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五(四依品第八)

     輸入者 錢冬霞
     一校者 錢冬霞
     二校者 王 玲
     改稿者 錢友楠

釋以四果菩薩  位三乘十地
瞿師羅經魔變作佛事
正法餘八十年前三十年事
四依修因久 近辯不信

四依品第八

案。僧亮曰。此品答云何廣大問也。廣上流通也。四相說其德。此四出其人所住。因說流通者。如來解脫。理幽事遠。恐後弘之無人。於常住因果不生信也。若不信果。則不行因。雖無益。是故先辯流通也。大分為八段第一菩薩地。配四人相。第二顯須四依之相也。僧宗寶亮曰。明降魔方法也。第三出流通經時及所也。秀曰。廣四依化功也。第四辯四師及弟子。脩因近也。第五說不信四依之失。信者之德也。僧宗曰。勸信經也。第六明應重師也。第七敘四依人之益。謂修行。除八種不淨。內雖犯戒。不失福田也。僧宗曰。簡福田也。寶亮曰汎明福田相也。第八會宗明人。能知法人。即是不違昔說也。
佛復告迦葉男子(至)為世間安樂人天。案。僧亮曰。末世通法。非聲聞之位。而以配菩薩者。但以聲聞法服出家。其身正故配之。菩薩樹自正之義也。雖晦跡俗流。而清白無染。量同羅漢也。此八段第一。配顯四人相也。依聲聞斷見諦及欲界思惟。以配菩薩三界煩惱。始終作人也。依聲聞三界思惟。以配菩薩所斷者。習始終作人。為四人。僧宗曰。護正法者。不使耶侵毀也建立者。令不墜也。憶念者。存而不忘也。秀曰。此第一段中。三章。此第一總舉數歎德也。
何等為四有出世煩惱性是名第一。案。僧宗曰。聲聞位中。始於凡夫。終阿羅漢也。菩薩位中。始於前。終期十地。取少分相似。相擬配也。此從四意止。至世第一法。擬前三十心。並是折伏道。未得無漏也。寶亮曰。始得假名法空。伏見諦重執也。秀曰。此下第二章。列數置位也。依斷結經云。得眾生空。至第七品。心已上信首五根立。未入無漏。如聲聞人。始於暖法。終世第一法
須陀洹人斯陀含人是名第二。案。僧宗曰。聲聞見諦為粗。思惟為細。菩薩三界為粗。習氣為細。今六位終心。斷三界結盡。如須陀洹斷見諦盡也。七住始侵習氣斯陀含侵思惟結也。寶亮曰。從初地六地。若一豪惑未盡已來。如須陀洹斷見諦惑盡。斯陀含斷欲界思惟六品結盡。證果向。但使欲界一豪惑未盡。猶名斯陀含。以未離欲界故也。
阿那含人是名第三。案。僧宗曰。欲界惑盡。侵二界思惟不還下界生。明八地以上。斷三界外。若粗若細。不復還三界生。而七地不爾。容有身欲界。成七地者。不得。仍進八不逐之。名則不顯也。論此義勢。應通十地。但為讚歎十地。以配第四人故也。寶亮曰。六地滿足。後更進。所斷訖乎。九地色心麈。粗障已盡。不復三界生。故取類第三果人。
阿羅漢人是名第四。案。僧宗曰。經言十地菩。當知如佛其有象王。視觀形容似佛。是故前問云。阿羅漢。量與羅漢等也。事乃應喻。聲聞羅漢。既位鄰於佛。以其智用明勝形儀。量與佛羅漢等也。寶亮曰。羅漢三界結盡。而習氣未除。以類十地菩薩。斷色心粗障乃盡。而色心集起之源未斷。以為類也。秀曰。羅漢四果之極。十地萬行之極。義是同也。
四種人出現於世(至)為世間安樂人天。案。秀曰。此下第三章。廣顯德位也。
云何為具煩惱性(至)是名凡夫非第八人。案。僧宗曰。向合則為四。開則為八。是為聲聞之與菩薩。各有其向。則成八也。猶如第十六心。結成初果十五心已來為近向。五方便為遠向今菩薩六地為果。五地以還為近向。三十心為遠向。羅漢三界盡為果。無礙道以還為向。中聞果向。以意唯擬。是則第八名同。高下為異也。恐人謬解放。復簡之言。是前地之名字第一從未得假名法空。鄰四念處人。名乾慧地。第二從得四念處以上。至世第一法信根者。名之性地。第三從登苦忍心以去。至未得須陀洹果以來。名八忍地。第四斷見諦盡。見地。第五得斯陀含果。薄地。第六得阿那含果。名離欲地。第七羅漢果。名已辨地。第八辟支佛地。第九菩薩地。第十佛地。從上來作第一數。至八忍地。是聖人位。今言非此第八人。是性地凡夫。為初依也。所以須作此料簡者。昔小乘教中十地因果兩別。從性地八忍地。皆是須陀洹向。今大乘十地無因果異。而以性地。作初依時。恐人猶作昔意。謂須陀洹向盡。是初依人。欲指性地。故簡出八忍地也。
第八人者不名凡夫菩薩為佛。案。法瑤曰。八人之名。名復濫佛。從佛下數至此地。為第八。從此地上數至佛。復是第八。今以菩薩名之。居然非佛第八也。
人者名須陀洹(至)菩薩已得受記。案。僧亮曰。菩薩三位。初地得無漏。心位也。八地無漏。是身位也。第十地。是法王位也。明此第二依。未得八地以二位也。法瑤曰。制十地三住處。三住處者。六地已還。未三界穢國處。七地是二國間。非淨非穢。為一處。八地已上。心都盡。淨國。為一處。言此第人。未得七地以上處故也。僧宗曰。所以復須簡名者。聖位三。而此人是四中之第二。恐濫聖位之第二。故須簡也。第三人者。聖之第二。即是四中之第三也。寶亮曰。就第二依人。向上數第三為第二。而第四為第三。雖復未此位。而已得受記。登無漏也。
第三人者名阿那含(至)是則史為第三人也。案。僧宗曰。客麈者。以三界外惑為舊。三界內惑為客。以根本為義也。如前品說燈燼。譬後明不還義也。
第四人者名阿羅漢(至)名中勝為歸依處。案。慧朗曰。略舉三德。釋羅漢也。煩惱。釋殺賊也。逮得己利。釋應供也。所作已辯。釋不生也。如序品中所釋也。
  迦葉菩薩白佛世尊(至)亦無敬念而作依止。案。道生曰。執無常者。必畏常說。如必畏者。四依出化。則成魔矣。僧亮曰。第二說須依者之相也。常說依法不依人。今捨法依人。懼魔道亂真。故下引成經證。魔為亂未。能依法者。不須依人也。僧宗曰。將明世魔以壞亂。要須四依降其方法先假為依之辭耳。就降魔文中。可有五翻。第一瞿師羅經為難。第二譬明聲聞須依菩薩也。第三明菩薩經力故解降魔。第四明魔於二乘無所畏。唯四依人力能降之耳。第五明聲聞外魔畏也。此即第一引經為難也。謂瞿師羅。是須陀洹人。尚不免為魔所壞。況餘人耶。下以銜物堅持。喻須陀洹。理當不為魔之所亂。一往於形儀之中。不能不惑耳。
男子於我所說(至)如是作長夜受樂。案。道生曰。此明說常有有偽。不可其不信也。僧亮曰。經法以撿實。則知之善惡也。秀曰。次明世間應須依此四人。受降魔魔之法也。迦葉前後。凡作兩翻難。第一謂魔能現作佛像。真之與偽。何由可分。今此答中有兩意。此即第一。且一往許令分善惡也。
男子譬如偷狗夜入人舍(至)如彼偷狗更不復還。案。僧宗曰。魔譬狗也。夫狗為盜。必見其外。無護之人。有昏夜之闇。是以得入。魔亦如是善友識。有無心。魔得為亂也。聞慧甚卑。喻之婢。使以微明之中。撿魔虛實。以五繫之力。魔即去矣。秀曰。勸行者。以理撿魔。即是撿魔之方也。
迦葉白佛世尊(至)所可言說未必可信。案。僧宗曰。此問意。明四依無益。何者。若力降魔者。則不假四依。若不能降。則形儀相亂。云何可尋。秀曰。此第二翻難。
迦葉男子如我所說亦復如是非為不爾。案。僧亮曰。答意云。若菩薩者。非為不爾。聲聞。故說降魔。以聲聞未習大乘故。須仍也。四依故。得降魔之法耳。秀曰。答有二意。此第一。且一往許之。明審能降魔。實能近涅槃也。
男子聲聞肉眼(至)乘最上最勝。案。僧亮曰。常生死之外。而天眼本以見障外為用。若不能識者。不如肉眼。而能識也。僧宗曰。必能降魔。則不假四依也。聲聞故說耳。秀曰。此下正答問。三翻。此即第一明應學降魔者。聲聞。非都未涉佛法人也。故須四依也。
男子譬如人勇揵威猛有怯弱者常來依附。案。僧亮曰。四弘誓者。譬勇士。畏生死者。譬怯也。寶亮曰。此下有兩譬。先在世時。佛教聲聞降魔方法。第二惡龍以下。譬佛去後。四依出。以教聲聞降魔法也。勇者。十力四無畏也。怯者。聲聞也。秀曰。此答中第二翻。舉四譬。此第一譬也。
其勇健人常教怯者(至)修學矟道長鉤罥索
案。僧亮曰。譬三修以防惡也。慧朗曰。三慧聞慧如弓。思慧如箭修慧等也。
又復告言夫鬥戰者(至)應自生心作勇健意。案。僧亮曰。涉生死之險。如履白刃也。當視人天。生怯弱者。生死倒惑無根。譬彼怯弱也。從理生解。根難動。自譬勇健也。
有膽勇(至)不久散壞如彼偷狗。案。僧亮曰。魔如偷狗。設使詐為佛相。其無法聲聞。不畏者。則不能亂。
男子如來亦爾告諸聲聞(至)愁憂不樂復道而去。案。秀曰。合譬。
男子如彼健人不從他習(至)於是事中不驚畏。案。僧亮曰。學大乘者。有事。不須依人。一以積德深厚。二以大乘經力。自能降魔也。此即第一。顯菩薩行。所以無畏也。
男子譬如人得阿竭陀(至)亦能降伏令不復起。案。僧亮曰。第二譬經力也。
復次男子譬如有(至)或以眼視或以氣噓。案。僧亮曰。上云學大乘者。能令不起。而道樹下。無事。斯言似虛。是故以此一譬。正顯菩薩降魔之力。攝得聲聞。兼遺此嫌也。龍譬魔。
是故一切師子虎豹(至)或獨其不喪命。案。僧亮曰。譬二乘也。
有善咒者。案。寶亮曰。譬四依也。
以咒力故。案。慧朗曰。譬經力也。
能令如是諸惡毒龍(至)柔調順悉任乘御。案。寶亮曰。正明四依。以經力故。非唯能降魔。亦能攝二乘也。
如是等獸彼善咒即便調。案。僧亮曰。蠲出師子等譬。明所以降魔。正為攝取三乘即是顯昔道樹降魔之本意也。
聲聞緣覺亦復如是(至)不生畏懼之心猶行魔業。案。慧朗曰。合諸獸胃龍。龍無所畏也。
大乘者亦復如是(至)因為廣說種種妙法。案。慧朗曰。如彼咒者。所以降龍。為調伏諸獸故也。
聲聞緣覺見調魔已(至)正法之中而作障礙。案。慧朗曰。如彼諸獸見龍降故。所以調伏也。
復次男子聲聞緣覺(至)百千億劫不墮道。案。秀曰。第三翻。結上旨也。明聲聞所以應大乘經。學大乘者。實為可貴也。
爾時佛告迦葉菩薩(至)是涅解微妙經典案。僧亮曰。第三辨流通時。及所也。我涅槃後者即是時也。當有誹謗者。即是所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至)當能拔濟謗法者。案。秀曰。問有二意。第一滅後幾時。當有誹謗。第二問何等人。能為護。欲顯四依人也。
佛告迦葉男(至)然後乃當隱沒於地。案。僧亮曰。行之為顯。不行為隱。非為都沒也。僧宗曰。佛滅度後。正法五百年像法五百年。今言四十年者。據正法中。佛初涅槃後也。寶亮曰。在世凡五十年說法。若與佛同年者已過。其有年受道者。佛雖涅槃。而此一時人輩。能為流通。正可四十年也。此輩復去。爾後法教理。就訛替也。
男子譬如甘蔗稻米蜜(至)皆言是味味中第一。案。僧亮曰。為行經者。作譬也。僧宗曰。中有三譬。初譬明不假四依人。交譬明小乘者。不須四依人。後譬明是四依人。後譬大乘者。已自流通。何待弘化耶。
或復人純食粟米(至)我所食者最為第一
案。僧亮曰。譬不行者也。僧宗曰。此人執弘通者。不入也。
薄福業報故(至)如彼福人食於粳糧。案。慧朗曰。舉二譬。以不行之處。
男子譬如有居在深山(至)懼其盡唯食粟稗。案。僧亮曰。煩惱累多。大乘心弱。譬之險難也。慈悲既少也。不能弘通。譬惜粳糧懼盡不食也。但說小乘。資益至寡。譬唯食粟。稗也。僧宗曰。深山險難者。譬弘通之道。非無其路。而崎嶇難入也。非無大乘經典。秘而不傳。譬貪惜不食也。寶亮曰。小乘化主。譬彼王也。愚癡障重。譬深山也。雖有大乘經典。其味深玄。非己所解。譬之得。復恐非理。譬懼其盡。
國王聞而愍之(至)令我得是希有之味。案。僧宗曰。四依菩薩。乃廣寫大乘經典流通彼處。一時從化。譬舉國共食也。寶亮曰。四依菩薩。赴彼所感。以譬愍之也。躬自弘通。喻如車載也。
男子是四種人亦復如是(至)因王力故得希有食。案。寶亮曰。合譬也。明向者小乘。深山王者。受四依化。亦遂成菩薩也。仍復廣說。昔為小乘。不肯在眾。共受持者。止為名聞利養故也。下列五句。一以利養。二為稱譽。三為解法。即是欲勝他故。四為依止。要人歸附也。五為貿易。其餘經者。須更博悉。然後乃與。皆是因緣。自非四依云何能化耶。
男子是涅槃(至)大乘經典甚深義故。案。寶亮曰。經所流布。在地則地貴。在人則人尊也。若不爾。以五陰法。地人法上假名也。因此法以成人。人法悉是金剛
迦葉菩薩白佛世尊(至)卻後久近復當還出。案。僧亮曰。第四段。說四依。植近也。遠者為師。近者為弟子。示功德之淺深。勸人修習也。僧宗曰。向以深山險難為譬。是知流通之日處皆難。自非樹德深厚。豈能宣化。今辨四依師。從德之久近也。
男子若正法(至)於閻浮提大法雨。案。道生曰。法理湛然。有何興何沒。但行之則盛。不行則衰耳。僧宗曰。前出四十年是正法五百年初四十年。已一過流布。今明正法將終。餘八十年。此四十年正法淨盡。復一興盛也。若二時既過。惡法增長。非德不傅。非不樹。時眾慕道修因也。僧亮曰。佛般涅槃。四十年後。爾來四依之人。更互為化。凡三百八十年。四依也。并前四十年。為四百十年。正法唯餘八十年在。而四十年中。經法流行。四十年後。稍近像未。不復流通。所以爾者。此一時人。盡為四依所化。皆能受持此經。過是以後。于時滅度盡。流通。故言沒於地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至)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案。寶亮曰。從此下第四段。明四依人。修因久近。
爾時佛讚迦葉癢哉善哉(至)如是經與不生誹謗。案。僧亮曰。此下辨初依人。具煩惱性者之因也。經言。初地菩薩供養微麈諸佛。豈當止八恒沙。便具十地。但說初依功德此。餘三人不復待言也。性地解地。三種慧。謂聞思修也。是有漏功德。各三品。熙連河沙得下下聞慧。第八恒河修慧。是為九品有漏慧滿。過是得無漏。入初地也。未來護法之人。供養恒河沙。始能宣說。恐有退者。以此勸之也。僧宗曰。此中出兩家之因。從熙連訖二恒河。是聽者之因也。從三河至八河。是者之因。
男子眾生一恒河(至)不能為人分別廣說。案。秀曰。聞慧中品也。前供養連河沙。得下品聞慧。唯能不生誹謗。今云愛樂是典也。
男子眾生於二恒河(至)亦復不能為人廣說。案。秀曰。聞慧滿也。加以正解信樂受持讀誦。未能國人廣說也。
眾生於三恒河沙(至)雖為他說未深案。寶亮曰。此是思慧下品者也。此人假名法空。將立未立。故悉屬弟子數也。云未深義者。未識人根也。前聞慧三人。並是念處人也。
眾生四恒河沙(至)雖復演說亦不具足。案。僧宗曰。今初依人。具十六分解者。此是分野說耳。意似不論登住。何者。流通。在人為難。而凡夫具惑。遂能傳化。此事可奇。若是登住。不足為難。亦不假問。且縛之人。雖欲宣通。不必世。今言宣通之德。世彌盛也。所以初一至八。而後復四。此增減者。亦有意也。夫造次求理。其功則難。故一分。及其得理。則易乘。故進八分。既入幽微。神功難故。損之至四也。損四之二。其義亦爾。最後應一而復二者。合束前因之力。將滿以企厲。故復至二也。經文既無正顯處。是故師說。往往不同也。寶亮曰。就初人品。三十心滿。懷抱所解。分為十六分也。所以參差不調者。凡夫習惑。有粗細。既間遇惡友。起段重惑。用不均。解何容等。相難除。故初一分。習虛不已。藉前解為資。所以頓悟七分。然微相治。勝解難生。是則交因之執難遺。瞥爾有存。則易忘故。勝解得。眾生於五恒河沙(至)十六分中八分之義。案。秀曰。所以初一乃至八者。其分外解。何應有無量。但既不入可依之限。故不錄也。今舉其可名不退者。言一分也。
眾生於六恒河沙(至)十六分中分義。案。秀曰。理既漸深。精解得。所以先多而後少也。
眾生於七恒河沙(至)十六分中四分義眾案。秀曰。差池漸積。義同上也。
眾生於八恒河沙(至)必能無上正法。案。秀曰。習解稍積。於一分野之功。始具足。成初依也。
男子有比丘聞我涅槃(至)誹謗拒逆是大乘經。案。僧亮曰。第五辨不信相。四依者得。不信者失。此先明不信者相也。僧宗曰。勸信之意。以經之緣。其力不淺。豈不生深信耶。寶亮曰。此下有七重。第一涅槃後有不信者之過。第二明信者必能惡。第三廣顯謗法之殃。第四出敬信經者現報。第五明謗法之罪。於涅槃經而悔。其過必滅。亦可成前第二信法人也。第六始出家譬。為信法人作喻也。第七明本無好意。而學大乘者。或有見他得利養故讀。或貪名譽故看。雖爾。但眾生神明。後自覺知經力之深。此即第一重。
男子汝今如是憶持(至)所作惡業皆悉除滅。案。僧亮曰。顯信者之相也。寶亮曰。第二明信經人。必能惡也。
不信經典者(至)不能得至人善處
案。寶亮曰。第三明不信現報
能信如是(至)聞其所說悉皆敬信。案。寶亮曰。第四明信者現報也。
若我聲聞弟子之中廣宣如是大乘經典案。寶亮曰。上說信者之德。是聲聞人。樂行獨善。故偏勸也。
男子譬如霧露勢雖欲住(至)悉能除滅一切惡業。案。僧亮曰。二報。一者惡。二者成善。此惡。次說成善也。寶亮曰。第五為向者謗經人作喻。明謗法之罪。若於涅槃經。而懺悔者。其過必滅。亦可成前第二信人。以除惡故也。
復次男子譬如人(至)則已十住數中。案。僧亮曰。明善也。所以言墮十住數者。十住不退。此人亦不退故也。下云。經於耳。生生不失正見寶亮曰。第六為向得者為喻也。以必墮十地數故也。
眾生弟子(至)如是四人為世間依。案。寶亮曰。向為發軫深信人。譬今第七。此明發家無好意。而學大乘者也。或他人得利養故。或貪名譽。故讀經典。 雖然。眾生既非木石。後亦自當覺知經力。而得近道。敬遺僧宗曰。向所因遠。恐自絕。故復引之。莫問真偽。但能標心。有深益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