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基撰
輸入者 吳靜梅
校對者 錢冬霞 陳愛云
   改稿者 王 麗

論第三卷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上來合二段已解五門訖。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
中有五。一間起論端。二舉頌正答。三釋常字顯五相所在位次。四別釋五所體性作用。五釋頌中相應之義。或分為二。問。二答。答中有二。初舉頌。後廣釋。
廣釋中有三。初釋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五所。三解相應義
論。此與幾心所相應。述曰。此初問也。
論。常與觸作意受想相應。述曰。此舉頌答。即第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釋家解。
論。阿賴耶識至心所相應。述曰。此釋本頌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謂此本識三位名中。舉初狹名釋識寬體。故從無始乃至未轉。即除成佛一切位。此說體三位通二。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論。以是遍行心所攝故。述曰。以此五種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名遍行故。此在因位故亦不與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轉位諸心所俱。
論。觸謂三和至所仍為業。述曰。自下第四別解五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體性‧作業。次總釋此與識俱。別解各有二。初總。次別。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等文並同此。即出體顯業。
論。謂識至故名三和。述曰。次下別有二。初廣前。故他。正三和體謂根‧境‧識。體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隨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為乖返。又如耳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者。三必俱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為依。境可為取。二所生。可於根而取於境。此交涉名三和體。
  下解於觸二義故亦名三和
  論。觸依彼生至故說為彼。述曰。即二義三和。一依彼生。彼即根等。是觸之因。三和故亦名三和。故聖教三和生觸。對法亦云三和合。二令彼合。彼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三法為依‧取‧所生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說觸能和合三法二義三和。非一觸體可名三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說觸為彼三和合也。問境在未來根住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答令隨順為依‧為取‧為二所生。即名三和。豈是合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或增上根說三和。非無間三和。於理無失。根‧境‧識三常現在世一根世。去‧來二世實有故。問境在未來。觸在現在。如何說觸是彼果耶。答誰言所即是彼果。未來諸法為現取時。但能為境順生心等。故現識名境所生。非要所即是彼果。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觸雖所生。亦為果。
上來解總觸謂三和。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論。三和合位至說名變異。述曰。初解變異。後釋分別。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時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變異。謂此三法種子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作用。於三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珠說名變異變異即是三體上用。
正解變異體即三法。次解分別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述曰。分別之用是功能。謂觸之上。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功能說名分別分別即是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此意總顯根等三法能順心所功能變異。此觸亦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分別變異。問三和之上功能順生變異。觸既似彼功能。亦自順生分別。設爾何失。順生分別應說觸觸以為緣。如順生功能。說觸用名分別故。自不順分別。何故似生受等。非似於觸耶。答觸不似彼生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不能餘。即無領似。例觸應爾。又分限故。謂根‧及境能於識。亦能餘。二種功能。識但自生用。例觸應爾。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種功能無勢分故。若約見‧自證分相生。亦似義。又如領觸不領作意等。
問若似三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一等。云於根變異分別為體。為答此問故次說云。
論。根變異力至根之變異。述曰。下會相違。謂三和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餘二種。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不說分別識‧境變異。今言等者。等取雜集。復言根之第六轉者。顯變異是根體之用。對法論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仍不分別功能盡。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卷云。觸能分別根‧境‧識三順三受故。分別三受對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寬對法。皆有順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為盡理。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根等能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令三位珠。分三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問何故三和唯根獨勝。答由主故。有珠勝能名之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故。常相續有。境‧識不爾。故境體雖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為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闕遍義故非勝。境‧識皆不續。有境生故俱闕續義。非得勝名。唯根獨勝
問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緣。此分量為觸耶。
論。和合一切至是觸自性。述曰。更有餘能非觸爾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一境。是觸自性。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今不散時皆功力
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即是業。舉業顯體故非業門。
論。既似順起至所依為業。述曰。此觸數。既似三和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為業。受等心所皆依此生。無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論。起盡經說至觸為緣故。述曰。經明生滅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生非餘者。應餘二不以觸為依。無心起時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為依。
論。由斯故說至和合而生。述曰。由前理教契經復說。識‧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如經所說眼‧色為緣能生眼識。說識根‧境二法和合生。經雖復言作意力故識乃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說。彼能警依心而有。非依故此不說之。問觸三和生。名分別變異。識二合生名分別根‧境。答准於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於觸。解並得。契經復說三和故觸。說觸根‧境‧識三和合生。起盡經說受等皆以觸為緣故。即是受等根‧境‧識‧觸四法和合生。問自證。可說二和合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三和合生。答今見分別體者說。四體為依非此所說。若亦者。如次復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自依故。此說親現依。不說疏‧種子。若說疏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
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五。說以受‧想‧所依為業。不說所餘心所法也。
論。瑜伽但說至舉此攝餘。述曰。此思體為主勝故。一者行蘊主。故集論初說云何行蘊。謂六思身。彼自釋言為導首故。二者思能造諸業勝。舉思攝餘法。非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
問曰若爾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云受依為業。
論。集論等說至近而勝故。述曰。此即總舉唯所由。
何者為近。復是勝耶。
論。謂觸所取引發勝故。述曰。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鄰近。相鄰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相似。故為相鄰。如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鄰體一名異。此解即是境相近。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故觸觸等觸時。受受於等受三受分位觸‧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為勝。餘不領此可意等相。及等位。故集論等不說作依。
問。觸似三和分別變異。受似於分別觸耶。答釋此難至受當知。
然今大乘一切有部是實。唯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三和。何有實體。為破彼計故次說云。
論。然觸自性非假。述曰。此立宗也。
論。六六法心所性故。述曰。自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理等云。謂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心所性故。如受‧愛等。若依俱舍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如順理第卷中廣破部。
論。是食性故。述曰。此第二因。又此觸數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段食香‧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為喻。四大觸實故。於理無違。或應心所亦通於下。簡略便盡。
論。能為緣故。述曰。此第三因。又此觸數實有緣起心所攝故。如愛緣取
分位故彼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
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得為喻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餘假不成。異因故。
論。如受等性非即三和。述曰。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後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部。非即三和。亦得說為第二宗法。此為宗法妨也。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三和一師三和成觸。觸即三和。是假非實。又一師三和生觸觸非三和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為業。三部不同。
論。作意謂能至引為業。述曰。解第二數。文可知也。初略明體‧業。次廣。後破。顯揚等同。何名警心。如何警心。何位警心。起已方警。更何須警。先已起故。未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論。謂此警覺至故名作意。述曰。謂作意等並未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不定生故。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起已趣境故。言警覺種引令趣境故。理師說。作意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種。此解依文。或現作意與識時。義說警彼應生必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問作意警於心。種位言能警。等生心所。現不能生。於此中應設功力種子之位未三種不和之義。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現行有用。問種能現。作意警方生。心所能警。種應不生現。答由作意心所方生理與心齊。何得為難。
問既爾應說
論。雖此亦能至俱說引心。述曰。即是作意遍能警覺。但說心者為是主故。問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能警。應種不能生。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說由觸起。觸不由觸起。體應不生。問此質不定。為如觸數能生觸。為如等復能生。於此中復應思擇
然順理第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迴趣境。但住此行相微隱。故今敘云。
論。有說迴趣境。述曰。此敘彼計。下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無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何知有。
瑜伽第三謂迴轉。然約顯相處說。非為盡理。不同彼執得為盡理。
集論初說於所緣令住。故論敘言。
論。或於一境令住。述曰。此敘彼計。集論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行相能持住境故。此師亦可應非遍行。若散亂心行無故。
論。彼俱非理至不異定故。述曰。應非遍行故。理師。應不異定故。破雜集論師。已如前說。由雜集不解集論。約此行相以為真理故今破之。然救初云。且約新起異緣勝說。非非遍行。救第二云。據修中行作意說。故與別。此亦不然。不具故。既說行相應盡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與薩婆多別。如俱舍第四。問何故百法等。作意為初。此論中所明觸為先說。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警。作意初說。各據一門相違也。
論。受謂頌納至起為業。述曰。解第三數。初辨自義。後外執。體‧可知。
論。能起合離非二欲故。述曰。解起為業。謂於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不乖離欲。於苦未不合欲。已得之中有離欲欣求。即通三性。此可通有漏無漏。今唯無明觸所生受故。此是愛。依染分說。如緣起受緣愛故。有漏受能為愛之緣故。此釋一切作業。非第八識不生愛故。又第八俱受。疏起六識中愛。義亦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起言疏亦起故。欲非遍行不決定起。故受用非是遍理。此五數中。唯受‧想業約勝能說。餘之三業乃是遍能。
大乘中雖領於觸。約領境勝以立體。故薩婆多。亦領於境。及時觸。故俱舍領隨觸。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領觸。是受自性。故論破之。
論。有作是說至謂領俱觸。述曰。初敘彼計。領所緣境名境界受。領名領自性有苦‧樂‧捨。受皆能領故。
彼師評云。
論。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述曰。唯自性受受自相。餘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故。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
初敘計訖。二論主破云。
論。彼說非理俱生觸故。述曰。今應問彼。如何說受能領俱觸。受定不緣俱生觸。故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緣相應法如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領前觸。既不緣前觸。如何為領。或應觸‧受一念不俱。
三彼復救言領觸者。似俱時觸說為領非緣名領。四論主難。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述曰。此牒彼計。
論。似因之果應皆受性。述曰。正難於彼。如果穀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以似因故。猶如於受。謂果法不似於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為簡於彼。或即是果。或似因之果。復為簡彼論說之言。第六轉攝。此難體破。彼返質云。領於觸即緣俱生。觸領根等應緣根等。此不為例。觸不唯以領根為自相。令心‧心所同觸於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為受自相。何不緣。不緣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心所似俱因觸說為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所。不似俱觸。互闕義故皆非受。何得以餘例難同受。故次第六論主復難。
論。又既因至何名自性。述曰。觸能生受即是因。既領於因可名受。名自性受於理豈成。此難名破。
次下第七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諸禾稼等。是所食。言食邑者從所依說。以邑之體即土田故。受例亦然。觸如土田。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因。受能領觸所生體。即自領義。名自性受。言領觸者從所依說。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論。若謂如王至名自性受。述曰。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復非。
論。理亦不然至不自證故。述曰。若言自緣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等不能自緣。故說自緣便自失。
次第九彼復救曰。言自領者。非謂自緣。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故次第論主復非。
論。若不捨自性自性受。述曰。此牒彼計論。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述曰。正破彼執。由一切法不捨相故。應皆名受。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捨自性為受。餘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緣。領觸所生受之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前破。
次第一彼設難言領於不得名受。觸似三和應不名觸。二答曰。此難不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故別為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論。故彼所說但誘嬰兒。述曰。此結非也。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破。
次第三彼復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境界既共餘。如何說受別四論主答。
論。然境界受至不共餘故。述曰。此義如何。能領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已者名境界受。謂餘心等但所緣。不謂定令境攝屬己。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人共處。傍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攝為罵己。餘非奴者不攝屬己。故受亦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不通餘法。何勞虛搆自性受。問領於觸應名分別。設爾無失。如是所明前三心所。樂大乘者。餘宗‧及餘論文知其勝劣。
論。想謂於境至名言為業。述曰。體性可知。業言施設安立異名建立發起者亦施設
論。謂要安立至種種名言。述曰。此安立。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齊而取共相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類多故名種種。諸論說為其想者。從因而說。說想為名。從果而說。如世人言汝想是何是何等。此業但是意俱之想。餘識俱想不起名故。設疏起名亦無失者。第八識想如何起名。此故知此不遍。
論。思謂令至役為業。述曰。其義可知。論。謂能取境至令造等。述曰。謂瑜伽論第三卷。邪正相違因相。由思別。謂邪‧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惡境。由了此境相諸業。起善‧惡等事故。言取境正因是思之業。問思令心作。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說。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行相實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勝故但說作心。
此別解已次下總釋俱。
論。此五既是至決定相應。述曰。釋與五俱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論。其遍行相後廣釋。述曰。指遍行義‧及心所總別相。如第五卷自廣說
上來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此或通五數。或通捨受二處皆得。准此初答文。相應屬五數。
論。此等五至故名相應。述曰。五五說。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事‧處相似名之為等。時‧依定一名之為等。正與此同。今約見分行相影像相分為所緣體名事。等者相似義。體各一境相似。故所緣‧事皆為等。以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緣相似。故為等。唯識為宗。不約本質所緣。亦非影像行相。時謂剎那。定世。依謂俱有無間。如下當辨。不取種子。以各別故。即以四義解相應。謂除行相
或雖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論第一卷。說所緣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說為同。其實各別。此約實義所緣等。彼約相所緣。又此約影像說為所緣等。相各別故。彼約本質說為所緣為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許有二故。如樞要中釋此疑難。此中五義各所簡。時簡前後。依簡別識。行簡依同其境各別。緣簡別見。事簡體多。
雖具上義。若不等不名相應。如五與意唯依‧事簡。或但四義。唯除行相。以各別故。一一應思非所以。
上來已解相應門訖。自下解頌唯捨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
論。此識行相捨受相應。述曰。此有二文。初三復次等釋唯俱。後簡不與所相應之所以也。初中第一三復次釋。後解外難。三復次中。一一所以。且初釋中復有五義。一極明了捨受相。若苦‧樂受明了故。此中憂‧喜入苦‧樂中。三受門不言憂喜。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取順‧違境故。三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粗。四由一類。若是餘必是易脫。此行相定。故成一類。五相續而轉。若是餘有間斷。此恒相續故唯捨受。若許明了行相可知。便應不能攝益相續分別違‧順境相。非異熟異熟者取境定故。若粗動者。如餘心非異熟主。顯行相難知異餘識也。若許易脫。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種。許是能持惡種。與理相違攝論第三亦此解。有間斷。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捨壽故。性非堅故。如餘心等。
此五義必具有故。便能受熏種相續。又解。此識極不明了。簡無惠‧念。惠‧念行相明了故。不能分別違‧順境相。顯唯‧捨受非苦‧俱。及簡不與善‧染等並。
微細之緣。簡定及非異熟。非異熟法相粗動故。定深所緣。此任運細不深取故。一類之義。簡勝解數。先不定境今印定勝解故。相續而轉。顯欲。今有希望方欲起。此相續欲也。此五義。第二正顯唯捨所由。所餘四緣。因簡別境等故唯與俱。雖有解前解為勝。顯捨受俱。不應於中簡其別境等。
論。又此相應捨受。述曰。此第二復次。顯是異熟所招故唯捨並。
論。苦樂二受至非此相應。述曰。顯此不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如八證中最初執受五因之內。任運生解。如五一‧對法第二說。異熟生等。並如前釋。由六識異熟生受。待緣方起。故今簡之。
論。又此識至為內我。述曰。常者。相續義。無轉者。一類義。是一‧常。故此我。顯第七識恒緣執我。
論。若與苦樂捨受相應。述曰。顯不緣苦‧樂二受。非一類故。故唯俱。善‧惡趣餘受轉故。第三復次也。由前三義故唯俱。勘諸論。唯初復次五義之中第四義解
上來依理解頌文訖。自下義釋妨難
論。若爾如何至惡業異熟。述曰。薩婆多等為此難也。彼部難云。捨受寂靜善業調順可能招之。如何逼迫業。亦招寂靜果。此依彼宗故以為難。
論。既許善業至此亦應然。述曰。即返質答。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不善業類亦應然。能招捨受
論。捨受不違至善惡俱招。述曰。此顯所由‧及同法喻捨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此質解也。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
捨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苦‧自相違。善‧惡之不招於苦‧樂。捨受不違二。何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俱感不違二故。不以寂靜解捨。亦通惡業感。中容之行為捨故通不善招。問返詰雖然理猶未曉。如何寂靜果。逼迫所招。答曰無記寂靜。何為惡業果。捨雖寂靜。不違二故得為惡果。下同禪定禪之寂靜。此所能為故通惡業感。餘七轉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若或苦‧俱於人‧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此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便轉變。即易脫故。過失如前。
外人復難。
論。如何此識至心所相應。述曰。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釋不與心所相應。既知唯捨已便難唯五俱。
論。互相違故。述曰。此論主答。別境等行相。與識既互相違。故不俱也。此總答之。
論。謂欲希望至所希望。述曰。下別答也。隨何世境樂便欲。任運之識不樂觀境。故欲。
論。勝解印持印持。述曰。勝解印持曾為猶預境今得決定事。此識行相瞢闇昧。境非先不定今可須印之。故勝解
論。念唯明記至不能明記。述曰。念相明記曾習事轉。此識昧而且劣。恒緣任運現在之境。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有念
論。定能令剎那別緣。述曰。定雖影像相剎那新起。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續。恒專注緣。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本質。恒現在影像所緣。但新新起。且定行相。一‧一剎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緣。此識浮疏行相不爾。故非定俱。言任運者。是隨業轉。
論。惠唯簡擇至不能簡擇。述曰。德等事者。等失‧俱非。餘文可解。此之別簡。行相周通。於佛起別境。於理亦無失。
論。故此不與別境相應。述曰。此總結也。
已說別境非此識俱。次簡等不俱所以。
論。此識是至亦不相應。述曰。異熟必非通善‧染故。一‧六‧十亦定不相應。等者。等取餘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
難曰。善‧染非異熟。可不相應不定無記。何非此識並。為答此問故次說云。
論。惡作等四至定非異熟。述曰。非異熟者。非異熟。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下不定中自當分別。非一切時相續故非此相應
上來第七唯捨門訖。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門。
論。法有四種至何攝耶。述曰。此最初問。法有四種。何所攝。大乘亦有自性善等。本‧釋中。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世俗勝義有為善法世俗善。招世‧出世愛果故。粗重‧生滅‧非安隱故。無為善法勝義善最極寂靜安隱故。諸極惡法名世俗不善。能招粗顯非愛果故。諸有法名勝義不善自性安隱故。有為無記法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性粗重濫不善故。虛空非擇滅。名勝義無記。不招二果所濫故。或各分三。三者。一感愛果善。謂有漏善法二性巧便善。謂有為善法三法安隱善。謂無為善法不善三者。一感非愛果不善。謂極惡法。二性非巧便不善。謂染污法。三性安隱不善。謂有漏法無記三者。一相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不相應無記。謂無記色‧不相應行。三真實無記。謂虛空非擇滅或各分四。四者。一自性善。謂一唯善心所二相善。謂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善。謂諸善色‧不相應行種子善者准義亦爾。四勝義善。謂無為不善四者。一自性不善。謂無慚等十唯不善心所二相不善。謂無慚相應心心所法三等不善。謂不善色。不相應行種子亦爾。四勝義不善。謂有漏法無記四者。一能變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二所變無記。謂無記色法種子亦爾。三分無記。謂無記不相應法。四勝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如對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諸門解等。皆以此義通釋於彼。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論。此識是至異熟性故。述曰。下答三。初總答。次別答。後釋無記名。此總答也。若善‧惡性必非異熟
下別答之。
論。異熟若是至應不得成。述曰。別三釋。此為一因證唯無記攝論第三卷未解。善趣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恒善故即無流轉。由集故生死流。由生死轉。惡趣翻亦然。既恒生惡還滅。由道故還。由滅故滅。
二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俱作所依。述曰。此識既是果報之主。為善‧染法所依止。既恒是善。應不為惡依。是惡。亦應不為善依。互相違故。何俱作所依
三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應不受熏。述曰。如前已說唯無記性可受熏習。
薩婆多復難言無熏習識亦有何過。
論。無熏習故至俱不成立。述曰。此論主答。得等如前破。無熏習者。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既無熏習即種子種子即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亦無。
論。故此無記。述曰。此總結也。
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
論。覆謂染法道故。述曰。何名覆。覆謂障。體即染法。覆義如何。障道故。
論。又能蔽心令不淨故。述曰。合以二義解其覆字。即者。覆蔽也。蔽心令不淨為覆。
論。此非染故名覆。述曰。總結釋也。
論。記謂善惡至可別故。述曰。何名無記。記謂善‧惡。此有二義為記。愛果不善不可愛果。可別故。二善惡法體勝無記法。可調和故。或戾故。可別也。世尊記此當此果。體性如是別故。說為記。
論。此非善‧惡故名無記。述曰。此結釋名
總是第八何性俱門。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例同於心。非是分別識體門。
論。等亦如是者至必性故。述曰。此四說第一。第二。第四說護法一師多復次。不違也。義雖四。文段三牒前頌第八句也。初師唯以五心所法。例心王無記性矣。次無記後有如是故。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二師說。
論。又等五至亦如是言。述曰。此師意說。例於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三緣三種境。四五法相應。五無記。前雖已有本識八門。隨其所應故但有五。於義中此別不可知為一門。然但四。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并捨受俱。因果不斷。轉捨時位。在例後明。此例以前。其所應亦如是故。問本識五法俱。等亦如是。觸雖不與自相應。五法是同隨應相例。本識行相即是別。觸隨所應應行相。令心‧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餘例難亦然。答餘門通故可咸相例。行相別。何得等例同。此不成救。與識相應既言等。等亦與自俱故。此理不然。隨所應有觸‧非觸俱。相應五法五法相應例得同。別在識不通餘。何得等例行相別行相在於識。亦令等例皆同。與捨相應不在受。亦受等例成失。此二說義雖未周。以理而言亦妨難
論。等至簡別故。述曰。此難陀論師人為此解。初許等受熏。後被難已轉計。方言緣種名一切種。此第三說例上五門‧并不可知。有其六。謂從異熟乃至無記。除自相行相‧受俱。頌言等。即是自相。故不須例。此論體例。若正無違為一。若邪宗謬義假作別師。非必異說今此別師。
四師破。
論。彼說非理。述曰。第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述曰。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論。等依識不自在故。述曰。三論主答。既非心王不自在。前第二卷於可熏中有自在義。世親攝論四外別立有自在義方能受熏。
論。如貪等至能持種子。述曰。染中舉等取嗔等。善中舉精進等。既如等故。不可說等同識能持種子。此乃不例一切種門。問所熏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答心所增減義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問何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為因據有力。心所能熏。受熏須報主心所所熏。問心所能熏言有力。心所為果有力言所熏。答心所能熏無過失。心所能熏心所受熏過失多。心所所熏。問何故能熏即言無失。為所熏過失便多。答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為果之時無力乃非所熏。問何者名過失。答頓生六果失。問何故心所受熏。後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六。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種。後生現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分‧見分。但隨己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種。即所熏無頓生六果。唯熏心王一體法故。若六法受熏。便十六種見‧分種。各自生己現行本識等。有頓生六果之過。問如本識增上緣中熏成種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緣彼心所亦爾。何故心所能熏所熏無頓生果之妨。答即能熏心王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時。本識及五數現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識。及五數種。此分熏種。但自相現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此妨。問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於彼本質之法。心所能熏。即自相現行不生本質耶。答能熏是一。本識及五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個。能熏之心後種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其所熏不然。此亦不然。受熏例應爾。心所影像心王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如本識熏種之時。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識之種。此增上緣本有種子因緣故。無頓生六果之妨。一芽。因緣便此事。增上緣等理亦無失。又設能熏各各熏本識種子。雖為六種。六種共生一果亦妨難能持是一故。所言如貪‧等不能受熏。此對難陀亦熏心所。非對部。部說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論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說心所所熏故。今以為喻。量云。第八五數。應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等。若爾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此亦不然。因明者說但遮能依心所所熏。不表七識心王所熏法。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又以不能持種子。為第二宗於理無失。有宗二因‧喻一。
四第三師言。受熏何失。五論主牒破。
論。又若觸等至有六種體。述曰。即有情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個種。以六法體為所熏故。一‧所熏一種故。
六外人復言。六種何失。
論。若爾果起從何種生。述曰。此即第七論主復徵。若爾果生從何種起。
八外人復云。皆從彼起。九論主復云。
論。理不應言至一芽故。述曰。成業論中廣破此義。量云。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共一果。因緣性故。如六能熏能熏雖有六現。不是因緣共生一果種。若爾雜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一果故。如五無間業一期報故。成業論中解此妨。可許多緣生一果體。不許多一果。因緣辨體此事故。前量中。已有因緣因果言故。
十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種。此下一論主復非。
論。若說果生至便為無用。述曰。初句牒。下句難。此就見分能熏為論。問既爾護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種中無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生一果。為難亦爾。此乃自違。不勞他語。答曰。新舊因緣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勢力齊等。俱逢緣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一麥中有極微。可許一芽等果。非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若爾成業難一芽何為會釋。彼部色‧心二法各各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許。今五數中各種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識同類種子共生妨。
故此文言。若一種餘無用等。不爾此言深為自害。能持是一。多同類種許共生一果。能持是別。雖同類種。不許生果。
二外人云。次第生果。三論主復難。
論。亦不可說至勢力等故。述曰。同熏之種。一生果時餘亦應生。熏習時勢力等故。如生果種故不可說先生。餘等種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四外人復云。六果頓起。
五論主復難。
論。又不可說六果頓生。述曰。此即總非。
有何過失
論。勿有情至俱時生故。述曰。若六果生便此失。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羅三目。復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種體。於理何違。難此不爾。不可說心中之種此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識。又無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種於理為善。又眼。識但是一。多眼龍王何必多。又若許爾即有情有六本識。便為六身非為一體
次第十六彼復轉救。論。誰言等至持諸種子。述曰。外人轉計。此即不例同於本識種受熏名一切種
故第論主復問。
論。不爾如何至名一切種。述曰。問觸所由。
次第八外人復云。
論。謂等五至名一切種。述曰。此解似種。本識變種能生果故為真種。等與識所緣。故彼亦能變種子。不能生果名為似種。
九問彼何故須然。十彼答。
論。等與所緣等故。述曰。此顯三因等似種。若不緣種。心‧心所法所緣。便不同之失。
論。無色有所緣故。述曰。生無色界既不色。不緣種者。此何所緣
論。親所緣緣定應有故。述曰。若但本識分之種。自不須變。即無親所緣緣。自無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取故。若託彼變但是疏緣。不於等之上現影像故。
論。此似種相現識等。述曰。無實用故。不能現識境等。等者等取諸根‧境等。
此如何等。
論。如等上至非所依。述曰。心所所變眼根等。不能為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者。心王所變故。等亦爾。亦非實礙。此六眼根等。不相障礙
論。亦如似能燒用。述曰。此顯同喻。鏡中之火為似火。燒用故。
此上並是第三師救。次一論主難云。
論。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述曰。謂若是等緣似種相一切種即是四緣境之門。在第三門一切種執受處中方應相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論。此前說至有重言失。述曰。此顯正義。此理故。前句所一切種言。定目本識彼受熏能持種義。不目緣種‧似種等義。故不可以等五緣種為例。若不是說受熏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上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受中復言緣種故。若彼救言緣種子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有根身重過者。理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阿毘達磨經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處。二相分別習氣種子可執。復是所緣。與身別明此有何位。故所說非也。
二第三師問。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次三論主復答。
論。又彼所說至定不成證。述曰。此總非也。
論。勿等五亦能別。述曰。此下正難別。是識行相故。
論。等亦與相應。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等五與相應。以說本識相應故。不爾如何等相例。
論。此故知至非謂一切。述曰。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隨所應故。餘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間說等相例。若最後句方說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
上來雖有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義門分別。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果法‧喻門。是本頒中第九句恒轉如暴流也。於中有二。初問。後答。將欲解文寄問徵起。
論。阿賴耶識為斷為常。述曰。此為問也。前解自相阿賴耶。今分別自相說。
論。非斷非常以恒轉故。述曰。此第二正答所問。於中有三。初解本頌。次外執。後勸歸信。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後總結。解法中有二。先舉所因果之法。後廣解釋。此即初也。舉頌二字正答前問。部師等持種色‧心。無色無心有時斷滅自性。雖為法種仍是常。為簡彼宗言非常斷。
恒義如何。
論。恒謂此識至常無間斷。述曰。下廣解也。先解恒義。一類者。常無記義。相續者。未曾斷義。
何義要須中無間斷。
論。是界趣施設本故。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識故。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當知。言施設者。安立異名斷滅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於斷。即重顯一類義也。若善‧染等。體非一類趣生應雜許雜起故。此識是一類無記。不可雜起。
論。性堅種令不失故。述曰。此言顯上相續之義。此義可知。言性堅者。四義受熏即初堅義。乃至金剛不斷故。故能受熏。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復言種令不失者。簡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種。於無色界無心時此種便失。此識不爾。種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恒義。
論。轉謂此識至前後變異。述曰。此遮常‧一此簡自性‧及我。為常。為一。以諸有情起分別心計為我故。言生滅等。簡彼一常故。
論。因滅果非常一故。述曰。因果性故。簡一。非我也。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無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過。
論。可為轉識熏成種故。述曰。顯可熏義。不能受熏是為過也。不為轉識熏成種過。常阿賴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虛空等。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
此上解轉。總釋頌中恒轉二字。四義受熏即皆具足無記。二堅。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應可為識熏是。下釋如暴流三字。三義喻。
論。恒言遮斷因果法爾。述曰。下解譬喻。於中有二。先舉法生滅喻。後廣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法爾
論。如暴流水至令不出離。述曰。暴謂卒暴。即汎暴水。前能引後名曰非常。後水續前稱為非斷。生人天喻飄。居惡趣如溺。本識能持煩惱等漂溺有情。以水為喻。
論。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續。述曰。又識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為喻。如下文說。
論。又如暴流至恒隨轉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魚‧上之草。喻習氣‧外受等外法也。
論。如是喻至非常義。述曰。此合法‧喻釋其意。
論。謂此識性至恒轉如流。述曰。果生故非斷者。後法續故。因滅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義令同於喻。餘文可解。
上來大乘自述己立因果。自下第二破斥諸部。
論。過去未來緣起理。述曰。此下三。初牒說一切有部難破彼宗執。二破上座部師。三部。初有十此即初也。有部彼皆過‧未有體性故。此意難言。若如我等過‧未有體未來續故不斷。往過去故不常。汝過去可許非常未來法應斷。現不住故。當無體故。如是豈成緣起理。
論。過去未來緣起理。述曰。此即第二論主反質。過去未來汝執實有可許非斷。未來續故與不同。如何過去說恒有故不是常義。前我宗斷不成緣起理。今汝既是常。常豈緣生理。
論。豈斥他過己義便成。述曰。第三外人反云。論主遭難不能出理而行返質。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下第四答。
論。若不摧邪難以顯正。述曰。此論主答。黑山既傾白日斯現。故須破也。
次出理。
論。前因滅位至低昂時等。述曰。我因果。前因滅位後果即生。間無隔因果不斷。如秤兩頭低昂時等。由彼低時此昂時故。
論。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斷。述曰。前生‧後滅相續如流。豈假去來是有。方成因不斷。不籍去‧來因果不斷故。謂但一種現在時流入過去。此之種子後念即起。剎那剎那現在。而是無常因果不斷
下第五難
論。因現有位至誰離常。述曰。外難云。一種子因於現在有作用時後未生。果法未來是無。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因者是誰之因。果可屬因定能生彼故。問果亦爾。現為因即果。現為果即無因因果無斷‧常誰離。初但難斷。今亦難常。
論。因時至豈離常。述曰。論主反質。即第六也。此為彼部未來有故。其果之體未來已有。現在為因之時已先有。已先有何待於因。若果本無可待有。果先已有何待於因。量云未來果法應不待因。體已有故。如已生果。因義本欲生果。果不待於因。因不成。果義亦無。量云。所言果法。應非是果。以先有體故。由如於因。汝所言因。應不是因。先有體故。猶如於果。無因果豈離斷‧常。不離。汝豈離耶。初隨返質唯難於常。今隨雙難亦破於斷。
論。因果成至非預我宗。述曰。此即第七外人解質。未來因果雖先有體。名因果時。要依作用於體。未有作用名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息名過去。現因用果用未生。因義既成果義便立。故所詰難非預我宗。預者。關也。
論。體既本有至亦本有故。述曰。此第八論主難。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體‧用無別故。量云。所計作用未來應有。不離體故。猶如於體。所計體法。應未來無。即是用故。亦如作用。汝去來法。應是無為有法無作用故。如無為法。又相未相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非相遷故。如無為法。設彼救前難言未來用‧體雖皆具有。不合故。用不起者。應難彼云。既言諸法本來皆有。所待之緣亦應本有。緣既許本有未來應起用。量云。未來一切法。用應常起。因緣具故。如現在法。若言緣等或未本無即非未來一切法。又說未來生相用。過去說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名現在。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難云。無間過去取果婆沙正說。即應過去有半作用取果用故。又言未來世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應名現在。彼與果用滅復滅失。取果之用復過。若言與果但是功能非謂作用。即阿羅漢末後之心。應不名現在無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無作用應名已滅。如何後時更復言滅。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復何異。若言非是無學能取果。彼後念闕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違汝宗故。汝說後心非無間緣故。廣如婆沙第十文說。終心後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現在法有能生用。若言後果若不闕。定從此生者。因既不闕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不能生果。即是無用故。
論。由斯汝義至緣起理。述曰。第九曲結申正義也。
論。謂此理至皆施設。述曰。自下申其正義。今明諸法自相言。言所以如前已說。所有因果。及餘法言皆施設。此是立宗
論。觀現在法至對現因。述曰。謂大乘現法。觀此現法能引生當果之用。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現法之上功用。觀此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說此所變未來為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現在法為因。此未來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
論。觀現在法至對現果。述曰。其因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等。觀此所從處。而心變為過去過去而是現在所變現法因。對此假曾過去因。而現在為果。
論。假謂現識似彼相現。述曰。何者為假。緣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說之為因。現為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未來之相。現為因。未來為果。故言假也。而實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因。性言故非是因。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論。如是因果至應順修學。述曰。此結勸學。即第十文。因故非常果故非斷。故二邊契會中道。勸諸智者應順修學。此答於前生分位法也。中道者。無漏真智異名也。以理智故名契道。如下解。
此性言。說曾‧當因果。非謂實有。此即二邊之過。除遍計所執。說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等。因此總敘大乘義。法唯現在識變三世。諸瑜伽論一卷‧六九卷‧顯揚第十‧對法第三‧第一。皆說三世種子立。約曾‧當義說其世也。六十六卷‧對法第四‧及第三‧薩遮乾子經。皆說有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過去生死智未來心‧漏盡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三世。今於此中。復約識變曾‧因果以說去來。諸論說雖多不同。總束而言莫過三種。一道三世。即種子曾‧當義。說有去‧來世當有未來。曾過去。現現在。於現法上義說三故。二依神通。其生時法爾功力。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前第二說。由澄淨故亦現彼影。由修習此去‧來法。法爾能現隨其勢分多少時節理實能緣。及所緣法唯在現在。三依唯識。此義雖通。然前二外別體。多分分別妄心所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此中論文。法體言但有識。或復更釋。雖有唯識道理二種無別神通。恐濫妄緣故分三種。
約此三義解諸違文。皆並攝入此所會義。餘不過此。設立四減三皆為妄說。今猶未盡。此中所明粗陳梗概。如別抄中廣引誠說。
論。有餘部至恒相續義。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於此起救。於中有三。一總立宗二出所以。三結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種子果後俱時而生。彼謂因果恐有過。被他如先因時果等難已。復以大乘現在三相用不時起。前法至後法未起。至住之時後法未生。至異之時後果方生。恐因果斷故。此之義意同此中破。又有二趣並過故。前人等趣至異之時。後天等趣已至生故。彼言以是次生時勝。前法變異無多力能。但名趣。隨所生彼得趣名。非於前趣故此過者。不然。阿賴耶識分二趣故。及違此文。勝軍論師此義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無章疏現行於世。
論。謂現在法生滅二時。述曰。下出法體三。一直顯。上座等云。色法遲鈍三相時經世。謂生‧住‧滅。更異時心法迅速但有二時。謂生‧及滅。此二相即法辨。無別體。然俱現在。彼無過‧未故。此中且舉心心所法為論。故言極迅速者猶有二時
論。生時酬因至而是一。述曰。下顯因果不斷之義。一法辨。法生時酬因。即後法為果。在現在法滅時引果。即前法為因。在現在。此是二法二時。今此所論。即一法體生時為果。滅時為因。為果之與前俱。為因之與後法並。此是一法。然現在二時。前後位別故。此之二時現在有。時雖有二前後位別。而是一。無別法體。即於一法而辨二時。為因為果。
論。前因滅至而俱是有。述曰。三於二法辨。前因滅後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斷。因滅果現在故。相雖殊。因‧果二法故。而俱是有。並現在世有故。
論。如是因果至此信餘。述曰。此總結也雖去‧來足為因果。非同餘部薩婆多等立過‧未。虛妄計度增常過。不同大乘施設法減過。既離常過。又無前諸難。謂難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難大乘云。是誰因。果誰果等。既諸失。誰有智者勝義。而信於餘不了義耶。
論。彼虛言至而有二時。述曰。下破有七。今總非云彼虛言等。何容一念而有二時。此第一難。剎那異名。時者生滅之兩位。剎那迅速有前後。極微至小應有分。
論。生滅相違寧同現在。述曰。此第難。義意可知。
已下徵滅。
論。滅若現在生應未來。述曰。此難令同薩婆多等。以滅現在。生未來故。生滅二法定不俱時。相違法故。如明闇等。
論。有故名生至寧非過去。述曰。此令同大乘。滅是過去故。
彼若救言。誰言於即是無。同薩婆多是有。今難之云。
論。滅若非無生非有。述曰。以生違滅。滅即非無。以滅違生。生應非有。生既不成無。滅如何有。滅若現在非無。生應現非有
論。生既現應現無。述曰。生既現在有。滅無應過去。令同大乘。生‧滅二法定不俱世。相違法故。如解惑等。
論。又二相違至是事。述曰。此立比量。又與滅二法相違。如何同體。如苦‧等不一體。故。量云。生‧滅二法。體應非一。以相違故。如苦‧等。彼宗現在一法之上辨生‧滅故。
論。生滅若一至寧體同說。述曰。生滅若一。法生之時應即滅故。故二時。生‧滅若是異不應說體同。二若即者。此法滅時此法應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異者。生體非滅體。以是異故。如苦‧等。
論。故生滅至理必不成。述曰。生滅二時。俱在現在世而有。雖復相違而體同者。理必不成。此總結破上座等訖。大乘生‧滅。非定一法有‧異故。非定異法即生法滅。非別法滅故過。
論。部師等至能持種故。述曰。破諸部計。自下第三經部師等。既上座被徵便曰。雖去‧來不一切有。生‧世不同上座師。而色‧心中諸功能用即名種子前生後滅如大乘等。為因果性相不斷甚為勝義。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故。部師等。等類中。非一故。破之量云。部所說種色‧心。不能持種。非第八故。如聲‧電等。過‧未無體‧及無本識。於無色界色久時斷。無心心久時滅。何法持種得為因果因果既斷為不然。彼不許第八識故。
論。此應信至緣起理。述曰。第三總結。有為諸法從緣而生名緣起。勸彼應信大乘理。
論。此無始至當究竟捨。述曰。此第八段。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即問也。即解頌中第句。第十門也。答中有二。初略舉頌答。後廣解之。
論。阿羅漢位方究竟捨。述曰。此正舉頌總答問也。
論。謂諸聖者至名阿羅漢。述曰。下廣答也。於中復二。初略釋。後廣釋。此即初也。謂諸聖者。即通三乘煩惱障究竟盡者。彼位若是永害隨眠。皆在金剛心時斷已皆成阿羅漢果三乘並然。若伏斷永不起此言斷者。即通八地已去。下三師。此既總文亦為三釋。若據正義。唯初二釋順此論文。此據位全。除二乘金剛心。少故不說。八地菩薩隨應二釋。此中唯依煩惱障盡名阿羅漢。非據所知障。害煩惱賊故。非是縛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無生。非所知障故。
其相如何。
論。爾時此識至說之為捨。述曰。由於彼位此識之中煩惱粗重永遠離故說之為捨。非體亦無。此粗重言顯煩惱種。對法論等。說種子粗重故。雖煩惱現行亦名粗重。無堪任性。亦名粗重。然今但取種子非餘。種子現行執藏。發潤之惑皆不起故。說為捨。此執藏名唯約縛說。法執非縛故不說斷。又畢竟無現行粗重。亦說為捨。通八地故。若說習氣四位不成。
阿羅漢名通在幾乘。幾位中有
論。此中所說至無學果位。述曰。下正廣解。於中有二。初廣阿羅漢。後廣捨位。初三師第一中有五。一釋頌文。二問。三答。四徵。五釋。阿羅漢者。此正云應。應者契當之義應煩惱受供故。應不復分段生故。若但言應即通三義。故言如來應不言應供。若著供字唯義。便失二義。顯阿羅漢通攝三乘無學位。餘位未滿。非可應故。
問何故有學阿羅漢。三無學阿羅漢名。
論。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述曰。阿羅漢言應。即殺賊。應供無生三義故也。何故不言離所知障所知障不障解脫能發業潤生用故。何故不言離變易死。
二乘無學變易生。此非由煩惱所招起故。已離繫縛得解脫分段死。有學亦是殊勝福田。如見道等供養獲現福。何故不得應供耶。非一切時堪受供故。望無學。非是圓滿故。
論。云何知然。述曰。第二外人問曰。何知此識三乘皆捨。阿羅漢號通在三乘。故論總問云何知然。
論。決擇分說至阿賴耶故。述曰。第三此答初問也。捨通三乘。決擇分中第一四句分別。謂有成就轉識阿賴耶識。謂三乘無學不退菩薩無心位。有成就阿賴耶轉識。謂七地以前。二乘有學一切異生無心位成就。謂此第句不無心位俱不成。謂第一句無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論。集論復說至及如來故。述曰。又如雜集論四卷‧集論第七說。若諸菩薩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佛既得名阿羅漢者。二乘無學不說成。答第二問阿羅漢名。通三乘有。佛亦由斷所知障故。亦名如來二乘不然。不可為難如阿羅漢號。便令通二乘十地菩薩不能少斷俱生煩惱金剛定時方頓斷盡。一者故留。不障地。其所知障分分除之。故煩惱障即言頓斷所知障不然。此師意說。不退菩薩雖不起現我愛執藏暫時伏離。種猶有故未為捨。三乘無學我愛種盡乃為捨。
外人復問。
論。若爾菩薩阿賴耶識。述曰。第四徵也。由前立宗煩惱種盡方為捨。菩薩煩惱種子未除。如何名捨。違聖教故。為此難也。前引決擇分四句之中初句四人。三乘無學‧及不退地以去菩薩。此先不論故今為難。不退二種。一已不退。二未不退。前初地得。後八地得。故言不退初地已去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所得。未能念念進。初說迴心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煩惱故。而義有別亦不相違。由是不退四種。一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證不退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煩惱不退。謂無漏道煩惱一切聖者。今說迴心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證淨故亦名不退。然未至彼位。若十住第七心等亦名不退。即應有五。論直往者唯四不退
論。彼說二乘阿賴耶識。述曰。第五釋也。彼四人。三人據決定菩薩迴心已。必定不退起諸煩惱。從初發心萬劫乃至成佛已來。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轉名菩薩。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煩惱種子未永害。故。若現行一分無故名捨。分別一分無應亦名捨。又見道以去第七‧不起執藏之時。應亦名捨。以全未捨故。若不爾直往八地已去簡非不退。以不能捨阿賴耶故。若爾地諸菩薩等應亦名退。以全未捨阿賴耶故。
問既爾此文。何故不不退菩薩
論。即攝在此至不違此義。述曰。彼攝在此阿羅漢中。從本說故。故彼決擇之文。不違此中說義。三乘有學金剛心位。雖煩惱我執種無。以時少故。彼論不說。此亦不論。二乘有學迴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煩惱故。
下第二說。
論。又不動地至永不行故。述曰。此即護法菩薩亦假為二義。於理無違。即同前師也。下有二。初述不退菩薩體。後顯名捨。
義意言。三乘無學。直往菩薩八地已去。亦此識。名不退者。行亦不退。於未得法亦復不退。四理證知。一者一切煩惱不行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執藏。故可說捨。
論。法駃流中任運轉故。述曰。此第二理。十地論卷說。第八地已上菩薩。於無相任運而轉。諸佛勸等。乃至廣說剎那剎那真‧俗雙運。以無功用任運轉。
論。能諸行中起諸行故。述曰。此第三理。十地論說。初地六地為少行。第七地大行八地已去為廣行。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雖亦然。以能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勝前六地大名。前五地中。雖合此難合真俗雙行。然極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雖未任運。少用功力即能現前。故與前異立其大名。八地以去。一切中修一切行。故為廣。然舊持云。勝解行已去名少。初地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廣。以見道一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於一行中修一切行故為大。七地已去真俗雙行為廣。所望不相違也。今菩薩地瑜伽八卷說。初劫名波羅蜜多。第二劫名波羅蜜多。第三劫波羅蜜多。此約波羅蜜多別。亦不相違。然初地已前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中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於六度有修一。以一切行而莊嚴之。八地已去。於萬行中具修萬行。然所修願‧力‧度。漸次勝前別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證與彼文同。
論。剎那剎那進故。述曰。此第四理。謂八地後無漏相續有漏間。又彼亦無未得之退。故能念念諸行。勘十地持‧及菩薩地等。彼謂從此八地已去。於初剎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第二剎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勝進倍前。
論。此位方名不退菩薩。述曰。此四中。初因簡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薩能伏煩惱畢竟不行。非第七識。今通七識。第二因簡前六地。第三因簡第七地。第四因簡一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方名不退。捨賴耶名。
論。然此菩薩至為內我。述曰。上不退。下解捨名也。第七識煩惱我執現行無故。
論。由斯永捨至名阿羅漢。述曰。此師意說。執藏瑜伽說此即為捨。以阿賴耶是藏義故。此亦說彼名阿羅漢。三義具故。如前應知。問若現不執即為捨。七地以前亦不執。無漏心等。應皆名捨。答此不然。非竟畢故。畢竟不行為捨故。問若爾二乘金剛心。應名此識。答實亦應名捨。以時促故。彼瑜伽等略而不論。亦不理。初師名斷種名捨‧此第二說。若斷‧若伏畢竟不行。說之為捨。故七地不得捨名。
下第三解。
論。初地至所顯理故。述曰。下有六。一正釋。二破。三救。四徵。五會。六難申正義。初中有二。初出不退體。後辨捨。由五因證入菩薩此識名。此第一因。即難陀論師如是解。文中易解。無勞解釋
論。已得二種殊勝智故。述曰。此第二因二智即是正體‧後得。
論。已斷分別重障故。述曰。此第三因二障名重以猛利故。
論能一行中起諸行故。述曰。此第四因。即唯約六波羅蜜論。不爾即與一切中。修一切差別。以一一中。皆能修一切行故。
論。雖為利益不退菩薩。述曰。即第五因不退。此如攝論十地菩薩觀為利益不動染心而方起惑。非不而起。即瑜伽論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而起。
論。然此菩薩至名阿羅漢。述曰。上釋下退。下辨捨。捨中有二。初理辨捨。後引證。此初也。煩惱分別少分捨故。捨執藏名。其文易解。
論。故集論中至名阿羅漢。述曰。下引證也。集論第七‧雜集四。亦此文。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等。雖不為失。無漏智力如咒‧藥故。如何羅漢煩惱無過失故。此中亦阿羅漢。故攝此菩薩阿羅漢中。
論。彼說非理阿賴耶名。述曰。第二破也。六識我見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見現行故。為此難也。前第二師此難。
論。若彼分別至諸所說。述曰。若彼已下乃至為捨。第三牒前師救意。則預流乃至所說。正是第四徵難辭。此下中。以預流果例同彼菩薩。應捨賴耶名。然聖教不說。若謂菩薩雙斷二障法我亦除非預流者。此唯人見執藏非於法執。若不爾者。其阿羅漢應名不捨阿賴耶識。以俱生法我見故。故知但以人執為藏不以法執
第五段。第三師會云。
論。地上菩薩至例此菩薩。述曰。十地菩薩所起煩惱不為過失。非預流等。以預流等所起煩惱。皆不正知過失故。如瑜伽論七八菩薩煩惱三。一名無染污相。謂正知故起等。
論。彼六識中至預流等同。述曰。下第六段。論主難云。彼菩薩六識中所起煩惱。雖正知不為過失間斷起故。相貌粗故。可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識一類無斷任運現行非相粗顯。於有學位除無漏心滅盡定有漏心時。執藏此識。寧不與預流等同。有時執故。預流等唯入空觀無漏心時此識不行有漏心時即便現起。與此菩薩不名捨。何故菩薩為捨。
論。此故彼說非理。述曰。此結非也。第八地去諸菩薩等。無漏相續一切煩惱皆不現行。雖種子現行皆盡。可得名捨。非七地煩惱不起。如何說捨。彼決擇分七七八‧及菩薩地八。說八地已去一切菩薩一切煩惱現行故。故此釋非。前二師是也。
論。然阿羅漢至為內我。述曰。下結正義。且如初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非是此阿羅漢攝。種染故。三乘無學為捨。
二師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是此中攝。故總說言阿羅漢捨。斷種永伏現行煩惱。皆已盡故並為捨。
論。由斯永失至第八識體。述曰。不復執藏為捨。非是第八識體全無名捨識也。
第八於理何違。
論。勿阿羅漢無餘涅槃。述曰。第八體。即阿羅漢種。於金剛心正斷此時。即便應無餘涅槃。以有漏果種故。勿阿羅漢此事。故不得第八識體。此中說捨唯約執藏。以過重故。不約能所藏以為捨也。
論。然第八識至立種種名。述曰。上來已廣阿羅漢訖。下正解捨。於中有二。初列異名。後頌以下方正明捨。一切有情此體。故隨別義立種種名。名非一故。於有情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別
論。謂或名至所積集故。述曰。梵云質多。此名心也。攝論第一種種法積集種子等。即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能種子故。或能熏種於此識中。既積集已後起諸法。故說此識為心義心‧意‧識心之心也。何以得是此識。攝論等云心體第三離阿賴耶識不可得故。對法第二亦心義。與此不同。彼法異。據一邊說。
論。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壞故。述曰。梵云阿陀那。此云執持執持諸種‧有色根故。此通凡‧聖。攝論第一云為所依。唯在凡夫一染義說。非通諸聖。雜集論等‧第七三‧深密同此。亦能持依。然據勝說。約根為論。至下自知
論。或所知至為依止故。述曰。所知者。即三性與彼為所知依。即攝論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依阿賴耶識之別名也。故邊云。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有空。是故三性法。皆依此有。
論。或名種子識至諸種子故。述曰。即與諸法種子義。前第一是積集種大其中義。今此取能生諸法義。故二差別攝論一名。如雜集第二‧瑜伽三。皆此名。
論。此等諸名通一切位。述曰。此言等者。如小乘根本識。如攝論第二卷初。亦名第八識。亦為意。及寶性論眾名。如別抄說。此通有無漏‧及若凡若聖。名一切位。即是相續執持位名。
論。或名阿賴耶內我故。述曰。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與雜染法互為緣故。我見緣故。此文雜染能所藏中能藏。令雜染不失故。我愛緣之為執藏義。即識為所藏。又始終為論此能執藏亦通無漏。始終為論此為所藏不通無漏諸佛位中非所藏故。我執已盡。又不熏故。此中名藏故不取能藏。唯在中以其名。故略不論染為能藏義。
論。此名唯在至執藏義故。述曰。此在異生二乘有學七地已前菩薩現行我愛緣故。
若爾二乘金剛心有學所攝。何故不除。
略故不說。初師第三隨理應說。非無學位‧及不退菩薩。以彼非有雜染法執藏義故。此中長讀文勢亦遠謂非無學‧及不退菩薩雜染執藏之義。即無學聖‧不退菩薩我愛執藏位名。
論。或名異熟識異熟果故。述曰。此意顯是引果義故。有漏無記異熟。與異故。從異熟因生起故。無漏是善非名異熟。非與異。及異熟因生故。
論。此名唯在至無記法故。述曰。此名唯在異生二乘有學無學‧及第十地已還菩薩此名。有漏果故。金剛心菩薩。云可猶有異熟識名。有漏皆捨故。此義故種子生異時說云。此心菩薩此識。以此文證如來地方捨故。若不爾者。爾時已捨何不名佛。及不說此位已此識。既不名佛。及不說捨。明鏡智此時未和天。如來地此識方生故。若說金剛心此識。今此但約多分為論。亦不相違。其如來地無漏善。無無記故。如佛地論第三‧四等諸諍中說。此小乘名窮生死蘊‧有分識等。與異熟識分位相似生死盡故。若約斷縛說。即二乘無學此名。彼二乘無學已斷生死縛故。前解為勝。八地菩薩分段生盡。不名異熟識故。更無死此生彼處故。此准能緣以分三位。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位。名染污末那阿賴耶二法我見相應名不染末那異熟識。三但為末那阿陀識。若平等性智相應。通緣三位。七地前緣阿賴耶執藏之義未捨。故緣餘二可知。仍加無垢識。以能緣從所緣分三。所緣亦從能分三。
論。或名無垢識所依止故。述曰。唯無漏依。體性無垢。先名末羅識。或名阿摩羅識。古師立為第九識者。非也。然楞伽經有九種識下會。此無垢識。是智相應識名。轉因第八心體得之。
論。此名唯在至第八識故。述曰。今顯此識唯如來有。無漏善不可熏故。即顯無漏諸法種子。皆是中已熏滿足佛果已去更無熏習。前佛後佛差別故。功能齊故。受熏時功德異故。如佛地論有為無漏皆不受熏。是無漏故。如涅槃等。金剛心菩薩等既有二說。若已起者。時少故不說。
論。如契經說至智相應。述曰。此即如來功德莊嚴經頌也。無垢識鏡智俱。此頌易知故不須釋。界者。性義等如下當解。然此本識差別。下第七識三位別中。自當別對巨細料簡。何故此不說根本識有分識‧窮生死蘊名。攝論第二說。阿賴耶識為性。為性。阿陀那識為性。阿賴耶為性。此末一名薩婆多阿含經中愛‧樂‧欣‧喜之名。彼經不說有識言故。此不說小乘之名。答此等在後證中說故。所以此中略而不論。又前第一解通名心等通故。等中亦等更不須顯。准義令知。然此位總三。謂我愛執藏位等。如前卷說准此名知。
名有多。此論頌中偏說阿賴耶。何不說餘者。
論。阿賴耶名至此中偏說。述曰。雜染執藏過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捨故。以二義故此中偏說。唯說阿羅漢捨。不說異熟識等。此據捨縛。若據異熟識捨時。即阿賴耶同。故以體說異熟識捨。不說依縛異熟捨位。
論。異熟識體至涅槃時捨。述曰。前言識名局。不論捨之位次。阿賴耶名以下。方明眾名捨之位次。將菩提異熟名。無間解脫。將得‧正得二釋。此中皆名將得。然准下說此為二義。一云種有二。護法金剛心異熟識俱生解脫道菩提。與鏡智俱起。如世第一法捨界生性。正捨名捨。菩提未來。故名將得。二云亦種現行時義。金剛心異熟識滅。菩提在當解脫道時。成熟既無別體。其時已異熟識菩提成熟。故為將得。其種異時同前。初師初得名得。得已成就金剛心異熟識俱生解脫道未來。各為將得。爾時異熟識異熟識雖在現在為正捨。如世第一法異生性等。義說成就差別。實無別體。此並護法弟子。種現時二家異說
問何故前明識名次第不同。今者次第與前乃別。答彼約寬狹先寬後狹。此約斷位性相求故。故與前別。二乘無餘時捨。若是菩薩金剛心捨。不行名捨。非斷縛義。
論。無垢識體至無盡時故。述曰。以大乘人不入寂滅故。如決擇分有餘依地。問佛‧及聲聞無餘何別。彼言不別者。彼答依盡真如為論。非謂入寂為同答也。阿賴耶識上已說捨不須重說。
論。心等通故隨義應說。述曰。謂此心愛藏。隨是何乘。金剛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捨。若異熟位亦心者。即二乘涅槃時捨。無漏心者捨時。心言等者。謂所知依執持識等。或心義者。菩薩中。二乘無學實有熏習。無熏習。前有熏習。熏習之種如來亦有。亦得名心。
論。然第八識執受處境。述曰。前來八段義解本頌訖。此下第二總料簡之。此識因果三乘而論。總有二位。有漏位。即十地菩薩二乘無學已前諸位。唯無記性。異熟所攝。雖無學等已諸業。先業招故。舊業勢分亦名異熟。唯與等五數相應。但緣前說執受根身種子‧處境。處謂所。此三門。謂性‧俱‧境。前十門中與不同。此中分別。同者不論。謂自相果相‧及三門次前已說。有言有漏位。即顯前二‧及後一門。其因相一切種‧不可知了‧俱恒轉。通因果故。此不說。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今分別。然相應恐濫因位。故無漏位標舉簡之。欲顯一類無改易故。
論。無漏位唯善性攝。述曰。此唯如來地。非菩薩二乘圓滿功德劣故。四智未得故。此無漏善性如來有異熟法故。非業煩惱所招身故。一切功德圓滿故。不善
論。與一至各五善一。述曰。假‧實通說有一。謂不放逸‧捨‧及不害假有故。若實而論八。不放逸‧捨皆三善根精進少分不害善根分故。謂遍行別境此二各五。并善故二一也。
何故與遍行心所相應也。
論。與一切心恒相應故。述曰。五法一切心恒相應故。無漏亦有。
何故有別境
論。常樂知所觀境故。述曰。欲。無減故。樂境相故。
論。於所觀境恒印持故。述曰。故勝解勝解印持。佛於無疑。恒有印持故。勝解無減
論。於曾受境恒明記故。述曰。由斯有念。謂於曾習境。明記憶故。無減也。
論。世尊不定心故。述曰。故有定。於一切時入定故。散心無減也。
論。於一切法常決擇故。述曰。故言有惠。非少於而說。亦非誤知。恒時決擇故有惠。惠無減也。故五別境亦得相應。若在因位一心一時不緣過‧未。如來不爾。故念‧欲俱。又彼如來。雖起念‧欲追欣前後所有境相。然恒緣彼現世等法。而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
何以有一。
論極淨信等常相應故。述曰。善一數。法爾一切定心必俱。如來既得四證淨故。必等俱。
論。無染污故。述曰。等本六‧及隨煩惱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
何故不與不定相應
論。動故。述曰。惡作睡眠定心必無。唯散心有。尋‧伺二種多發身‧語門。是粗動攝。如來身‧語任運現行恒時湛然。故尋‧伺。此尋‧伺通無漏等不。下不定中自當解釋。然不說佛亦尋伺。問不放逸依他假。如來之智說相應。尋‧伺依思或依惠。如來應亦有。答曰不放逸等止於惡因有。尋‧伺唯因位如來無。問佛惡已除不放逸。佛雖滿應尋‧伺。
答此發身‧語。又非任運。佛已滿。故不須之。惡須深防功德雖滿。須不放逸等。問佛豈不發身‧語等耶。許通無漏於理無防。何故不許。不爾便違十地等說。下自當知。
論。此亦唯與至平等轉故。述曰。亦本識中。唯與捨受相應。恒任運轉故。不作分別故。非有易脫故。不可動搖故。如佛地論不可動搖非如餘智。依何靜慮而起此智。或說通四無色色界六地。遊無漏通此地故。起現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靜慮。此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如集論第七‧雜集四說有說通下六定。無理遮故。色界有遍緣心。非無色故。無色設遍。不能念念遍緣一切。故唯色六地中有。然恒處彼第四定者。以殊勝故。雖下地有。仍唯捨受捨受寂靜無動搖故。不變易故。六三說阿賴耶識捨受俱。於三受位俱不絕。所餘三受當知思惟之所引發非是俱生作意引發現前。彼俱生極微細故分別。此言三受即苦‧樂‧捨。謂餘中者。此佛地中類因捨受。故不得起樂‧喜二受。此乃思惟引發故。有說是第四有。餘地總無。六九說如來功德多依第四。見道。以此准知。此三說中第一解勝。雖色‧無色此智。修彼種增。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不易脫故。無動搖故。設通十地無漏有。於理妨。此唯遊觀。於理無違。此總第二辨相應門。
論。以一切法一切法故。述曰。此辨緣境。緣十八界有為無為。鏡遍緣一切法故。心等自性相應法皆悉能緣。見分亦現自證分影。及相應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卷諸門分別。下第七解轉何界識生鏡智等。上來總以十門分別第八識訖。此隨頌文。若相應法本識者。即十一門。若別隨釋有無量。一一如前別門解釋。總是第一諸門分別釋頌文訖。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