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五(純陀品第二卷之第二)
輸入者 錢冬霞
一校者 錢冬霞
二校者 王 玲
改稿者 錢友楠
文殊與純陀論義
釋妙本見丈六以金翅鳥為喻
純陀品之第二
佛告純陀如是如是(至)成就具足檀波羅蜜。案。智秀曰。佛印其喜慶也。
不應請佛久住於世(至)諸行性相。亦復如是。案。道生曰。應感之事。是佛境界。示同於外。理不可請。內實常存。又何所請耶。僧亮曰。應跡是諸佛境界也。應物而滅。滅不在我。猶形遷面影謝。豈可請耶。實處不滅。復何所請。諸行性相者。性生性滅。性不可請。應如所宜。何可請哉。法瑤曰。應由物感。感息則謝。豈可請耶。僧宗曰。丈六是法身之跡。還是神極所知。故言境界也。應於所應。豈得留耶。諸行性相者。上舉境界。明應同所應。今舉性相明所應同應也。性語其內。即以遷流潛謝為質。相語其外。取其百年終滅為義也。
即為純陀而說偈言(至)上至諸天身皆亦復如是。案。僧亮曰。證諸行不可請也。僧宗曰。此偈中亦可亂明無常苦等諸過也。今隨義關者。初三偈半。無常門。次眾苦輪一偈。苦門也。次有道者。謂二十五有。此半偈空門也。次可壞法兩偈半。無我門也。已有如斯之過。故云。如蠶處繭。不自在也。此身苦所集一偈半。不淨門也。
諸欲皆無常故我貪著(至)今日當涅槃。案。道生曰。以理驗知。非實涅槃也。夫從惑有身。身必起惑。何由能反。要從師乃悟。而受悟有解。惑則冥伏。冥伏不起。亦名為滅。而未永滅。若至於無師。然後都盡。謂究竟斷矣。然則久已無有。今曰捨身。明非實滅。滅既非實。示同奚請耶。
我度有彼岸出過一切苦是故於今者唯受上妙樂。案。道生曰。夫有有則有滅。有滅則有苦。既已度有。何有滅苦耶。無苦之極。假名妙樂。假名為受。故無所應請也。僧亮曰。而證於真實者。具欲道已。真實不復滅也究竟斷有者。斷有即涅槃。言當涅槃是應物。不可請也。我度有彼岸者。此證法身湛然常樂。又不須請也。
爾時純陀白佛言世尊(至)常住於世不入涅槃。案。道生曰。純陀深得不滅之旨。說其所解。以自陳也。僧亮曰。純陀當為請主。助佛弘化。上云。諸佛境界無常。如似應身性同諸行。與真身碩異。今欲明此義故。先歎涅槃。非淺識所知也。然純陀深解跡即本矣。但已丈六。於此有恩。是故願得常應不捨也。法瑤曰。純陀既聞應身必滅。法身常住。始悟無請之理。但念智淺。雖復得在大菩薩中。猶不能知法身應身常無常義。以其道未成。猶須佛教。是故因此復致請也。僧宗曰。此下請門之第三也。佛向述其所歎。止其所請。本跡二理。具如前釋。今純陀所領。已知妙本不可請也。而猶悕跡住者。謂丈六之現。事在化物。而為化參差。深淺不一。是則化功未遂也。又佛之虛心。如彼飢人。豈令化功未足。而當見捨。所以復得請也。寶亮曰。純陀今請凡有二義。一則明己是可教之人。二則自述有所未知。佛應住世。教令成就。指饑人為喻。以顯至誠也。
爾時文殊師利法王子(至)欲求正法應如是學。案。道生曰。純陀言跡。似如無滅。故據滅為難也。僧亮曰。文殊欲令純陀。顯釋涅槃不滅之義。乃晦居未達。執跡興難。謂不應請也。敬遺記僧宗曰。請門第四。論義明常也。慧朗述僧宗曰。常住妙有。是則不空。無常斷絕。所以而言具空三昧也。寶亮曰。文殊跡居負地。以顯純陀之德。將使時眾。捨昔所解。而從今信也。文殊執跡。有二失也。若言丈六是寶生滅者。則應道便廢。其失一也。丈六以法身為本。本跡雖殊。更無別體。若丈六生滅是實者。則法身之本。豈得獨常。是為兩失矣。
純陀問言文殊師利(至)若是行者為生滅法。
案。僧亮曰。真知如來。應知如等。如來者。乘如實來。所乘既實。果亦應真。故非行也。法瑤曰。此下二人。更共廣說無請之理。文殊所據。應身生滅。同諸行相。非請所能住也。純陀所論。法身無為。不待請而住也。二者各據一邊。共相抑揚。以申佛意無請之旨也。曇濟曰。純陀以五事。明如來不同諸行。第一明若同諸行。如彼車輪。第二不得名為天中之天。第三如聚落主。第四明以不同諸行故。如彼力土也。第五明若同諸行。則應如彼長者子也。僧宗曰。此明上不得同下。如來是天中之天。云何乃與諸行同耶。下有五譬。申佛是常。不同有為也。智秀曰。此下有六譬。一況始舉四譬。一況正顯如來久是無為。後舉兩譬。戒文殊也。慧朗別述曰。此下舉四事以為法說。各有一譬。離之為八也。此第一事法說也。謂佛既是天中之天。豈得與凡人同也。
譬如水泡速起速滅(至)一切諸行亦復如是。
案。僧亮曰。車輪者。一高一下也。上云眾果最勝。豈得復如車輪者耶。智秀曰。此第一譬。謂佛豈同水泡之生滅。車論之無窮邪。慧朗別述曰。第一譬也。若謂上可以類下。與此二譬同也。
我聞諸天壽命極長(至)壽命更促不滿百年。
案。僧宗曰。以下況上也。如非想之壽。尚八萬劫。況如來耶。慧朗別述曰。第二法說也。謂若同諸行。便是昔延而今促。何者。佛昔從天而降。豈得暫在人間。便失天壽耶。
如聚落主勢得自在(至)勿觀如來同於諸行。
案。僧宗曰。第三譬初勝後不如也。佛昔道樹之下。威神魏魏。如何今遂失勢力耶。慧朗別述曰。第二譬也。不容如彼之失勢力也。
復次文殊為知而說(至)為天中天自在法王。
案。慧朗別述曰。第三法說者。若同諸行。則非法王。佛以萬行圓滿。為三界尊。豈可得言諸行相耶。
譬如人王有大力土(至)故稱如來應正遍知。
案。僧亮曰。王譬前佛。力土譬今佛也。伎能譬十方無畏。佛降四魔。豈是行耶。僧宗曰。第四譬也。如來道超魔境。豈是死法耶。慧朗別述曰。第三譬說也。力士以種種伎能。所以當千佛以萬行滿故。為三界尊。
文殊師利汝今不應憶想分別以如來法同於諸行。
案慧朗別述曰。第四法說。勿空生妄想以常為無常。
譬如巨富長者生子(至)如來同於一切諸行。案。道生曰。以佛所說。為證真實之理。本不變也。唯從說者。得悟乃知之耳。所說之理。既不可變。明知其悟亦湛然常存也。僧亮曰。諸佛所師。涅槃法也。若佛無常。法亦無常。故云所說真法亦無信者。慧朗別述曰。第四譬也。彼之家人。所以不復愛是子者。緣有可信相師妄想說也。若人聞汝謂佛無常。汝是可信之人。亦可緣汝而不信也。
復次文殊譬如貧女。案。道生曰。上云不應說佛同於諸行。斯則解佛是無為矣。既解而能說。真護法也。引此為譬。以顯其旨也。貧者乏法財也。女者以本微善。能生今解也。僧亮曰。上說佛是無為。此旨為長。應物方便。是義為短。護法者。應顯其長覆其短也。女譬無常慧。慧有三種。以聞慧入理不深。譬貧也。法瑤曰。向云不應說佛同諸行相。是則內有真解。故能常信此理。可謂護法者也。今真解常住者。必由曩劫微悟之信也。是以目行者為女人。未豐善法為貧也。曇濟曰。女譬聞慧能生思慧也。敬遺記僧宗曰。此第五也。前以五譬。抗折文殊。斥引未悟。今此兩譬。明能作此修。必得常果也。女以生育為義。明始行菩薩能生常解。懷解轉明。義同育也。未有無漏法財。故言貧也。寶亮曰。此下二譬。初借女人能宣常為譬。後說丈夫隱有為之譬也。法蓮記僧宗曰。此下二譬。與內外為異耳。女人以護子為譬。顯其內解堅正也。丈夫以能剛幹為譬。顯其外說不可壞也。
無有居家救護之者。案。道生曰。行未濃故。不免為惡所壞。本所安者不立。故云無有也。僧亮曰。功德智慧。迭相扶助。譬居家眷屬。以無此故。譬之無護也。法瑤曰。昔善未強。不能永固其信。還為五欲眾惡所牽。失本所居。微信之家也。內無家善。外無友護也。僧宗曰。既從聞生慧。此解則遠感常果。常解在我。有出世之像。是則三界非復其家。而復未獲常果。在己兩盈之間。故云無居家也。救護者。解力既微。未能仰感善友相獎接也。寶亮曰。佛法正以信首五根為家。始行之人。樹德未深。是則佛家未立也。道慧記曰。心離生死。則三界非家也。若卅心滿上初地無漏。可稱生在佛家。始行去此尚遠。故曰無有也。
加復病苦。案。一本云窮困。僧亮曰。謂障聞慧之煩惱也。智秀曰。為八苦所病也。
飢渴所逼。案。道生曰。眾結為病苦。生死為飢渴也。法瑤曰。內無家善。外無友護。是以為惡友眾病所加。飢渴所逼也。僧宗曰。無禪定之漿。又闕涅槃法食。故云飢渴。
遊行乞匂案。道生曰。善是三界外法。而為惡所壞。來在生死。去家展轉。是遊行之義。既厭苦求樂。而非本善。應得不得是乞匂義也。僧亮曰。經離五道。譬遊行。生死非所樂之處。譬之乞匂。法瑤曰。為苦所迫。思善以代之。譬如乞匂也。敬遺記僧宗曰。乏定慧之食。修相善以自資。此善不多。兼非己分。義同乞匂也。遊行是遲迴履歷。非速去之像。明相善不能直之出要也。法蓮記僧宗曰。去佛果遼遠。而常解冥津。有向果之義。故曰遊行也。
止他客舍。案。道生曰。三界之身。為邪見之宅。為惡所止。於其本善。為他舍也。僧亮曰。人天之果。為逆旅也。法瑤曰。人天之身。惑之所得。出自理外。終卒應無。譬客舍也。曇濟曰。生死之中。非其久處。譬之他舍也。智秀曰。常解習因。非生死眷屬。為客。五陰有權栖之義。曰捨。
寄生一子。案。道生曰。既以如來無為為解。理無偏惑。譬之一子。生在所寄。謂之寄生也。僧亮曰。思慧之明。從闇而生。曰寄。明闇雖珠。所解不異。曰一。必紹佛家。曰子也。法瑤曰。解託陰生。曰寄。真而無二。曰一也。曇濟曰。譬思慧也。僧宗曰。菩薩居此陰身。乃懷常解。解是我生。義稱子也。寶亮曰。從聞生思。稱之為子。智秀曰。常解是一。無生滅之二。曰一子也。
是客舍主驅逐令去其產未久。案。道生曰。邪見是受身之本。為舍主也。非撥其解。謂如驅逐也。僧亮曰。無明是受生之本。譬主也。思慧去之漸遠譬驅逐也。法瑤曰。身為其舍。邪識所造。謂之舍主。邪見誹謗。不信常住。為逐義敢。寶亮曰。解惑相違。義若驅也。是知一豪之善。必不感生死明矣。慧朗曰。斷見與常解相違。而斷見是生死之主。故言主人驅客。
攜抱是兒欲至他國。案。一本云其產未久。僧亮曰。思慧始生。喻之未久。堅執不捨。況之攜抱。遠之常樂。取譬他國也。曇濟曰聞思二慧。相與一解。喻之攜抱也。修慧應得而未生。譬之欲向他國也。
於其中路遇惡風雨(至)蜂螫毒虫之所唼食。
案。道生曰。五欲如風雨。諸結如寒苦。惡友如蚊虻也。僧亮曰。障思慧煩惱。譬之寒苦。煩惱之果。譬之唼(食)法瑤曰。佛道長遠。修難行苦行。譬之寒苦。不免魔之所惱。譬之唼食。僧宗曰。為邪學所抗折。譬風雨。未免煩惱吞噬善根。譬毒虫也。道慧記曰。生死苦果。譬寒雨。六麈惡賊。譬毒虫也。
經由恒河抱兒而度。案。道生曰。懷耶嫉正。必以害加人。譬之河也。執真解而不顧險者。喻抱兒而度也。僧亮曰。已得有為修慧。而無為修慧未得。而無常難度。譬之恒河也。曇濟曰。河譬非常師教也。抱兒者。譬執思慧解也。僧宗曰。河譬小乘國也。外國法。若有異執。乃至不共一河飲水。今譬趣他國者。事須經河。而通法大士。懷懷常解而求佛。亦宜權化異執也。
其水漂疾而不放捨。案。僧亮曰。生滅事切。急於暴流。執解不捨。乃為奇特。
於是母子遂共俱沒。案。僧亮曰。雖在無常之中。而能不生異見。若有誹謗法者。則沒命救之。法瑤曰。夫護法者。必居惡世多難之處。必為所嫉。而能雖被流漂。執解不捨。爰致喪命。遂使常住之解。不行於世。人法俱墜。義言母子俱沒也。僧宗曰。耶鋒盛遏於正說。遂使言屈當時。解不申顯。義如子沒。人被折辱。義如母沒也。
如是女人慈念功德命終之後生於梵天。
案。僧宗曰。善護常解之果報也。梵者言淨。即涅槃也。天者。第一義天。
文殊師利若有善男子(至)定是有為定是無為。案。僧亮曰。若未見常理。但爾無言。則不長外惡。何用分別有為無為耶。此下出護法也。寶亮曰。若謂如來定是生滅有為。亦得言是斷滅無為也。又曰。不應云佛一何恒同有為。然佛定是無為也。曇愛曰。直案句云。勿說如來定是有為。應說定是無為也。僧宗曰。若但。體常而迷跡。非所以為解也。若能說本不乖跡。解跡不背本。乃契中道也。故言不應定說。同於諸行。亦不得云一向不同。若一向不同。則傷跡也。如今未達。但自責而已也。
若正見者應說如來(至)生善法故生憐愍心故。案。僧亮曰。說定是無為者。說常以化人所謂如上護法也。生善化者。以善化人人得善命。是故如來。致有長壽之報。如八河之歸海矣。生憐愍者慈護物命。是長壽之因。
如彼貧女在於恒河(至)不求梵天梵天自至。
案。慧朗述僧宗曰。不委悉合譬。但撮取要旨。舉以為誡勸也。
文殊師利如人遠行。案。道生曰。此譬不說佛是有為。必以成無為義也。僧亮曰。秉常解以求佛。譬遠行也。法瑤曰。前譬護法者。顯揚無為。此譬隱覆有為也。始解未深。去佛懸遠。譬遠行也。僧宗曰。請門第五段也。
中路疲極。案。道生曰。正見未濃。而邪心中起也。僧亮曰。經離生死。常解轉微也。寶亮曰。謂帶相修行者也。
寄止他舍臥寐之中。案。道生曰。邪心內昏。譬臥寐也。僧亮曰。乘惑受執。非本所斯。曰寄止。流遁既久。遂失常解。說佛為無常。譬眠寐也。曇濟曰。生死不可久處。為寄也。智秀曰。雖有微解。惑障慧眼。暫忘所懷。如昏寐也。
其室忽然大火卒起。案道生曰。害逼身命。喻火燒室也。僧亮曰。既生此謗謗。殃及身也。法瑤曰。猶譬耶辨也。曇濟曰。始覺故言卒起。
即時驚寤。案道生曰。知非己招。如從眠寤也。僧亮曰。知禍由己招也。寶亮曰。怪耶辨之非。曰驚。尋理不然。曰寤也。道慧記曰。向以暫不緣。今還得解。
尋自思惟我於今者。定死不疑。案。僧亮曰。謂謗佛之罪。重不可滅。法瑤曰。執正解不從耶言。知必見害也。寶亮曰。謂若從耶道。必入地獄也。
具慚愧故以衣纏身。案。道生曰。即以慚愧。為衣也。若言佛是有為。無慚愧也。曰誓不重造。譬慚愧。還說佛常。覆昔所短。喻纏身也。曇濟曰。以護常之言纏解常之也。
即便命終生忉利天(至)展轉常生安樂之處。
案。曇濟曰。慚濟曰。慚愧故生天。護常故解脫。僧宗曰。結果報也。忉利天有卅二臣。譬表卅二相也。八十反者。八十種好也。大梵王者。梵名涅槃。王即佛。
以是緣故文殊師利(至)疾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案。僧宗曰。舉譬誡勸也。
爾時文殊師利法王子(至)具亦當覆如來有為。案。僧亮曰。佛開常宗。而純陀廣之。說得其致。故歎也。僧宗曰。請門第六也。以火人譬。結與純陀也。法瑤曰。非直善其能言。亦美其深解也。物謂亡身為法。未有其人。故結指純陀顯不遠。
有為無為且共置之(至)如是施者諸施中最。案。僧亮曰。欲令廣上不食之義。故因催供。以顯之也。法瑤曰。上明如來無為。今因催供。以為丈六非是無為。不同行相也。僧宗曰。此請門第七。催供也。寶亮曰。此下催供。等四段也。
若比丘比丘尼(至)應當清淨隨時給與。案。僧亮曰。明時物淨物施。必成檀也。
如是速施即是具(至)如來正爾當般涅槃。
案。僧亮曰。檀是法身種子。時物是檀種子也。多少者。上已說物。未明心地。今次說施有八種。如論文所釋。今明佛僧定清淨心。多是持戒人。但物多少定耳。
純陀言文殊師利汝今何故(至)即是法身非為食身。案。法瑤曰。文殊既催。恐物謂丈六全同凡人。故純陀復明但示同耳。豈實須哉。僧宗曰。純陀顯法身不食。乃引昔況今也。
爾時佛告文殊師利(至)善入甚深大乘經典。
案。寶亮曰。純陀言可佛意。故述成也。
文殊師利語純陀言(至)亦復悅可一切眾生。
案。僧亮曰。愛念生於偏著。今明如來理合則可。情無偏也。皆悉悅可者。言理未顯。故復詳之也。慧朗曰。此中遺念有在即第一遺偏念也。
文殊師利言如來於汝(至)我與仁者俱行顛倒。案。慧朗曰。此第二遣一切念也。
文殊師利如來無有愛念(至)即是諸佛智慧境界。案。慧朗曰。此第三舉譬明無有相之念也。明駿。案。自二人傍論以來至此。有三源。前辨常無常義。總拂有為之跡。以顯常住妙本。可請不可請義也。第二拂應身之跡。夫食以資身。若雖食而不食。豈身而是實耶。第三拂應心之跡。寄悅可之。以表無念之念。故因此述成。以遺心跡。
文殊師利譬如國王(至)直欲試汝諸菩薩事。案。僧亮曰。鳥譬佛也。無量由旬譬觀空也。海譬生死也。龜魚譬六道。己影譬應身。明空有兩息也。凡夫者。謂具縛者也。少智者。指二乘也。敬遺記。僧宗曰。此請門第八。拂二大士跡也。慧朗述僧宗曰。此中有兩譬。前明下不及上。以鳥譬明上能知下也。後文殊自拂跡也。
爾時世尊從其面門(至)純陀聞已悲塞默然。
案。僧亮曰。純陀昔願最後設供。申述常住。言理已顯。不滅現滅。不食現食。其粗周矣。今文殊先發。然後口告也。法瑤曰。前文珠催純陀設供。為純陀所訶。似若文珠前言為虛。是則丈六之身。復都不受人施也。時會之供。便為空設。不遂素心。是故放光照文殊身。以證文殊向言不虛。故宜催也。僧宗曰。請門第九。催供也。上來顯常拂跡既畢。物情不復滯跡也。雖食而知不食。故重放光。表跡必去也。道慧記曰。純陀向請住。而文殊傍論。事既已竟。今放此光。以訓其意也。既不許其請住。所以因光而催供也。慧朗述僧宗曰。從此下。訖琉璃珠譬。為下根開常住因果宗也。
佛告純陀汝所奉施(至)第二第三亦復如是。
案。法瑤曰。欲令速設。使時會各遂素心。故三告之。
爾時純陀聞佛語已(至)同聲勸佛莫般涅槃。
案。僧亮曰。恐一人之誠。不能仰感。故憑大眾令共請。
爾時世尊復告純陀莫大啼(至)有為之法多諸過患。案。僧亮曰。非無所益。亂心迷道。非行者所宜。當觀其身。釋無益之旨也。汝身是所應.所應既不得。住應豈得住耶。寶亮曰。雜毒者。昔教生解。因果未分。亦言雜毒。就今經而談。金剛以下。雖明解非毒。而其體與苦未相分。故亦言雜毒。
於是純陀復白佛言(至)是故汝今不應啼泣。
案。僧亮曰。純陀重請之意。謂佛慈悲。以應苦眾生。今我現苦。所以願佛留慈應也。佛答意。以去必有益。住則無益也。諸佛法爾者。以生滅為苦。無生滅為樂。故我滅此生滅之苦也。
爾時純陀復白佛言(至)覆思自惟復生慶悅。
案。僧亮曰。如來現同有為也。人知有身為苦。厭苦求滅。所益弘多。所以慶悅也。
佛讚純陀善哉善哉(至)速辦所施不宜久停。
案。僧亮曰。皆至是處者。現同起滅處也。皆如幻相者。令其觀空。以止悲戀之亂也。以方便力者。若諸法不空涉有。不名方便。佛心不應無著也。以佛心無著。證諸法空也。諸佛法爾者。證無著是佛果也。我今受汝食者。證方便。不食而受。蓋方便之益。僧宗曰。此下訖品。第十段領解也。
爾時純陀為諸眾生(至)從坐而去供辦食具。
案。僧亮曰。善已今施.必成佛福田也。涅槃難了。若檀行成就。自當了也。道慧記曰。純陀跡未善解設供之法。故攜文殊去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五(純陀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