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571[cf.Nos.1569,1570]
大乘廣百論釋論第一

  聖天菩薩
  護法菩薩
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輸入者 黃紹亮
      一校者 錢冬霞
      二校者 王也男
      改稿者 譚海云

破常品第一之一

稽首妙慧日輪 垂光闇開淨眼
遠布微言廣百論 百聖隨行當釋

論曰。為顯邪執我我所性相皆空。方便開示三解脫門故造斯論。執見事性為方便故起分別。隨取事相依止故生邪願樂。既顯事空二即非有。其我所事略有二種。謂常無常常住事勝寂靜安樂眾生聞樂清曠無為多生樂。無常事劣能引諸苦。眾生見苦熾所燒多生壓離由是論。初先破常事。故說頌曰。

一切為果生 所以無常性
故除如實如來

論曰。諸有世間鄙執他所說種種常住句義。多越現量所行境界。以能生果比量安立。既能生果。亦應比度從緣而生。如粗等。若非緣生體用。應不能生。如空花等若許彼義從緣而生。即定壞。所生果。所以佛說諸行無常。從緣生滅。如苦樂等。是故顛倒說。得名如來。見一切罣礙故。若爾所餘無生果用此應是常。既不生果。不可比度。從緣生故。雖爾既能生果用。如永滅無。應比非有。為顯此言。其義決定。故復頌曰。

有時方物 有性緣生
無時方物 有性常住

論曰。諸有性法。定從緣生。如苦樂等。若非緣生有性如空花等。此有性緣生。若從緣生。滅必隨逐。無容常住如是說己。或復諸法。必緣生。方知有性。如現在法。若非緣生即非有性未來法。為辨此義故有時方等言。此顯所說其理決定若時方。若物差別。遍一切處無諍論。菩薩住循觀。於諸法不見緣生外。又彼非處方便慇懃。何以故。頌曰。

無因有性

論曰。彼雖方便慇懃立常。而竟不能說道理如是句義所立能立一分所依極成故。既不許有餘同類義。同喻闕故。比量不成。設復強說。終成非理。何以故。頌曰。

即非

論曰。縱彼強說常性因。既許因。即非常性。如苦熾火相應所生。此便能根本無生因而有了因因總故。即為極成。復次一切性皆是常。若立一切無常性。俱闕同喻比量不成。此亦不然。同前過故。又彼雖立隱性為常。而立顯相有其生滅此足能顯無常性。遮破常性。彼論遮破。顯是常及非有故。若說顯相亦無生滅。前位無減。後位增。諸造論者何所為耶。何所造耶。若謂諸法雖有隱顯無生滅。此亦不然。前後兩位差別。便增減有何隱顯。又離無別有位。位有隱顯。體亦應然。汝雖不欲體生滅。理所逼故。必應受。如是所立前後兩位。隱顯非常同法喻此我立不與汝同。立常同喻非有故。又所立義必須因。非唯即可成立。故次頌曰。

無因欲成 見說非有

論曰。諸有此量。能成立所不許義。乃名能立。若離正因。但有言說。虛陳自意。義不成。有言無因義得成者。諸有所立一切應成。縱一切成。仁今何吝。亦無吝。彼自不成。一切皆成。汝亦不許。
復次有餘偏執明論常。初不待緣。後無滅。性自能顯。越諸根義。為決定量曾不差違。現比士夫見士夫有失見是疑因。故能依量皆受。此亦不然。與前所說非愛過咎。不相離故。若所依止。士夫及見皆過故。能依諸量亦有失者。汝及汝師言論。既過失云何可信。汝所發言。便成自害若汝意謂。汝及汝師所發詞。亦是量。餘非者。比量。但宗。亦復自違所立宗義。又以比量明論士夫造。常住。因及同喻更須成。設復能成。則為自害。又明論聲與所餘聲同是聲性。云何但說此聲是常。斜聲無常不可說。餘自許聲是無常。由士夫造故非是常。今則不許故是常住法性決定。豈隨論者許與不許成常無常不可說一切法性隨差別其體轉變多體相。更互相違非道理故。若隨人情計轉者。應捨所餘見。又立常者。所說道唯依異法。無同法故。所立不成。或捨自意。是故彼宗不任推撿。唯構虛言。都無實義。

復次有餘執言。唯異法喻。即名能立異法遍故。比量本為遮餘義故。現見遮相所雜糅緣。能顯義故。為定此義。復是言。諸所作者。既是無常。故知非作理應常住。此言為顯異法決定。此亦不然。隨自意語不能如實。顯理故。所以者何。唯顯異義事境同喻。其異法喻分俱為遍。同喻何所遍耶。不可說體自遍。又諸比量欲遮餘義。要有同法然後方成。同法若是異法非有。離其異二聚法外。更不許有餘句義故。此即破現見遮相。所雜糅緣能顯於義。又以不見所作為因。欲成有常。終無是義。以一切處未曾有。故說頌曰。

所作無常 謂非作常住
無常有 應言常性無

論曰。所作者。皆是無常。謂非作者。皆是常住。既所見作。無常性有。應言非作常住性無。諸所作者既許有體。非所作者應許無體。以非作因於等有曾所未見龜毛無皆可得故。如是非作能立所依自相非正能立為不爾耶。諸相違因若不遮礙。共所許。乃於能立相違自相差別。今此所依共許為有。若不共許。無容依此競常無常。故非作因。不能所依自相。有釋此今不許。聚極微有散極微。故此違因自害失。此釋不然。彼依總相建立一切常法為有。豈勞分別聚散有無如是釋者。空無為都不許有。不可為難。極微世俗許其為有。而是所作。故非所作不成。若於如是成因上。作相違過亦不得成。頌中應言常性無者。正破所依空等性有。兼辨能依常住性無。若言空無實有性所依無故因不成。何能有法自相。此亦不然。但說遮遣餘有類物為此因故。三種。有體法。所作等。無體法。如非作等。三通二法所知等。今所立因唯遮所作。不言別非作自性。此同類等上無。於其異類龜毛等有。是故有法自相。又說頌曰。

愚夫分別 謂空等為常

論曰。隨所見皆無諦實。智不清白。故名愚夫。於尋思地恒自處。推求分別諸法性相。於中或有見猛利。虛妄計度越路而行。各恃所知皆自憍舉。互興異論檀立師資。俱未斷分別見網無明昏睡纏覆其心。如在所緣皆妄。非如夢所計空等。常住實有而可信依。
復次有餘釋子虛空實有常住。故契經言。虛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明虛空顯了。此義說。實有虛空常住無色無見無對所依。因光明顯。或有疑難。佛既不說別有所依風輪等。如是虛空無體相。為釋此難。故說虛空有對光明等色以果顯有實相。又說虛空所依止。非無體能作所依。此亦不然。非義故。若謂虛空果法。應生滅生滅隨故。體則無常。如色心等。無生滅。無體相。如龜毛等。為顯風輪同類聚。無別所依輪等。所以經說。風輪依空。不遮風輪前念現在同類同聚。生起所依是說。為顯虛空異生所依過去無別實有常住相故。復經說虛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不見實有受等物。異生所依。又顯虛空光明等。世俗諦施設等。是故復說。然藉光明虛空顯了。不可依此即說虛空。離光明實有相。雖因影闇亦立虛空。然影闇中障礙。或有除此更所見。不能辯了餘物有無。所以不說。然藉影闇虛空顯了。於光明中眼無障礙有餘障礙物。即便依此虛空。勿謗虛空假亦非有。是故不虛空。又虛空實有相。藉諸光明顯了者。。如青等有色有見有對有依。經不應說無色無見無對無依世俗假有過失無礙虛空質礙等性不相應故。又此虛空四諦不攝。雖執實有。然必應許。有分別智之所了知。除五識身所引意識。其餘有漏不定外門分別意識決定不能緣實有境。故說頌曰。

智者世間 不見此義

論曰。諸有智者依止世間分別識虛空等雖復專精願求實義乃至少分不可得。唯所起分別虛空等種種影像
復次為破如前所執空等由遍滿故。體實有常。故說頌曰。

遍滿一切
故知一一分 各別

論曰。時方物類各有差別。所以言分。空等與彼諸分相應。故名有分。非常住真實。與一切分周遍相應。勿復令此所相應分。一一遍與一切相應。故此分。隨所相應諸分差別無量分。此諸分不待餘依。說名虛空。或餘物類。故汝所說實有常住空等遍滿不成。若言空等亦由分別方分無過者。此亦不然。實無方分。不離如前所說過故。等亦應方分。依第一義方分實無。此因但於異法上有。同法既闕與義相違。又虛空差別名言。唯依諸分和合而立。分別立有方分故。如唯依彼和合。立宮殿等種種名言。此意顯示。虛空世俗境界而立。又若可說有方分者。如青等不可說為常遍實有虛空等性。是則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成
復次或執時真實常住。以見種和合有時生果。有時不生有作用。或舒或卷。令枝條隨其榮悴。此所因具離合。由是決定實有時。時所待因都不可見。不見因故所以無生。以無生故即知無滅無生無滅故復言常。為破彼執。故說頌曰。

法體實有 卷舒用可得
此定從他生 故成所生果

論曰。時用卷舒方立。故此時用隨緣而轉。無取差別諸有作用興廢不成。又時作用依他而轉。無常。即以此事為其同法。用所依時何容常住。故善時如是言。業風所引大種差別類為因展轉相續。循環遞代終而復始。隨緣不同冷煖觸異。分位差別為時。時雖具有因緣生滅相似相續隱覆難知。豈以不知言無因等。
復次執時體亦常亦遍。攝藏無量差別功能緣擊發起作用。芽莖等果隨用生成。此亦不然。所依時體無遷變。能依功能豈可擊發。不見所依無變。而長芽等功能此擊發功能因緣。足生成芽等作用。何須妄計無用時耶。又說頌曰。

若離所生果 能生因
是故能生因 皆成所生故

論曰。諸法要待自所生果。體用方得名因。所生無。能生詎有。由是所執能生之因。必待餘法成別因故。如苦樂無常。豈不因法先有體用。後果生時因名方顯。如外緣先有體用。果法已乃緣名。時亦如是。其體常遍。具含種種功能。諸果生時名用方顯。又未生果亦得因名。待當果故。如稻麥種。汝所立時。其體常遍。具含種種功能。諸能與體既許異。能應同體一一遍常。是則起用一果時於一果處應一切如是便成因果雜亂。我立功能望所生果決定。故此失。汝立功能一一常遍。不應輒許決定。若言論所立功能同斯過者。此亦不然。我立功能依因種種差別非遍非常隨自因緣種種差別。所生諸果決定。故無起一果時於一果處遍一切。所以因果雜亂。不同汝立功能。皆是遍常前後不異。是故唯汝有雜亂失。又說頌曰。

諸法變異 生因
如是變異因 豈得名常住

論曰。世間共許。功能所依種子等法。必捨前位而取後位。轉變方為芽等所生果因。如是因性理差失。所立常因應亦同此。轉變方能為因。既許轉變無容常住。豈不世間亦許種等。相未轉。雖無作用而得名因。不爾世間假名說。而實種等將至滅位。正能生果方得名因。種等爾時必有變異。為不根塵不滅無變而有作用生諸識耶。此亦將滅轉變能生諸識。故不相違有餘師說根塵如種芽等生滅道理。一切因果時此難於彼便成疏遠。
復次有餘外道。執自然因體生滅變異自然為因一切果。為破彼執故。說頌曰。

本無今有 自然常為因
既許有自然 因則為妄立

論曰。若一切法本無今有。計有自然常住為因。法應自然本無今有。何用妄立自然常因。既許自然不待因故。又體自然常無變易位既未能生。果法位應亦如是。前後一故因不成。計自然常便失事。謂失攝受決定因緣自果。及失所生粗果。證有自許微細常因。若謂自然要待和合眾緣資助方能生果緣雖別。然和合時資助自然令起總用。此一總用本無今有。是故自然體雖常有。先不生果後方能生。是亦不然。自然常有。云何不令緣常合。緣合時其性雖別。然互相助共生一果。除此更無總用可得。又自然性雖緣。共和合位亦不能生。體無別故。位。又常住法體凝然。不可改轉。緣何能助。若許自然從緣改轉。所生果應是無常。是故有無諸緣。互相資助起勝體用於前位能生其果。非所立常能離前失。復次有諸外道建立常因。時無改變能於果。此亦應以用相違因為喻遮遣。又說頌曰。

云何依常性 而無常
因果相不同 所未曾見

論曰。諸行生起必似自因。故不可異類果。豈不現見愛珠引出清流。因果異類亦不從因生果。所有一切皆同。但言因果相生義不相離相決定相似。以於世間曾未如是因果不同相故。世間共見粗無常果。不從彼無常因生。類知細果是無常故。猶如粗果因無常。是故因果性法。與無常相定不相離。為決此義。復是言。一切細果所等。無常。果無常故。譬如粗果所等。
復次有作是見。空等遍常。若於一分緣合時即依此分發生聲等。若遍所依發聲等者。住極遠境根亦應知。為破彼見故。說頌曰。

一分是因 餘分非因者
即應成種種 種種故非常

論曰。若謂空緣合時。一分有用發自果。餘分無用自果不生。空等即應分分差別。分分體用差別故。如聲等無常。又此空等體恒周遍。能為種種自果所依。是種種相所依止故。如錦繡等可證非常。又如前說。常凝然不可改轉。緣何能助所計空等。應亦如是體常住。雖緣合何能發生聲等自果。
復次有作是見。一分起時但從物大諸果展轉變異差別增長。大諸果變故無常自性不變故常。此亦不然。義相違故。大等皆用自性為體。大等變時自性應變。自性應是無常。體異故。猶如大等。又此自性其體周遍。一分變時餘無量分體異故。應亦隨變。是則一分一法起時。餘分餘法皆應同起。如是有作用故。如大等果應是無常。又以前頌兼破此執。由彼所計自性最勝三分合成。所謂薩埵刺闍答摩第一薩埵其性明白。第二刺闍其性躁動。第三答摩其性闍昧。此三一一相用多。皆是神我所受用事。我以思為性。所受用時。刺闍性躁警薩埵等令起種種轉變功能三法和同隨於一分成大等。轉名最勝。譬如大海其水湛然。隨於一分風等所擊。成種種駭浪奔濤。如是所執自性最勝一分有用成大等。餘分轉變。是即體應成種種。成種種故非常。如大等果相非常住。又三自性一一明躁昧作用自性作用既許體同。以性隨用應成多體自性最勝差別故。是則最勝體亦應多。自性最勝體成多故。如大等無常
復次極微是常。是實和合相助所生成。體無虧而起諸果。此亦不然。不成故。若許和合必有方分。既有方分無常。若言極微遍體和合無方分者。此亦不然。何以故。頌曰。

在因微圓相 於果則非有
是故諸極微 非遍體和合

論曰。若諸極微遍體和合無方分故非少分合。是則諸微應一處。實果與自因遍合。無別處故。應亦微圓。若爾應許一切句義。皆越諸根所了知境。由所依餘可知故。是則世間宗。若言實果雖與自因遍體和合別處所。然由德積集力故。令其實果亦可得見。謂諸實果雖無住方分差別。然由德積集殊勝。令所依非大似大。方分差別分明可見。此但有言都無實義。我先難汝。所生實果與諸極微既無別處極微諸根境。汝不能救何事餘言。若所依如是相現。應捨實體同彼能依。既成他相應自相。亦不可說。如胝迦不捨前相而現餘相。其體無常前後異故。此若同彼。應捨實體。德於實。實體既無。德亦非有無實德。誰現誰相。故可不說所生實果不捨自相而現他相。如是即應唯德可見。所有實性皆越境。此亦違汝自所立宗。
復次有說極微有其形質。更相礙故居處不同。是則極微住雖鄰次。而處各別應不和合。若許和合不同。即自執。及分過。有說極微處各異。雖復無間而不觸。各據一方相避而住。積集差別似有方分無間處生似流轉剎那前後展轉相續果非斷非常。為兼破彼。故復頌曰。

一極微處 既不許有餘
是故亦不應 許因果

論曰。如是所說諸極微相。不能遮有方分失。何以故。頌曰。

有東方 必有東方分
極微分 如何是極微

論曰。是諸極微既有質礙日輪纔舉舒光觸時。東西兩邊影各現。逐日光移隨影轉。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故知極微方分。既有方分便失極微如是極微即可分析。如粗物非非常。違汝論宗極微無方分常住實有世間物。
復次所執極微方分。行所依故。如能行者凡所遊行必有方分無方分則所行。何以故。頌曰。

要取前捨後 方得說為行

論曰。進所欣處。為取前。退所壓處。為捨後。要依前後方分差別起取捨用。乃為行。離方分行所未曾見。極微既是行用所依。故知極微方分所行行用差別。是則應撥行者為無。故說頌曰。

此二若是無 行者非有

論曰。依前後方起取捨用。方若非有。用亦無。若爾雖行不動。若汝撥無行用。是則所依行者亦無。執此極微便著邪見。又諸極微無行用。則不能造有方分果。所造有方分果。即諸天眼亦所見。是則所立一切句義。越諸根境頓絕名言云何自立句義差別
復次若執極微無初後。即淨眼根亦不能見。應知空花都無所有。為顯此義。故說頌曰。

極微無初後分亦無
是則一切眼 皆所不能見

論曰。若執極微是常是一。無生住滅三種時分。無前後三種方分。應似空花都無實物。是則極微諸根境。不為一切所觀見。推撿不可得。是故不應計為實有。此中外道所執。極微是常方分。越諸根境非所見。兼顯極微無常分。非越淨眼所見。
復次為破極微因果處。及顯因體無常。故說頌曰。

若因為果壞 是因即非
或許果與因 二

論曰。諸有礙物餘礙逼時。若不移處必當變壞如是極微果所侵逼。或相受入同居。如以細流溉粗沙聚。或復中令其轉變。如妙藥汁注赤鎔銅。若許如前則有諸分。既相受諸分支離。如相離物不共生果。是則一切粗物。又若同彼有諸細分。即如彼無常。若許如後自說極微。體有變壞何待徵難。若並不許。應許極微互相障隔因果別處。以有礙物處必不同。如非因果諸有礙物。又說頌曰。

不見諸法 常而是有對
極微是常 諸佛未曾說

論曰。現見石等於自住對礙餘物。既是無常極微亦爾。云何常住對礙與常。互相違二法同體。理所不然。復有別釋。餘物共合變壞生因有對。不爾極微有對礙。礙無常其義明了。若謂極微障礙餘物。他不全許。故須別立餘物共合變壞生因。比度極微無常者。同是但應以能生義。證極微無常。何以頌中說為有對。故知此言是有礙義。雖不全許。而因成。彼許極微礙餘物故。既破極微方亦隨壞。因極微實有方。極微既無。果則非有。何緣而立方實常耶。又方不定待緣而立。施設有。非非常。由上所說諸因緣故。極微是常。佛未曾說。但言諸行皆是無常大師獨稱覺者。於一切境智無礙。所無倒真號如來。愍彼邪徒不能歸信諸行無常。誠哉佛說無為非行。何廢常耶。然所立無過二種所作所作所作非謂無為所作想。故契經說。去來及我虛空涅槃五種法。但想都無實義。

大乘廣百論釋論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