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八

安慧菩薩
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
大師賜紫沙門惟淨等奉詔譯
輸入者 黃紹亮
         一校者 錢冬霞
         二校者 王也男
         改稿者 譚海云

觀先分位品第九

前品中說。如作者作業。彼能取所取二法。亦互不相離施設有性。非勝義諦故。異宗說此頌言。

諸根 等心所法
所取若成 取者先住

釋曰宗人如是說。彼說因。故下頌言。

無彼先住 何有耳等

釋曰。此中意樂先有物體。譬織者。故下頌言。

以是故當知 先已有法

釋曰若彼所取見等有法先住。乃所取。如造器用。
復次頌言。

諸根 等心所法
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

釋曰。彼宗意者。應知有其他法能取所取可得。
論者言。彼等根別異。所取先無其體。此不成。此遣差別。若或施設所取不有。即所施設物性無體。如無經緯即等不成。此遣自相
復次頌言。

若離等根 有法先住者

釋曰見聞受者此等諸法有先住。故下頌言。

耳根 有見無疑

釋曰。今此非有。其眼根無有見法可得和合。非離眼根有見法故。如是所說。餘義亦然。離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捨若異眼根。何有見聞。無所取。或見或聞。云何可知。此是所所聞。此是能見能聞。亦非等先能見受者可成。此復云何差別見性有體故。何以故。若離有法能成見聞者。此即無住。若不離有法先住。此乃見即是聞。亦非道理。非見分位滅故。若或如是能見眼根與所見相不相者。是故離等根亦無所取。何能取見若聞。若離所取。復何能取。或有頌言。

一切等根 實無法先住

釋曰。云何一一有法先住。故下頌言。

所取 異相復異種

釋曰。此非一一根先有法住。復次頌言。

諸根 無法先住者
諸根 云何先有

釋曰。若一一決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復有先。若爾為即為離邪。今此如是。亦非眼根之前先彼餘耳諸根。彼等未有成故。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見即聞者 聞者即受者
一一有先住 如是非道

釋曰。非離見分中有彼聞者受者而得和合。亦非先有諸根見性可得。相違故。
復次頌言。

見聞各異 受者亦復異
見時能聞 即成多我體

釋曰。若一一根。先各異。即見聞各異。受者亦異。若或見等次第所成。如是有見即能聞者。此乃因有聞。此復云何。以各別相續成多我體。若言別取者。此應觀察。彼宗引云。如所言。名色緣六處。而彼色者四大所成。能取所取。是故實有取者分位。由等根與六處和合次第。乃受法生起
復次頌言。

諸根 等心所法
彼從諸大生無先住

釋曰。彼能取畢竟者。云何離彼所取先有大種所成。若爾即非所取。以能取所取成故。若所取如是決定所取性者。如秤低昂。即因果生滅所取法。彼時性如是決定能取差別有多性可得。非差別一性生。以離所取所成故。若或大種所取隨生。即無法先住。若彼大種無先住者。云何大種所成諸根有其所取。亦非能取所取決定有法可得。
復次頌言。

諸根 等心所法
無先住者 等亦

釋曰。若諸根無法先住者。即有法能取所取。即何有能取待因性。
人言。應知能取無性可得。此即是為發生正見捨離邪見。如所言。若法有性皆如幻化。此即正見。若無性如幻化者。此即邪見
此中頌言。

等先無 今後亦復無
三時無故 有性皆息滅

釋曰。諸有分別勝義諦中悉不成故。有分別皆是世俗施設所得。勝義諦中即無分別。遣有性故。世俗諦中有得法。皆如幻化。如前所言。有法先住者。即是邪見所說。此無相違。

觀薪火品第十

復次所作說薪火物體有性。非如作者作業一向對待所成。若薪火二法決定有性無性。如作者作業此即不成。
此中應問。令其薪火二法物體有性者。為一性邪。為復多性有所得邪。此義云何。是故頌言。

若火即是薪 作作者一性

釋曰。安立。此說畢竟。此言薪者。因薪能作燒時此有薪之用。薪火非一。是作者作業一性故。陶師與瓶。此遣自相。薪火若一性者。即能燒所燒薪火二法不得和合。此遣差別。故下頌言。

若薪於火 離薪應有火

釋曰。此中意者。若異法性現事止息。即能燒所燒。若燒時薪即不有即所起。此應思擇無起時彼即無性。亦非無薪有火可見。若於薪亦不見因待之法。是故異。如無經緯即等不成。
復次頌言。

異即應常然 火不因薪故
薪即復功 此相違

釋曰。雖有他不相因待。不因彼薪火自燒故。
復次頌言。

火若常然者 然火功相違
此如先所說 離薪別有火

釋曰。無其薪火常然者。此即無因。若爾離薪常然乃可安立。若火常然能發起者。彼然火具諸相施作而悉相違如是無作功用。有薪亦無因待起處。即所燒相無體。若謂燒時離有薪。火不滅時異薪無體異。此豈無過云何燒時中有其薪。所燒之薪異者。當燒時薪亦遍有。火若遍有。如是當知。薪性。此應思擇。若言燒不有薪者。是故薪火俱性。若謂燒有薪。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異火即不到

釋曰。與到相違故。如別物體。故下頌言。

不到即不燒

釋曰。譬如別薪。故下頌言。

不燒即不滅

釋曰。若薪盡即火滅。其或離薪即然火不成。故下頌言。

不滅即常住

釋曰。體常然者。如積土塊。云何離火而有薪邪。以異不到故。若言薪在中。此亦不然。
復次頌言。

若異薪有火 即薪能到火
此人至彼 彼人至此人

釋曰。如是決定與到相違。若如是喻即不成。此乃有所得相違之言。
復次頌言。

若異薪有火 令薪到火
彼二互相離 薪火何能到

釋曰。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性取其物體。彼者。即互相因待若其無體。如女兒。若因待而有。如是能取所取。亦不可說一性性。物體有性此即成就
復次頌言。

若因薪有火 亦因有薪

釋曰。能燒所燒不可得。故下頌言。

二何法先成 薪火相

釋曰。此畢竟說。彼二先後俱無體故。此意即。是無相因待。若彼二法性先成。有薪火相因。若其無者。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若因薪有火 火即成復成

釋曰。此中何彼薪火。相因道理。故下言頌言。

亦非不有薪 而有火可得

釋曰。火不因薪。彼無體故。火亦如是。若先所成。復因薪而有。此即云何二法互相因待先後可得。若此所得時發起。亦非互相因待道理。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法有因待 是法還成待

釋曰。若彼二相因者。彼薪火二相還成待法。此應思察故下頌言。

二法所成 已成云何

此義云何
復次頌言。

若未成有待 未成當何待

釋曰。未成即無體。因待亦無體。故下頌言。

若因待有成 自待非道

釋曰。體有成復。何所成彼。薪火相是。不成。
復次頌言。

二因無體 不因薪火

釋曰。若不因薪。火應常然。故下頌言。

因薪火亦無

釋曰。先後相因而不成故。故下頌言。

因火亦無薪

釋曰。亦非燒有薪。彼無體故。

復次毘世師言。不見極微之火。用。二法差別。是中先一分和合如是乃有薪一分發起火相。故頌遣言。

火不餘處來

論者言。今此何因業和合。以差別因性所生故。分位生起分位彼彼方處各各差別。汝先說言一分和合。此非道理。以業無依故。亦非起時。若合若離差別別因性分位生起。亦非離所起時別有對待因性可得。生時如是果作用。此中亦非先差別。亦非法差別因。一分無體。亦非一分而得和合。於差別一分和合。即俱時分所作相違。亦無壞其用。所生道理或有害故。若計有所得彼物體還復差別法中。是故當知。火不從彼餘處而來。亦無如是差別所作一分有體和合云何於彼差別差別中。計著多性。又一分中亦所著。又於分位有性如是薪火二法。此應思擇。如前已說。次下頌言。
薪中亦無火

釋曰。離火亦差別因性。彼火因果性火故。此應思擇。又復能取發起所得。彼即不有。是故無別性薪從餘處而來至火。亦非無火。故下頌言。

餘法亦復然 如去來品說

釋曰。若或無薪。云何能燒所燒。所燒時。非能燒。亦能燒中有能燒發起能燒時。非所燒。是故能燒所燒亦非相離。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