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835[cf.No.1600]
辯中邊論述記卷上

 翻經沙門基撰
輸入者 陳香君
一校者 陳香君
二校者 劉海燕
改稿者 陳香君

佛滅度後九百年間。無著菩薩於世。往慈氏所請說大論因緣別處說。慈氏為說此本頌。名辯中邊頌無著既受得已。便付世親使為廣釋。故此長行世親所造。名辯中邊論。辯者顯了分別異名。中者善離邊之目。邊者邪惡有失之號。即是明顯正邪論也。若爾何故不名邪正乃號邊。今言邊。顯處中二邊執契當理。故標此名。簡偏說有偏說空教。彼雖善而非是中。故言邊不云邪正。言邊者。所明理名。復言辯者。能顯教稱。謂此論教明正邪理具辯中邊邊之辯。蘇漫多聲中第六轉攝。六離合釋中士釋也。舊云世親所造非也。中邊分別論者。言不順此也。云相品者。所詮為名。即三性之相此中明也。然所明中亦非唯相。如歸敬頌及次總標七義頌等。皆非是相。從宗多分以立品名故名相品。如無上乘品。有釋。名分。此等七品先後增減。如下應知。然初二品是境。次三品是行。後二品是果。是七品意。又初歸敬世親所為。自此下頌皆慈氏說。彌勒本有百一三頌。初一總攝。後一結釋。中為正宗世親有七百頌。皆以不長不短八字為句。三二字為頌。然世親未迴□。頌四字為一句。五十六字為一頌。即舊真諦已釋於梁朝。文錯義違。更譯茲日。諸不處至下當知。
論曰稽首造此論乃至勤顯斯義。述曰。此論一部總三分慈氏本頌正宗有結釋。此中初分世親所說。此即第一歸敬別序分。然諸論通敬三寶皆名通序。此論即無。大論四及對法第一云。本釋二師論所依能起故。略無通序歸敬三寶。於別序中。有二。上之三句歸敬別師。第四句者顯歸敬意。明當造論。上三句中。初之二字顯歸敬相。次三字明所歸敬。言稽首者。起殷淨心三業。申誠歸依敬禮異名焉。稽者至也。首者頭也。以手至首故名稽首。此即儒教之所釋焉。今亦發言兼策意業。投誠請念名稽首也。此稽首言通二所敬。所歸中。上之八字正顯頌主彌勒大尊。下之五字明教論者無著菩薩。言逝者。謂即如來十號之第五名也。梵云蘇揭多。舊言伽陀訛也。蘇翻為善。揭多云已逝。今略云逝。善者謂好。逝者謂去。雜染來生死。純懷清淨好去涅槃即是如來受用變化。或即法身已好去。故立逝名。但言好去非已好去。即應言蘇焰(平聲呼云焰)此翻但為逝。或是往義。即是中好去之目。非圓滿已好去名。論言體者。謂是性義。或即身義對法論說。身義體義差別也。士釋。逝之體名逝體。體即法身即是受用變化。若業釋。或體即逝名逝體。此逝體即餘二身。謂慈氏尊將紹佛位真善逝子名彼所生。大乘菩薩家勝。謂生佛家之所生育。非如聲聞無智婢子。欲顯慈氏位極尊如來真子。名彼所生。或真善逝體即法身慈尊覺者以法為父。要境智方生。故此號慈尊逝子。舊言善行子非也。行去名行。即逝非是跡。慈尊說頌。即是經師造此論者。故須歸敬。由斯論說稽首造此諭逝體所生。即正歸敬彌勒尊者。及教我等師者。即世親我兄無著菩薩也。無著於彼慈氏尊所既先得已便教世親世親造釋由兄教力。世親自指己及門人故名我等。謂兄為師。能教己等故。今亦稽首我等師。即上三句別歸經教二種師也。勤顯斯義者。顯歸敬意己當造論。勤者精進異名。顯無懈怠能降邪敵。猛顯斯本頌義也。
論曰此中最初安立論體。述曰。自下第二顯釋論體分。於中有二。初總標論體所明。後別顯所標次第申義。此即初也。然則天親尊者玄路先於眾聖。意匠穎於群賢。釋此頌文非一例。或頌前標後。無結上以生文。或義後結前。有設徵而起頌。或始牒文而後申義。或始申義而後牒文。或總標顯頌之大綱。或別釋文之幽隱。略為六例欲貫下文。其間相屬臨文別斷。此則頌前標起無結上以生文。安立者。施設言說異名。此論體者。非為教體即是之體也。此體即宗。宗所明故。言此中者。是發論端。或簡持義。謂論別教所詮義。今先總舉出其體性故言此中。
  論頌曰乃至無上乘。述曰。此正宗中合百一三頌。合分為二。初之一頌顯所明。名總標分。所餘諸頌依標別顯。別釋分。此即初也。梵云摩咀羅多。此翻為唯。顯決定義。謂所明定此七。梵云遮。此云謂及。或云等。及相違義。謂相及障等皆及言。相與異相非即障。若言等者。謂此七外更有餘法。今顯相違釋故頌致及言。舊本云無上乘唯爾。即決定義也。
論曰此論唯說乃至無上乘。述曰。此別標數屬頌七義。即前六例中釋頌大綱分位無體即是對治故。於分位此言也。然舊本無論曰之言。所以皆言此論世親所說。今則不然故致論曰。
論曰今於此中先辯其相。述曰。別解七義也。此解初中別釋分。合有七品百一一頌。初二頌明相品。次有七頌明障。次有三頌明真實。次有四頌明修對治。次四頌分位。次有二頌明得果分。次有九頌明無上乘有二。初總生下以發論端。次舉頌曰別申義旨。此即初也。即六例中第一例也。名字不能具錄。勘即之。
論頌曰虛妄分別乃至於彼亦此。述曰。別中義皆也。此品中二頌。初一頌辯妄分別。後一頌辯圓成實。然則遍計所執無實體無別頌明。有其名復別立性。然依妄分別等故此性。今於此中亦因解非有。初一頌中有二。初別解九相。下總結之。於別解相一頌中。初之二頌辯依妄分別三性有無相。次二頌辯妄分別自相。次一頌辯相。次二頌辯無相方便之相。次半頌辯差別相。次半頌辯異門相。次一頌辯生起相。次有二頌辯雜染相。此頌及下一頌辯有無相也。次頌正解有無之相。後頌結烈有無。辯契中道之相。
論曰虛妄分別者至能取分別。述曰。此中段皆始牒文而後申義。能取所取遍計所執緣此分別乃是依他。以是能緣非所執故。非全自性。故為有。即所取能取分別釋名。非二取分別業立號。然此但約染分說妄分別有即依他。非依他中唯妄分別。有淨分別依他故。
論曰於此二都無乃至能取二性。述曰。釋於此妄分別之上遍計所執二取永無。即頌第句也。然唯解深密經圓成實性起執。但以心相不離依他。或名方於執故。唯說於妄分別上起二取。略不言於如。以性相違故。
論曰此中有空至及能取空性述曰。此解第三句頌。此顯真如是妄分別之性。此者此妄分別。中者第五轉也。謂於妄分別二取空性具有也。即妄分別二取真如真如是妄分別體故二取也。但言空者。即二取無。言空性者。以空為門。顯空性真如也。梵云瞬若。但為空。言瞬若多故。說真如空性也。以多此翻是性義故。
論曰於彼亦此至虛妄分別。述曰。此顯妄分別不離真如。謂於彼真如中亦但虛妄分別二取也。解頌第四句。問如論中說。有實知有。無實知無。何名有無也。
論曰若於此非有如實知為有。述曰。此即總釋頌之大綱答文外難。謂若於此虛妄分別。彼二取非有。由彼二取非有故。觀之為空。即餘論中無知無也。其妄分別真如真如之上有依他起。此之二性二取餘體非無故如實知有。即餘論中有知有也。即三性中。初性是無。後二性有別。
  論曰若如是者至顯示空相。述曰。結如是知。無倒顯示。謂知二取計所執妄分別圓成二性是有。以實知故即能無倒顯示空相依他二取空無真空性有。故成無倒顯示於空。言顯示者。說陳空理異名也。故餘所說三性皆無。深為自害。至下當悉。
論曰復次頌曰至是則契中道。述曰。重成前義此頌興。言故者。故般若等經作此說也。如第二第三句中所說。
論曰一切法者至名無為述曰。未釋故說字。且釋一切法。其二取無法非有無為依他圓成二體有故名一切法。雖不失體。非軌不可稱法。此中法。可執持故。二取空性即是真如空之性故。
論曰依前理故至非空非不空。述曰。即釋頌中故說二字。及欲顯頌第句也。謂依前頌所說之理故。般若等經說此二性一切法名非空非不空。何名非空。
論曰由有空性至故說非空。述曰。即是二性體非無故名曰非空。何名非不空
論曰由無所取至說非不空。述曰。遍計所執二取非有說非不空。非不空者。無義。此有無。即第句頌也。
論曰有故者至妄分別故。述曰。謂第三句下一故通上三種。謂有故無故及有故。此有故。二性何故非空。以是有故。以此顯前非空法體。即前頌中虛妄分別空性有。
論曰無故者至能取二性故。述曰。此釋無故。遍計所執何為非不空。以體無故顯無體也。即前頌中於此二都無也。
論曰及有故者至有妄分別故。述曰。二性雖有。互相有也。即前頌中下句也。
  論曰是則契中道至妙契中道。述曰。由有無二種法故。一切諸法非皆有空。則契中道。中謂非邊。道者真智。此理妙故合真智。又言道遊履之義。即是真如所遊履。此中所說有無義趣妙合真如道理也。過失故言中道。舊云是名中道義者非也。
論曰亦善符順至非空非有述曰。前顯此說諸法有無合於理智。今明此論亦善符經。
論曰如是已顯至今說述曰。義後結前有無。先許而起頌也。前之二頌已依虛妄分別三性有無。自下虛妄分別所有體。此有二頌。初頌出相。後頌釋成。
論頌曰至無故無述曰。上之句明妄分別所變之境有依他用。下之句顯依他起執識是無。舊云根塵及識本識生似彼者。不然。所以者何。非是本識緣變及與識也。若許變者。即違彼舊論長行長行自釋云。我者。謂意識我見無明相應故。似識者。謂六種識此猶不然。應言變為所了。所了者。謂六境。相粗故。若許緣我識者。又違瑜伽決擇說阿賴耶識有根身分別種子器世間。此則違教。若理者。所緣不能慮。分心故。如化心等。又緣我者。第八本識應許亦與見相應見道無漏觀時。此識應轉。違無漏故。此理故。舊頌說非。長行乃是。然真諦法師似朋意識師意。所以頌中但言本識長行乃別開之。餘釋頌文。長行自屬。不勞煩。
論曰似義者至五根性現述曰。釋頌中似義有情事也。若安慧等舊解乃云唯自證無相見者。即第八識心皆能執。此似境。皆是無。似情有為似也。護法等云。此境亦是依他。所言似。此體非實有虛妄顯現似計所執體實有法。故立似名說於五根名有情者。梵云薩埵。此言有情五根是別成有情名有情也。似他身五根現者。此中二說。如唯識論第三卷說。問以舊論變自境。乃言本識。今則無也。答本無故。又安慧云。不同七六識出其名者。以此第八境粗識細。不明其見但明其相。其七六識見相自粗。但隨見說說其見行。然頌中言識生變似義。有識。而釋家略。三本梵文勘之皆同。
  論曰變似我者至恒相應故述曰。此釋頌中第二識生變我也。與心所俱多少義等如成唯識
論曰變似了者至相粗故述曰。明第三識生變似所了。雖前二識亦變所了。以相細故此得名。雖第六識亦為為我癡等。非恒俱故。獨七得名。雖餘六識亦變根器。非是本故。不相續故。行相粗故。唯八得名。
論曰此境非有至皆非實有述曰。此解前三識境皆非實有。此中有比量



第八識所變似義似根。是有法。皆非實有。是二量故。單後說因云。無行相故。以此二體非能緣法無行相。舊云非形識故翻之錯也。喻云。如龜毛等。然真如無行。而談實體非實不實。故不定過。然安慧等即以此定相分。分必是計所執故。此中論云非實有故。護法等依第八變依他境。執為實有。體非實有。非第八相是無也。第二量云。我似了皆非實有。宗也因云。非現故。舊云。不如境故。喻云。如兔角等。然我必是一常。現見生滅異。所了謂是常實。不久並無常所緣情不稱所見。如緣夢境故。今總以非成非實有不定隨一不成。又此似因更成立。文外少字。應致許言。以自許是非現故。如空華等。若是現。應是常法。此中所了解同前。
論曰無故無者至亦非實有述曰。前成境非有。此成無。舊論意先遣所執。後遣依他。皆不□□。此中亦是遣所執。如下論言。許滅於此得解脫故。但如暖頂遣境忍等遣心。非除依他。依能緣心能取。除此識也。量云。能緣實體亦是無。因云。汝言境心二法內隨一攝故。如汝四境。前非故得為喻。但言心境隨一所攝。恐有真如等為不定失。故此因遮。
論曰復次頌曰至許滅解脫故。述曰。此成前頌依他是有。頌中上三字成妄分別體非實有。不所執少分亦無。故下七字說許有。以自所許滅妄分別解脫故。舊論云此頌解名義者。非也。以下解相亦有九種無名義相故。
論曰虛妄分別至亂識生故述曰。此即總釋頌之大綱亦非全無。下解妄分別有其體。以上總解體非實有。以識之體有少妄亂識亦似境等。不所執少分生。然彼舊論虛妄名。不實故。由體散亂故。今勘梵本。此是人語非是聖說本無此也。
論曰如何不許此性全無述曰。即假徵起設中百論師等難。彼師所計此亦全無。
論曰以許此滅得解脫故述曰。此答前難。若如空華。少分非有無斷解脫成。既解脫成有斷滅者。分別有少體。
論曰若異此者至及清淨失述曰。若於此有其體。而說全無生繫縛出世解脫。則應皆無。以無體不能繫縛。如女兒。亦非斷已得成解脫。如第二月。若許全無無縛脫者。無雜染亦無清淨。既違世間聖說。又無染淨。汝等修道所求為。
論曰已顯虛妄至今說述曰。此則義後結前。有許說而起頌。第三也。問依他圓成染淨殊別。與計所執有無不同。所言相其義安立
論曰但如是三種自性述曰。以妄分別根本故。所以攝三。
論頌曰唯所執依他至及二空故說述曰。三性。下句成攝義。
論曰依止虛妄至說有圓成實自性述曰。以下句成句。妄分別境即計所執。能計之依他性依妄分別二取空性圓成實分別三性也。然此中量依止虛妄分別境故說計所執者。非是一切虛妄分別之境皆計所執。五八識執故。但言計所執定妄分別境。作此論。以妄分別體性寬故。遍計所執境能緣心狹故。此護法等之所分別。然安慧等以此八識能起計所執。如決擇分。文同於此。如成唯識二師計。然舊本說。初性體者。即是六塵不可得如空華。此本狹。非唯六塵故。又云。依他性者。謂唯亂非實故。猶如幻物。幻物是境少分亦無。何得引之以為同喻。又云。真實性者。謂二取無所有真實有無故。猶如虛空虛空大乘非有同喻所立不成。此準知。雖比量。而不善能立。雖少為分別。而增長本文。故今論者依本無失。
論曰已顯虛妄無相方便相述曰。義後結前。有許說而生下。第四門也。然無相方便必以分別觀心。亦以為境故。即於妄分別說入方便也。
論頌曰依有所得無所得生述曰。此有二頌。初頌解方便道能取無。後頌解根本平等。即見道等此即初也。句許心有而無。即暖頂位句說無而識亦無。即忍等位。舊論云以塵有體本識不生者。非也。豈許七識生也。
論曰依止唯識後有無所得生述曰。此則總釋頌之大綱。隨頌散解。其文易解。皆除所執。如處說。
論曰是方便能取無相述曰。結成前義也。
論曰復次頌曰至得性平等。述曰。此頌解平等句解平等理。下句結成平等
論曰唯識生時至名有所得。述曰。解頌初句說有得之所由。
論曰以所得境至亦不得成。述曰。解第句。由無故顯識亦無。亦者亦無也。
論曰由能得識至無所得性。述曰。以能得識無故。能取所取先有得今皆成無。非一獨無故名平等
論曰顯入虛妄至今次說。述曰。結前生二門義也。差別約界豎論。異門說。
論頌曰三界心心所至亦別名心所。述曰。句解差別相。舊本云總相。非也。句解異門舊論別相。非也。差別異名異門
論曰虛妄分別至諸心心所。述曰。此解頌差別相。八識俱然也。
論曰異門相者至諸心所法。述曰。此解下異門相。心王所行相異。王唯總取。臣取總別。如瑜伽第三及顯揚唯識第五卷等說。然初一虛分別之言通二門用。餘文可知。舊論但言心所取別。不言取總。違瑜伽等說
論曰今次說此生起相。述曰。次第八門許說生下。
  論頌曰一則名緣識分別心所。述曰。頌句明識生起。頌下明心所生。
論曰緣識者至緣故。述曰。此釋頌中第一句也。即始牒文而後申義。此辯現行生起之相。非種子識。設說種子。無理能違。以是根本不名受者
論曰藏識為緣至受者。述曰。此釋頌中第句也。即先申義而後牒文。即七轉識皆名受者。以受用境受數用勝。識從俱之受立受者名。即鄰近釋。皆非根本並名受者
論曰此諸識中至故名心所。述曰。此釋頌中下句也。此諸第一二識中能受用境。是功力。能分別境相貌之用。是想功能。能推於心於所緣境能種種行相用者。思作意等之功力也。舊論云。能令心此取彼。思等力故。此受想三蘊助成於心緣境之事。文名心所。解心所名此如攝論等第三卷解。
論曰今次說此雜染相。述曰。明妄分別第九染門。許說生下。
論頌曰障及安立至由虛妄分別。述曰。初之六句正辯緣生。下之句明諸雜染。解緣生中。初有五句別釋緣生。次一句釋明深義。辯雜染中。初句明三七染。後句明染所由。屬當判文長行易了。
論曰障故者至障見故。述曰。辯義。初緣起支。由癡覆境智不得生。無明不能照理。既雙隱蔽立障名。舊論見者非。此中通一切無明二種業攝非所知障。障見者無明支。或煩惱障亦障見故。此中通說。對法等說二種愚瑜伽等說無知等。皆不離斯。
論曰安立故者至業熏習故。述曰。即是行支。謂由三行熏於第八。於本識中種植業之習氣。故名安立。成唯識說。唯總報業總別行支
論曰將導故者至至處故。述曰。此釋識支瑜伽第九通取六識。九三說及成唯識皆唯第八。異熟主故。最初生時能為導首將果往彼處。立將導名。舊論說謂本識意識者非也。主非餘七。通不唯意。故成非理對法等說。識為能引。即名色支為所引。所望別故亦不相違
論曰攝故者至體故。述曰。謂名色支五蘊具足為攝。攝者攝持五蘊具足圓滿之義。
論曰圓滿故者至體具足故。述曰。釋六處支
論曰三分別故者至順三受故。述曰。此解觸支。謂一名三。此觸令三分差別順於三受。或時是樂至不苦樂。觸從功用以立其名。名三分別。此同對法釋家義。不同唯識。所望別故。然對法本文狀同唯識釋家同此處。
論曰受用故者至非二境故。述曰。此解受支。如文可解。然九三等受有二種一異熟二境界如唯識說。以上五支總別體性雜亂。所有徵結皆如唯識。
論曰引起故者至後有得起故。述曰。此解愛支水潤故。對法等說能生支。以立其名。雖有支亦是能生。彼從勝義別立其名。
論曰連縛故者至連縛生故。述曰。此即取支。謂由取力令現識等緣欲語戒取。欲連縛未來後有之生令其不斷。取名連縛。欲語等。是有漏因不乖當有能招後生為順。取令識連縛當有對法論說取識者有漏識也。取是漏故。諸師於彼浪異端。皆是邪說。取識者。皆此知。
論曰現前故者至得現前故。述曰。此有支。昔在雜行果名為取業。當果令起行名與業。由愛取力。令先已作之業取與後有異熟果現前故。現前
論曰苦果故者至酬前因故。述曰。雙解二支。此是現前故名苦果。性有逼迫是苦義。酬前因故是果義。
論曰此所說至令不安穩。述曰。釋頌中第六句緣生深義。
論曰三雜染者至謂餘支。述曰。此同瑜伽。違於對法如唯識會。
論曰二雜染者至謂所餘支。述曰。此約二染以辯因果。又約異熟異熟以辯果因故。五是因。七支是果。五十六說。識等五支是胎藏故立果名。約世因果十支為因。約性果因。七支為果。諸論差別亦不相違
論曰七雜染者至謂老死。述曰。束十二支為七雜染。前十二支義。今束為七。前約熏種行名攝植。後約當果行名牽引。言攝五蘊名色。能受用於境六處作用。合名攝受因。前約五蘊六處生時位別別立名。今約俱是攝受體。皆名攝受。前約於境。於根用別受各別立名。今初同於境。用受合名受用。以觸生受受用境故。前愛約總別當用。有約各別功能。別別立名。今並望於當果。三種皆名引起。前約因而體逼迫。苦果。今以毀責為名。怖。
論曰此諸雜染至而長。述曰。三七染教成三故為諸染。由虛妄分別為因而分別末法故。故今明之。
論曰此前總顯至九雜染相。述曰。釋妄分別有二。上來一頌隨別解釋九門相訖。今者總結為九種相。然下慈氏為初門總頌。天親後總結之。此上首尾俱無本總頌之文。天親末結。以妄分別一部總頌故無。空性無之故有。或作者意無勞別解。
論曰今次所知空性。述曰。下一頌明所知空性。但言所知空。即遍計所執。今言空性。顯是真如。於中有三。初許說生下。次頌曰別辯五義。後以相安立二義結前。此即初也。
論頌曰諸相異門至略說唯此。述曰。即是第二別辯五門。於中一頌。總標五義以顯空性。下有十頌。別明五門。此頌即初總標五義。於中有二。句列五門名。下句顯其空性決定此中五義以辯相也。舊論相。此中但言相。舊云分別。此言差別。餘名皆同。然以九義辯分別相是品故皆有相言。此五義中。唯初有相。餘四則無。理亦應有顯妄分別別行相轉。此一相作法殊。
論曰應知所取至此等五。述曰。此即總釋頌之大綱二取即以為門。所顯之性乃真如理。略分別者。唯此中等五義。以但解唯。由者即第三囀也。
論曰所知空性其相云何。述曰。下別辯也。初之一頌辯空之相。次一頌辯空異門。次一頌辯異門義。次有五頌辯差別後有二頌辯空成立。此即第一諸相。於中有二。初假徵起頌。後舉頌正釋。此所牒文即是初也。
論頌曰有無故至是說為空相。述曰。上三句諸相。下一句總結空相。上三句中。初一句遮無顯有。次句明非有無或異或一。
論曰二謂無至二取之無。述曰。二者除所執。遮無也。有無者。有二空性。顯於有也。若準安慧釋。二取分皆計所執。若依護法釋。二取起。二所執故名無也。下所有文與此同者。皆準此釋。
論曰此即顯空至非有非無。述曰。此釋於上有二之無。謂即以後無性為性。非一向性無並顯於空是非有二。起下論。
云何非有述曰。此徵無也。
論曰二有故。述曰。此答非有能所二取為二有。此二有故說為無。
云何非無。述曰。此問有也。
論曰有無故。述曰。無者即二無我理。此二理故說非無。於俗諦中。不同依他有。亦異所執常無。
論曰此顯空性非有非無。述曰。結第句頌。
論曰此空與彼至非異非一。述曰。謂有問言。空是法性。與其法為一異。為答此問。此立宗
論曰若異應成至如等性。述曰。顯非異因也。謂五蘊等名法。真如是彼之性故名非異也。如無常空無我等。此小乘等說與法非異。故以為喻。謂立宗言。真如等非定異。因云。之性故。喻云。如等性。
論曰若一則應至亦非共相。述曰。顯非一因。謂五蘊等與此真如定非是一。有何過。真如應非無漏無分別智境。即五蘊故。如五蘊等。又此真如應非總之共相。即五蘊故。如受等。有二比量此應知。然入真觀一一物如。皆須了達。即自相。言共相者。從加行說。唯識亦有。如彼說。
論曰此即顯空至離一異相。述曰。結頌第三句也。其頌第四句三句一一通用。如文可知。
論曰所知空性異門云何。述曰。此問第二門也。
論頌曰略說空異門法界等應知。述曰。舊論曰眾名。今顯梵本但言異門故。又此真如不可說體。約假名辯故。此但應言異門。以前頌明不得體故。上一句立宗。次句第四句三字列名。下二字勸知。法界等者。舊論法身等。然本無法身言。譯家增語。然對法第二有七名此中有五。出彼無我性空性般若經說有二名。出彼九名。謂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不思識界。合真如十六名。此中五名。對法所出二名。般若所出九名。今言等者。等取一。以頌自言是略說故。
論曰略說空性至此異門義。述曰。釋頌大綱。寄徵起頌。
論頌曰由無變無倒異門義如次。述曰。釋前異門所詮義也。第一句中。由通下五義。是第三囀。替故字第五囀。但由無變說為真如一一應通上三句烈名。下一句次屬。
論曰此中說至無轉易故。述曰。釋真如義名。此中說所知空性。通下四義皆應說之。真者不虛妄。如者常義。如唯識說。
論曰由無倒義緣事故。述曰。釋實際名義真如非四七等倒所依所緣之事故。名實際舊論云。非種類及境故。此言依彼種類。
論曰由相滅義至一切相故。述曰。釋無相名義。諸相。謂十相佛地論等說。謂色聲香味觸生異滅女相。離此名故立無相名
論曰由聖智境義至所行義故。述曰。唯識第八及此下說。勝義有三勝義。謂真如主釋。此所說是。二勝義。謂涅槃業釋。三行勝義。謂道。有財釋。以勝為義故。
論曰由聖法因義。述曰。法是如果。謂諸聖法此是彼因故名法界。界是何義。即是因義。
論曰無我等義如理應知。述曰。解頌等字。舊論眾名雖有等字。義不釋。此即釋之。如對法解餘名也。
云何應知空性差別。述曰。將解第四差別之門。寄問起也。
論頌曰此雜染清淨至淨故許為淨。述曰。成差別中有五頌。初一頌染淨差別。次四頌所知差別。此即初也。第一句正解差別。第二名釋差別因。第三句差別喻。第四句結成淨義。真如自性淨故為客染義。許淨簡不極成隨一過等。
論曰空性差別至二清淨。述曰。釋第一句頌立差別
論曰此成染淨至說為清淨。述曰。釋第句成差別因。
論曰雖先雜染至成無常失。述曰。外伏難。顯性是常。生起水等第三句喻也。謂難言。如若先染後成淨者何不無常。今答不然。無無常失。
論曰水界出離客塵。述曰。此釋不成無常過失。為初因之同法喻水界有塵。有垢。如太虛空有雲。皆是客塵。非性成染。後去塵已非性成淨。無常。又水界等雖暫有垢。非不淨。為先因之同法喻
論曰空淨亦然非性轉變。述曰。此舉法合謂立宗言。所知空性可成染淨差別有垢故。頌中由字即是因。諸有無垢者。皆可成於染淨差別水界金。空性性非染。暫有客塵故。金空。又空性無常。以淨故。如空等。此中三比量有寬狡。然水界水大。然水及金皆體無常。非性無垢。今取少分為喻故無過失。
論曰此差別無性自性空。述曰。自下明約所治差別。空成十六。將釋下文。先烈能治。然此與顯揚第十六空同。般若初會二十空。加此散自相空共相不可得空自性空。自中無散空彼無變異空。以諸善根未來際相續無斷名無變異。名異義同。然復此論別加空。七七說七空。謂一切法空空。際空。內空無所得空。外空內外空本性空大空有為空畢竟空無性空無性自性空。勝義空無為空。無變異空。空空。加此無所得箇空。然第二會大般若十八空加此。第三會十六空。然與瑜伽所治稍別。所以者何。
論曰此等略義云何應知。述曰。上來第一烈空。自下第二別釋空義。此中有十六空。等餘所有故說等字。大般若經第一會說二十空。謂內空外空內外空空空大空勝義空有為空無為空畢竟空際空。散空。無變異空。本性空自相空共相空。一切法空不可得空無性空自性空無性自性空。第二會明十八空。謂內空外空內外空空空大空勝義空有為空無為空畢竟空際空。無散空本性空共相空。一切法空不可得空無性空自性空無性自性空。第三分第一卷明九空。此十六空上加所緣增上空等。第三分中第卷當四百八八明十六空。名與此同。佛自廣解。與此稍異。應勘會之。亦應勘第一第二會此相當處。此中諸文離合異。義亦不增。釋中有四頌分為二段。初三頌明四空。後一頌明二空二空。是前四空性空。前約能詮設故四。後約空性明以有二。七七說亦與此同。
論頌曰能食及所食至故菩薩空。述曰。初一頌明八中。一頌明三空。後一頌明三空。故成四。然第一頌末一空字貫通八處。第二第三俱第四句各結上三空。皆准此釋。
論曰能食空者至即是外空。述曰。先牒文而後申義。此二空處為論。縱在身之外。隨處而說立二空也。能食者受用義。所食翻此。
論曰此依身者至名內外空。述曰。此亦牒文後申義也。前二空約別六處。今此空約總一身。集前二法以成身故。
論曰諸器世間說為所住至大空。述曰。唯約外器。即在四處。先申義而後牒文也。上來四空真知境。次一空觀心
論曰能見此者至說名空空。述曰。此內處等四空是所見。見此空智名能見能見空之智亦空故說為空空。而智緣空起。但說為空。此智亦空故名空空。此上五空皆主釋。內身之空乃至空之空故空空。與瑜伽同。
論曰如理者至名勝義空。述曰。如理之體即是勝義勝義即是法性真如。勝之義故。今言如者。義當於勝。稱理知故名如實行。行者有為。簡無為法如實故。又言理者。義當於義。是如實行所觀境故。此如理即空如理空。是業釋。但言如理勝義釋。勝之義故言勝義空。故業釋。亦同瑜伽。此約詮說名勝義空。彼約體說名無性自性空。
論曰菩薩修行至及無為空。述曰。此據約菩薩有為善法空釋。瑜伽無色界空相。據空相有為空。據義各別。無為同此。此之二名亦士釋。有為等之空故。即觀二為空。為二故別空。皆作此釋。
論曰為於有情畢竟空。述曰。為有情故別觀於空。所為有情為空。此有情畢竟不可得故。畢竟即空畢竟空瑜伽得通二釋。然無所為有情之言。
論曰生死長遠至名際空。述曰。舊為前後空。此主釋。際之空。
論曰不觀為空至生死為空。述曰。釋際為空所由。若二乘不觀生死以為空故。便速厭捨而涅槃菩薩大士不厭生死。起大悲心利益含識故。觀生死體性空無厭著故。瑜伽論說了知安立真如生滅性相隨轉相。空及際空所治。此約生死總相。而說觀生死空。彼約別觀。於真如中有集相。所觀別故不相違也。
論曰為所修善至名無散空。述曰。舊論不捨空。令善法不捨空。此言散者。即是捨義。為善故別空。或觀為空。皆不捨之空。主得稱。二乘涅槃善根便盡。菩薩不爾。觀為空也瑜伽論說。了知真如有無變異相。由無為空變異空除遣。此約所為善法故。不捨空。彼約所觀之空。不所為。名無變異空。以不捨即無變異故。
論曰諸種姓至名本性空。述曰。舊論性空。為本性空。或觀本性為空。瑜伽說。了受用義男女承事等相應故。有內安樂相外淨妙相。此內外空本性空除遣。此約所為。彼約所治。所治之善令姓清淨。令姓淨時所治。故不相違。所望別故。
論曰菩薩為得至空。述曰。為三十二相八十隨好。舊云小相。而觀此為空。或為此別空。瑜伽說。了知真如義故。住等性隨轉相。由能治。此約所為。彼約所治理准前釋。
論曰菩薩為令至一切法空述曰。或觀此為空。或為令彼為空。以上此例皆主釋。瑜伽知法義故種種文相。由一切法空能遣。此約所為。彼約所治。亦不相違。准同上釋。
論曰是四空至說為空。述曰。釋立四空之所由。謂隨所治所為自性差別安立故有四也。既言是空。何者空體。因出空體。便生下文。
論頌曰補特伽羅法至故別立二空。述曰。上三句二空。下一句結成也。上三句無性空。次一句無性自性空。
論曰補特伽羅至名無性空。述曰。解初句頌也。不遮假有。但說實無。無性即是法性無性即空。此約所空也。依此為門方顯空理
論曰此無性空至名無性自性空。述曰。此前無性所顯之真如理非體。此即以二性體。故成有體也。名無性自性空。解第三句頌也。
論曰於前所設至別立二空。述曰。前雖約詮別立四。顯自性。故說此解頌第四句也。一切空相不過此二。名二者。無為門顯二空故。若上說。為此事故別空者。即是無性自性空。若觀此為無性空法執等故。
論曰此為止至立後二空。述曰。釋立二空意也。謂難言。前四空不出後二。別說後二有何用也。答為遮於我法增益執故無性空。為遮於空性如理損減執故無性自性空。我法無故增益空性有故損減次第配後二空。此中我法增益執。下真實真實中。於法及我。所有增益損減執見知此故彼便不轉。是遍計所執相何故復有損減執耶。此中約體。體無故唯增益。彼通約名撥。為無亦成損減。故不相違
論曰如是已顯至云何應知。述曰。結第四生第五。於中有二頌。初頌出成立之因。後頌結已成義。
論頌曰此無雜染至功用果。述曰。既言空性淨染。如太虛空。為成此義故說此頌。初半成有染。後半成有淨。
論曰若諸法空至應解脫。述曰。釋成有染。返難無染
論曰若對治已生勤勞果。述曰。成有染淨。返難淨。
論曰既爾頌曰至由客塵所染。述曰。句立二宗。下句立二因
論曰云何非染非不淨本淨故。述曰。頌第一句與第句體雖無別。約所非及所詮。別成句也。然今以義同故。乃雙牒之。第一句中非染即是句中非不淨。牒此雙問。以第三句頌答。以心性本淨故。下准此知。
論曰云何非不染非淨至所染故。述曰。雙問如前。舉第四句答。由客塵所染故。
論曰是名成立差別義。述曰。此總結也。
論曰此前空義至相安立。述曰。上來已別解空五義訖。今總結為二。以第一是空之相餘四門安立。於空遮於外難等故但分二。
論曰相復有二謂及無。述曰。相中初頌第一句云。有無故。是此二相也。
論曰空性有相至以為其相。述曰。無即二取非有。雖是空非空性今辯空性故。唯有相。中第一頌第二第三句非有等者。此所離也。
論曰應知安立異門等。述曰。上已解相。此解安立即是異門義故差別成立四也。

辯障品第二

所知境令智不生。礙真涅槃不得證。二義立障名。此品廣釋故稱為辯。
論曰已辯其相障今說。述曰。此品中大有三。初結前起後以發論端。二頌曰下正釋。三前障總義下總結上義。此即初也。
論頌曰分及一分二種姓。述曰。此即第二當正釋。此品中合十七頌。十能作中雖有二頌。世親傍引非根本說。七頌中合分為五。初一頌明分等五障。次有二頌明加行障即是九結。次有六頌半因障。約十能作因以辯障體。次有六頌半覺分六度十地別障。後有一頌結歸二障許滅解脫故須說意。然下總結文以義段分故為一。以能所障體各別故。今此所判以義合明。段次為論故分為五。此初一頌即明分等五種障也。上三句五障體。下一句出所障人。雖障能具分攝盡。然約別義更分餘四。
論曰具分障者至種姓法故。述曰。舊論初言遍後言一方。於菩薩見道如來位。煩惱所知二具為障。悲智二行各別障故。雖知菩薩於智。即由智故亦住涅槃故二為障。餘文易知。
論曰盛障者至等分行。述曰。舊論初言重。後與此同。此二障中。初是增益。後是分。對法瑜伽八九皆有廣說。然但有鈍煩惱分。為此等分見利惑亦得分。不理亦得分。諸處隨說隨說鈍煩惱說。又何故不說薄塵。以此二障如下自說初障加行後障至得故。薄分行略不明之。又即平等平等即成薄塵。薄塵即攝入平等中。以無別障所以不說。此上四障皆先牒文而後申義。次後障先申義後結文也。
論曰取捨生死取捨障。述曰。取涅槃生死法執有便同二乘。無無住處故。成菩薩大悲者障。今者不欲捨生死涅槃。起大悲心無住處。便此障。此等諸障如唯識第十。
論曰如是五障二種種姓。述曰。此釋第四句頌結上五障。隨其所應。當障者三乘。非即定配。謂第一五唯菩薩。第二唯障二乘。第三第四雙障三乘。故成三句四句。或唯句。第三第四亦唯障二乘故。
論曰復次頌曰至遠離遍知故。述曰。第二段文明加行九結障。於二頌中。初句顯障數指障體。餘六句說所障。於中可知。
論曰煩惱障者至九種結。述曰。釋頌中初句。此中雖實亦所知障煩惱粗略不說彼。此等九結對法論第六末說。所障亦同。
論曰結障厭至不能棄捨。述曰。釋頌中第三句。恚所障捨即善中數。愛所障厭如唯識說。無貪一分雖無別數。即障無貪。雖恚亦應障於無貪。然隨別別□□而說。不可一例。
論曰餘七結至如次障故。述曰。此總舉意。言遍知者。以遍知結法故。又解。遍知者。雖是無為。以慧能證從境為名。遍知。或無漏見能證遍知遍知顯即障智。
論曰說慢結至彼不斷故。述曰。以修定時謂待勝法便我慢間起。自恃陵他。此為見難斷。如對法第一散亂中說。以我慢見苗。故言偽見。如唯識第六疏會。然善法時皆此障。以證遍知現觀時勝。但據勝故。此唯說修現觀時故。對法等皆通障。
論曰無明結能障至諸取蘊故述曰。有漏五蘊生身見故名彼事。
論曰見結能障至謗滅故。述曰。三見見結。諸障雖通別障如文。
論曰取結能障至為淨故。述曰。二取取結。緣戒及見等故。皆取餘法為淨。如唯識第六說。從勝障處故障道諦
論曰疑結能障至三寶功德故。述曰。其文易知。然此中說行增處說。如邪見非不障三寶故。
論曰嫉結能障至彼過失故。述曰。於利養中。言等者等名譽也。然嫉他得利養等故障彼遍知。不應於利養等生嫉起等故。
論曰慳結能障至資生具故。述曰。寶者愛翫義。由慳愛染什物。故遠離遍知也。
論曰復有別障至其相云何。述曰。自下第三明因障也。此則第一標宗問竟。
論頌曰加行非處至不治妙定。述曰。自下第二隨問而答。於中有三。初明能障所障各異。第二復次如是諸障下。以十能作明此義。第三所障十法次第義者。明所障次第。自下初也。於中有三。初有五頌烈能障名。次一頌烈所障名。後有半頌屬能所障。此中五頌烈障名也。頌別六障故成三十。
論頌曰如是為至其相云何。述曰。指上問下第二段也。
論頌曰善菩提攝受自在等。述曰。烈所障名也。
論曰如是等至幾種障耶。述曰。指頌所明問能所障。如何屬著各有幾也。結第二段生第三段。
論曰如是等十各有前三障。述曰。類例既同故為總屬。
論曰善有三障至不如理加行。述曰。此中善一切善法。然次第中唯約加行善宣說。或受持經等。生得善者。亦名加行故。言非處者。於世業邪學皆名非處。非善處故。於此作加行。不如理故。於善法中。雖作加行。不如理故。大乘姓於小乘加行故。即加行等是障非別障體。下皆隨應准知其相。不能具出。
論曰菩提三障至末圓滿。述曰。易知此義。
論曰發菩提心至心極疲厭性。述曰。以菩提心善法。能諸善而領受之。以菩提心能資益己亦名攝受攝受究竟佛果之事亦名攝受。初闕正行與善初障有何別者。此加行少分不滿名闕。彼全無名加行。初二可知。第三障者。雖具姓友。於行善行極生疲厭。不能修行故亦名障。
論曰有慧者至惡者共住。述曰。菩薩名有慧者。於了此菩薩之性三種障。性即真如菩薩實性故。或即是慧。以菩薩是覺有情故。自此還。
論曰此中鄙者至為惡者。述曰。此簡鄙惡差別。初即愚癡。後即約物。謂樂毀。此言於他過失。樂壤他善事。他樂隱。他惡樂同。為惡者故。論總言樂毀他。兼同二。
論曰三障至未成熟性。述曰。顛倒粗重。即四倒倒見心想倒。煩惱三障中者。即煩惱生三種。隨一有餘性者。即於三隨起一種有餘二種不起之性。或二雖已無。隨一種在。是二之餘所有故。名隨一有餘性。能成熟等者。謂慧能成熟解脫。或此慧能成熟解脫。未得成熟故未能亂。此三皆是見道障故。
論曰障斷滅無障放逸性。述曰。此修道障故。說俱生粗重。即一切修道惑。餘二可知。隨增且說。非不有餘
論曰迴向有三障至心劣性。述曰。三障令心向餘不向無上正等菩提劣樂涅槃故。其文易知。
論曰不怖三障至而思義。述曰。不敬人即佛僧。不敬即是法。設雖敬法。自無思擇。隨言而解。皆不能海故。
論曰不慳三障至心悲愍。述曰。初法。次慳財。後無悲故。成不慳障。
論曰自在有三障三摩地。述曰。第一匱者乏也。由昔時生憎及長。能感匱之業。所以今不聞於法。不得自在大法師。二雖法而極勘少。三雖廣聞不修勝定。不得神通雲雨說法自在故。此上諸障廢立連環相次。如第十障解者。皆應思擇。恐文繁廣不能具述。三乘局。位次所在。生起先後。不增不滅。皆如下釋。
論曰復次如是至應知此名。述曰。即明障中。第大段約十因解也。於中有二。初舉餘所明十因。後於前下依彼論十因之名以釋之。於十法。十能作義。此中所言隨餘義中有能作者。此三十障等中。隨餘所明義中。有十能作因義。即是對法第四卷等。即依彼十能作義。應知此處十因之名。謂名同彼而義望異。然此能作增上緣。所望遠故。舊論此文極信解
論曰十能作者至於眼識等。述曰。等是能作因。識等是果。然對法生起因者。謂識和合望識。舉所生等果。取和合識等因。此中舉因體無違也。
論曰二安住能作至如光明諸色。述曰。然對法說。如燈於眾色。此處望寬。餘文易解。
論曰五變壞能作至成鐶釧等。述曰。對法說如工巧智於金銀等。此中望假者故說金師。彼望法言工巧智。依假假者。實實智。故亦不相違
論曰八信解能作至如因於宗。述曰。雖火與宗無別如煙於不殊。然煙望生解火之智故。名信解能作。以因望所成之義故。名顯了能作。雖二義齊。以所差別二因也。
  論曰十至得能作至於涅槃等。述曰。對法等至能作。然非是定名等至。以緣涅槃義故名至得。慧至於滅涅槃故。彼論通約總聚諸法等至平等至境故。
論曰如是義至於識等所作。述曰。雜集論等說能作不見頌。今者所說或引餘文。或天親自說。舊說之都二頌。於二頌中。初之一頌烈能作名。第二一頌出能作體果。於烈名中。初一句舉數三句烈名。出能作中。上三句能作體。下一句出所果。識因者即根等。道等者類非一也。餘文易知。
論曰於等障應知亦然。述曰。即是第二依彼論十能作名。以釋諸障作用。於中有二。初同彼。二別解義。此初也。
論曰一生起障至應生起故。述曰。名同餘論之因。而義異也。其心易知。
論曰二安住障至不可動故。述曰。以大菩提安住法不可動故。
論曰三持障至能持。述曰。以菩提心廣能一切佛法功德福智。亦能攝受善法有情故。
論曰四照了障至應照了故。述曰。以諸菩薩名有慧者故。性即菩薩體也。以慧照一切法故。
論曰五變壞障至名變壞故。述曰。即是見道能除亂故。令障變壞故。名變壞。或能變壞亦名變壞
論曰六分離障至離繫故。述曰。即是修道能除障也。令障斷滅或能分離故名分離。
論曰七轉變障至轉變相故。述曰。先心向餘。今者迴向無上菩提菩提之心故轉變
論曰八信解障畏故。述曰。謂由己身信解人法。自能簡擇。便能怖。名與彼同。所望義別也。
論曰九顯了障至為化顯了故。述曰。由重法輕財等。便於財法二皆無慳。悲愍有情。然為他說法。或施財譽等。
論曰十至得障至自在相故。述曰。由多聞等業故。於法便自在自在成已能至得涅槃。故障此者名至得障。此則障所障不增不減。此上皆應述其障體。恐厭繁廣但舉宏綱。
論曰所障十法次第義者。述曰。第三大段明其次第前後門也。三乘局位次所在。舊論脫此以下次第之文。今勘多梵本。悉皆具有。
論曰謂證至先應生起。述曰。第一善法生起也。
論曰勝善根力至無上菩提。述曰。第二菩提安住也。
論曰為令善根大菩提心。述曰。第四有慧即照了也。
論曰如是菩薩至起亂倒。述曰。第五亂即變壞也。
論曰由見道中至斷一切障。述曰。第六無障即分離也。
論曰既障已至菩提。述曰。第七迴向轉變也。
論曰由迴向力至便畏。述曰。第八不怖即信解也。
論曰既畏至宣說開示。述曰。第九不慳即顯了也。
論曰菩薩如是至皆自在。述曰。第十自在即至得也。
論曰是名善等十義次第。述曰。即結上也。然准此文。初之四位。從初發心十信以前未入僧祇位。至世第一法已來。或前三在資糧。第四在加行位。第五在見道。第六在初地修道已去至第七地。第七在第八地。諸佛七勸名迴向故。第八在第九地。得自在故。第九在第十地。得業自在神通大法雨。第十在如來。於一切法自在故。三乘局者。此中唯說大乘位次。唯言無上大菩提故。除二乘中。
論曰雖等法至諸差別。述曰。自下第四大覺分等別善法障。於中有二。初外伏難。生下論文。二頌曰下正解。此即初也。謂難言。前明善法障。即攝覺分及度地障。更復何須說覺分別障耶。為釋此難故。此論云。雖知已攝。而總別異。故須別明。謂善是總。覺分等別。為顯與前總障別故須別顯也。
論頌曰於覺分有別障應知。述曰。自下第二正解。此有六頌半。於中有二。初半頌總明有別障。後六頌總明三別障。此即初也。
論曰復於覺分至各有別障。述曰。總釋頌之大綱。其文易了。
論曰於菩提分至見粗重過失。述曰。自下六頌別明三障。復分為三。初一頌明菩提分法障。次有二頌明度障。後有三頌明十地障。此即初也。
論曰於四念住不善巧障。述曰。念住是鄰近釋。言四念住即帶數釋。言善巧者即巧便智。由於事不善巧故。計身為淨。淨至廣說淨樂常我障體也。此障念住故。此時不淨等。
論曰於四正斷懈怠障。述曰。正體即斷。是業釋。言四正斷亦帶數釋。相違故。亦名正勝等。如別抄說。障體即懈怠
論曰於四神足至隨一故。述曰。神謂神通。神之足者即三摩地。神之足故。是士釋。四神足者亦帶數義。此等四神足助伴故。或時闕一。是神足障。於八斷行亦隨一。八斷行者。如對法第十及下卷等云。謂勤信安正念正知思捨。障體即定障未斷便令減。或未必是定障即是障。問心觀神足伴故。一可為障。其八斷行神足有何勝力闕一為障。答修習神足必依斷行故。闕一時神足障。此何故八。四義故。謂加行攝受。繼屬。對治加行勤信三。攝受即安一。繼屬即正念正知二。對治即思捨二。如對法第十及下卷說。此上三在何位。此論菩提分品。然今且判在資糧位。然未別說在何心中。
論曰於五根至勝善根障。述曰。下相釋言。由脫分滿方修五根。諸論說此。在暖頂位。若不種頂解脫圓滿之位。不得五根。乃為障也。或障體即不信等。
論曰於五力至有羸劣性。述曰。諸論說此。在忍第一法。即五根時猶障所雜。是下品攝。為五力障。雖闕下品。順決擇分亦是力障。縱設有時。為障所雜故不說也。或障體同根。
論曰於七等覺支至所顯示故。述日。見道雖有之煩惱及業與果。見為首故但說見障。或見道之所治故名過失。即一切皆是。
論曰於八堅道支至所顯示故。述曰。於修道中。雖有見等。粗重通故。不說別見現行種子煩惱所知障皆名粗重故。
論曰於到彼岸受用法成熟。述曰。自下第二明十度障。初一頌明六度果障。後一頌明四度果障。
論曰此說種至自性之障。述曰。顯非即是果障返障之也。言之障者顯士釋。非業釋。性非障故。
論曰謂於布施至說善趣障。述曰。布施得富得貴。持戒善趣。由慳犯戒不得富貴及善趣。障體即慳及犯戒
論曰於安忍不捨有情障。述曰。由安忍諸有情。若言忍辱。唯在怨害不通餘二。故言安忍。障是瞋害。損有情故。
論曰於精進至增功德障。述曰。由勤策發減過增德。障體即懈怠
論曰於靜慮趣入法障。述曰。由定起通。令所化生趣正法舊論注云四十心位。今言初入佛法。障體即散亂
論曰於般若解脫障。述曰。由慧故證解脫。障體即愚癡
論曰於方便善巧至無窮盡故。述曰。方便智慧。令前六度連連無窮未來際利樂含識。以後障體愚癡。以所法是智慧故。
論曰於願波羅蜜多至善法生故。述曰。由十大願。願在所生之無間轉故。由大願攝受能順善法之生。現今世人大願攝。故於所在不順善法善法不起。非無間轉。
論曰於力波羅蜜多至非彼伏故。述曰。二種力。今所作善皆得決定。能伏於障。非障所伏。是力度能伏障。障不能伏。以此中說是果障故。舊論云。修習力弱故。不能折伏。非助道故。此文極錯。
論曰於智波羅蜜多至而覺義故。述曰。由有智故令自受用法及成熟。令成熟。或自受用令他成熟。次有智故。不所聞及他之言而覺相義。即自簡擇而觀義也。或聞之言名聞言。或聞謂耳後。言謂意後。謂意文字而取義等。此等障體論文判。非即十度體障故。今以准。能障於富貴乃至成熟法樂。此名障。諸有三性之法。此十度義如瑜伽八解深密及攝論第七唯識第九等說
論曰於十地功德至故說為十障。述曰。明別障中第三段也。於三頌內。初之二頌明所法界。第三一頌約所障十別能障十。
論曰於遍行等至十地障。述曰。先釋第三頌。以此所明障體故。望於聲聞等故。言不染無知
論謂初地中至平等法性。述曰。自下明先二頌所法界。此諸法界。一切法空故。平等法性。此地障者。如舊攝論卷說凡夫性無明
論曰第地中相應出離。述曰。三乘涅槃出離。諸此得因一切行相三乘之人俱得出離名同出離。此地思惟今於三乘能得出離一切行相皆應遍治之。總結之云。是為相應出離。是為修與出離相應之行也。舊攝論云。此地如是想。謂三乘人有三行差別。迷一乘理故稱無明。又釋。一切眾生所行之善。無非菩薩清淨方便。何以故。清淨既一。未至大清淨位。無住義故。若悉應菩薩道。云何方便正道。未入此地。即此智故稱無明
論曰第三地中至不以為難。述曰。舊攝論云。心遲無明聞思修妄失無明是此地障。未至智根位。為遲菩薩定名苦。以障故稱無明。障聞持不得成熟。令所聞思修有妄失。故稱無明。此皆人語增本論文。
論曰第四地中至亦皆轉滅。述曰。無性攝論契經法愛斷故不計我所。觀此真如非自非所攝。名無攝義。前地斷定愛。此地斷法貪及我□□。廣如佛地論解。舊攝論云。微細煩惱共生無明為此地障。煩惱行者法執分別種子為體。不停故名行。此種為見因。亦即是以是法分別種類故。此最下品等。乃至廣說。此皆人語非本論文。
論曰第五地中至平等淨心。述曰。無性攝論云。謂了知此。非如相續差別。以諸真如一故。舊攝論云。於下乘般涅槃。是此地障。乃至廣說十地經第七卷云。以十平等深淨得入五地。舊邊云。清淨平等。今云。十意樂平等淨心意樂即以信欲或欲解為體。應言十意樂平等十地論解云。平等深淨心者。於平等心得清淨。經云。一過去佛平等深淨心二。未來佛。三現在佛。四戒淨。五淨。六除見疑悔淨。七非道淨。八斷智淨。九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淨。十化度一切眾生平等深淨心。彼論解云。是諸佛法及隨順諸佛法。何者。謂初三世佛十力等是佛法。餘七隨順諸佛法。諸佛因此得成。因戒定智及眾生。戒即第四淨。定即第五淨。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是淨。是中第八斷智者。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轉勝故。教化眾生即是第十。十前三是果。餘七是因。前六是利。第七利他。廣如彼釋。
論曰第六地中至無染淨。述曰。無性云。謂知此性本無雜染亦無清淨雜染為先。後可淨故。此既本無染。後那可淨也。舊攝論云。粗相無明六地障。乃至廣說
論曰第七地中至種種法相中。述曰。無性云。如契經等種種法別。此不如是。今此解曰。由知法無相故。不以有相行。於契經等種種法相中。觀契經等。為有相也。舊攝論云。微細相無明七地障。乃至廣說。如經言。龍王十二緣生者。或不生云何生。由俗諦故。云何不生。由真諦故。於十二緣生中。未能離生無生相。不得七地
論曰第八地中增有減。述曰。無性云。謂法無用。所以不增。諸法不增。所以不減。或染法減時此無減淨法增時此增。於無生法忍圓滿證之。初地未能圓滿忍者是智。知無生法無生忍。舊攝論云。於無相功用無明是八地障。
論曰自在所依止義。述曰。將解第九十地自在。汎舉殊勝。自在四。無分別者。不由功用即能入故。餘如常釋。
論曰第八地中所依止義。述曰。既烈四名。猶未配地故。云初二自在是前八地。然諸論皆言八地得二。無性云。於八地相及土皆自在。隨所求現前勝解現前名相自在。云謂金銀諸珍寶云何故此論名無分別自在。十自在中復此故。而不言自在耶。舊本同此。今會解云。由無分別智故。方於相中而自在。此從根本因說。以八地中無功用自在。第九地中得利他自在。諸論約果說。故言自在。亦不相違。即自在一分攝故名無分別
論曰第九地中至無礙解。述曰。事兼前二故言亦能。無性云。分證得智波羅蜜多乃至廣說無礙解自在。仍未圓滿智波羅蜜多。舊攝論云。於眾生利益不由功用無明九地障。
論曰第十地中至有情事故。述曰。無性云。謂隨所欲。得意業自在。依五神通隨自在業。皆能成辯乃至廣說舊論云。於眾生不得自在無明十地障。餘同無性。此上諸障及地。如舊論第十。十地論第一。新攝論二本俱第七。唯識第九。瑜伽第七八。深密等說
論曰復略頌至一切解脫。述曰。自下第五大二障。此先舉頌。頌中有二。句結上所明不過二障。下句釋此二義盡義。
論曰二種一切解脫。述曰。釋頌大綱。以自佛法此二盡時稱之為佛故。論一切諸障皆得解脫故。此二種盡。上所說隨其所應二障所攝。然十地障等皆非現行煩惱障煩惱種子。雖非是此障粗重亦是。二障三住斷惑滅可一一皆通二障。然具分障等。已如前說。
論曰前障總義至謂一分障。述曰。自下文第三總結前也。或所障有小。或障體有小。名小障。所障為小。下例稍同。
論曰加行障至謂平等障。述曰。初即等行。後即等分行。以初猛利。障諸聖法加行道。後性平等。但障無間解脫二道無為之至得名。至得名障。於加行位猶間起故。以性平等行相不違故。然薄塵行平等同。
論曰五殊勝障謂取捨生死障。述曰。捨生死涅槃。障諸菩薩無住處。名殊勝障。以上即是第一頌明。
論曰六正加行障謂九煩惱。述曰。即九結以此粗利障諸三乘加行道
論曰七因障至十能作障。述曰。即三十障等十為十能作故名因障。以能作者是因義故。如能作因
論曰八真實障謂覺分障。述曰。以無漏真道中。唯覺分能入。此覺分之障障入真實
論曰九無上淨障到彼岸障。述曰。以十波羅蜜多無上菩提。故名無上淨。淨是義惑障。此之障名無上淨障
論曰十差別趣障謂十地障。述曰。此十地十波羅蜜多差別所趣。波羅蜜多差別位成地十。故障十地障名差別趣障。
論曰一攝障謂略二障。述曰。此最後頌攝前諸障為二故也。然舊論文但有十數。此略攝障。十外別明。今此明上之障總有一。故不同舊。又此雖攝為障。然為段分不過五段。已如前說。不可以此為障判上文也。

中論述記卷上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四日至同八日(紙數六十枚在之)書寫之畢後覽之方光明真言(六反)可被稱浼號南無慈悲萬行菩薩六反沙門增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