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三

安慧菩薩
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
大師賜紫沙門惟淨等奉詔譯
輸入者 黃紹亮
         一校者 錢冬霞
         二校者 王也男
         改稿者 譚海云

去來品第二之餘

復次頌言。

去者即不住

釋曰。於一生法中。相違所作叢雜無性

不去者不住

釋曰。去法止息名之為住。今不去者。去無性不應止息。若或本有住法可得者。然亦住法二和合。二和合。今如實觀。是故頌言。

離去不去者 何三住

釋曰。去不去者。是不住。此如是義即如前說。復次頌言。

去者若當住 云何此義
於去法 去者不可得

釋曰。總止住法。復次頌言。

去未去去時 止息分別

釋曰。若彼去不住可爾。彼已去者應可住邪。此亦不然。已去者無別去法。去法已壞。是故無住。此中有已去者住。今此住法如是止已。餘諸過失所說亦然。復次頌言。

所有行止法 皆同去義說

釋曰。此所說已。餘法皆同。已去未去去時去不生。已去未去去時去法初發。已去未去去時去法止息住法亦然已住未住住法不生。已住未住住法初發。已住未住住法止息。此中法自相等。若止遣者則過失此中所有去者去法二種。於勝義諦欲求實性者。如理應知。一性諸有物體皆法性故。是中所生皆客塵事。世俗所行世俗所成。然性。是故去者去法性。此應思擇。此中應知。風界有去者。身等發往方處相。此乃名去。非去者去法二性別異。於中有異說者。皆止是義。
復次頌言。

去法即去者 是事則不然

此復云何。頌言。

若謂於去法 即為是去者
作者作業一性可立

釋曰。雖有作作業二相。然彼作者作業性。以彼作者作業自相息故。或可一性和合。即體用有相世俗所成。世俗有性。以彼實所成。於世俗所作決定可得。是故非無性一性。此中所止。還成過失生法顯明。若止遣者。即果體。亦無往去方處發等相。
復次毘婆沙人。及吠夜囉拏人言。去者去法有別異故。彼謂去者。能去非物體。去物體由去者故說有所得所作如是能作亦然。
復次勝論者言。如是能於物中有性故有去者。用彼去法發行往方處等相。此如是說。餘皆亦然。
釋者言。不然。去法若爾。作者功能於物體中為有差別邪。差別邪。此復云何差別者。諸異力能或復別有齊等力能。於一能作中若成體性。此即是作者力能。非所作功能。此若所作等力能。即非作者功能。是中云何如實決定。或言自相差別。此即還成不定。若或自相差別者。即一切處差別性。今以物如是增上所依。火不能作業。亦非無其事用作者和合力能相應。故知物如是作者功能。此說成。由如是故。所有如是能作如是所作及此如是增上作用。是中作者和合。是故非彼功能差別。亦非差別所成。若或物體差別。即功能可成。如是亦然。諸力能者互差別性。故知物體若一性。是中亦無多所成。若性是中亦無多所成。云何二種功能而可成邪。或離所得。如是此之所作是善功能緣法差別作者物體緣差別有。此名差別長養。是故非作者力能和合。若或分位差別如是作分別。是故此說作者。若因果轉時。彼能作所作性分差別。即不可得。彼非物體差別性故。若或施設有性等。此不和合。故名去者。復次頌言。

去法異去者 是事亦不然

釋曰。若離去法而彼去者。即不決定。若離去不決定時。復別異去者可去。此所分別有去者去法二種可得。即去者去法有二可成。所以有去法故有去者。有去者故有去法。如因果不相性。此說成。若因果無性可得。如種生芽。是故有去法故有去者。有去者故有去法。若一性所成。若性所成。然去者去法有。勝義諦中此說成就云何無所有。此義文廣。恐繁且止。此中遮遣非復引證。為遮遣如是表示。此所說已。餘處應知。此後復當止遣何義。若因去法即知去者。彼如是去。云何二種有其別異。若然云何和合。復次頌言。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是去

釋曰。不作是義。此中應問。義門從義界中出。皆轉是義。今云何不作是義。故頌答言。

有去法 故去者去

釋曰。為彼如是去者所作。何有少法而可去邪。由如是故。世間所見。何等法是先來已生所去邪。何等法是後來生所去邪。復次頌言。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異去
於一去者中 不有二去故

釋曰。云何二去。一謂因去。知去者故。二謂有去者復用去法。此中止遣。復次頌言。

實有去法 去者不用三
實有去法 去者不用三

此中云何。復次頌言。

法有不有 去者不用三

釋曰。若或實有若不實有。此中去者去不用三去。若實有者。即去者去法和合。若不實有者。即去者離去法。若亦有亦不者。無性。或可實有者。去者有故。不實有者。去者不有故。亦有亦不者。去法故。是故去者不用三去。所以不作是義。若彼實有去者實有去法。即所作不有。能作和合。以不實有故。即所作者為去不生故。亦有亦不者。亦所作。彼無性故以不有故。是故去者不用三去。何以故。如是去者自無性故。不有悉所作。彼皆無性。若說去法。此中皆是隨順所說。復次頌言。

是故去去者 所去處皆無

釋曰。此說勝義諦成就如是異說能作所作作法。此中止遣。此中或說去之作用如理應思。是故當知。此中所說作者作業作法諸有分別無實體。為成是義故此品生。

六根品第三

前品止遣一切作者作業作法諸所造作相違行相已。復次頌言。

見聞及嗅嘗 觸知等六根
此見等六根 能取諸境

釋曰。此所說。如是見等六根行諸境界。謂乃至知法。此所說。當知皆是世俗道理增上所作無相違。若於勝義諦中。所取能取不可得。此復云何。復次頌言。

是眼即不能 自見於己體

釋曰。若眼能見自性者。彼眼即如是同前。自見己體。以諸法自性不能自性故。如火熱性。亦復不能自見己體。是中亦能見自性。復次頌言。

若不能自見 云何能見

釋曰。能見自性故。譬如耳等。亦能見自性可得。彼眼若以能取自性色境中有見者。此說還成。眼為能見。譬如薪火變異。即說名燒。非火體能燒。復次頌言。

喻即不能 成於見法

釋曰。何所以邪。若彼熱性能然火者。彼不熱之性何不能然。是故無彼薪。此火不有。熱性不應能自燒故。復次頌言。

去未去去時 前已答是事

釋曰。如前已去未去去不去中。已說是事。今此亦然。已燒未燒燒時燒。已見未見時無見。是故無已燒無未燒。不離所燒。無已無未見。不離所見。如前所說。次第。隨應止遣。復次頌言。

見若未見時 即不為見

釋曰。若或為常。如瓶衣等。復次頌言。

若言能所見 此云何和合

釋曰。以不和合而彼見法亦復止遣。或可能見所見二法和合。彼即可說能所見。然彼二法和合故。何所以邪。於一見法中而彼所不得和合。無別異故。能見即非所見。所見。即能見應成。又若決定見法能見亦復應成。能見若成。所見亦然。復次頌言。

能見不見 見法無性

釋曰。若或離眼別有見相。可說所見。或說能見。以能見及所見故。復次頌言。

所見亦不見 見法性故

釋曰。此中若或諸緣止息。亦能見所見可說。何以故。此所見中非能見故。造作有見。說所見。此中亦然。同上所說。於能見無見可得。何以故。此中有諸差別法體性可見。而悉止遣。如是能見見法發起即非無作作業作法和合見法所起。此復云何。復次頌言。

不離見者不可得

釋曰。以無見法發起和合。第二見法本無性故。亦無決定而可發起。以彼見法離所見性和合故。或可所見能見俱無故。復次頌言。

無見者故 云何所見

釋曰。能所見性作用相違。若離和合性無見者。無見者即所見性不得和合。此中能見所見決定無見云何可說能所邪。以見性故。無性故。或人言。若謂諸行諸法無我此理故。如所見。即無別異能所見者。彼即無其實果可得。云何有識四法發起邪。故頌遣言。

見可無故 識等四法

釋曰。所說理。此能見所見皆不成就。彼果生起受愛。如是四法云何和合。若決定有識四法彼果取法可生。以實無故。次頌遣言。

四取諸緣 云何

釋曰。謂以識等及取緣有生緣老死此等諸法所成故。無所有故。今此品初建立等聲諸說皆止。此中見者所作。是故頌言。

聞嗅味觸知 如是諸根
而悉同於上 見法中說

釋曰。此中應知。如見說能等。譬如能見所有等。廣說。此中且止。已遣一切和合對治故。此說成就。此中能見見法諸有分別物體無性。今此品中悉為成。如是義故。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