有去相邪。此去者中云何實有去者去法而可施作。又或去者有別異。此復云何。復次頌言。

去者即不去

釋曰。何所以邪。謂自相止遣。復次頌言。

不去者不去

釋曰。謂如前所有相違法故。復次頌言。

離去不去者 第三去者

釋曰。以彼如是三無性。是故此中有去義。前言去者不去。其所說。止自相。為成此義。復次頌言。

若言去者去 云何此義

釋曰。是義。此復云何。復次頌言。

於去法 去者不可得

釋曰。以離去法。去者不和合如是與彼去者。此和合亦無別異去法可有。若或決定所作彼去法有和合。復次頌言。

去法欲去 非去者去

釋曰。若言如是異法有著。即離去法。去者可見。去不離去者體故。彼皆無性復止遣自相者。還成過失。若彼去法可成。如是有二去法可立。乃成。去者。有去何等為二。一者動。二即去者異法可去。如是去法即成差別此中有去法可取道理。若爾有別異去者別異去法。去者去法可立。此無過失。人謂去有發起可說有去。此中若或去者已去有發起邪。或別異邪。如是分位所著故。所以頌言。

已去中無發

釋曰。已去者。去彼去作用而已謝故。此中何有去法發起。復次頌言。

未去中無發

釋曰。未去者。彼去作用生故。若離已去。未去性亦無發起。復次頌言。

離已去未去 去時中無發

釋曰。是故今時云何有。去而得發起。所以去法發起無性去者無性其義亦然。由是當知勝義諦中去者去法分別悉無。或人言。此中應如是去法。已去未去去時分位因性可成。彼不然。若或先有去法發起有去時。後亦復有去者發起。此中去法故。即作用。去時作用已謝滅故。如前所說。去法發起分位。亦去時可有。若彼去所發者。又離去法去不有。云何當有已去未去。彼皆無性如是去故。云何如前去法有發起。以彼去法發起無故。去中皆止諸有體性。去無性故。即不和合。此中決定者。去故何有去法。以去法故。亦無彼去作用發起。去云何有。復次頌言。

去未去去時 云何有分別

釋曰。若不見如是發起故。餘一切處其義亦然。已去未去去時分位。因性所成。一切去法可得。以彼如是無性故。如是去法。於勝義諦如理思擇分位對治無所有云何當有已去未去去時分位。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