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
沙門基撰
輸入者 吳靜梅
校對者 錢冬霞 陳愛云
改稿者 王 麗
論。此意差別略有三種。述曰。上來依頌第十門中。已略分別伏斷位訖。自下第二因乘義解分位行相。於中有三。初標分位行相差別之數次列其名。後隨別釋。此即初也。
論。一補特伽羅至平等性智相應。述曰。即列名也。以相應法顯識行相。
論。初通一切至有漏心位。述曰。由此三種短長不同故成位別。自下別釋有二。初別解三位。後重斷簡。此是第一與人我見相應。正云補特伽羅。通五趣攝。非唯人故。如前已解。即一切異生全。二乘有學有漏心位。起此見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人我見。七地已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一類之言。謂即簡取頓悟菩薩初地至七地。漸悟菩薩‧二乘有學從初發心初二阿僧祇劫。除二乘無學迴心菩薩者。故言一類。彼已永無故。此菩薩‧及二乘有學起有漏心時者。但起無漏人執必無故。
論。彼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述曰。此識緣阿賴耶識起數取趣見也。七地已前第八未捨阿賴耶名故也。第七非不與法見俱。法見位長。人我位短。又人我粗。法我細故。故偏說之。此為初無。此即捨名。
問能緣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時方言有者。此意是入無漏時捨。如下亦然。捨此相應。何故第八捨阿賴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無漏心時捨。答八據永捨。以性未能離他執故。七據暫捨。以染污體少時無故。不相違也。不可說彼得互捨也。以二乘有學未名捨故。若許暫捨。二乘有學入無漏心亦應名捨。染污末那違無漏故。
論。次通一切至不現前位。述曰。即是第二法見相應。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時未必有初。此位長也。即諸異生。一切二乘不問有學‧無學身全。一切菩薩。即兼頓悟。及學無學漸悟菩薩。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現前位。法空智者。謂無分別智入法空觀時。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謂法空後得智。及依法空後得智入滅定位。無分別智所引起故。名法空智果。此時第七識必起平等智。第六法空心細。第七法執障彼法空智。法空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爾。體類同故。然此中言。簡取人空無分別智。及人空後得智。并此人空所引滅定。此位之時雖滅人執。法執仍在。人空觀粗。法執行細不障彼智。唯第七人執可障彼智。故入人觀位人執不行。如來地時地識無漏。故不說也。
論。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述曰。此法執心緣異熟識起法我見。法我見位既長。異熟之心亦爾。見‧相相當故說緣也。非人執心不緣異熟。異熟位長故不說彼。非法執心不緣賴耶。賴耶短故不說之也。
論。後通一切至現在前位。述曰。即平等智相應心也。後勝全論。即一切如來全。無有漏故。一切菩薩見道全。通頓‧漸悟。一切菩薩必法空觀入見道故。此非三心真見道義。及一切菩薩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觀不然。如前已說。然果中有遠果。有近果。如何等者。佛地論說。後得智若是法觀等流者。即是法觀。若定爾者。八地已去不出無漏觀。彼位何時非法觀果。由此應說。鄰近果者。如佛地論說法觀後得現前。若遠果者。即人觀後得現前。或八地以去無分別智自入人觀。彼果起人觀後得智亦無妨。然此中據初解鄰近果說。若約後義即果全論。又此果有緣慮不緣慮。不緣慮者即滅定。緣慮者可知。
論。彼緣無垢至起平等性智。述曰。此第三智緣何法境。於佛地時緣無垢識等。即緣無垢第八淨識一切有為及真如故言等。菩薩見修道位。緣異熟識及真如故。問若許菩薩亦緣真如。即第七識一心之中。雙緣真俗有漏無漏二境界失。答若在真見道。及一切緣真如無分別智此第七識。一向緣如不緣第八。唯理觀故。其相見道。及修道中後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緣第八。或亦緣似真如。其實唯有為。通緣有漏無漏為境由第六識引生別故。今此總言緣異熟等。等真如等故。以後得智不親緣真如。不名真俗雙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難合合令相應。故亦無妨。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雙緣真俗。若在十地唯緣異熟。未能緣如。無如前失。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許緣真如。佛地論中第五卷說初地即得。故知因中亦緣真俗。前解為勝。或第八未捨名。得言緣賴耶。性未離故。故復言等。即是識字及一等字。通在無垢及異熟識。此解難知。既無能藏。藏義應暫捨。
問二執俱起。何故分位前後不同。初廣前人執。
論。補特伽羅至方謂人等故。述曰。自下第二重明前位。文有其二。唯廣初二故。廣初有二。初明二執寬狹。後明用‧體同別。此初也。今顯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勝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狹也。如人要迷杌不知是杌等方執為人。迷杌為先後方人起。
此中喻況理有淺‧深。淺喻謂人是人執。迷杌是法執。深喻即迷杌是迷法空。謂人是起人執。法中據迷理。人中起事執。問人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執。答不然。人狹法寬。以法為本故。難淺喻云。若執是杌即執人。可使執杌是法執。既言迷杌起於人。迷杌應非是法執。答不然。迷者不了。不了杌時似於法執。非謂執是實杌方為不了。問若不了杌與疑何別。
答彼猶豫故。此決定故。決定迷杌遂執是人。故是法執。
問如何二執得俱起耶。
論。我法二見至此亦應然。述曰。下顯體‧用同別。我法用別。惠體是一。同一種生無違於理。如一眼識緣青‧黃兩境。二行相生。然今此中以兩境兩行共許識。喻不共執心。然今所執非是二境。無一心中於二境起二行執故。問若爾前言疑於理印於事。豈非二行二境耶。彼雖非執行相別故。執則不然。以推求故。以堅著故。境‧行別者亦不俱起。今此不違故許俱起。
即是廣前初人執位。此下廣前法執位中有三。初總廣一切唯法執位。次更重諍八地以上。後解法執染‧不染義。
論。二乘有學至我執已伏故。述曰。廣前第二法執位也。此執寬故。初位必有此法執故。更不須釋一切異生。理無疑滯具有人執。定性二乘有學起聖道住滅定。二位現在前時通見‧修道。除此亦有人執。頓悟菩薩。除見道全。此依一心真見道說。一向法觀違法執故。若三心觀即初念時唯人觀故。於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後得智。及人空所引滅定也。有學漸悟菩薩。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現在前時。即皆唯起此識法執。以此人執障人空智故。定性二乘聖道‧滅定。頓漸菩薩生空智及果位我執已伏。至金剛心方能斷故。唯有法執。頓‧漸菩薩皆除見道法空智及果者。必無法執故。
然唯起法執中。定性二乘無學及此漸悟如何。
論。二乘無學至我執已斷故。述曰。明此二種人也。謂此定性二乘無學全。及此漸悟菩薩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現前時。若住散‧定心有漏‧無漏心。皆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漸悟即除見道全‧及修道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此位法執定不行故。餘位非所除。皆有法執也。然此一切若是漸悟有學‧無學。頓悟菩薩八地已云。大勢相似。七地已前有漏心間不同八地。
自下第二故重諍之。
論。八地以去至不相違故。述曰。重諍八地已上三地。彼位人我執皆永不行。不行有二。無學漸悟彼已永斷名為不行。有學漸悟。及頓悟菩薩。此位永伏名為不行。即是第八捨其名也。能緣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不現前。起人觀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細執不障粗觀起故。若不然者即應起法觀。唯無漏相續。無有漏心隔。以此為證。
八地已去。若彼許起第六意識有漏心者。何故人執彼位不行。人執不障有漏心故。設未永斷彼人執種但是永伏。故知無漏心常起人‧法觀。
此以何為證。如解深密經。當七十八。二障三處過也。
論。如契經說至所知障在。述曰。八地已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經文也。
論。此所知障至亦應在故。述曰。八地已去所有法執。是現行非種子。此非第六識中法執現種。說彼地地皆能斷故。若謂彼說第七惑餘識中法執種子非有現行。現行所知障此位無故者。即煩惱種子亦應言在。十地之中未斷第七及餘修道煩惱種故。應言此位煩惱‧所知二障俱在。何故唯言所知障在。若言第六識可起現行法執故。言法為依者。此與何法為所依也。第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又若許第六起此染心。何故不起煩惱人執。何法為障令不生耶。不見餘時第六意識唯有法執。經於一切時都無人執故。然上重諍初‧及第二位。不言平等性等位者。彼易了故。
自下第三重解法執染‧不染義。問何故上言二乘‧異生全言有也。
論。法執俱意至不障彼智故。述曰。於二乘等。等諸異生。雖名不染於菩薩名為染。障菩薩智故。由此法執通二無記。望二乘是無覆。望菩薩亦名有覆無記。不障二乘故。
論。是異熟生攝至此名通故。述曰。有四無記。此何無記攝。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性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是從善‧惡異熟業所生名異熟生。異熟生無記名通故攝此。
論。如增上緣至皆入此攝。述曰。三緣不攝。皆此緣攝。三無記不攝。皆此無記攝。何者非異熟生耶。餘三雖亦從異熟生。然有別名。此不在彼別名中故。是總名攝。然即別名。非餘三故。如佛地第七‧及此論下二障中敘。
然此第二雖是總束上為三位解第十門訖。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證有此識。
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體。述曰。文中有三。初問。次答。後釋頌。下會唯立六識是也。小乘執此即是六識入過去者。故為此問。
答中有二。初總以教理為量。二別以教理為量。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述曰。是總答也。
論。謂薄伽梵至是三別義。述曰。自下別答。於中有二。初依顯經以教證有。次依隱經以理證有。初中有二。初不共許經。二共許經。明此等經通大小有。然七十六‧解深密經‧及楞伽大有文。小乘謂未來名心。過去是意。現在是識。等種種分別。然無別體。今顯於經言別有體。上總解已。
論。如是三義至了別轉故。述曰。雖通八識皆名心意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為一切現行熏。是集諸法種。現行為依。種子識為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諸法。然六十三中。心等具有此通別名。所以稍廣。第七名意。恒審思量為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緣我境。無漏緣第八‧及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論言等也。餘六識名識。於六別境體是粗動有間斷法了別轉故。易了名粗。轉易名動。不續名間。各有此勝各別得名。
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論。如入楞伽至是說名為識。述曰。即是彼經第九卷頌。舊云本識但是心。意能念境界。能取諸境界。故我說唯心。然彼錯翻。次下顯證第八是無記等。謂心常無記法。意二邊取相。取現法是識。彼是善‧不善。意二邊者。應言有我‧我所執。頌翻錯也。不計斷‧常故。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故。餘六是識。六是能了諸境相故。
論。又大乘經至故此別有。述曰。謂入楞伽上下無量文。及佛地經等亦爾。說有平等智。莊嚴論說轉第七識得。此唯大乘所信論。諸大乘經至故不重成。述曰。經教成佛說。第七非無。
論。解脫經中至非曾非當有。述曰。此大小乘通許之經。非是解解脫義名解脫經。然四阿含不攝零落之經。諸部皆有。如天請問經等。並是為阿含不攝。此經解脫阿含故名為解脫經。若言零落經名字惡也。
其此頌文長行自解。
論。彼經自釋至我慢我癡。述曰。釋頌初半。無明為後同瑜伽等。以是主故。如攝論中無性第一。世親亦然。解云。由我故起慢。此二有故有愛。此三皆用無明為因。然今少別。
論。對治道生至便得解脫。述曰。釋頌後半中初句。成無學竟居解脫道中。此意從彼無間道斷已。解脫道中便得解脫更不為拘。
論。爾時此意至無自性故。述曰。釋第四句。住無學位。此意相應諸煩惱等。非唯現無。亦無過‧未。現在理無。不俱起故。種已斷故。然薩婆多等計。惑雖斷於過‧未世仍有體在。去來世有故。今舉共許則云非唯現無。偏破彼宗故。云亦無過‧未。過未‧無體故。頌中唯言去‧來無。不言現在無。為極成故。此經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許諸部解別。上座部等計。即染第六識惑許並生。別有細心是第六意恒現行故。如受生心等。
大眾‧經部等解。如常施食受樂。非謂一切時有名恒。薩婆多等非四惑同時俱。此即前後有俱。常施食等。今大乘云即是我第七識。此中至教諸論所無。
論。如是等教至故不繁述。述曰。指略說也。
理中有三。初結前生後。次依標正釋。後總結。
論。已引聖教當顯正理。述曰。此結前顯教生後隱教諍理取之。
論。謂契經說至彼應非有。述曰。此第七識六證頌云。不共六二緣。意名二定別。無想許有染。有情我不成。自下第二正辨難中有六義證。此初證中文有其二。初引經證。後理徵釋。如緣起經有四無明。一現。二種。三相應。四不相應。或有為二。共‧不共等。此中難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真實。真實有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有二義。一謂境義。見分境故。二謂義理。真如即理故。然不共無明大小乘經皆共依信。此上經文。若無此識彼應非有。是論師說。
何名不共。
論。謂諸異生至障聖惠眼。述曰。下釋有二。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後釋不共之義。初中有二。初釋經義。後正難之。此除聖者。聖者無漏道現行時彼不有故。如下當知。一切分。通三性心。恒起。釋經恒行之字。
迷理不共無明。迷無我理故。覆真實義者。能覆真如釋覆義。義如前說。障聖惠眼者。遮無漏智。釋蔽義。
論。如伽他說至謂不共無明。述曰。真義之心。無漏真智。攝論無著本第一說。此無明通三性心恒與俱起。如次前說。
論。是故契經至曾無醒覺。述曰。說異生類恒處長夜。夜是闇故。無明恒有說為長夜。若生死中無無明者便中明故。無明所盲者。謂此不共恒現行故盲其惠眼。不爾中途有無無明時即非無明盲。惛昧醉亂恒自纏心曾無醒覺。惛即無覺。醉即無醒。若中途有無無明時便有醒覺。以此經證無明恒行遍三性位。
不爾恒行。
論。若異生位至便違經義。述曰。下正申難。小乘等說經言恒者謂多分說。實理亦有不起時故。今以違教為彼宗過。
論。俱異生位至不應理故。述曰。此違比量。量云。汝言異生起善‧無記位無無明時。無明應亦起。異生位故。如餘起時。
論。此依六識至便無此失。述曰。若謂不共在六識身。亦不應理。所以者何。應許此無明間斷。從所依識故。彼六識恒染。從無明續故。經‧頌俱言無明恒起。其六識身許通三性。若六識身有此無明。此便間斷。彼六識身便唯染俱。許與無明恒相應故。
攝論無性第一卷云。此於五識無容得有。非不染意識中有。亦非染意識中有。若謂意識由彼煩惱成染等。若復有說。善心俱轉等。若有說。染意俱有別善心等。料簡大精。然彼不共與此下相違。至彼對會。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義。
論。染意恒與至何名不共。述曰。初小乘問。彼宗不共。無惑相應故。
論。有義此俱至名不共何失。述曰。下有三說。此即初師。此中無明不與根本共。非不與隨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隨惑攝故無此失。何隨惑攝耶。此有二義。一云非二十隨。二十外攝。雜事說。隨有多種故。即諸煩惱分位差別。隨其所應根本分位。
二云即隨惑。義說不正知為我見。憍為我慢。掉為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
論。有義彼說至不說此三故。述曰。此師有三。初破前。次申義。後釋難。此初也。二十隨非名煩惱。如前已說。不見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見憍名為我憍掉名我掉。又離二十外無別此三隨。更別推求無此三故。是為一失。
論。此三六十煩惱攝故。述曰。依瑜伽等說六根本煩惱對法等論說十根本煩惱。此三皆是若六。若十煩惱所攝。何名隨感。
論。處處皆說至恒相應故。述曰。論說與四煩惱俱故。不言與隨煩惱俱故。對法第七說諸煩惱皆名為隨前師可爾。若隨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隨攝。以隨不言是煩惱故。即此三種唯說是根本。純隨中無。故證此三非隨惑也。
若爾此癡何名不共。
論。應說四中至癡增上故。述曰。此申義也。主是自在義。為因依義。與彼為依故名不共。何故無明名為不共。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恒內惛迷。明一切時生。
曾不省察。彰恒執我無修返時。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
論。此俱見等至應名不共。述曰。下釋難也。此外人問。此俱見等非為主故應名相應。若許為主。彼亦應名不共。以癡例餘為主應爾。
論。如無明故許亦無失。述曰。餘三為主時。亦得名不共。亦如無明為主義故。此義未詳。不見諸論名不共貪故。對餘癡故論多說癡。理實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師意。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無明為主故。今此據彼六識作論。若此師意。即六識中獨行貪等名不共貪。通見‧修斷等。唯此俱貪不與六識慢等俱者方名相應。不為主故。是主無明餘識亦有。又如無明故。總是難文。許亦無失。是答前難文。又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者。是破前師。前師見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應名相應。總是第二說之文也。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初師難文。若以為主名為不共。此俱見等不為主非不共者。餘六識中見等為主時。亦應名不共如無明故。論答許亦無失。又如無明以下。總是答此前師難文。並得合為四解。
論。有義此癡至唯此識有故。述曰。下文有三。一釋不共。二問答辨。三顯差別。此初也。即攝論無性。其論本意亦同於此。頌言俱行一切分故。故此無明唯此識有。餘識所無。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與餘法共也。
論。若爾餘識至應名不共。述曰。下問答辨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此問也。前師難言。餘識相應一切煩惱如見取等。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論。依勝義立至皆名不共。述曰。此答也。謂此無明勝遍三性位。餘識無此遍三性心之無明故名為不共。非在自有餘識所無名不共等。
論。謂第七識至故名不共。述曰。重顯前義。其文可解。
論。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述曰。此外人難。此識相應三見‧慢‧愛應名不共。亦非餘識有。遍三性心故。
論。無明是主獨得此名。述曰。此論主通。無明主義。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許見等名為不共。彼非主故。
論。或許餘三至且說無明。述曰。此第二釋。許此俱三亦名不共。若爾何故唯說無明。對餘識中無明惑故。且說此識不共無明。非此餘三不名不共。謂餘部計餘識無明是不共攝。不遍三性心。今此勝用能遍諸心。故偏對彼說。餘三名不共。論師理准未見正文。
論。不共無明至此識非有。述曰。下顯差別有三。一彰二別明識有‧無。二引證。三大小異。此初也。此總凡解。不共無明顯此識者。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諍。餘識無也。其第二獨行不共。則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為獨行。或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諦理。此識非有。
為成此後所說無明。
論。故瑜伽說至名獨行無明。述曰。下引證有二。初引教。後釋別。此引教。五十八言無明有二等。但言非貪等俱。即令知與第六識俱無明。非謂第七。不障與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識也。
論。是主獨行至不造新業。述曰。下釋別。此第二無明中有二。一主獨行。迷諦理起。唯分別起。唯見道斷。不與忿等十種相應。若在欲界。與後五隨‧無慚。無愧七隨俱轉。或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說諸隨煩惱遍染相應。此何以知。如契經說等。唯是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第二卷說。即知彼文唯據此一無明為論。非謂一切。
論。非主獨行至見所斷故。述曰。第二不共是見道斷。亦通修道斷。所以者何。忿等十皆通見所斷故。彼言通見。明知亦修。以極成故。所以不說。以忿等十各別頭生故。與相應名非主獨行。此十亦增上是主。故無此十時唯無明增。此隨小乘名為不共。然此忿等無別有體。即根本故。從輕相說名不共也。此雖二別。仍是不遍三性心起無明所攝。
論。恒行不共至此彼俱有。述曰。大小異也。然第七識恒行不共。餘部所無。唯大乘有。今以聖教逼之令信。獨行‧不共。大乘小教。此彼俱有。
論。又契經說至彼意非有。述曰。自下第二證六二緣經。文中有二。初引經證。後破諸部。初文可解。世親攝論證六二緣與此有異。謂眼等五‧本識二故。無性‧及此據共許緣。世親唯說不共許緣。謂如眼識。以本識‧及眼為二。乃至意識應有二緣。若無第七。六識唯一。彼文似難大乘異師有八無七。然對所依以辨從二。非謂二緣。二緣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賴耶是不共許。
論。謂如五識至俱有所依。述曰。破中有四。初總破薩婆多等。初句是喻。下簡次第滅意‧反現本識‧因緣所依。逆次第配。此為宗法。
論。意識既是至如是所依。述曰。此舉有法及舉因成。意識者。是有法。因云六識中攝。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喻如五識。此皆舉之。
論。此識若無彼依寧有。述曰。結上明非。此第七識無。第六依寧有。
論。不可說色至二分別故。述曰。第二上座部救。胸中色物為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意非色故。說七心界皆是心故。意識應無二分別故。如五識等依色根故。不言自性分別者合有二解。一云五識實有自性。二云三種皆無。此隨彼語。如瑜伽第一抄。對法第二抄會。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論。亦不可說至如芽影故。述曰。第三經部師救云五識無俱依。前念五根生後五識。意識亦爾。所難同喻不成者。謂不許有同時因果故。此計不然。以世現見極成法難。彼五識與五根。如芽與影必同時故。影由芽發既必同時。五識‧五根當知亦爾。
論。又識與根至決定俱時。述曰。若說芽‧影必異時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緣一境。應計異時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如思受等與所依心說是因果。既許同時故。五識‧根同取一境。亦許同時。因果義立。然彼愛等心所之法。雖前後起。今以為宗。以思等為難令同時已。方為同喻例於根‧識。不爾便有他不定過。量思可解。由此同時五根生識。
自下第四為總破前‧後說量云。
論。由此理趣至隨一攝故。述曰。極成意識。是有法。言極成者。簡諸部計最後身菩薩有漏不善意識。及他簡自他方佛意。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別不成過。故今簡之。次論復言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簡現第八識。以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今對五轉識生所依說故。但言不共。若不簡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過。又無同喻。他不許五依第八故。設許五喻。所立不成。顯自名處者。此即顯是十二處中意處所攝。簡上座部胸中色物以為意根。彼是法處。非意處故。唯第六識得微細之色。法處所收。此理不爾應外處攝。為簡外處故置。顯自名處所攝。意言顯是意處所攝。恐無同喻但可總說顯自名處。彼非所立。違自宗故。對上座師立已成故。等無間不攝。簡次第滅意等無間緣。今成俱有依。若不簡者便非所立。立已成過。過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有故。增上者簡因緣即種子依。若對餘宗便非所立。若對經部便立已成。若舉五識以為同喻。所立不成。生所依者。簡第七識與八‧五識為依。是八染淨依。非親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淨依。非生依攝。今顯第七為六生依。以近勝故。又簡俱時心所亦第六識依故。前無同喻過。後立已成過。
又所依言。簡餘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立已成過。此中一一互相簡略然思可知。故不可說。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此簡如前。如極成眼等識喻。此上宗中極成之言通下喻故。此中問曰。五根別有體。意別立第七。五塵體實有。法亦實有耶。答經云從六二緣。不言有體無體故。問法雖無體亦意得生。為例不成者。亦應從二緣生。根現無體亦得成。以過去意而為意故。
答不然。根能順生。同世一處有力故現。無體故即不成。法但為境即生心故。法無時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說。問難大好。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非有。述曰。自下第三意名不成經。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論。謂若意識至已滅非有。述曰。第二破薩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過去心是。今破不然。識現行時意已謝滅。現無思量之用。過去之心如何名意。
論。過去未來至說名為意。述曰。彼言去‧來有者。不然。去‧來理無故。如薩婆多等前已破訖。經部等義。去‧來無體。若過‧未無體。如何言思量。雙問二家。如何思量。設前有體亦已無用。後無體故其用理無。用體既無。如何名意。
論。若謂假說至假依何立。述曰。經部宗言過去無體假說用者。難云。汝之現在無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無有現在實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衛世外道假依真事。如此理難乖前義者不然。據理而說。不依於真方有似轉。經部所計。現在正思。過去似此。假名為意。就彼宗難。無違教失。故前所說存自就他難。今者癈已從他難。又前約勝義難。真實義中不依於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難。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論。若謂現在至寧說為意。述曰。彼經部救。或薩婆多云。彼過去意於現在時曾有思量。故過去名意者。難云。爾時名識寧說為意。了別名識。現在名識。汝義定然。如何過去法。曾思量名意。設彼似現意故名意。應似現了別故名識。識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論。故知別有至假立意名。述曰。第三總結。第七末那一切時思量。現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為意。過去之心不問何識。依此現起意。假立意名。其實過去亦非是意。以無體故。若爾彼應似現識名識。如何似現意名意也。意有二義。一思量義。二依止義。第七通有二名。過去但唯依止。體雖現無。與現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為識。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無別。述曰。自下第四二定無差經。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經文。下二句論意。
論。謂彼二定至彼二何別。述曰。第二正破。彼二定中俱滅六識。六識滅同。說無第七彼宗義故。體數無別者。謂二定所滅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滅二十二數以為定體故。無別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唯十故。無染第七意。於無想定中有。於滅定中無。彼二何別。若有第七。即滅定中無。無想定有。所滅體數多少不同。無想滅一識。滅定滅二識。遂各有異。既無第七故無別也。今滅第七但滅染也。攝論難云俱滅何異。未辨大乘定體多少。今因辨之。准所滅數并第七識二定多少。種上總假立一。并所滅數多少別也。
論。若謂加行至由此有故。述曰。而彼救言加行等別二定別者。謂攝論云出離想‧靜住想。即是此中所說加行。界謂三界。地謂九地。依謂依身。聖者‧異生依各別故。等者二得‧二名‧內道‧外道‧五蘊‧四蘊果等種種別故。二定別者。不然彼加行差別因。由此第七識方有故。此第七識無者。彼加行差別亦無。謂第七識在凡不滅。故一切聖厭無想定而不欣入。在聖滅故一切聖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別。若無第七。無凡可厭。無聖可欣。故加行等無因可別。
論。此若無者彼因亦無。述曰。設言但因六識無漏凡聖別者。此六識無漏復如何成。成凡‧聖者亦由第七。
論。是故定應別有此意。述曰。第三總結。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無染。述曰。自下第五說無想無漏失經。亦有三文。此中一期無心之義。二說如後。
論。謂彼長時至我執便無。述曰。下第二文。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破一切有部三破大眾部等。四破經部。其文可解。無六識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長時。二除初後。故言長時。
論。非於餘處至同所訶厭。述曰。以餘具縛者為例喻。量云。無想有情位。應起我執。異生攝故。如餘異生趣位。又無想定都無我執心‧心所者。應如涅槃非是聖賢之所訶厭。量云。無想聖人應不訶厭。無我執故。如涅槃等。
論。初後有故無如是失。述曰。第二薩婆多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後命終時。皆有心起。有我執故。故無失也。
難云。
論。中間長時無故有過。述曰。中間長時無我執故。有大失也。如餘具縛有情。非長時無我執故。
除經部師餘部救言。
論。去來有故無如是失。述曰。長時雖不起。亦名有我執。故無失也。
論。彼非現常無故有過。述曰。汝去。來世非現在有無為常故。無故有過不成我執。
論。所得無故能得亦無。述曰。小乘救言去‧來二世雖現在無。有得現在名成我執。難云。所得之世既無。能得之得非有。能得無故不成我執。
次大眾部‧一說等四部‧及化地等。云別有隨眠是不相應行。此位成就故名成我執。
論。不相應行前已遮故。述曰。上已破故。此正破大眾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類即不失增長。並在此中。
經部救言雖無彼現行。此位有種子在。名有我執。
論。藏識無故熏習亦無。述曰。何有種子。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根故有種子者。
論。餘法受熏已辨非理。述曰。唯除藏識餘法受熏。上來已辨彼非理故。
論。故應別有至同訶厭彼。述曰。第三總結。故有第七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後。復沈生死起諸煩惱。聖賢所訶。若無第七。不應訶彼。無過失定。
論。又契經說至彼不應有。述曰。自下第六我執不有失。於中有三。初引經。云異生者不言有學等。以彼無漏善心無我執故。此據全分者故。
論。謂異生類至而內恒執我。述曰。下第二文。於中有三。一顯自我執。二破他宗。三成已有漏。初中又三。一立宗。二引證。三釋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
何以知然。
論。由執我故至不能亡相。述曰。亡由無也。相謂相狀。雜染相狀。通三性也。由我執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內執我故。外行施等分別相生。若有漏三性俱心無我執者。如無漏心便能亡相應成無漏。故攝論云謂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一云我者即是第七內緣行相。非必外緣。二云此我外緣。行相粗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舉由七生增明為論。非實顯之。彼是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遍三性心間雜生故。此解為勝。是根本故。第七不緣外境生故。
為證此義。
論。故瑜伽說至相縛解脫。述曰。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同云染污末那為依止等。由第七故餘諸識中相縛不脫。此中通言六識相縛。瑜伽等說第六相縛。彼據親生識語。此約實由為論。既爾二乘染末那滅。何故五識相縛猶在。答由七中法執。雖非縛體執有相故。是先我執所引生故。令六識等相縛不脫。若斷法執已相縛便脫。或由因類相縛猶在。不爾生空智應亦有相縛。了別者心行相。境相能縛心。名相了別縛。
論。言縛者至故名相縛。述曰。下釋教也。何謂相縛。謂於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緣生如幻事‧陽焰等。能緣見分諸心‧心所。為境相分之所拘礙不得自在。體便粗重無所明覺。起時硬澀有分別相。相分縛心名相縛也。問相分為見緣縛見名相縛。見分自證緣縛體名見縛。縛證自證例亦應然。何故不名為見縛等。答以相縛見體狀易彰。或所縛見有非‧比量。或能縛相通於內外。從此勝義且名相縛。非見分等體非能縛。自證分等說非所縛。如前第二展轉相望。互為能所二種縛也。問有漏有相即名相縛。後得有相應為相縛。答此亦不然。作證解故。既爾自證應非見縛。
此亦不然體是惑故。若爾善心見應非縛。此有漏故。煩惱增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後得無漏時能斷此故。有粗重故。不可為例。即通三性皆有相縛。如下第九自當解釋。粗重縛體亦通有漏。至後當知。
論。依如是義至識縛終不脫。述曰。無性攝論彼亦言如說。不知何處論文。 然有解云何毘達磨經。五十一中有此義同。文有少異。以上攝論但言施等有於我執。此中通論三性心有。彼據勝顯說故。此頌即彼文也。
論。又善無覆至不俱起故。述曰。第二破他有三。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眾部等。三破經部。重成有我執。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故。所以者何。要與自身煩惱俱者方成有漏故。善心‧無覆。既與煩惱不俱。應不成有漏。以彼說無第七識故。
若彼薩婆多等。言由前及後去‧來煩惱發故。緣故。此善等成有漏者。不然。
論。去來緣縛理非有故。述曰。其世體無猶如兔角。故縛無也。
論。非由他或至成無漏故。述曰。彼若救言如無學身雖非己身現有煩惱。然由現在他緣縛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非由他惑成已有漏。若彼救言何為不得。故應難云。勿由他解成己無漏。如何有漏由他漏成。此薩婆多等死訖。
論。又不可說至已極成故。述曰。第二大眾等救。今破之言。不相應假隨眠非實。正量部等不失增長破。極成故。
論。亦不可說至可成有漏故。述曰。第三經部師等言。如無學身諸有漏識法。雖不由他惑緣。及過去緣縛是煩惱引。然自身中有漏種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者。不然。論主難云。彼善等種成有漏者。先無因故可成有漏。謂此善種能熏熏時。無始已來先皆不與煩惱俱有。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論。非由漏種至亦成有漏故。述曰。彼若救言。雖無先時善等之位有煩惱俱生。由漏種子隨遂善等種故。善等種成有漏者不然。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無漏種子俱亦有漏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種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無漏不與現行煩惱我執俱故。雖有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與此相違。故成有漏。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
問如對法云。漏所縛者有漏善法。漏所隨者即餘地法。漏隨順者決擇分善等。彼豈皆與漏俱起故名有漏耶。為答此等疑。
論。雖由煩惱至表漏俱故。述曰。此即牒前漏所縛云。雖知如此。而第六識中漏。與施等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雖亦由之發。而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俱起故。即他緣縛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緣他境。各各別變故。若緣他縛他。便非各各變境。即應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義。以有漏言正表此法與漏俱故。
論。又無記業至得成有漏。述曰。若以漏發名為有漏。如無記業如何有漏。彼非煩惱引故。如無漏善。若言由他緣縛。亦如前破。
論。然諸有漏至方成有漏。述曰。第三成有漏義。諸有漏法。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自身者。簡他身。不縛己。現行。簡種子。唯種不縛。故對法等云漏所隨謂逐他地者。但言漏隨不言縛他地。復不相增益故。俱生俱滅。簡前後發。相增益者。遞為緣相生義。正解漏義簡無漏法。
論。由此熏成至有漏義成。述曰。有漏現行起故。熏成有漏種。後時善等起有漏義成。亦非無始無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種逐故成有漏。
論。異生既然有學亦爾。述曰。異生三種既然。有學亦爾。有煩惱俱故第七未滅。餘識之中必無煩惱與善俱故。
為會前疑。
論。無學有漏至於理無違。述曰。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猶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對法第三云。漏種類者謂無學身諸有漏法。以先有漏後名種類。小乘等不然。先無有漏種子故。今亦非種類。
論。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識。述曰。第三總結。若有第七恒起我執。故善等法成有漏也。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望此極差。
論。證此識有至應隨信學。述曰。自下第三結會。今且隨攝大乘第一說有六證。總結前也。理第三文。
此說八識。何故阿含經等中說有六識。
論。然有經中至隨轉理門。述曰。總第三文也。此有二義。一隨轉理門。依小根器未建立於第七‧八者說故。
論。或隨所依至實有八種。述曰。此第二解。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說有六種。非謂盡理。而識類別實有八種。大乘之中於處門中不開識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當廣證理。
上來已解第二能變。自下次解第三能變。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述曰。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第二舉頌依問正答。就此能變總有九頌。以九門分別。第一出能變差別。第二自性。第三行相。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應。第六三受俱起。第七所依。第八俱轉。第九起滅。唯有四頌所明。可知。然中間有初遍行等五頌。重明前相應法體。非別分別六識之門。雖有九頌總束為三段。一明初四門。即此一頌是。二心所相應‧及三受俱。次六頌是。
三依止‧俱轉‧起滅。後二頌是。
論。頌曰至善不善俱非。述曰。今初頌中有四門義。如文可知。
論曰至能變識相。述曰。於此釋中。初釋六名。次解性‧相。後辨三性。初中有二。二句別故。能變有三。末那第二。此居後故。此即第三能變。次第二能變之後也。此謂解頌第一句也。
論。此識差別總有六種。述曰。解第二句頌於中有三。初釋六因。次隨別解。後顯不說。此即初也。六種差別至下當知。
何以言六更不分別為多或少。
論。隨六根境種類異故。述曰。謂根與境各有六別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亦非定別。又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唯據一。即於根‧境二處得名。大論亦說隨根名識。隨境名識。乃至亦名青等識等。
何者依根名六根識。
論。謂名眼識乃至意識。述曰。下隨別釋。文復有二。初別解。後料簡。此依主釋。根是主故。對法等說依眼緣色似色了別。初句即是此識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種。如瑜伽說。
問辨識得名。實通根‧境。何為諸論依根得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論。隨根立名具五義故。述曰。勝於境故偏從根稱。
何謂五義。
論。五謂依發屬助如根。述曰。謂依於根。根之所發。屬於彼根。助於彼根。如於根故。對法第二卷說。若了別色等故名為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以於眼等五種解釋。非於色等。此中第一依眼之識。彼有二義。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有故。此第七囀。及由有眼識得有故。此第三囀。且如意識。如何意中。雖七無處所。而意亦依彼。同無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識住中。不由有色識定生故。且據粗相。以盲冥者不能見故。雖知有色識不必生。第二根所發者。彼云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必變異。如迦末羅病損眼根故。所見青色皆以為黃。非壞色時而識名壞。第七如何。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脫。即其事也。後七若無漏。六必無漏故。第三屬於根者。彼云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於根而得生故。此謂生依。非染淨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由此故知。七於六有勢力。謂六種子隨七種子。七種子生現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不爾不生。非色種子識種隨之。此如何等。此色有時必識所變。如有識時必根所生。何得識種不隨色起。色是外法。根是內法。根恒相續。色即不然。不可為例。第四助於根者。彼云助眼之識故名眼識。由根合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於境界故。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色有損‧益故。如為他損色。如第六識俱無漏故。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第五如於根者。彼云如眼之識故名眼識。根‧識二法俱有情數。非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爾。唯內攝故。隨根五義勝。多說依根名。
問前等無間中六識皆依意。何故第六獨名意識。意識不然眼等可爾。
論。雖六識身至無相濫過。述曰。若如所問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獨依第七不共意根餘五即無。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獨名意識。如五識身亦依於意。依不共根以得稱故。彼名眼識不名意識。此亦如是。五義具故。問如前說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稱不共依。答若染淨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識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六種子必隨七故。餘五等不然。故此得名無相濫失。此為一解。
論。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述曰。謂眼等五亦依眼等五有色根。此第六識若等無間。若俱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識名。五通意‧色二所依故。
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或第八識唯依於意。第七依心。應名心識。或名意識。
論。辨識得名心意非例。述曰。謂識有六相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況故例非成。不望彼故。若望心‧意六得名者。彼三各據一義勝故。心攝藏法集起法勝。意思量境恒計度勝。意識了境從所依勝。問何故七‧八不從所依以得其名。意識即爾。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六有間斷從依得稱。七‧八據依亦有此義。諸論但依自勝立名。六對七‧八以得名識。兼釋七。八得名意別。
此下六識從境得名。
論。或名色識乃至法識。述曰。此亦依士釋。能緣彼彼境之識故。
論。隨境立名至了別名識。述曰。謂了境名識。即隨境立名。順通‧別名識之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釋順義也。
問眼識所了色亦是法。意識所了亦有色等。何故眼識不名法識。第六意識不名色識。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色等五識至了一切法。述曰。前之五識唯了色等。境界狹故不名法識。第六法識能了一切法。了境寬故不名色等識。
又第六識更為別解。
論。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述曰。謂十二處中別名法者。謂第六外處。別名為法不與餘境共同名故。此之別法第六能了。從獨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識若法識也。亦從不共得法識名。此能了言即是見分。分別之言即是相分。非謂別上有了字故遂言了別也。或彼法處六能了別獨名法識。即了別言唯在見分。亦有此義。然不共名別。是本義意。
論。故六識名無相濫失。述曰。由斯理故六識得名互有所長。無相濫失。俱舍云。雖色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餘不名法。雖標總稱而即別名。意能了此故名法識。
問六識得名依根依境。為唯凡有。通在三乘。
論。此後隨境至無相濫失。述曰。下料簡也。隨境立名。意名可爾。然前五識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薩遮尼乾子經是此論證。正法念經違此應會。蛇眼聞聲是正量部。非大乘義。大乘不然。故不違也。若得自在根互用故何名自在。如佛地論轉五識時。總有二解。或從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故。或成佛時成所作識彼方起故。然有別義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得後得智引生五識。於淨土等中現神變事。何妨五識一一通緣一切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生故。或有別義。七地已前由有煩惱現行不絕。未殊勝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煩惱不行。純無漏起。引生五識可得互緣方名自在。
論。莊嚴論說至同類境說。述曰。彼第二卷中菩薩品說。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義。彼論一依粗顯。二依同類。實緣一切皆無障礙。
為緣如不。西方二說。一云許緣。佛智通故。二云不緣。名成所作緣事智故。准下論文。此解為勝。然甚難知。如何諸根說名互用證此識義。一根發識緣一切境。舉所依根顯能依識。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取。法相所談。了觸名眼令至能取。豈非雜亂。名字於法非即銓定。是客名故。了色名眼。且依小聖‧異生身說。若據佛位了觸亦名眼。此文為證。二得名中。但隨第一依根受稱。通在自在位無相濫失。如樞要說。
論。佛地經說至無此能故。述曰。佛地論第六廣解此義。三業化合有十種。其四記等亦如彼說。決擇心行。即八萬四千法門意業化也。四記亦爾。佛地經說。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二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語化亦三。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三辨揚語化。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二造作意化。三發起意化。四領受意化。此中所說決擇有情心行差別。初意化也。賢劫經第二卷說。最初修習法波羅蜜多。乃至最後分布佛體波羅蜜多。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是總有二千一百。對治貪‧嗔‧癡。及等分有情心行。八千四百。除四大種。及六無義所生過失。十轉合數八萬四千。領受化中作四記等。謂一向記‧分別記‧返問記‧應置記。此中復有人法不同。如別抄中當廣分別。其身化中。佛地經說現業果化現根心等。然瑜伽說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與彼相違准下第十說不化心。依二乘等說。業果等亦爾。故知在佛通能化之。又佛化之無實勝用故名不化。似化亦得。由智境遍故有此能。
問此本頌文雖明唯識但說見分。然見依根起。相猶見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論。然六轉識至故此不說。述曰。下顯不說。共依下說。且顯不共依。頌中不說。一色粗而且顯。二乃諸論皆有彼此極成。故本頌文更不別說。此即會本文無說根‧境之頌。謂本頌中初能變識。唯明所緣不明所依。第二能變俱明二種。此之六識明其所依不明所緣。以粗而且顯又復極成。頌文略而不說。
論。前隨義便至義便當說。述曰。然所依少別前已廣論。所緣別者義便當說。謂次下引云眼識云何即是說也。宗明唯識故不明境。又解前文非明頌無。我長行中以粗顯故不別說也。謂如瑜伽等說。眼謂四大所造淨色為性有見有對。各從自種生。或是異熟。或是長養。通何界繫。漏‧無漏等。斷不斷等。有眾多門。非此所明我亦不說。此解第二句差別有六種訖。即前言種類義是差別義。謂隨六根‧境立六識名。即義差別有六種也。
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門也。
論。次言了境至為行相故。述曰。於中有二。初釋頌。後會經。此初也。如前第七性相中解。
論。由斯兼釋至名為識故。述曰。釋心‧意‧識三種名中所名識別名也。能了別境名為識故。謂了別行粗故。非心‧意名識。
論。如契經說至了別諸法。述曰。下會經也。此言可解。謂有問言。且如眼識。亦依餘根。緣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說依眼了色。不言依六‧及七‧八識了聲等耶。牒經問已。
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彼經且說至見分所了。述曰。彼經且說諸所依中不共所依。簡餘依也。未轉依位。簡已轉依緣一切法。但言緣色等。見分所了。簡自證分。其實五識亦了識等。若依餘根‧轉依位‧自證分等。義即不定。亦了聲等。乃至廣說今此且據少分位說。非究竟言。有義此解非稱論文。此中論云如經說等。但明六識之次。引彼六識之經。證成六識自性。非為前伏難有此論也。即第三句了境為性相。體‧相二門。了者即通自性。自性即自證分。行相即是識之見分。緣相為境。自證為見之依緣見為境。是故總言了境為性相。又解不須如是分別。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
論。餘所依了如前已說。述曰。餘依者。即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如前第四卷解。若依境立名。如次前說。餘了者。若自證分。如第二卷解。若自在五識見分境。如次前說。故此總言餘所依了如前已說。雖後明四智。今但指前。今應義准因果十八界為緣不同。頌曰。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別。所依之頌如前已說。准前文中。且依不共依。簡因‧無間‧及染‧同境‧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若由他力定‧通所引。亦緣法故。又此應說三界繫‧不繫之識。異生‧聖者三乘人等緣境分齊。如對法第二末。六十五等抄說。
次第三段。將解第四三性之門。初寄問起。後依問答。
論。此六轉識何性攝耶。述曰。此即問起。然前第八識。辨心‧心所已。方說言是無覆無記。今者解識即辨其性。前顯心‧心所法其性必同。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今者識後明性。顯此聚亦爾。但是影顯二文令相互照。又彼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故。使後學之惠起異論端故。
下答之中。初舉頌。下別釋。
論。謂善不善俱非性攝。述曰。此舉頌答。即顯六識並通三性。
論。俱非者至故名俱非。述曰。別釋有三。初正解頌文。次諍申同異。後顯果位是何性攝。初中又二。初解三性。名字隱故先解。是何謂無記性。謂三性中無記性也。何名俱非。顯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種自性故名俱非。釋無記名下自別出。
且何名為善。
論。能為此世至故不名善。述曰。謂一一法要令此‧他二世順益方名為善。謂有漏善前世益。今世益後世益。俱得樂果人‧天所仰。無漏有為‧無為亦爾。此世‧他世違越生死。有得有證。及由涅槃。獲二世益。非生惡趣等。故並名為善。人‧天樂果唯順益一世。非二世故不名為善。是無記果法故。體非是善。於後世中作衰損故。不作此解便有問言若順益名善。人‧天樂果亦現益故應名為善。為答此問故說彼非。
論。能為此世至故非不善。述曰。此中不善。翻善可知。惡趣苦果。今解彼文准前亦爾。但是無記苦果。令身苦故。
論。於善不善至故名無記。述曰。此違順益‧損。其義易知。體非殊勝不可記別。
即是第一解三性名已。次顯識俱。今依大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種。諸論總收亦有此義。於理不違。故別建立。如前已說。
論。此六轉識至是善性攝。述曰。此中未必要十一法俱。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此舉一聚總有為言。
論。與無慚等至不善性攝。述曰。義准不善返善亦爾。非必十法俱故。望聚為論。不善中十唯不善故。謂嗔‧及忿等七。除諂‧誑‧憍取無慚愧。故成十也。
論。俱不相應無記性攝。述曰。通前二故。如雜集論。善有十三門。不善有十二門。無記十四門。別應對相攝。又此二‧三‧四門三性。前本識中已略辨訖。若有為有種子者。種子隨現行彼性中攝。然此二‧三‧四門。與對法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不同。一一對別各據一義。四無記如大論第一。五識不能轉心發業。但作隨轉發業。緣威儀等故名威儀。是威儀等心攝。四無記具三。除變化。
頌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雖六識皆通三性。問諸識性總同時者。唯是一性。為許同時各別性攝。
論。有義六識至互相違故。述曰。自下第二諍申同異。初文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釋難。此初二也。所以者何。此六轉識同緣外境。諸三性等互相違故。瑜伽第三說又非五識有二剎那相隨俱生。亦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等。五識既無俱生之義。是故五識三性不俱。此立宗義同外門轉。第一因也。定中聞聲非我所許。三性俱起。設縱許者定心可然。散位無故。非五識中三性俱轉。
論。五識必由至成善染故。述曰。第二因云。五識生時必由意識導引五識方五俱生。亦復同境方成善‧染。先顯五識三性所由。後申俱難。即彼大論第三卷。說五識善染必意導生。
論。若許五識至故定不俱。述曰。若雖導生五三性並。即許意識一念之中通三性義。所引五識既一念中許通三性。能引之意性必須同。如次所引。如顯揚第十九說。設定中間聲。由二因取。謂由了別定所緣境。及種種所緣境意識故。二由此俱生耳識故。故雖在定亦是同緣。故定不俱。如不善眼識與意俱行。設聲緣至亦不能了。要眼識滅耳識方生。故定不俱。無意引故。此師意說。五識不相續故。五識不並生。亦非五識次第生。故三性不並。上說五識唯一念解。又解設率爾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許三性並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此同性‧同緣之理如下當解。
若三性不俱何故瑜伽第五十一‧顯揚第一‧及十七皆云本識一時三性俱轉。會此文云。
論。瑜伽等說至無相違過。述曰。下釋難也。等取顯揚等。依多念說名俱。喻云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六說有一心。非是一生滅剎那。故言俱也。彼第三云。如經言起一心多心。云何一心。謂世俗言說。一心剎那非生起剎那。謂一處為依止。於一境界事。有爾所了別生。總爾所時名。一心剎那。又相似相續亦說名一。與第二念極相似故等。明第八識與五識等三性不俱。善眼染七自無記故。雖有三性俱遮餘轉識三俱生故。
論。有義六識至容俱起故。述曰。此師正義。於中有五。一標宗。二立理。三釋難。四引證。五解違。此初二也。三性容俱。非一切時皆必定俱。有俱時故論言容也。此立義。已下為理。言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此引五識相續文者。如前等無間依中說。既等流心許多念故五識容俱。此如何等。如眼識緣善色至等流心多念善已後有不善聲境現前。意與耳同緣。雖亦緣色境。而聲境勝。乃至起不善耳識。令彼不善耳識生。前眼識善耳不善未滅。如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餘無記香等至。乃至意雖同緣。隨境強引起無記鼻識生。即等流多率爾少。或前一眼識久已不斷。雖已起尋求。尋求未了。眼更重觀。意復尋求。尋求未已不起決定。如是或多率爾。後時耳等識生一率爾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識次而起故。是率爾多念等流少也。容許五識有俱行故。得三性並。又解率爾‧等流二心之時。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容俱起故。雖五一念三性得俱。若一向同境時。即不善意隨眼識並行已。設耳緣至亦不緣聲。不爾即須眼識斷滅意方緣聲此前師意。今說一意識與五同緣而性不定。
論。五識與意至於此唐捐。述曰。此釋難也。雖必俱起與前師同。與五同性即不決定。由此理故。前所設難能引意識通三性者。於此唐捐。
問如解深密等。說意與五同緣故定同性。集量論說五俱意識必現量故。何故得知不同性也。為答此問也。
論。故瑜伽說至餘耳識生。述曰。下引證也。明此緣者。如大目連獼猴池側。坐無所有處定。有象哮吼‧猿猴戲聲。即便出定。薩婆多師出已方聞。今此大乘聞已方出。若先不聞如何出定。問豈有無所有處心得緣欲界聲等境也。六十五等說廣惠聲聞有學‧無學無色界心緣三界法。故得無違。六十三卷三摩呬多地末說。謂有行人若遇聲緣從定起者。遇聲耳識與定相應意識俱轉起聞於聲。名遇聲緣從定而起。或復起者。即是耳識。此舉定中得起耳識。或者。謂假者。即得定人由定中聞故出。
論。非唯彼定至能取此聲。述曰。此顯聞聲非唯意取。顯揚論說種種意故。然彼耳識亦能取聲。非唯定中意識能取此聲。共耳一時聞故。意不唯緣定中事故。
論。若不爾者至不應出定。述曰。返成耳識。若在定中唯意緣聲。耳不聞聲者。於此音聲。定中耳識不領受故。後時不應為此聲故而出於定。後時既為聲故出定。明在定內耳與意俱同念聞聲。破小乘等立一量云。如汝所為欲聞聲末後出定之意識。應不即聞聲時出定。不聞聲故。如未聞聲之定意識。故知返成聞聲方出。
論。非取聲時至後時方出。述曰。顯聞聲位由在定中。非當取聲即便出定。頌受聲已定中意識。希望是何方始出故。聞聲後時方始出定。
論。在定耳識至定無記故。述曰。上引教已。下以理難。在定耳識率爾聞聲。雖意與彼同緣引起。理應非善。瑜伽論說率爾等五心中。前三定無記故。此約未轉依位五識。無漏時即唯善性故。
論。由此誠證至善等性同。述曰。此結。五‧六不定同性。定中意是善。與耳性不同。亦俱生故。以定中不同。證在散位俱有五者。不定同性。
若爾何故解深密經‧及七十六說五識同時意識同緣。
論。諸處但言至不說同性。述曰。下解違也。此會彼文。彼說同緣不言同性。故不相違。彼論無定同性言故。謂雖言同緣。不言五‧意定須同性。故知亦有不同者故。如前論說。顯揚十九如前定中意‧耳亦明同緣不言同性。定中起耳識故。彼文大好。然前師豈不解此文耶。答解如前已解。
前師問言若定中實得起耳識為例不同性。何故雜集論第七說三摩呬多位餘識無耶。此非集論本文。是師子覺義。有師引證。
論。雜集論說至依多分說。述曰。彼雖非證然為會之。對法論中言餘無者。約多分說。多分有二義。一多識。二多人。多人‧多識不起言無。謂二乘等定中唯得起耳非餘四識。非菩薩故。問如何定中意識俱受。與耳同緣。散意入捨定即引生耳。耳識率爾必是捨故。初起之時必昧劣故。意既同緣。必非異受。入喜樂定耳必不生。二解雖復同緣。何妨異受。其性亦許有不同故。
瑜伽論說率爾等三是無記性。定心尋求如何是善。又在定得起幾心。唯初二心。若有希望即出定故。希求即是尋求心也。若散五心。初三無記。論說多分。若在定位。亦通善等。又五識必由尋‧伺所引。此入定心何地之法。應唯初定復無尋‧伺故。此如第七卷尋‧伺中解。又此定為唯有漏。亦通無漏。答文不遮二種俱得。又欲界耳識許異地心引生。二定以上起三識時。異地心引無尋‧伺意識為能引耶。答初起五識必尋伺引。後位已去非尋‧伺心引此亦得。唯率爾心。等流心等。即不許爾。如在欲界。豈一切五識生。要由尋‧伺引。初起由尋‧伺。後起不必故。
問五為所引。意是能引。所引三性既俱。能引意識應通三性。
論。若五識中至三性容俱。述曰。且散心位隨五識唯一念‧或相續。皆得三性並生。取長徒義。如敘二說別抄‧五十一抄說。然後時引五識俱生已。意隨所偏注境強者。同五識之性。如在定意唯是善性。不同耳識率爾心是無記。若兼緣諸處於五無偏便無記性。此性能與五識善‧惡不相違故。若與五識別緣唯緣法處。既無此心。由此故知。集量論等五俱意識定現量者。必同緣故。其量既然。耳俱意識聽教之時。但作證解故必現量。五俱之意亦無法執等以此為證。諸師於此覺惠異說。如別抄故。八地‧二乘‧凡夫等位。六識三性容俱時轉。如第八識與餘三性俱。以此為證。
論。得自在位至戲論種故。述曰。自下顯在果位唯善性攝。若五識轉依。隨前二師所解位次。唯善性攝唯在佛也。唯善性故。不爾初地已去。五識之中尚有不善。八地已去或時亦有無記五識故。唯佛色‧心是道諦故。唯善性攝。何以然者。諸戲論種已永無故。應細拾文推其義理。三乘無學‧菩薩後得智中。何性六識俱起。然今不能煩文具解。雖六識體通三性。五識之中通有覆者。如受中說。善中通生得‧加行。加行有聞‧思‧修。論其五識。聞思於義自性即無。為彼所引亦通所成。如聽經觀字而思法義。意成聞‧思。所引眼‧耳豈非亦是聞‧思所成。非生得故。香積佛土鼻‧舌等識。類此應知。後得智中淨土聽法所生五識。豈非三惠之所成也。成所作智即是修故。所成之言義寬遍也。此等皆由隨意引生故。不善之中有任運‧分別。此五皆通。亦許五識通見斷故。此中各有煩惱‧所知障並許通。由意引起故。下文自說。無記皆通有覆無記。亦意引故。緣起經說。欲界意識。除潤生愛等亦有有覆性故。四無記中。唯異熟生‧威儀‧工巧。無變化心。通果可爾。天眼‧耳通彼俱惠故。然非變化相從四中變化所攝。五識緣威儀‧工巧。不能發威儀‧工巧故。如大論第一說五識雖不作轉心發業。亦作隨轉心發業故。即通威儀‧工巧‧異熟生攝。無變化者八十九雖言欲界有變化。不是五識。實是上界繫。據意識中相似者說。或所變化。似欲界故名為欲界。或是生得變化。但是異熟心攝。瑜伽自說是生得變化故。論文自說欲界無變化。色界無工巧。無色又無威儀。即今大乘。亦通五識有威儀‧工巧。四識緣威儀。五識緣工巧。若不爾者異熟生攝。不同小乘是威儀類名威儀心。異熟生心寬。威儀心狹。處處皆有文勢皆顯。
次第二頌。解第五相應。第六受俱門。
論。六識與幾心所相應。述曰。此問起也。
論。頌曰至皆三受相應。述曰。上三句列六位心所總名。下一句正解受俱。
論。曰此六轉識至謂遍行等。述曰。下文有二。初解心所等頌上三句。後解受俱。初中復二。初總解此心所等上三句意。後別解。此即總也。正解此字。指頌可知。
何名心所。心所何義。
論。恒依心起至故名心所。述曰。自下別解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後解遍行等義。解心所中復三。初解心所之義。次解行相。後總結之。此即初也。略以三義解心所總名。一恒依心起。心若無心所不生。要心為依方得生故。若爾心望遍行應名心所。二與心相應。彼五說與心相應故。心不與心相應故。又時‧依‧緣‧事四義具故。說名相應。由此色等亦非心所。既爾心具五義。與五相應應名心所。三繫屬於心。以心為主。所繫屬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義故繫屬於心。有此三義故名心所。又初義顯遍行。恒依心故。第二顯餘一切心所。非恒依心。心相應故。第三正解心所之義。又解心王不名為所。不屬心故。由此三義簡別‧心色等。不得名心所。又解第一句顯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簡一切色等不名心所。第三句顯心所得名為所。以繫屬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又初句簡無為。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簡色‧不相應。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論。如屬我物立我所名。述曰。舉喻已顯此亦如是。
何故相應。唯說遍行等屬心。不說心屬於受等耶。為答此問因解第二行相之門與心同異。
論。心於所緣至亦取別相。述曰。上解心所義。下釋心所等行相。於中有三。一總舉。二引證。三結。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別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所於彼取總‧別相故說亦言。
何以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且釋名者。
論。助成心事至作模填彩。述曰。助成心事名心所故。師謂博士。資謂弟子。如師作模畫形況已弟子填綵綵於模填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綵色時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
何以知者。
論。故瑜伽說至所取別相。述曰。上總舉。下引證。彼第三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如彼論第三云。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所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能了別者名為作意。能緣別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總‧別相。王唯取總。如一懸令唯知懸之總事。懸承稟命明府。雖為副貳取總相已。後取一切別相。自餘懸尉亦取各別之相。此舉作意例餘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伽以作意為初。此論以觸為初。和合勝故。各據一義。
論。觸能了此至攝受等相。述曰。觸能取三。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受中攝受等者。等損害‧俱相違。此二取相近相順也。
論。想能了此至名心所法。述曰。言說因相者。謂如前第三卷八識中說。取境分齊相故。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言說因也。思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俱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此中一一如作意說亦取別相。
何以知心所亦取總相。
論。此表心所亦緣總相。述曰。瑜伽說此言。表心所法亦緣總相故。謂彼論言。又識能了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意說作意了此總相及識所未了別相。謂境別相。此境上別相作意亦能了。即是了此識所取總相。亦取所未了別別相故。彼論此言顯取總故。此五遍行如大論說。然楞伽經中。亦言心緣總相等。顯揚十八有頌說此五‧及心王取總‧別相。
論。餘處復說至德失等相。述曰。中邊第一彌勒頌云。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世親解云。心唯總了。心所亦別。非唯總故。是謂心王‧心所異相。餘文可解。大小乘同。
論。由此於境起善染等。述曰。子段第三結之。由前十法取總‧別故。於境起善十一‧染三十二‧不定四等。
論。諸心所法至兼取別相。述曰。第三總結。
上類解頌此心所三字竟。自下第二別解遍行等義。問既言心所名義乃同。有何差別。
論。雖諸心所至種類差別。述曰。下文有六。一總標。二列位。三結數。四釋名。五會文。六總結。此初也。心所名義雖同。而體一一類各別故。
論。謂遍行有五至不定有四。述曰。列位也。解下六位上三句頌也。
論。如是六位合五十一。述曰。結數也。此中開張與對法第一‧大論五十三。五十五不同。以開合五見增邪欲解故。此與顯揚‧五蘊‧百法同也。
論。一切心中至而得生故。述曰。釋名也。
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問何心但起必有故。緣別別境而得生者。五別境也。此意即顯遍性‧地等。唯緣別別境界方生。故餘不例。如五十五說。於四事中生五別境。如下當知。或俱‧不俱。別事生故。
論。唯善心中至煩攝故。述曰。十一善法唯善心有。體性根本能生諸惑。即貪等六。
論。唯是。煩惱至皆不定故。述曰。二十隨惑根本等流。等流者同類所引義。非前後等流也。於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謂於善‧染‧無記三性心皆不定故。復說等言。下第七不定中。云於善‧染‧等皆不定故。彼復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總此三門。初門簡唯善‧染心所。第二門簡遍行。第三簡別境。此中言等等取餘二門也。
論。然瑜伽論至俱是染故。述曰。會文有二。如文易知。彼論‧此論合開不同。彼論第三合六為五。根本‧及隨俱是染故合為一也。
論。復以四一切至及地時俱。述曰。即彼第三。以四一切辨五位別。謂彼言一切處‧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此中解言。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俱者即一切耶。謂定俱生故。處者三性。三性之處皆得起故。言時者。謂或一切有心皆有。或無始不斷。或緣一切境故總言時。地有二說。一云三界九地。二云有尋等三地。此解為勝。輕安不遍故。性即三性。
論。五中遍行至唯有初二一切。述曰。一一如彼說。遍行具四。無處無故。別境有初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無時也。又此未必並生無俱。
論。善唯有一至謂。一切性。述曰。善中地者。如次前說遍三地也。此中輕安不遍欲界。若如初說。從多分或加行等說故。染四皆無亦從多故。如無明‧貪等。通三界地。八大隨惑非皆通地及俱。以非皆通地等故。總言非四。依種類而作論故。後四不定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無義應審簡別。
論。由此五位種類差別。述曰。此總結也。
上來第一解五位三句訖。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論。此六轉識至非二相故。述曰。於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後解果位受俱。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然此六識非如七‧八。體皆易脫。恒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慼捨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論。領順境相至名不苦樂受。述曰。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領順‧違境相。俱適身悅心。俱逼身迫心別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適悅。俱逼迫也。
下別分別中有三。初以增減分別。次例攝餘門。後辨三受俱義。增減門中從二至五。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
論。如是三受至唯依心故。述曰。五識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識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別依。故言別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又解對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稍有異同。
論。又三皆通至無漏引故。述曰。一云若憂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受寬根狹。故論說苦受通無漏。一云五根中。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根假名無漏。然五十七說是無漏。何以知者。彼漏‧無漏門作是說故。此苦雖然憂非無漏。雖亦能為無漏加行。仍為未知欲知根性。非無漏引生。不俱起故。非無漏攝。
論。或各分三至非所斷故。述曰。此准前說五受‧三受作論可然。五十七說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三無漏。其七色‧及命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其餘可然。信等善法。依斷緣縛故不說見斷。若互相顯。隨其所應。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前六一分非所斷攝。即是已前見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體非不斷。以此義准趣向無漏應名無漏。無漏不引論不說之。不可說六中是命根無學身有故。五根亦應爾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無漏。有漏修斷。無漏是不斷。
論又學無學非二為三。述曰。非二。謂非學‧無學。五十七說三受可通無學所攝。彼說隨彼所有根性。隨順彼者即是彼故。憂‧苦根並是學。苦根亦無學。一一如彼文。又六十六有諸門。分別學‧斷等稍勝勘會。此等諸門雖名同小。法體全別。
論。或總分四至二無記受。述曰。此長徒義。文易可知。言總分四故無異說。
論。有義三受至是無記故。述曰。此說有四。一標宗。二指法。三引證。四總結。此初二也。五識皆通有此四性。且為理者。五識俱貪‧癡任運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六十七‧八等論云謂不發業煩惱。即貪等三。謂癡‧慢‧愛。修道煩惱一分。及身‧邊二見全是無記。
論。彼皆容與苦根相應。述曰。欲界見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與苦受俱故。憂唯二性。故說苦根。
何以為證。
論。瑜伽論說至一切根相應。述曰。下引證也。五十九說任運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門明義。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三受。若貪‧恚‧癡三可然。通六識故。慢亦可然。若不通五識身‧邊二見。唯在意地。如何與意一切三根相應。彼非憂受。是無記故。既云與三受相應。故惡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論。雜集論說至各容分四。述曰。雜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論是雜集文。欲界煩惱任運起者。能發惡行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行是無記。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惡行之惑。五十八云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等。身‧邊二見唯不發業與三受俱。非憂是苦。餘三通二性。此五識中如何相狀。今以義准。依緣起經。欲界繫貪信所伏故有覆無記。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二種。可有此性。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淨者。意識爾時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乃是不善‧無覆攝。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以此為正應理稍通。故總結云容分四等。
論。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述曰。此門有三。初列五名。次釋開合。後辨處位。此列五名。
論。三中苦樂至相各異故。述曰。下釋開合。以苦‧樂受於身‧心各別故。所以者何。謂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悅。名苦‧樂。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悅。名憂‧喜受。身‧心異相也。
論。由無分別至有差別故。述曰。又在五識逼迫‧適俱無分別。名為苦‧樂。意有分別逼迫‧適悅故是憂‧喜。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二俱粗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故名憂‧喜。又在意識動勇逼‧悅故名憂‧喜。在五識中但動而不勇故名苦‧樂。是二別相。動者粗動。勇者勇躍。
論。不苦不樂至平等轉故。述曰。翻前三相其義可知。故不分二。以悅‧迫受諸地不定故應分別。
論。諸適悅受至恒名為樂。述曰。下辨處位。初明悅受。復明迫受。欲界。初定隨慶皆樂。由前理故。
論。意識相應至悅身心故。述曰。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顯揚第二亦然。何以無樂。以彼適悅不遍五根故。但適意識‧及身處少分。彼論自言不充遍悅故。五十七中亦爾。如下當知。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悅五根故。由動勇故。復名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對法第七‧顯揚第二等皆同。
論。若在第三至無分別故。述曰。第三禪中近分‧根本二俱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等廣解。以安靜適悅故。無分別適悅故名樂。尤重故名樂。即是在意名樂所以。彼論自說。以喜動勇。第三定悅安靜故是樂。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云。根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雖無遍悅。何不名樂。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言非證有樂。顯揚論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樂故。第三近分亦言有樂。此說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樂。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說。相未明滿故不說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例解地獄有憂之義。亦即苦故。以悅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強亦得名苦受。苦受中等。若言樂受‧苦受。即通喜‧憂。文言寬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論。諸逼迫受至恒名為苦。述曰。上解悅受。下解迫受。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論。意識俱者至名憂根故。述曰。此中第一。文有三。一標。二證。三結。此意唯有憂。唯分別故。下引證云。諸聖教說意識相應所有慼受皆名憂故。此長徒義。若言地獄意有苦者。何故不說。
論。瑜伽論說至苦憂相續。述曰。六十六等論有此文。且舉重者。意尚名憂。例餘輕文。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異熟無間。謂初生心。是第八識。苦憂相續。次此後生。彼意唯苦。何故言憂。此師意說。五十七言地獄成八根。定約六識作論。依客受說。五十一等說六識中受名為客受。謂五色根‧意‧命‧或憂。定成就故。餘皆間斷。或復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說。如下自知。若餘三不成現。即喜‧樂‧捨。此約六識。爾時必無捨受起故。
論。又說地獄至傍生亦爾。述曰。瑜伽第五五趣分別尋‧伺。說地獄中尋‧伺憂俱。然彼唯說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通論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說憂‧苦逼者。謂地獄故。定依客受地獄有憂。
論。故知意地至況餘輕者。述曰。此結也。以意重處例餘輕處。重逼尚然。況餘輕逼。第一師意。問第六識中捨受。既亦不善業招。何故地獄無捨根。答以苦重故。不善業輕即有捨根。以少靜故。然不同總報。總報相續故。趣體故。報主故。若是苦者。違善趣故。
論。有義通二至有輕重故。述曰。下護法等第二師說。文中有五。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五總結。人‧天逼迫輕非尤重故。在意唯憂受。鬼‧畜處通。若唯苦處。地獄相似。五十七說與地獄同。純受重故。若雜受處。容有喜‧樂。況復無憂。雜受輕故。
論。捺落迦中至無分別故。述曰。其諸地獄一向苦故。唯苦無憂。以迫尤重為苦所逼。亦無分別。以憂分別方得生故。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受罪處也。那落迦者。受彼苦者。故二別也。問無分別故無分別煩惱耶。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無分別故。亦無見道見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別故。逼迫既極不假分別。
又彼無此分別煩惱亦無妨難。何以知爾。
論。瑜伽論說至廣說如前。述曰。二引證也。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說。此五十九文。
論。又說俱生至應知亦爾。述曰。五十八云俱生我見唯無記性。彼文雖無邊見。例必應爾。
論。此俱苦受至非無記故。述曰。既言三受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無記故。五十七說一根善‧不善。以三性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餘法故。
論。又瑜伽說至傍生亦爾。述曰。五十七說。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種皆成。除三所餘或成‧不成。三約現行不成。種子或成謂般涅槃法。或不成無涅槃法。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一向苦處鬼‧畜亦爾。若雜‧受‧處後三種‧現亦成就。現‧種俱成八者。五根‧意‧命為七。三無漏現定不成。種或成不成。有性‧無性別故。三定成種。現不成中。喜‧樂定不成現。其信等五‧男女二根。或現不成。斷善‧不斷善。有一‧二形別故。前師意。以憂根為第八定成。苦根入‧不定中。捨根入三現行不成種定成中。以客捨受彼定無故。此師以捨根入第八。七‧八識相應故。苦根入現不定中。以彼苦根受生‧命終等。有成‧不成時。以憂根入三現不成中。種必有故。是故證此地獄餘三。現行不成種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爾。
論。餘三定是至現行捨故。述曰。三立理有四。一申難。二反詰。三更徵。四總結。此初也。餘三。定是憂‧喜等。所以者何。以彼定有七‧八二識相續不斷。定成現捨受。又非無苦故。
論。豈不客捨彼定不成。述曰。二返詰。此前師問。此辨六識故無客捨。不約八識作法為論。不爾餘三即無法故。若言喜‧樂更取一形。以無二形故者。豈鬼‧畜中亦無二形者。又地獄何故不許有二形也。故彼三無兼取客捨。
論。寧知彼文唯說客受。述曰。三更徵有三。一乘前徵。二別生徵。三舉例徵。下初也。後師返問。所說捨受現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
前師云。五十一說地獄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樂受為純苦。映奪略而不論。是故知者。
論。應不說彼至有時無故。述曰。汝以受依容受為論。亦約容受所依識故。如彼六識有時無故不成意根。其六轉識生‧死‧悶絕諸位不行。
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容說。
論。不應彼論至無異因故。述曰。不應瑜伽受中唯說容受。意中通說主識。主識即第八。以第八識必受俱故。無異所以別作論故。
論。又若彼論至定成八根。述曰。下別生徵。且縱汝言依容受說。如何說地獄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論。若謂五識至寧有憂根。述曰。彼若救言五識間斷無苦定成。但說憂根為其第八。今難之云。若生‧死‧悶絕三時。如何有憂根。此時意識亦定無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與捨受。若彼師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時無容識故。今者據有容識已去憂必相續非謂生‧死。汝若爾者。等活地獄亦有悶絕無心之時。意識何處有。設前師言彼即死位。更不別有悶絕之時意識間斷。至下當解。
論。有執苦根至亦同此破。述曰。汝設若以身識等定相續。以苦根為第八者。如憂間斷何處定成。又若爾者。彼更憂根何須間斷。更無別義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又意無捨受。非易起受故。今解此中有苦師意。必定無憂。以苦為不定。意中苦受即約容受許亦間斷。
論。設執一形至容無形故。述曰。隨何男‧女以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今言生彼定則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惡業招。容無形故。無文遮故。
問化生如瑜伽論第二說或具諸根。或復不具。何故地獄定有五根。不許男‧女隨一定有。
論。彼由惡業至於彼何用。述曰。彼惡業故。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令有男‧女根於彼何用。非男‧女根處能受苦故。
論。非於無間至婬欲事故。述曰。非於彼中可有婬事故。或無根。小地獄中可有此貪故。又若以為緣故令其受苦須彼一形者。即應一切定成二形。或復應彼一有情身罪極重者。有百千形令多。為彼受苦緣故。
論。由斯第八至捨相應故。述曰。故彼第八定是捨根。以七‧八識彼定有故。
若彼救言意識定恒有彼憂受無捨受故。據起意已後必相續。彼文無妨者。難云。
論。如極樂地至無有憂根。述曰。下舉例徵。意悅名樂無有喜根。即第三定。應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憂非有。問後師有第六識。此俱捨受彼處有不。答有亦無妨。對法等說真於末位與捨俱故。或說無亦無妨。
論。故餘三言定憂喜樂。述曰。四總結彼三法種成現不成。
若彼唯言。何故世親攝論第三。說純苦處有等流樂耶。
論。餘處說彼至名純苦故。述曰。四會違有三。此會攝論。應知彼論隨小乘中薩婆多等說。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說餘二趣雜受處有等流樂。非極苦地獄中有等流樂。彼無異熟樂。名純苦處故。又彼無異熟有等流樂。此名純苦一切皆無。
會通文。
論。然諸聖教至無相違過。述曰。又對法第七等。說真於意識與憂相應等。意慼名憂者。依多分說。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或隨小乘薩婆多等。說在意識嗔憂俱故。瑜伽五十九說。彼五十八相應者。依隨轉門‧或粗相說。若細分別。一切見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違。若爾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唯長喜‧樂名食。何故言彼處無樂也。答假相故名食。非實是食。
論。瑜伽論說至亦依隨轉門。述曰。下會六十六。有憂苦者。第一解。亦隨轉。謂大眾部等諸識並生苦‧憂相續。隨彼部也。或依上座部。彼計由異果而生故。此中言異熟無間也。即是無性第二。上座九心隨彼說也。大論第五尋‧伺憂俱者。依經部師門。謂經部尋‧伺唯在意識。然地獄中意唯憂受故。亦隨轉門。或依彌沙塞部。彼亦有異熟意識生故。
問彼六十六說諸趣中。何故不隨他語。唯地獄等耳也。故今應解。
論。又彼苦根至假說為憂。述曰。彼地獄等苦根。意識俱者。與餘雜受處‧及人天中憂根相似。亦在意識逼迫受故。說彼苦根為憂。實非憂受。
問若爾第三定樂。似餘地意識中喜。應名喜根。為決此疑更今應解。
論。或彼苦根至而亦名憂。述曰。彼地獄等苦根。通能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論。如近分喜至具顯此義。述曰。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樂。此說在何處。顯揚第二論具說此義。謂彼論云。如經說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乃至廣說。是謂初‧二靜慮近分等。五十七‧對法第七皆與彼同。故復言等。豈為有樂言便近分有樂受。
有亦何爽。
論。然未至地至十一根故。述曰。地法無故。五十七說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無樂故。十一根者。謂信等五‧二無漏‧意‧喜‧捨。即苦名憂。義說為二。即喜名樂二義說之也。
論。由此應知至亦苦攝。述曰。五總結也。故知意慼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亦餘時意慼受憂故。若地獄中無樂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樂方成食故。六十六等。約餘趣處生喜‧樂方名食。如大論第四等說。地獄中腑藏間風以為段食。資養於身但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捨受非謂要生喜‧樂。喜‧樂者通雜受處語。下第七卷更有異釋。應引彼文。
論。此等聖教至故不繁述。述曰。此下第二例餘門也。此中聖教差別多門者。即明三‧五受多門。謂有報‧無報‧界地繫‧何地斷等名曰多門。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論。有義六識至無相違過。述曰。於中有三。一舉。二證。三會。第六識三受俱‧不俱門。初師所說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知。餘文可解。
第二師云。
論。有義六識至五受同故。述曰。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證三性俱。定中通喜‧樂受。率爾耳識但捨受故。
論。於偏注境至三受容俱。述曰。此中所說一切義意。餘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說。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顯揚第一‧十七等證。此亦有二師。一五識一念。二相續。一一如前三性中敘。此約因位。
論。得自在位至憂苦事故。述曰。此中果位。謂成佛時。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唯樂‧喜‧捨。如五十七苦通無漏。以順無漏法無漏引生名為無漏。非斷漏名無漏。故佛無苦。又佛六識三受並通。第六識以第三定有無漏樂故。五識唯有樂‧捨無喜。雖有漏三識唯二地。然無漏五識。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須釋。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答有。如淚下如雨。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三定有無漏五識。以此為例。問八地皆有無漏八識耶。答有。若爾何故第七‧八無漏唯捨相應耶。答常處第四靜慮故。一類無變故。非易脫故。喜‧樂受易脫。非一類任運故。餘地雖有而不現前。如無色界道傍修。有種非彼現行。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邊際功德勝故。七‧八二識功德依故。大悲‧天住等並多第四定故。或唯五識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識故。尋‧伺上無故。有漏既爾無漏翻之。三識可爾。何得有鼻‧舌二識。彼無因故。如不變為香。香因闕故。不然。小乘不變香。色界無種故。大乘具變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識亦有。
問初禪無鼻‧舌。無漏即言有。以上無三識。無漏應言有。答一云。初禪無二識。有餘三識故。類餘二識有。上地五識本來無。無彼種類。如何有。又四靜慮皆有五識。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勝故。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識。此中三解任情取之。上來已解六識六門一差別‧二體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應‧六三受說。無漏八識應束為義幾師所說。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