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

沙門基撰
輸入者 吳靜梅
校對者 錢冬霞 陳愛云
   改稿者 王 麗

論。云後導依至不相續故。述曰。即是難陀等長徒之義。文分為三。一辨五識。二辨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復言後。名如前已釋。此師意說。如瑜伽第一五識六業中第四業一剎那別。彼第三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俱生。亦非展轉無間而生。故大乘中。五識一剎那不相續。終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一剎那五識已。從此無間意識生。從此無間。或散亂。或耳識生。餘五識隨一等。故知五識類前後。及與他前後。皆不相續
論。必第六識至為導依。述曰。如前數引。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說眼識隨意識轉。亦是唯以第六意識無間依。第七‧八識於此無力不引此生。非此導。故前五識各唯依六。
論。第六意識至為導依。述曰。或由五識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識無間意識生。故是此證。即明了後生意識。即以自‧及五識。合八識中以前六識導依。
論。第七八識至為導依。述曰。自相續故。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類為依。問曰平等智起等時何非此依。答彼先自生。但由六識令其轉變。非由今引方始令起故非此依。彼力疏遠。此常徒義。
論。義彼說未為究理。述曰。安惠解。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義。破中有三。一總非。二別破。三結。此即第一。撥前全非故言未究。
論。且前五識至可所說。述曰。下別破斤。有其四。一破五識。二破第六。三破末那。四破第八。
五識中。初縱。後奪。此即縱也。前師五識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種識等。謂五識三位。若多分可一念生。一未自在位。二率爾遇境位。三遇非勝境位。上位言通下二處。次一遇言貫下第三。後境之言復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說。除此三位餘應相續
自下奪中即成三奪。先翻未自在位。
論。自在位至寧不相續。述曰。翻第一位。此有二說。不正義者。初地亦得五識故。若正義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無漏殊勝非前位故。然此舉勝故說如來。次致等言意攝餘者。諸大菩薩方始能然。餘不可爾。謂佛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諸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緣於此故名任運。更無疑慮故言決定所未知即求。恒決定緣。此五識身不相續瑜伽第一‧第三等說。若於此不決定五識後起求心。為先未決故。諸佛先決故求。彼論復言前三心無記諸佛善故求。亦應諸佛無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為論者。以於此境今初見故。若皆已見故求。已曾見竟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等流。於一時四義故。然但三。餘人之境所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定故顯五心者。謂自在位即翻第一自在位五可間斷。佛相續
已前總是以事望理難。次當更說。為非初過等流心後亦得相續
論。等流五識相續。述曰。自下乃至大論云故非二識相續生。是翻第二率爾遇境。初出理。次引證。後重成。此意亦自在位。其五識等流者。其五心中既為第三決定。第四染淨第六意識作意引生。如睹佛像。專注一緣未休睹來名未捨頃。意‧眼二識俱並未捨。如何不許相續
此則出理。次引論文。
論。故瑜伽說至應知亦爾。述曰。第三決定無記心後。方第四染淨生。引五識等流起。瑜伽第一五識生時三心可得等。此文可解。如彼論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別章釋。而彼不由自分力者。顯是意識所引生義。其文易了。既引論已。
論。彼意定顯至俱相續轉。述曰。下重成。非五識身一念即滅。可言五識相續生。彼若解言五識定斷。若爾何故言相續轉。遞相續生。非眼識斷已有意識。後復生可言相續
論。既眼識時至互相續生。述曰。論主難云。既眼識無意識。五識斷已後意識生。若爾此是相續生。如何乃言五識相續。如眼識無意識。意識時無五識。更遞生故可互相續。此既不爾。故非二識相續生相續
此第二以理成教難。次第三翻遇非勝境。以教成理難。
論。若盛境至忘天等。述曰。自下三。初標宗。次引證。後理成。此初也。若遇中境。不能逼身奪於心故。可許暫捨五識不續。設許不續。若遇勝境逼身奪心。或雙逼奪身‧心。即五識身亦應相續。境增勝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其如何等。
舉現事者如熱地獄。火盛故。忘天等等憤恚天。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無別處所。但樂‧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諸天不別言處。如毘婆沙第一百九九有二說。一云住妙高層級。二云即三十三天。若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此善‧惡人緣強難捨。故五識身有相續。
一念文。此據率爾‧境平等故。
復次引教成。
論。故瑜伽說至意根。述曰。五二說。文言通故六識。明知互為緣也。
論。若五識前後至無間緣。述曰。下理成也。其文易解。若五識間斷故前後定有意識。彼第三說眼識率爾心後。有意求。此後或散亂。或是耳等識生故。非眼識後許耳識生。以此中言眼識後唯意識。不言五識生故。即五應云若此意識。為彼六識緣。乃至六識。為彼意識緣。以前後定有意故。
論。既不如是有相續義。述曰。結五識也。上來第一五識身不相續五識無間緣。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不以七‧八為導依。有二。
論。五識起時至為導依。述曰。謂瑜伽第三說五識身隨意識轉。及六七‧量論等云五識俱時必有意識。意識能引第二意識生。即以前念意識無間緣。何假五識。若前一念五識。後方意識生。可所說五為緣。既不如是。故知意識不以五識導依。五識勝勢力故。第一破意用五為依。
論。無心睡眠至為導依。述曰。此下第難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為依。五位無心第六識斷。此滅定有無第七如常徒說。此等五位有七‧八二識相續。後無心時第七‧八識第六意識為依。彼先間斷。此恒續故。如在中耳聲等。意雖不同緣。然為耳識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間生故。五位無心。以七‧八識同彼定意。以此斷意同彼耳識故理應爾。
論。若彼用前至彼云何爾。述曰。難前師說。彼滅定等。對法第五。以先滅無間緣。間都心隔故。唯以類為依。不假他七‧八者。五識體雖斷。心隔故。如彼不以意為緣。其五識此既不許然。以先意識無間緣。不以五識為緣。彼滅定第六意識何故即爾。是即意識不假五識。亦是六以七‧八為緣。例同五識意為依。
自下第三六為七依難。彼先七‧八各為緣故。
論。平等性智至為導依。述曰。即顯末那名通無漏。雖即六識末那為第七。非第七。不通淨故。不爾違經。初地初心第七識平等性智。由先世第一法二空觀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六為依。唯於此時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餘時起平等智義亦應爾。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為依難。於中有二。先中識難。
論。鏡智俱至方便引生。述曰。此識唯在金剛心中。此有二說如前已解。此位之前得二智故。故此時第八以六‧七為依。餘時無故。
論。又異熟相應善心。述曰。此第二以中識難。攝論第三說異熟染污意無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薩對法第五。願力者。此要十地大菩薩眾為度有情。若分段‧若變易。亦二智善心為緣第八得起。此說通初地。或說在八地。前說為勝。
論。既爾必應至都未盡理。述曰。既三證。故知第八以六‧七為依。由前八識過證。第三結云彼所說言都無盡理。
論。應說五識至為導依。述曰。以下結正歸宗。五識以前六識皆得為依。自相續故。引生故。得次無間生。大論第三云亦非五識無間生者。此據多分率爾心語。
論。第六意識至為導依。述曰。不假五引。故用前類為導依。五位無心時。或第七‧八為依。例與五依故。
論。第七末那至為導依。述曰。如起大乘無漏心。亦以第六為導依。
論。阿陀那識至由前說故。述曰。第八初起鏡智時。諸異生等初等。以前六‧七為導依皆不理。由彼如前所說理故總結成義。言阿陀那者通無漏故。此中四緣如下廣解。
論。義此說亦不理。述曰。於中有三。初總非前。次申其義。後總結正。即初文也。此護法釋。
所以者何。
論。導依者至無間緣。述曰。下申其義。四。一出體‧義。二破前非。三申理。四釋違難。下即初也。導依者。與四緣無間別。但是導依必是無間緣。無間緣非導依。謂前念心所
導依者謂有緣法。謂有法有緣。即簡色‧不相應無為法等。有所緣力者能引生故。主者。即簡一切心所法等。彼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為依。能作無間緣者。簡異類他識為此識依。或類識後不為前依。或雖是俱時。不得心所依。俱非導故。故言無間緣即唯類。
論。此於後生至非心所等。述曰。前念心王此於後心‧及心所法。能開避彼路引導令生故為此依。此但屬心。非諸心所‧色‧不相應。皆無力故。亦非無為。無前後故。故復言等。此則第一釋依體‧義。
論。若此與彼至為導依。述曰。下破前非。其有兩種。一諸識不俱難。色‧異難。下初難也。說此與彼為此依者。即是要有導力故。一身八識既容許俱起之理。如何自類識為導依。開避彼處引導令生要相有力。他現生不障我路。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與此為依。如薩婆多六識俱起心相障故可互為依。今既俱生導。
論。若許為依至心不並生。述曰。若互為依。互相障故。同小乘異部無並生義。以薩婆多等皆不並生得為緣故。此即第難互相望前有依義。
論。又一身中至等應爾。述曰。以下第色‧異難。中有二。一難異。二釋相違。此初也。八識俱起多少不定。如五一等說。第八識一識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說得互作緣。色法應爾。多少不定。言等者。一者體等。二者用等。體等者前後一法故。如心一。乃至受等亦一。鄰次而無餘心隔故名無間。若許一心心緣。應非是等。如等故。
若彼復言色如心等許是無間緣。
論。便違聖說唯心心所。述曰。心‧心所法四緣定故。如菩薩地第三十因中。云唯心心所無間緣。亦如瑜伽三等。云四緣能生識。攝論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緣定故。故非色無間緣。
彼復難言。何為攝論第三云阿羅漢心唯可容有無間緣。故知色法此緣。
論。然大乘說至應成無用。述曰。下釋相違攝論所說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部師色有無間緣。奪彼因緣。彼八心。以色為因故。即是設許色有無因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及後各一法相似等。今不相似等故。此設縱言有二種義。一者彼部計色有此緣故。此文為證。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非部師唯色法名無間緣。第三卷中約中含種子或及心故說此緣。彼第一卷據彼識‧及種子有色法。言不得無間緣。或第一卷是部計。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為正。此義為正。部本計非必許色為無間緣。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許欲奪因緣。非彼計色為無間。此中即是色‧心前後前為後因。
論。若謂等言至無間緣。述曰。前師復救。前但總說等字未更分別。彼謂不然。不遮多少各一法為等也。但表前念是此心‧心所。後亦此心‧心所。表此同類得為緣者。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無間緣。不相依故。八識相望各各異類。何得為緣。
論。是故八識俱起義故。述曰。文第三申其理。眼識俱起義故。所以前念與後為依。
論。心所此依隨識應說。述曰。其心所法既屬於心。各隨本識以說所依。故隨識說。
自下文第四釋難。於中有五。一諸心相應難。問八識俱時起。異類相望不作緣。異類心所生。應非心所導。
論。雖心心所至不應為例。述曰。受‧想等法異類並生。而互相應相違背。和合似一。故顯揚論‧五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離別施設殊異。定俱生滅。業必同。俱取此境。故隨一導之時。相應心所亦能導。具此五義故。故得心所心所與心。等無間緣。言五義者。一相應。即所依‧時‧事‧處四義等同故。二和合似一。三俱生滅。四事業同。三性必等。五導同。諸識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應例心所異識。
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難。問心‧心所法異類相望互作緣。義既差。為依亦應等。
論。然諸心所主義故。述曰。其心所法導依。於後念所引主義故。依是主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應為緣難。問八識類如前眼識等為後眼識等依何故受等不唯為後受等依。而眼識俱受。與後自俱想等為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門義想望想。望受等耶。為解此難。
論。心心所至此緣便闕。述曰。心唯望心。心所別別望別別心所類為依者。第七‧八識隨其何位。初轉依相應等此緣便闕。有漏未曾有故。為成此有緣故。心望心所得作此緣。
闕何事。
論。則違聖說至皆四緣生。述曰。既違聖教。減三緣故。即與攝論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緣定故言相違也。
自下第四後起他難。問如出五位無心之時。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八為依。
論。無心等位至即前類。述曰。彼位雖斷。而後起時彼導依。唯以已前初入定類為依。如對法五說
論。間斷五識至名無間故。述曰。以第六意為同法故。但類心中為隔故名無間緣。
問何時為依過去無故。
論。彼先滅時至為導依。述曰。曾住現在將滅之時。已能為於今時識為導故。彼設若不去。後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知不假異類之識為導依。
自下第五諸教相違難。問如深密等五識由意引。大論三五識引意生。佛地經莊嚴論。說平等智初起。第八初時攝染污對法悲願等。皆云諸識互相引生。此豈非教異類依文。今何翻解。
論。然聖教中至故不相違。述曰。此前所引皆依殊勝增上緣中。說相引生名無間。非實是此等無間緣故不違彼。
論。瑜伽論說至名意根者。述曰。八五卷四緣分別義。正與此同。如大論第五‧顯揚八去。此心‧心所無間乃至決定生。阿羅漢即非此緣。以不生故。率爾心後定意識生。又五二說又此六識等名意根等。皆諸識相望為緣。何故今時別識不為緣也。
論。言總意別亦不相違。述曰。彼論言總遍於六識。意乃別說六識類。各各相望亦不理。即總意言。若諸識生意取決定識。不取一切。今總言故諸識等。如攝論第一一法未達未遍知意。
論。故類依深契教理。述曰。第三結正。故知八識類為依深契教理。並無違故。
自下第三生下總結。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述曰。因此識依遂廣分別名傍論也。諸所依總說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俱依。及導‧因緣一一皆增二。
上說依遂三種。此頌中言依彼轉者約何依說。
論。此能變識至但顯前二。述曰。除無間緣。此汎說故。
問何故唯說彼初二依。
論。為顯此識緣同故。述曰。此有解。
一云但總聚言不須分別種子不離體故亦為緣。即是正義。二云以二所依所緣故。即是第七緣種等義。不爾因緣依此便非有無間依此理無。第七不緣自前念故。
論。又前二依勝用故。述曰。俱依相近種子親生。又並俱時。故論合說。非無間異時遠故。即是不緣種子等義。
論。或導依易了知故。述曰。以導依易故不說。唯言此依第八本識。餘隱密所以說之。
上來第所依訖。次第三門當解所緣。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以發論端。第二依頌隨別解釋
論。如是已說至所緣云何。述曰。即初文也。
論。謂即緣彼。述曰。下三。初解頌中緣彼之言次顯因果所緣相。三釋妨難。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更別解。此舉頌答。
自下釋頌。
論。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述曰。自下別釋。於中復二。初總解。後別諍。此即初也。所依之彼。彼初能變所緣之彼。彼此第七所依之識。意顯所依即是所緣更非異彼。
何以知者
論。聖說藏識故。述曰。大論‧顯揚‧對法諸論皆同此說。故知此緣自所依
此即解。此下敘諍。四說。初難陀等義。
論。義此意至及相應法。述曰。此顯不緣相等及彼種子。以於三界一類緣故不緣彼境。若緣彼境者。即我所有時無故。若緣彼種者。能緣用。非殊勝不可計我故。又應我所有時斷故。唯緣識體及彼心所
以何為證。
論。論說末那至恒相應故。述曰。緣識體為我。心所為所。由是主故執為我。由所助伴故為我所。何論說我‧我所瑜伽三有心地決擇‧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等皆爾。
論。謂緣彼體至我所。述曰。以理屬教令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緣我時即帶我所行相轉故。
問若緣體為我心所為所。何故論言但緣彼識不言緣所。為答此問。
論。然諸心所無違教失。述曰。謂諸心所不離識故。說識之時亦已說所。如唯識言。無違教失。論言我所。故知緣心所。若本識之境。不定故。不可緣彼立此義也。
論。義彼說至緣等故。述曰。火辨解。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體。我‧我所行相不同。若緣王為我。心所為所。論應別說。說既不別故述妄情。何謂妄情。為解此疑。曾無處言緣等故。即是遍行五法。前說與彼第八俱者。論不言緣。今為七境設屬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驗教甚相乖角。
若爾以何為我所境。
論。應言此意至不違聖說。述曰。許緣彼識見‧及分。相不離見。教有成文。執我‧我所明證。故我境以能變之功。但屬識之見分我所有屬他之用。但屬境。即現色蘊。非彼種子心所既別有體。論復不說別緣。故識之見‧相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分俱一識為體故不違聖說。所以者何。我所明緣不離識故明不緣所。但言緣第八識故不違教。
論。義此說至非識蘊故。述曰。此安惠說。非次前師。所以者何。論言緣彼阿賴耶識。即識蘊攝。許緣彼境者。即通色蘊。然此色蘊識蘊攝。如何言緣識。而亦得攝色。色若是識蘊緣識色。色既非識蘊緣識之言不攝色。
論。應同五識亦緣外故。述曰。五識五塵五識言緣外。末那五塵。亦應緣境。如何可言緣內起我。若緣內色名緣內者。五亦應然。等流境故。
論。如意緣共境故。述曰。意識五塵與五同故。名緣共境。第七五塵。亦如意名緣共境。
論。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述曰。下有色蘊。緣之起我所。若生無色我所
論。厭色生彼不變色故。述曰。若言彼有色所生難云。聖者此色。聖者我所凡夫不變色。我所。又若變為色者。生彼我所。不變為色者。生彼無我所。又極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故知無色界定我所。既爾緣何說起我所
論。應說此意至我所。述曰。此但緣彼現行藏識及種藏識。如次執為及所故論。以種即是至不違聖教。述曰。種子是彼現識功能。非實有物。假有。論言緣識正當二種種子現行皆名識故。於諸論不簡現行種子故。故緣種。即緣識故。不緣餘法。不違聖教。名我所故。明緣彼種。言緣識故。不緣餘法。問彼何故計種無別物。若計別體。即五蘊種子五蘊攝。第七亦五蘊為所故。不可簡別緣此種子非彼種故。說種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義。但本識彼能生五蘊功能種識故。故有失。問何故大論二‧攝論第二。皆言種別有物。此簡遍計所執。彼無體故。非有為故。對彼言有。非如五蘊現行實有物。故不相違。問前三師曰。何故五一‧顯揚第七等。皆云我見不言所。彼文略故。非實所。
論。義前說至非識蘊故。述曰。護法菩薩總非。前說皆不理。非前三師。若緣種者。第七末那緣識蘊。種子識蘊故。若彼救言識蘊攝者。難云能色蘊種是種非色攝。能生識蘊種是種非識收。
若言體能生故。生識之種非色蘊。色蘊不能生。之種是識蘊。難云。識種非餘蘊。望識可因緣。色種非色蘊。望因緣因緣之種可生識。非因之種不生色。
論。論說種子實有故。述曰。即違彼宗。難云說種是實有。言種便成假。言識是實有。是識便非實。識既不然故種非假。
論。假如無非因緣故。述曰。又種是假。望現行法無因緣。非實有故。如無法等。
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師教難。自下獨理責合前三師
論。又此識俱至我我所。述曰。此薩婆多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任運一類無始相似分別起。恒相續生。明無間斷。寧容別執我‧我所。若不相續有間斷時。如第六識可許起別執。此既恒一類而細。寧別起執。八八云。依分別我見句。不依俱生。若別起我所見。即別緣諸蘊我所。如第一緣心所。第二緣分。第三緣種子。皆過失
論。一心中至俱轉義故。述曰。且於事。一念中有斷‧常二境。起二別執俱轉義故。前後可然。此即舉事。如斷‧常者二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別執。如何我‧我所二境。或五蘊多境。而起二別執。非執可然。佛真俗一用義分。彼非是執。不堅著故。
執則不然。堅著境為執故。故此事。人‧法執非別所緣行相不返故得俱有
有說前起我後起所者。
論。亦不應說一味轉故。述曰。非前粗後細。非前勝後劣。非前親後疏等。故言一味。執用相似故。
此緣何法。
論。應知此意至似常一故。述曰。下申正義。但緣見分。非餘分‧種子心所。所以者何。唯識見分無始時來。粗細一類似常似不斷故。似常。簡彼境界。彼等法皆間斷故。種子亦然。或損伏。或時永斷故。此亦遮計餘識為我。似一故。簡心所心所多法故。
何故不緣餘分。夫我者有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餘分自證等用細難知故。
問何故不俱緣一受等為我。亦常一故。為答此問。
論。恒與諸法所依故。述曰。夫我者自在義。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心所不然。不計為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
若唯緣識即唯起我所聖教我所。此何相違
論。此唯執彼至我所言。述曰。乘語勢故論我所言。非實我別起我所執。由前理故。須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
義解
論。或此執彼至義說二言。述曰。執彼第八是我之我。前我五蘊假者。第六所緣。後我第七所計。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但第七所計。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或前是體。後是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說之為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論。若是說至我見故。述曰。此順理教。所以者何。多處唯言我見不言所故。何謂多處。五一云。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揚七初云意根恒與我見我慢相應。彼卷復云。如前所說意根恒與四惑俱。謂薩迦耶見我慢我愛無明相應。薩迦耶言雖攝我所。然不別說故以為證。前三師即以此為證。亦攝我所故。若我見言即不攝所。九顯揚云我見我慢相應。亦無我所故。
論。我我所執不俱起故。述曰。行相及境俱別故不可並生。此事故。善心等可然。彼非執亦不可例。人‧法執境是一故。或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境界不可得也。於四解中第四為上。
論。未轉依位至影像故。述曰。自下第二正因果所緣相。未起對治斷其我執名未轉依。唯緣藏識。即除四人。此應分別初地已去既轉依無漏心。亦緣真如及餘一切法二乘無學等唯緣異熟識佛地經證得平等性故。彼論第五乃三說。此第三評家義。平等者。一諸相增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大慈。五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所說。八世間寂靜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殖無量功德究竟。廣如彼說。知諸有勝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現受用身影像
既許通緣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緣彼第八。
論。此中且說至遍不遍故。述曰。今此論說未轉依時。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無漏名悟。有漏是迷。無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應爾。無漏無我有漏我。無我境遍。不遍故也。
論。如何此緣自所依。述曰。自下第三妨難。問前言緣彼彼所依。如何此緣自所依
論。如後識至此亦何咎。述曰。如第六識緣前無間緣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緣大小二乘既共許。此第七緣第八亦即依之有何過也。此中亦如第六緣第七。隱故局故。此不說。
即是第三解所緣訖。自下第四合解自性行相二法。前論頌中第一行頌第四句思量性相。第四‧第五門。今牒之云。
論。頌言思量自性行相。述曰。此中雙顯體性行相自證見分二法體也。
所以者何。
論。思量至為行相故。述曰。第七末那思量自性故。對法第二‧攝論第一‧六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第八識別是行相。今既言意。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思量佢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論。由斯兼釋至名末那故。述曰。通名心識。非此相關。此性‧相二義。兼解所立所由。能審思量各自所取末那故。
論。未轉依位至無我相故。述曰。初地已前‧二乘有學時。恒審我相有漏末那。初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疑難。恐疑無漏七不名末那故。六三問如世尊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義一名不必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是假故。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有漏
即是第四體‧第五行相門。次下第五段。合解第六‧第七二門。此總問言。此幾所俱。後總答言且與四種。故為文。
論。此相應有幾心所。述曰。此即初問。
論。且與四種煩惱常俱。述曰。下答之文分為二。初解因相應。後辨果相應。辨因相應中分三。解染俱二釋餘俱。三解受俱。就釋染俱中復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辨廢立。釋頌文中又分為三。初解總句。四煩惱常俱。次顯別句。烈四煩惱。後解煩惱字。總舉頌中第五句答。
論。此中俱言顯相應義。述曰。釋頌俱言。顯非餘義。
論。謂從無始煩惱相應。述曰。顯與四種相應位次。行相所由。相應五義第八識處即第三卷說。此初五字且解俱字。及因解四。非一法故。煩惱。後解。
論。其四者何。述曰。下烈別名。釋次句問起烈名。
論。謂我癡我見至是名四種。述曰。舉頌第六‧第七句答。於中有二。初列頌名。後依列別釋。此以無明為本。因先有故先無明。後三果後說餘三。諸論先陳其果。後說其因。以尤重故。
論。我癡者至故名我見。述曰。釋二種名如論可解。
無明相瑜伽第十‧及緣起經對法第一‧第四。顯揚第一解。并諸無明相不共無明等。如下證中說。
論。我慢者至故名我愛。述曰。釋此二名亦如後卷。踞者倚恃。傲者傲憚。其我愛如第十瑜伽對法第一‧第六‧顯揚第一等說我慢我見並如大論五‧五等說
論。并表慢愛至無相應義。述曰。自下第三解并等字。前頌中云并我慢我愛。今解彼并字。謂頌并字。表慢‧愛二法與見俱起。愛與慢俱起。今此通言。云表慢‧有見‧慢俱。意遮薩婆多無相應義。彼不許相應。各自力起。大乘相應。如下當解。
論。此四常起至恒成雜染。述曰。自下卻解煩惱之名。因先列名及出體已方釋煩惱。此文勢也。今解煩字。擾者亂。濁者渾。此四常起擾濁內心。非所餘六識中惑。擾濁他人等故。不善。今內緣故令外六轉識恒成雜染雜染之言通三性有漏
論。有情此至故名煩惱。述曰。有情此四煩惱故。恒執我等生死淪迴。此中淪字。謂淪沒也。迴者轉也。如車輪迴有休息淪沒生死不能出離道等。此解煩惱字。故名煩惱。惱亂行者。煩藉身心故。
論。彼有種此何唯四。述曰。自下第二廢立門也。於中有二。初廢立根本類。後自釋妨。根本煩惱有十。此中何故四耶。
論。我見故至有二惠故。述曰。無餘見其文可解。行相別故。
論。如何此識要我見。述曰。此外人問。於五見中。何不起餘見要起我見也。
論。二取邪見修所斷故。述曰。此中三見俱分別起。唯見所斷瑜伽八‧對法等皆是說。此俱煩惱俱生修道所斷。故不相應。何以知者。如下引文金剛喻定方能斷故。對法第四云。任運起者修道斷故。
論。我所邊見至要我見。述曰。我所邊見。依我見後生。此識相應不依彼起。任運緣內相續而生。不假他後起故。不起我所邊見也。其我所見所攝。此非我見。我見局故。薩迦耶見攝。以名通故。若爾何故不與我所邊見二種相續生
以恒內執有間斷。不容餘見互相續起故論說言恒內執我。又前二見通緣外。此唯恒內執我故要我見。而餘四見非此相應
何故不起疑等。
論。由審決至煩惱唯四。述曰。此中見能審決故。疑行猶豫故不相應對法等云。疑都無所有。以此愛‧見順著我故。無憎背瞋故。此俱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無明等中迷事‧理者。迷理相應不共分別者如下說。四種愛以為集諦。此何愛攝。七慢分別。如別章抄。
論。慢愛三如何俱起。述曰。自下第二釋自妨難。外小乘諸異計問。二法如何俱起。以此各許自力生故。
論。行相無違俱起何失。述曰。此論主答。以行相同。對法第六‧五八等許相應故。
論。瑜伽論說至寧不相違。述曰。外人復曰。五五說貪令下。慢令心舉。寧云行相互不相違
論。分別俱生無乖返。述曰。此論主答。一分俱生二種別故。謂五五說分別。五八說俱生分別者唯見斷。又未必唯見斷。即修道中強分別不相續者。亦是類故。分別起故。煩惱增猛貪下慢舉故二相違俱生起微細相續。故得相應。二境‧內境二義別故。若緣多分見斷。亦通修斷貪染愛心必下之。此通見修。若於彼慢即不卑下故。設卑慢亦不許與相應故。若緣內身為境。以愛故不卑下。緣之起慢以高故得二相應。五五約外。五八等約內。三所陵‧所恃二境別故。謂若陵彼起慢之時必不起愛。故二相違自恃起愛心必高舉。或陵他故。故得相應。並通見修斷。四由粗‧細二行相殊。粗猛利者不相應。二粗行相相違返故。若細者可相應。此二行相不相違故。通見‧修斷四義別。五更加之。或隨轉理門不相應真實理門相應故。彼此二文不相違返。或復多分不相應。據實說之亦得相應。然凡簡略先在遍行煩惱便言先問根本根本既訖更問所餘。
自下第二段第七餘所相應門。於中有二。初問。後答。
論。此意心所四耶。述曰。此即外人乘前起問。所以者何。此意中恒時染污。欲明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數諸識有。別境等法或隨有無。故在後門。
論。不爾及餘等俱故。述曰。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廣分別。此即初也。不爾故三字釋者加也。非四故言不爾。頌有餘字遂有諍生。下有解餘字。即為二文。一謂四惑之餘。即次第解是。二謂等之餘。即下四師解是。
論。義此意至定相應故。述曰。第一文勢有二。初釋本頌。後釋無餘心所所以。釋本頌中。初以二義解餘。後釋及字。此識總與九心所俱。前四及四之餘五法遍行定相應故。五五說。諸識生與幾遍行心所俱起。答五。即作意等。瑜伽第三云通一切性‧處‧時一切耶等。故證此文言遍諸識。此則解。餘字四惑之餘也。
次第解。
論。前說等至故置餘言。述曰。此第解。餘恐謂此中五法。亦同於前異熟識俱者。亦是無記性攝。顯此俱五性於彼相應五性故置餘言。問若爾何故次後復說是覆性。答言餘者為異前性。不知何性。復言分別體。為簡彼前性故置餘言。
問餘字既然。及字何用。
論。及是集義至恒相應故。述曰。及是相違義。顯諸心所體各不同。又及者等義。舉四煩惱等餘等。然今此師但以合集而釋及言。前四煩惱後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識相應。顯非一法與此相應故。合集九與此俱也。故置及言令知有九。
上來第一釋本頌訖。次釋無餘心所相應。為欲了知更須發問。
論。此意何故無餘心所。述曰。此外人問。遍行許有。其別境等何義故無。
一一應答。初答別境。次答善所。次答隨惑。後答不定
論。謂欲希望至故欲。述曰。欲緣從來未合事故。此恒緣合境常是我故。若憶過‧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五說於所愛事欲生故。若爾諸佛欲。無未合事故。今說非言未遂合。非說於有未合事。故不相違。下諸心所皆准此釋。又欲但樂事轉。所樂之事名末遂合。故此無欲。文與前別。與第八識所簡乃同。
論。勝解印持至故勝解。述曰。勝解但能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恒決定計我非餘。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勝解。此約因位。非行相。五五說於今決定勝解生故。
論。念唯記憶至故有念。述曰。念能憶昔曾所習事。曾於現在習者已滅今起追憶。非我已滅今生追憶。境恒有故。五五說串習事念方生故。
論。定唯繫心至故有定。述曰。定唯別作意繫心一境。由加行心趣一境。唯本質一法不作別緣前後念解。亦非常解。此識任運不深求專緣一法剎那別緣故無定也。五五說於所觀事其定方生。任運緣者此定。既爾如來便無定。任運緣故。此難不然。如來識等深所緣。非如七‧八任運粗淺隨業等境。又佛識等因定類生。設令能緣其必有定。非七‧八識有定。種類引生專緣一境不定也。又佛專心。此散漫故。
論。惠即我見故不別說。述曰。惠與我見非二並故。五五說。見世俗有。即惠分故。餘別有性。問惠緣觀察事。此識言惠俱。定緣觀察事。此俱應有定。答任運亦推度。此識說惠俱。深專一境生。此俱故無定。問二緣觀察事任運生。任運既無定。應不緣觀察。答定境加行必惠緣。定緣觀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識俱有定。雖同緣觀察。而惠寬定狹。故此無定。
論。善是淨故非此識俱。述曰。第二簡善。其善一體非染故非與此俱。此俱唯染故。
自下第三何故無隨惑根本前已說。
論。隨煩惱生至無隨煩惱。述曰。煩惱分位前後差別建立隨惑隨惑根本無別體故不得並生。或無慚無愧不信懈怠。論雖說實。然是根本轉變分位所造觸。非如長形色等。雖說有體。自不能與他根本俱。隨根本後起。又且如瞋。輕微者名瞋。餘名忿等。如長等即於彼假。故忿等十。不與根本俱生。此識恒與四根本俱。前後無始一類分位差別故。此俱無隨惑。此師意說。隨惑皆離根本無體。故對法云忿等皆假。此識一向隨惑俱。言餘染心說俱義者。約第六識五識說。非謂此識。分位別故。三文別者約別義說。通不善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能起
不定四中
論。惡作追悔至故惡作。述曰。其文可解。
論。睡眠必依至故彼非有。述曰。睡眠起必依身‧心沈重惛昧。此是內緣。外緣力即是等。或涼風等。有時暫起。如對法第一末說。即是間斷相續義。惡作雖亦然。而約義別說。此第七識所藉緣少。一類無始簡別不假內緣而起。又言內執不假緣而起。簡別緣。此緣故無睡眠也。
論。尋伺俱依至故非彼俱。述曰。尋‧伺二法外門。緣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語門轉故。尋則淺推。伺則深度。尋則粗發言。伺則細發語。此識唯內門。緣內我生故。一類執我。無淺深推度粗細言故。不與彼俱故此識俱有九法。或此師之意。其隨煩惱不遍根本特越常倫。且如惛沈等五。染心即非染心有誠說。遂言說六識中遍。遍行說通諸識。七‧八無。解云不然。遍行遍七‧八。諸論說七‧八。五染遍染心。何處言遍七。若爾五染言遍。染六識中皆有。六識根本。應知五亦無。汝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說之為遍。故知後說於義為勝。只如五遍染心此不成染。六染文。無五中惛沈等。何妨論言五遍染七識中無。即是六識中。除根本一切染此五皆有。無則不成染。若互有無。如下解。若作此釋前解為勝。
論。義彼說至顯隨煩惱。述曰。下第二師重釋餘字。初總解。後別諍。此即總釋。頌中餘字義實不然。何以知者。頌說此五覆攝故。即知餘字不簡前性。若言餘字簡前性者。此言覆明體。明體時足簡前故。何須別簡。此破前師第解也。汝第一解言即四之餘謂等五。若頌但言及等俱。誰不知等是四之餘。更說餘字。故知但是等餘也。若不爾者闕此意俱隨煩惱故。何以知者。返覆徵難理無逃處。故知餘字目隨煩惱。何以此。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定顯隨煩惱
自下別四師說。今此第一諸師共同。下有別者一一廣解。第一因釋諸論相違。就此解餘是等餘中。總四說
論。此中有義至染心相應。述曰。有二。初汎出遍染隨。後解此識俱。初中有四。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此即初也。
論。如集論說至恒共相應。述曰。此引證也。五隨遍與諸染心俱。何以知者對法第六說。謂惛沈掉舉乃至共相應。是集論第三卷文。
論。若離無堪任性等至無是處故。述曰。下立理也。是雜集論文與此同也。謂離惛沈等則不成染。惛沈是無堪任。等取餘四。何以知者對法第一惛沈者無堪任為性。掉舉者不寂靜為性。不信不忍等為性。懈怠策勵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為性故也。若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故。
論。煩惱起時至必彼五。述曰。煩惱起位心稱染污。故染心彼五。
  有何所以。
論。煩惱起至懈怠放逸故。述曰。諸煩惱起必由無堪任。即惛沈也。囂動是掉舉。餘三可知。無起煩惱無無堪任性。及非囂動者故。問如定變化障硬澀無堪任。即通三性法。善中豈有惛沈性耶。答由第七有故。餘成無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沈故。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爾即非染心故。
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體實有。或是假有。或通諸惑一分。或是愚癡分。此中掉舉既是貪分。如何瞋有。而言通染心。此師解云。
論。掉舉雖遍至但說貪分。述曰。下會違也。有二段文。初會掉貪分。後會六‧遍。此等初也。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掉舉自性。而貪起位即掉舉增。多順貪故。而實有體故遍染心。五三說是假有者必無別體。是實有有別體。世俗有者或別有體或別無體。如下解此世俗有。故是實有。此中所辨實有體等。或文外意。諸多約依貪上立故言貪分。世俗有剋實出體即別有也。
為會此文遍染心起。舉如何等。
論。如眠與悔至但說為癡分。述曰。其惡作者此中名悔。雖遍三性實有。而於癡起位相增。但說此二以為癡分。若眠‧悔無體。是愚癡分。即善‧無記心此應非有。不爾愚癡應通善心有。五五云。惡作睡眠世俗有。是愚癡分。對法論等言遍三性。故別有體。不可在善‧無記之中即言有體染污之中即言無體。而彼但言尋‧伺假故。今例掉舉不同。
問若以此五文為正者。何故瑜伽五說六法遍染。五八說染心
論。雖餘處說至一切染心。述曰。下會六‧遍。諸論雖爾。而彼二文俱依別義說之為遍。非實遍也。
六依何義。
論。謂十至相顯說六。述曰。種。不取別境染分為體。妄念散亂不正知三是癡分故。說二即取別境染分說。此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十者。簡欲‧勝解二法不定四。瑜伽四說隨煩惱。今約說故簡別之。隨煩惱者。簡去於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隨。不說根本為遍故。解通粗細者。顯此行相通粗細位。簡前忿等十法彼解唯粗故。無記不善者。顯通二性。簡無慚無愧二法。彼亦通粗細解。然唯不善。通障定惠相粗者顯此六法障定及惠俱相顯簡惛沈掉舉二法
對法第一惛沈毘缽舍那掉舉奢摩他瑜伽等說惛沈障定。掉舉障惠。別障定‧惠。非俱通障。對法論中說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說彼行相相順障說惛沈障定。掉舉亦爾。翻此應知。然一文行相相翻相順。說惛‧掉二法粗相通障定之與惠。故以通障定‧惠相顯簡惛‧掉二然約其體細得通障。今說行相相順相翻俱粗障。彼即不爾。其不信懈怠放逸惡念散亂‧惡惠。於染位中遍此三義。故言遍也。解通粗細。二通二性。三通障定‧惠。隨惑之言。雖復簡他。非所遍義。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
隨惑者。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取五別境染分為隨。成二。已知說六。遍者何。
論。二至非互相違。述曰。解遍文。二者。邪欲‧勝解明攝在中。亦簡不定。隨。簡根本。解通粗細。簡忿等十。
二性簡別無慚無愧二義言遍。說十。非所餘法。二等雖簡他法非所遍義。故論三文亦無違理。
論。然此意俱至并別境惠。述曰。下解此識俱中。初顯有。後辨無。此顯有也。此有五。前九‧五隨‧別境中惠。以是見故得成五。
問豈二惠得俱也。
論。我見雖是至故開為二。述曰。我見即是別境所攝。五十一心所中義別說為二。一惠是別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見染污。通九地等故。既有寬狹別不同。故開為二。不以見即惠體故別說見。今亦不以惠即見故別說惠也。
論。何緣此意無餘心所。述曰。下顯無也。雖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俱起。不知何無餘心所
論。謂忿等十至故非彼俱。述曰。且從染答。前根本無餘六者。五師皆同下不別說。又上已根本。諸師同故。此論師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勝解。且隨。忿等初十皆解唯粗。此識審細故無彼十。
論。無慚無愧至非彼相應。述曰。彼唯不善。此覆故。
論。散亂至故彼非有。述曰。散亂若別有體無體。令心馳流上轉緣外方起。此緣內審故散亂。此師意存別有體也。下論說言若別境為體者。是假不遍。餘者遍。然今此師設別有體。以緣外起或間斷故。不遍一切染。此識中無。一恒故。二內執故。三一類境生故。不外馳流故散亂
論。不正知者至故非彼俱。述曰。此數設是別境惠分。或是癡分。多起外門身‧語‧意業。緣外染污三種業越軌則。三界皆然。並越善故名違軌則。彼緣外生。此唯緣內故彼無也。亦非是遍。緣無故。且如隨煩惱中忿等四如文無。別境五法。及隨惑忘念‧邪欲‧勝解三。何故此不說。隨三亦非遍欲也。答隨中三即是別境之中三分。故此不說。
論。無餘分所義如前說。述曰。此例與上第一師同。若遠例於上。第八識同故不別說。根本四惑如前共說。然忘念一縱是癡分。以其行相別境中念分無別故不說有。不正知設惠分。亦是癡分。散亂別體者。與定惠行相別。恐謂亦俱故今別說。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強。既許有惠。恐亦許有故為簡之。忘念‧邪欲‧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數。別境少分故此不說。
論。應說染心相應。述曰。文亦有二。初出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四。並准於前。此標宗也。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
何以知者
論。瑜伽論說至皆相應故。述曰。下引證也。五五說不信等至相應故。名有六也。此師意說。一切染心此之六種皆相應故。
不信懈怠放逸三種行相不違。如前師說實遍染心忘念等三前來未解故今應釋。
論。忘念散亂至起諸煩惱。述曰。下立理也。忘念散亂‧惡惠三法無心必不能起煩惱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惠是癡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
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論。要緣曾受至諸煩惱故。述曰。起諸煩惱者。要緣先時曾受之境諸已得者。或雖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擇故。起染污心。如緣滅道邪見等。或聞未來有殊勝樂天上等。皆先聞名。而起邪見等故。無始曾得之境界也。或撥無滅諦等。撥先曾所聞之境種類名故。非撥彼體親不證故。但親撥無彼類名故。如他界緣惑。皆緣名心相。故染心此二。問曰染心皆有惠。五識執。以有惠故。答曰五識無深推求故。雖不正知。無五見我見執也。法我人我我見故。又此癡分。故遍染心
又緣於內如何起散亂。誰謂不起。如何名散亂
論。煩惱起時至起散亂故。述曰。煩惱起時。心必馳流於境縱蕩。非如位。此何為也。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方流蕩也。諸論解散亂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蕩之義。與此理同。故此三法遍諸染心。無此三而成染者。
何故無惛沈掉舉二法
論。惛沈掉舉至皆能遍起。述曰。下會違也。釋無惛沈掉舉所以。行相相違一。非諸染心皆能遍起。掉舉外相高生。惛沈內相下起。
若爾何故對法等說五為遍也。
論。論說五法至通二性故。述曰。彼論言遍遍於四義。
一者通粗細。簡忿等十。唯粗事故。二者唯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精進惛沈輕安掉舉返捨。放逸不放逸來。即簡散亂從定數來。設別有體。所障之定通三性故。不唯違善。忘念‧惡惠‧邪欲勝解。隨彼所翻理亦應然。並翻別境之數來故。
三者純隨煩惱者。簡根本惑不定四。彼亦通名隨煩惱故。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非純隨。故今簡也。四通二性者。簡無慚愧。由斯四義故。對法說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
何義說十。
論。說遍言義如前說。述曰。如初家說。遍二義故。
論。然此意俱至及加惛沈。述曰。下此識俱申正義也。初顯有。後辨無。此相應法心所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并別境中念‧定‧惠三。及加惛沈
論。此別說念准前惠釋。述曰。此別說念。如次前師說惠所以。即我見故。此中忘念即念數故。此不正知亦即惠故。義說為二。邪簡擇為惡惠。執我故名我見。或是癡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說之為二。能發惡業者。是第六識五識中語。非約第七。故此識俱有不正知。如前惠說更不問之。
論。并有定者至曾不捨故。述曰。何有定。專注一類所執我不暫捨故。如於志念緣曾受境。此緣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師。彼無念故。緣新新現境故亦無定。此中有之所存別故。
論。加惛沈至心惛沈故。述曰。無明重故。內迷執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論。無掉舉者此相違故。述曰。下顯無也。此與惛沈性相違故。不可雙起。
  論。無餘心所上應知。述曰。無別境欲‧及勝解二。及染污中邪欲勝解‧忿等前二。并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師說。互有無者此略說之。餘上說。應可知也。
論。義復說至染心相應。述曰。此第三師。說有遍。文段准前。此標宗也。
論。瑜伽論說至三界繫故。述曰。下引證也。五八卷。說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即同初師。有忘念‧惡惠‧散亂三種同第二說。加欲‧勝解故偏簡也。
論。無邪欲至起諸煩惱。述曰。下立理也。無邪欲勝解。必不起煩惱。此即總言染心有也。
有何所以。
論。於所受境至諸煩惱故。述曰。不問何有為無為法順己者要樂合故。法違己者要樂離故。先或起貪。後或起恚。若是不不憎之境。有處中欲。即是不合之離之欲。此中所攝。又未有於不樂合‧離起煩惱者。邪見緣滅亦是離欲。戒取等即是合欲。若於境界不樂合‧離。及不印持。即煩惱煩惱時可無邪欲‧及勝解二種遍行故。故染污心要欲。於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無染心起不印持者。既要欲樂印持故方起等。是故此二染心非無。即證十有餘如前說。
問如疑諦理等豈有印持耶。
論。諸疑理者至亦勝解。述曰。下會違也。諸疑理者。此念之時於等事必無猶豫。即一心緣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有獨緣理不於事印故。如薩婆多遍行中。勝解心如何俱耶理證。彼說是遍行故。今者大乘於事生疑。此念決定除此疑事。不於餘境生決印故。勝解之數非遍行攝。於理煩惱。於事中必印持。謂此苦事生其印可。苦有無方生疑故。故疑相應勝解。問印是定。疑不定相違俱起。見是決。疑不決。相返得俱生。答疑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見行俱增。相違並起。問事決理猶豫。疑‧解俱生。事決不生疑。所緣應不一。如何得說所緣。答據二行相增。事決無疑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
問若於理疑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所印。此疑相應便無解。解之不遍染也。
論。於所緣事至如疑人杌。述曰。若於事中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煩惱。如疑於杌為人‧非人。是異熟生無記攝。非染污心。若是染心必有邪欲。故此心中無勝解勝解非是遍行法故。問耽染名貪理事俱貪。猶豫名疑。理事俱疑。答此不然。疑行猛利於事名疑。行相通境該理事。問於理生猶豫。事中即決定。於事生猶豫。現中決定耶。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問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答事可現知。理難曉若於理疑。事必印。非迷於事理可知故。迷事時理不印。如人時必迷法。有述人。不可以人必迷法。便令迷法定人。瑜伽八等。說疑於五事。謂世等者。此約事於理疑。非但迷世。緣他事時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事。若此迷時。一心於現事必生印可故。
問欲‧解遍染心。論文何不說。
論。餘不說至非粗顯故。述曰。餘論不說此二遍者。此二體雖遍染心。若緣非愛事。情則不欲此事。疑於理不印於理。於此二境。欲‧及勝解相非粗故。體細是有。相非顯著。不者約粗顯。論體實是有。顯此二時無欲不說為遍。此據有體所以言遍。
論。餘互有無義如前說。述曰。五中無餘忘念等三。說六之家會其五也。說六之中無沈‧掉二。五家會六說也。餘互有無故如前說。
論。此意心所至准前理釋。述曰。下解識俱。初顯有也。有四。謂前九法。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五三心所各各別說。故攝惠等。
論。無餘心所上應知。述曰。下辨無也。說此相應無善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忿諸隨。上准說。
論。義前說皆未盡理。述曰。護法菩薩為第四說。於中有三。初總非。次申理。後總結。此初也。
論。且疑世至欲勝解相。述曰。下申理。
申理中有二。初顯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二。初破前。後顯遍。此破前說。且難第三遍家云。汝言於理生疑必帶事印。如五等說。疑由五相。謂於世‧作用因果‧諸諦‧寶懷猶豫。即於事生疑亦是煩惱。汝何故言於事疑非煩惱。既於事疑惑者。如何欲‧勝解二數。若謂彼言於世疑。必於現在而生印可未來世中而生希望。為無或有故。於現在為罪為差別故。於疑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於現印勝解者。難言疑未來為無。此應我見我見是推求。疑推求時無我見印持決定。疑時勝解。又於世等疑。一心勝解。疑杌為人時。此心應有解。若爾許者應是遍行。若此心相違故無者。彼疑理心如何有。亦相違故。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皆應難之。二云然於去‧來若事‧若理生猶豫者。現在但緣去‧來。於何生印。於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不遍染心。此亦去‧來理‧事雙疑。前解但緣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見道斷。不可難言緣事起故非見道斷。行相迷理緣事故。如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淺非是煩惱
此破第三師遍義。若爾何故說十俱耶。如初師解。
論。煩惱起位至無堪任性。述曰。次破第二六遍師義。起煩惱惛沈。此染污心應不定有無堪任性。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有無堪任性於善者。有惛沈故。對法等云惛沈性者無堪任性。又云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是故惛沈定遍染起。故起掉時既是染心惛沈有。
論。掉舉無至非染污位。述曰。又染心掉舉無囂動。囂動者擾惱義囂謂諠囂舉也。動謂摻動掉也。染心既是囂動。明知掉舉無囂動便非染心。無囂動故。如善‧無記心。故此掉舉必遍染心。便如等非染污言。或通難前無惛沈因。即二法中各有兩難。無勘任無囂動。二非染污位。然此與惛沈二粗行相不可並增。若一粗時其一行細。體皆具有。此難第二師唯六無沈‧掉。
論。若染心中至煩惱現前。述曰。次難初師唯許五俱。若染心散亂者。應非流蕩如善心等。既流蕩由散亂故。此三體。一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薩婆多諸法師皆作此說。今此文。
無別體性。非彼定數。此復二說。一是愚癡分。無明為體。二云貪‧瞋‧癡分。對法等同。五五云忘念散亂‧惡惠是癡分等。故遍染心生。三別有體性。第六卷說故。念‧定二法別境為體。故亦無別體。或是癡分。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煩惱。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正念等。故汝所言此二。染心應是善性無記心。許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師。此三故。
論。故染污不正知。述曰。下顯遍隨。染心有八隨惑俱。加第一師三。加第二師二。彼無惛‧掉故。除第三師二。
論。忘念不正知至由前說故。述曰。為簡別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別境念‧惠為性。不遍染心。論又言遍者。無明分說。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破彼念數。且如邪見撥無滅諦此豈曾受。彼若言是先聞名故方撥無者。豈撥名耶。今邪是撥體。體未曾受故。非諸染心皆有簡擇。簡前師說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以無明為體。可遍染心。其五遍中亦可。約此別境為體者。以不遍故不說有之。六中但約無明為體。遍故說也。問曰此中所說何假何實。如後解。問如起邪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不正知耶。餘忘念等為問亦爾。答曰不然。說有惠分時。不無明分。無惠分時。說有無分。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餘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四法立。不約等別。說二相應故。
論。然此意俱至并別境惠。述曰。下顯識俱。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別境惠。即我見故如初師釋忘念等法非別境為性。故不取別境數。
論。無餘心所至不違教理。述曰。無別境四。及善一‧根本六種‧忿等二‧并不定四‧邪欲解二。及論三文不所以。如前諸師綺互而說。依此褒貶。雖無論定許八遍。今以諸論下雜有致此推究。第三總結如是不違教理

論第五卷

論。此染污意相應。述曰。解此因位心所文別三。上第一解染俱。第二顯餘俱。此下第三解五受俱。頌中以同初能變故所以不說。今說異。是故說之。
中有二。初問。後答。此初問也。此下諸說非必別師。頗設異計後申正義。
論。義此俱至生喜愛故。述曰。我既欣行。故唯俱。
論。不然至違聖言故。述曰。應許喜受通於三界九地繫故。此破前師。以此一類而轉故此應通。違聖言故者。違瑜伽二說。初定出憂。第苦。第三定出喜。第四定出樂。於無相中出捨根乃至廣說。若許喜‧樂通在有頂。應許憂‧三界有。
論。應說此意至善業果故。述曰。許此與四相應。唯除苦根五識故。餘文可解。此師意說。第七所緣阿賴耶識引業果。隨在彼善‧惡地。此第七識即與彼地能引果業之增上相應。緣彼果為境界故。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業。隨是何緣彼地果故。隨彼增上與彼受俱。欲界捨受之果。此識捨受相應。而業劣故此不說俱。如苦‧樂受。唯在五識引業俱。故今不說。初定樂怡悅五根。義別說故亦不說之。准可知也。
論。義彼說至不相應故。述曰。第三師言。第二師說亦不理。此無始任運故恒。二由一類故無變。故唯捨受。非是捨受可名變異。有易脫故。瑜伽三證俱生捨受第八識俱。非可起餘憂‧等受。亦證此義。然樂‧憂等皆思惟引發。此識任運。如何不起捨。
論。又此末那捨受。述曰。謂此本頌說此末那。與第八識異者。皆別說之。此若與彼四相應。頌應別說。如緣等。既本頌中略不別說此與受俱。故知同彼捨受。問異熟一切種等既不同。何故此識而不別說。答彼是第八自相別義。此中亦解識之自性。又言染污顯即異彼。故不別說。等五同。何故今說。何不須說多少異故謂加愛等。恒轉如流何故不說。此三位捨。即顯非恒如流轉故。又如樞要解。又此若與四相應。則金剛心頓斷過。由前位中少分斷故。問若爾如欲界不伏之修惑。與此何別。答彼前前地已永離故。此合於後方永離故。
論。未轉依位至平等轉故。述曰。自下第二顯因果相應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諸師所說多少。此第七識轉依位。與一心俱生。如第八識轉依位說。亦如彼唯捨受俱。任運而轉曾不易脫。不分別生。六識可然。雖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不行時。據此義故亦名無動搖。故唯捨受。又復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大悲等。佛位多勝。功德相應第四禪故唯捨受。又設下地平等智。不變異故。如在因位捨受俱。若在十地第六識所引何地乃至有頂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入滅定時彼有故。不可定說下地第七為有頂依。雖通諸地皆唯捨受。此義應思。不可以因數難。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唯捨受俱。諸善心所法爾作用一心俱起
次下第六依其本頌以釋性俱。
論。末那心所何性所攝。述曰。此為問起。此識及心所何性所攝。
下答有二。初依頌答因位。後總解位。
論。無記所攝非餘。述曰。此舉頌答。
論。此相應至故名無記。述曰。今以相應是染。性非染故。初覆名。如第八識中解。梵云昵佛栗多。此云覆。言隱沒不善言故。餘文可知。
論。二界至亦無記攝。述曰。上界定力惑成覆。問上界煩惱定力故可名有覆。此識何為無記。此識相應煩惱等雖無定力。以所依識行微細故。任運轉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無記攝。非如見道欲界一切分別生惑。及修道粗能發惡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細攝論二本皆第一說。此中兩解。一云前問及頌答。總問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染。舉相應染以顯心體。以心體細顯此俱惑是覆性。俱染障聖。唯惑覆。不自覆。但依相應亦障道故名有覆。二云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問顯皆唯同答心所不問未那。以俱染法說為不共無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問心所以顯心王覆攝。
論。若已轉依善性。述曰。上依本頌解覆。今顯善性。以順理故。以寂靜故。
次第七段第九繫別門。於中有二。初辨染。次淨。染中有二。初問。次答。
論。末那心所何地繫那。述曰。此為問已。
論。隨彼所生彼地所繫。述曰。答中有二。此舉頌答。後釋頌答。此初也。
論。謂生欲界至應知亦然。述曰。下釋頌答中有二。初且總解。後別顯之。此初也。乃至有頂九地皆然。彼地繫。若第八識生彼欲界乃至有頂。現染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餘地亦爾。與六三等同。然顯揚九約界為論。無地分別
何以爾者。
論。任運恒緣至非他地故。述曰。此識恒執自地藏識為內我故。我見唯緣自地而起。不見世間俱生別緣他地法為我等故。對法第六他界緣云。不見世間緣他地法計為我故。我見隨境自地所繫。他地諸法非我境故。此依俱生別緣我見行相說。此故知。第七不本識種子種子許通他地法故。亦不等。等亦通故。第八異熟心。通緣他地。不作他解。第七我解故。不緣他地。若爾命終心緣何以為我。緣未來即是緣自地。所處故。此別緣我。故唯自地。若總緣我。許之緣他。如下解。即是正義第七唯緣第八識家。
此上文總。已下別解。
論。起彼地至名彼所繫。述曰。起彼地藏現行。除於種子。乃生彼地。為簡種子。故論說言異熟藏識染污第七末那。緣彼執我。繫屬第八名彼所繫。八非能繫。七非所繫。相從名繫。不可難以相應所緣二縛名繫。相從相屬是此繫義。第八是所屬。第七為能屬。即是以彼所緣為所屬。第七屬彼也。如王為所屬。臣等為能屬。隨王繫國。
論。或為彼地至名彼所繫。述曰。此第解。此識俱惑。隨處是何地此地攝。此第七意。為自俱時四惑所繫名彼所繫。識是所繫。煩惱能繫也。何所生。為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繫縛。名彼所繫。又解此文三釋。一云謂生欲界乃至應知亦爾以來。此中意說。若生欲界現行末那。其相應心所。隨彼心王欲界繫。繫是屬義。如臣屬王。任運恒緣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以能緣心屬彼所緣之地所繫相從名繫。如牛屬捨。任運恒緣至非他地故以來。釋能緣心所緣義。下方正解。先顯所由。後解屬故。或為彼地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心王屬彼。隨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所繫。以王屬臣屬相應縛。雖此義前解為勝。
論。若已轉依即非所繫。述曰。此在初地已去已轉依位。非所繫。是無漏故。前所繫言亦通法執。是彼類故。
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門起滅分位
論。此染污意至或暫斷耶。述曰。於中初問。後答。因欲舉頌故先徵起。
論。阿羅漢滅定出世道有。述曰。此下隨答。文中有二。一正解本文伏斷分位。二傍乘義解行分位。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廣諍答。初中有二。初舉頌。後別釋。此即初也。即與對法二等同。六三中有二位。無學。二有學無滅定者非是相違。彼滅定二位中起故亦攝盡。又彼說世道伏與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舉滅定滅定非道故。亦非有學。非無學故。又彼唯依人故說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說三位。
者。有永暫義。如下解。
論。阿羅漢者至故有。述曰。別釋之中復分為二。初總解。後別釋。此等即初。總攝三乘無學果位。如第八識斷捨之中。引對法等文。然第八識唯從煩惱以立藏名。今名染污亦通法執。約體說。此不退菩薩即是出世道所攝故。法執在故。能染菩薩。暫捨門攝。非永捨攝。在無學捨。隨其所應有二種染。一染三乘。即謂人執。在無學不行。二謂法執。不染二乘。但染菩薩如來捨。此中通說故言染意現種永滅。非唯人執。問人執二乘。所執藏二乘可名捨。法執菩薩。所執藏菩薩不捨。答煩惱障粗。藏名從立。法執既細。菩薩不從得名。又煩惱三乘。所執藏名捨。法執菩薩。不從立藏名。設能執不名藏識。問通染三乘所執可共名藏。但染菩薩所執獨為藏。應設劬勞。答藏名據縛唯在煩惱。染體據障亦通法執
論。學位滅定至故有。述曰。隨其所應。三乘學位滅定出世道中暫伏滅者。即隨何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頓悟二乘菩薩空。唯伏人染。頓漸二悟菩薩法空亦伏法染。
論。謂染污意至違我執故。述曰。上總解頌阿羅漢道‧滅定不行。下別三。
中有二。初解滅定不行。後無學。初中有三。先解不行之位。此有漏道不能伏。六三說同。彼論云。何以故已離欲猶行故。又解世道事觀。此迷理故世不伏。此諸煩惱皆是本識種子所引。於一切時微細一類任運而生。非所對治及能對治境界緣力差別轉故。八八云。俱生薩迦耶見不伏。彼約六識中語。彼緣三界法為我所故。然不言金剛心方斷。此不同彼斷。然不伏相似。隨其所應三乘無漏起方伏。無分別智無我解。違我執故。隨人‧觀並自違故。
論。後得無漏至亦違此意。述曰。無漏後得智。隨人‧無分別智等流引生。一分或全亦不現行。若二乘菩薩等。入有漏後得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無我理故。六三同。
論。無我解至名出世道。述曰。顯出世道亦攝後得。以無漏故。如無分別
論。滅定既是至此亦非有。述曰。次解滅盡定滅盡定中何故不起。道後得無漏觀之等流是彼果故。猶如涅槃寂靜故。與彼相違故亦非有
論。由未永斷至乃至未滅。述曰。後顯前二滅後生小乘空‧菩薩觀引者。生及法執。隨其所應亦不現行。出觀後行未永斷故。對法第二‧大論三‧顯揚九‧七等同。
論。然此染意至非非所斷。述曰。解阿羅漢所由義。非見道斷。任運生故非分別故。然此染故非是不斷不斷之法並無漏故。明是修斷
於何時斷。
論。極微細故至永不復起。述曰。此識染法三界相望雖有九品。於其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攝。一切地者與有頂地第九下下品俱時頓斷。以各自地極微細故。同障無學一時頓斷。名勢力等。欲界所繫與彼相似。不能發業潤等故。與彼惑同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斷成無學難言。既有九品隨彼地九品道斷。許此我見九品故。即在一界中粗細非一類。此識既行常一類故。故與下下頓斷即是品無九品義。答此不然。若以時斷便言品力齊。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與非想第九煩惱同斷。力品豈齊。今解如彼實有九品。彼由加行九品。此障無學一時斷。但一類道。方能斷彼多品之惑。然此第七自地無九品。與自地六識中第九品我見相似。於金剛心時。與非想九品一時頓斷。若許粗細三界相似。便增減。無性有情第七識應非能重。闕第三義故。此應知實有九品邪見唯第九品。仍作九品善根。此亦應爾。品之中分九品故。又解此言勢力等者。品數同故。與有頂下品惑。粗細同之故一時頓斷。若爾無性有情第七應非能熏。闕增減故。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熏中解。無相違失。此二說前解為勝。若二乘人斷此染者。斷縛彼故。若菩薩無染亦除。問見道惡趣惡趣之果第八亦言除。所緣第八既言無。能緣此識亦應斷。若以不行為斷。此識可除。若以斷體。於彼不可爾。實理解者。彼果無。謂彼不善業所招者無。非彼身中一切修惑皆無。不可以此例彼。如下障及別抄說。
論。二乘無學至不別說之。述曰。若斷種畢竟斷者。即迂會無學。名不退菩薩。何故不說。同第八識初師捨義為問。然上所因位之中二乘有學頓悟菩薩迴心有學菩薩同類故不別簡。定性之中三乘無學。並已明訖。迴心無學菩薩不同。應次別說。為同何例。此一切時與彼未迴心者等故。此雖是菩薩。仍名阿羅漢。以應義等。即攝彼在畢竟斷阿羅漢中。故不別說。如前第八識第一師解。
以上義諸家共同更異說。文勢總故。
下明三位無義。為體為義。餘如樞要
論。此中有義至三位無故。述曰。下更諍也。安惠等云。三位體無。此識俱時。人執有法執。對法等說三位無故。若此俱有法執。應言三位有。准此師計。即成佛第七識。餘七識成佛
論。又四惑相應故。述曰。顯揚第一四惑俱。故無法執。不言淨位此識故。然今此論。不依佛地無性攝論證義文。本經‧本論不言七識有淨亦通無漏故。
論。又說為雜染依故。述曰。攝論第一本。不言為淨依故。淨第七法執第七。滅定道‧無學三位。第七體也。
論。義彼說至經說有故。述曰。護法等釋。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六三云。問若彼末那一切時思量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論及此處文稱經說有。准下證此識。即是解脫經。六中有解。一名假不義。即出世末那實不思量故。二遠離顛倒思量正思量。故通於淨。
此違教。次理。
論。無染意識不共依故。述曰。彼言有學出世道現前。及無學有漏無漏第六意識。皆第七依者。此等無染意。俱生不共所依次第逆簡第八‧及無間緣‧種子等。宗也。是意識故。如有染意識。論闕因也。下六證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論。論說藏識至則七俱轉。述曰。至下當知。第五十一。及解深密經。當七十六
論。若住滅定一識俱轉。述曰。此難前滅定之中二乘無法執。大乘位中淨第七者。論說恒與一識俱言。既非是恒。亦非是定。此位無故。
前師說云此據多分。若不爾者非定恒俱故。
論。道時至定俱轉。述曰。此難道隨法執。及淨第七無者。第六意起一識俱。如何可言二識俱轉。
前師若云據多時語
論。顯揚論說至通不染。述曰。彼第一說。復如何通。翻彼相應平等行故。煩惱相應恃舉行故。然所引識起多少中。有無五識起唯六識俱。非七俱難文。意似為有藏識之言故不說也。無學藏識故。
論。若由論說至便第八。述曰。若由大論三。說阿羅漢有意故便第七。則無學第八。以聖說故。何愛第八而便許有。憎第七而言無。言無染以俱許故。
論。彼既不爾此云何然。述曰。彼第八既不唯在染位中有爾。此第七識如何言然唯染位有。
論。又諸論言至能依故。述曰。莊嚴論攝論第九。轉第七平等智。平等有所依識。故第七淨也。量云平等性智有別所依識。轉得故。如餘三智。第七無。即平等智亦應非有。非離所依能依智故。
論。不可說彼至如鏡智故。述曰。又彼若言經言平等智。非第八俱。第八俱者名鏡智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識也。又六識一識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經中說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許。許佛恒無轉如鏡智故。非六識智。六識有轉異不恒故。又間斷不行。此非間斷名恒行。如下第十平等智處說。
論。又無學位至如餘識性故。述曰。無學此識。第八無依。若許八無依。違比量過。汝無學位第八必有現行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七識
彼師許第七以第八為依故。
論。又未證至彼依何識。述曰。又難。如凡夫等未證人執恒行。二乘人等未證法空。法執亦應恒現前有。為例均故。若此無。法執恒行於何識。二乘有故。
論。非依第八彼無惠故。述曰。彼說八識執故。不可說執依第八識第八識俱無惠執故。非八俱也。
論。此應信至法無我故。述曰。二乘道。及滅定位。法執有故。此第七識不絕。未證法空故。意顯迴心頓悟初地已。分證法空有智。
論。又諸論中至為第六依。述曰。瑜伽第五十一。攝論第一七識中。以五識同法。證第七為第六依。
論。起時至便俱有失。述曰。若起在有學。及無學第七為六依。彼二所立因應俱有過。謂若總言第六意識。必俱生不共增上別依。即一分宗過。自計道及無學無所依故。若言除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此依。比量相違之過。此一分意識無依。與餘令有依者為比量故。若以六識攝故為因。成前總宗。此因有自不定過。為如五識六識意識有依。為如汝道。無學意識六識攝故。意識無依。若以六識攝故之成後宗者。便有自自相相違。決定相違過失。謂彼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攝故。如汝道‧無學意識。故第七。攝論大論比量宗‧因。皆此失。因明者應乃之。
論。或應五識至六亦應爾。述曰。義雖不然。汝之五識亦應許有無依之時。六識攝故。如汝意識。此有相違過失以就他宗。然成返難。五識有依意識應亦爾。結成前難。
論。是故有至此亦應爾。述曰。故無染於上三位亦恒現前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菩薩三位或淨無漏無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差別迴心向大其理皆然。論說三位無末那者。隨何乘說染污決意無。非第七識體。四位不退菩薩阿賴耶。非第八識體。捨染名故。故人執有法執。下自更無漏亦有淨第七識一一皆如佛地論說。及樞要說。諸門分別如第解。下唯正義。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