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十義書卷上

輸入者 焦遠蘭
    一校者 王 麗
    二校者 徐文美
    改稿者 譚海云

景德三臘月既望。四明沙門比丘知禮。謹用為之心。問義于。
浙陽講主。昭人(坐前)。十月三日。來‧文‧入室傳到釋問書一軸。廣構粗言。欲杜來難。既立宗墮徒援教以何歸。都為無義之談。是誑他之說。若隨文致詰。恐大節難明。故於觀心一科。立難十段。況人素彰不遜。以辨訛答疑。自矜。鄙僧早蘊多謙用請益諮詢為禮。故問無多少。答必周旋。
又昨蒙五義見徵。既時取趣。今約十門定難。無託故以寢言。休勞。多部檢文。逾年作計。便請。直誠吐義。隨解速酬。幸甚幸甚(人前後義狀。皆經二年.若義久明.不稽遲至此.蓋遍尋教部.旋構見知.數乖宗.全傷妙道.願思來報.心也)。
辨訛本立。此玄十種三法。純明理觀。不須附事而觀(云云)。
荊溪云。如常坐等。或唯觀理。隨自意從末從事。既云純明理觀。乃是三種三昧。專令於識陰十乘也。
又答疑書云。此玄文直顯心性
三種觀法。皆顯心性。但觀。既託事義觀心。及附法相觀心。且非直顯。唯行觀直。於陰心顯三千性。方名直顯心性。據此兩書。定判此玄十種三法。已是行之觀。故可廢今附觀心也。
既是理觀。直顯心性十種三法文中。何故不揀示識心為境。那無十法成乘。既全此義。則定非理觀矣。
又文自專談果佛法相。定非直顯心性矣。本謂。已是行觀故。故可廢今觀心一科。既非行之觀。則後觀心。豈可輒廢耶(縱欲攀附諸觀心.亦只成觀義.不是理觀.況復附不及)。
此則觀心一科。已不可廢也。
自立二種觀心。有二意。一為令已止觀者。睹事相法相。不忘本習故。示二種觀心也。二為未止觀者。忘於封滯。令知起行。必依止觀故。示二種觀心也。
且今文棄三觀一。揀陰修觀恰稱久修者本習。又能預示未止觀者。要知觀之處。若剛廢此文。則無以稱久修者本習。又無以示未修者止觀門也。則此玄觀心一科。不可輒廢。行觀義。既壞。附觀心之文。又不可廢。帝慧王安可輒除耶。
所議既極。餘何可論。但為此宗大節。既被異說。誤彼後人。故不獲已。且於觀心。略問義。望速垂答示。

不解能觀之法 所觀之心
三不分外二境 四不辨事理二造
五不曉觀法之功 六不體心法之難
七不知觀心之位 八不觀心之意
不善銷文 不閑究理

第一不解能觀之法

夫評佛法者。必須解義決定。發言誠諦。知勝知負。能進能退。儻所詣語自相違。已負而更進者。必不可與論道。吾祖之垂誡也。然今為惜乎大教。求止不獲。故略言其始末。俾知其得失矣。
且發揮記。立廢觀心所以云。此玄十種三法。蓋大師扶順經文法性圓談。始自性德三道。終至果人三德(正釋與料揀.並從三德訖至三道.故立始終無違見文也)。一一三法悉是妙性。一一妙性悉是真源。豈此純談法性之外。更須立觀心耶。
扶宗記釋曰。觀心者。正論觀法。的示門。須對境明觀俾惑滅果成。豈此圓談法性。便不立觀心耶。如法華玄義。所法相。廢淺從深。一一皆至無作。復以二妙判開。豈不圓談法性乎。何故更立觀心耶。若剛廢此文。則杜絕眾生理之門果之路。則全迷一家解行之要也。
據此所。釋廣明十種三法之後。須有觀一科。不可輒廢。發揮之義。於茲已壞矣。
人因遭此難。既知但教無觀。乖於本宗。乃將教代觀。而曲救之。故撰辨訛曰。觀有二種。一曰理觀二曰事觀。今云不須觀心。乃不須附事而觀也。何則。所談十種三法。始凡終聖。亙果該因。不以一法性而貫之。不以六即位而成之。則使諸法等而差。混而為一。事全成於法界心心全顯於金光此則豈非純明理觀乎。乃至念念圓解心心相續。何患不證果理。及引普賢端坐實相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為證。即結云。豈非理觀乎(上皆辨訛文也)。
既云正釋十法純明理觀。則專是止觀也。
故問疑書難曰。事理觀。即占察經唯識實相觀也。止觀四種三昧。不出觀。唯識歷事。實相觀理。輔行云。如常坐等。或唯觀理。隨自意。從末從事。故詰難云。若謂十法即是理觀。應此玄文。已是三種三昧也。以彼止觀。揀示識心三千法。十法成乘策進行人。入外凡。登於初住。方是理觀也。
人祇知以教代觀。救於廢觀之失。乃云十法純是理觀。不意卻成有觀教。
故問疑書難云。若此純明理觀。則有觀教。何傍正之有乎。
人被難之後。又知十法非是理觀。故撰答疑書。從容改轉。乃云。以由玄文直顯心性。義同理觀。且辨訛救云純明理觀。何曾云義同理觀。言既準。義自壞。
  不識瓜瓠者。乃錯認瓜定言是瓠。及被識者斥之。其錯言者。乃云狀同瓠。既以似為真。故不可以此人之言。定其物像也。
況本立直顯心性故。義同理觀。且心性之名。釋籤定判在因。今既自甘十種三法。是果所證。則全非直顯心性。既非直顯心性。則自不同理觀
又且縱人從容改轉義同理觀。且常坐等。專立陰為境。十乘觀縱不全同。亦須略有觀。十種三法。既蔑聞識陰。將何義同理觀耶。
故詰難書。用義驗此玄十法。不是理觀之義。則答疑書所立。又壞義雖數墮不肯甘。
又撰五義書云。觀心之義。三種。唯止觀觀心。乃立陰等為境。揀示揀心。以為所觀。若附法託事二種觀心。但是直附事相法相。觀之成理。皆不立入為境。乃至云。請搜撿一家教義。還有託事附觀。別立入為境否。脫或有之必希垂示
自云。十法純明理觀。不須附事而觀。既云純明理觀。則知專是止觀觀心。儻稍兼事相法相。何名純談理觀。若少帶佛法生法。何名直顯心性。詰難書。本徵直顯心性純明理觀。何得將之觀答之。
豈非人義窮計盡。謾指餘途遮掩過非。豈不防智者之明鑑。豈不慚諸聖之照燭。
況託事附之觀。何嘗不依入為境。故萬千人。以十二入為境。各具千如。為弟子。以王數為境。一體三寶為觀。王城耆山。皆以五陰為境。以三德為觀。故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又云。又諸觀境。不出五陰等。若附法相觀。並用妙解。法歸心。方修觀行。所觀之心。非陰是何。此明文。顯示三種觀法。皆以入為境。
人堅云。若觀。以陰為境。即同止觀行之觀。何名託事附觀者。
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豈非荊溪以託事。例同行。俱觀陰境
人此立不同。記主引例令同。是則不同之義。又壞也。故覆問書。具引此文為難。人不知慚愧。唯知轉計。但一句少分略存。則便怒張抵拒。
故今來義狀。乃云。五義書自云。諸文觀心。不說於陰揀示識心。今觀心。既云棄三觀一。以驗是訛也。
且五義書只云。若別立入為境者。此則全同止觀行。何名觀耶。請搜檢一家教義。還有託事附觀。別立入為境。否。脫或有之。必希垂示
至予將別立入為教文示之。乃轉執云。本自問於陰揀境。諸文所無。不問通立陰境。將此欲暫延邪計。且諸文揀示入為境。雖不全同止觀。而義非無。應知。修觀者。不妨揀境。
妙玄五義觀心。云一心成觀轉教餘心。豈非心王觀成。歷諸數。。自然清淨耶。
若不揀陰。何一心之觀。先成然後教餘心耶。此則同今觀心文中。心能充益受想行文也。又同無心為光。則知想行非想行為明等也。亦是義例內心。若淨以此淨心。遍歷諸法任運泯合也。既云一心成觀。豈不作觀成理顯釋之耶。
又云三界別法一心作。此正當去尺就寸。唯取識陰無明心也。既云一心作。非揀取無明識陰耶。此云棄三觀一。彼云一心作。此云為光。則想行為明。彼云一心成觀。轉教餘心。此則彼此揀示陰境。彼此觀成遍融。何計曲拗令不同耶。又諸文。既許立陰為境。此文的示陰中識心。有何等過。
今卻問人。請探檢一家教義。還有何定云。若於陰揀示識心為境。則不成附觀門。脫或有之。必希垂示
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豈非令講授者。懸取止觀揀境之意。及觀法之義。示其初心。令其於陰揀境。修乎託事之觀。疏文略。記主尚令講者。揀陰示之。今此觀心。既已於境揀示。正合荊溪之意。驗知初心可用修習也。
又且縱轉計。云託事附觀。不得揀示識心。唯行觀。即須於陰揀示識心為境。
人堅立。十種三法。純明理觀。若非行。為是何等觀法。況揀卻附事之外。特立純明理觀。豈非辨訛。專取行。為理觀耶。
既是行之觀。因何全不於陰揀境。無其境。觀依何立觀既無。豈得純明理觀耶。
  豈知他全成自破。是誰厥過斯彰。此過既彰。則義宗全壞。將何救於發揮邪說。應知。發揮至今來義狀。共得四番轉計五回負。不知此後如何轉計。更令理觀行觀耶。(人今既得知理觀專是行。故今來救曰。十種三法。正是止觀行之觀。所顯之理。行人既聞此理。則自能修於理觀此救於十法。純談理觀。豈可得耶。若論行所顯。正是心性三千。若謂十種三法不離我心。用觀顯發。自是附之觀。不名理觀也。自立觀法。卻令文全不談理觀。又云同於法界次第者。純談理觀。直顯心性。過於妙玄之說何在耶。)
應知。十種三法。唯談果證法相。只是開解。況文初自云。約信解分別。故於此後。須有觀一科。顯於圓行。方合一家教觀傍正之義也。
立宗既墮。將何更論。無請執迷。便希解悟。即佇回報。用塞虛心。
所觀之心。
扶宗記釋。此觀心文。初棄三觀一。問答之文。是所觀。及釋伏疑。未論修觀
辨訛破云。止觀去尺就寸。觀識之文。正明修觀。何得例未修之義。
問疑書徵曰。輔行於入境。文分兩段。謂先重明陰境。即指三科內。唯取識心。去尺就寸文也。次明修觀。即十法成乘之文也。既去尺就寸文。是所觀之境。何曾便是修觀相耶。豈可修章中。便是修觀相耶。只如正明修觀文中。尚須更揀思議。取不思議。方為觀法。何得將定境之文。便謂正明修觀
此即既文顯示。計曲救。故答疑書中。自甘伏云。見示去尺就寸之文。輔行指為先重明境者。誠哉是言。蓋予昨來有失檢尋。致茲造次。孔子曰。法語之言。能無從乎。改之為貴。今改之也(上皆答疑書文也)。
若稍後之義。或失尋撿。名相參差。則章鈔共有。且夫定境修觀。乃是止觀一部綱格。進道要宗。豈須撿尋。方能分別。以此驗知。人於一家觀。素不挂心。答釋之際。遍檢諸文。旋作計校。是故凡所引文。皆不當理。
且夫大師垂示觀法。皆為除病。揀定識心。是病之根穴。乃用十乘法藥。委細治之。若將病為藥。是認賊為將。則一部止觀。皆不堪也。
人議論之前。凡得幾迴聽講。幾迴溫習。幾迴說授。還曾於此觀。分藥病否。能分之。何故將所觀。為能觀耶。然雖知改之為貴。奈何錯解既深。其根難拔。只略知分觀之文。而殊不能分觀之義。
且據心性之義。則彰其失錯解未除也。何者詰難書。引金錍‧及意‧不變‧隨緣名心。以證所觀。是隨緣成一妄心也。人乃輒云。有染淨。隨染緣九界心。隨淨緣作佛界心。乃斥予不合將隨緣一向在染。及執心性名通真妄
又云止觀華嚴心造諸如來。是非染非淨心等者。此則備人不觀心境。致茲妄立妄破也。
且如心性之名。妙玄釋籤定判。屬因為初心所觀之境。故云佛法太高。眾生太廣。初心為難。心佛眾生。是三無差別觀心則易。是則諸佛心。眾生心。若隨淨緣。作佛界心。則高遠難觀。若隨諸染緣。作一切眾生心。則廣散難觀。故輒取一分染緣熏起。己即今剎那陰等之心。依之顯性也。是則隨緣不變之性。攝攝生。亦高亦廣。不變隨緣之心。非佛非生。不高不廣。近而且要。是故初心最可託之修觀也。
  釋籤文云。理本無差。差約事用。豈非即性故。何所不該。乃差也。性即心故。不是佛。不是生。乃云。若以佛法觀之。似不逮。若以心性觀之。似如可見。是知。言心性者。專是凡夫一念陰識之性矣。
意釋心性之名。本結觀於陰心之義。
金錍釋心性之名。本顯凡位情與無情。俱是隨緣當體不變。以明俱有佛性也。那忽人。將佛界心釋之。則成金錍說佛性。何關眾生無情耶。又成佛界心。為所觀境。不成觀於現前陰心也。
且如止觀十境一切所觀。何曾將佛界不為境。恐是大師明境。不了之過故。人特釋之也。
人令予微回智燭洞鑒心。予雖未有智燭。且將義學。微照人懷抱。豈非示珠指輒將一念之心。直作真性釋之。
又答疑書云。此玄文直顯心性。及被詰難書。引金錍及諸文。顯說心性一念屬妄。門巧救。遂公然不答直顯心性之難。卻於三兩門。初引之而潛改云。此玄直顯法性
人因遭詰難。始悟十種三法。顯是果佛法相。定非直顯心性。其過既無由免脫。故於此難。略不敢下筆。乃旁隨緣不變之說。約染淨兩緣釋之。意令心性通於佛果。其如妙玄釋籤。專對佛法生法。揀示心性。既云定屬於因。故不可通果而釋。況意金錍。專示陰心之性。故從染緣九界心。說實不通於佛界真心也。
人雖且就隨緣義釋。而甚知先立直顯心性言。已落非故二三門。初輒改為直顯法性。既自知此。何不循理首伏。頓棄邪宗。共揚正義。那得唯事欺隱。改文轉義。粗言強拒。豈以惡言。能拗圓解。豈以姦計。能遮深過。須防空界護法諸天世間有解高士。或誅或鑑。良堪慚懼。審思審思。
執心性各通真妄。縱聽人艱辛巧立。其奈非今所論。且今心性相連而立。豈令心卻是真。性翻成妄。斯乃公違荊溪釋義
又所觀心境。如何名真若令始行。緣於真心修觀正當荊溪所揀。緣理斷九。義歸別教也。
執心造諸如來。是非染非淨心者。此更不可。
且如止觀引彼經偈。本證陰心能造一切。此有二意。一明本。具如來性故(理造)二明煩惱之儔。是如來種(事造)故云心造如來。若敻指真心能造如來正當金錍旁遮偏指清淨真如佛性也。又只知類種。全不識敵對種也。又不可偏執。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之文。遂立真心造法。須知陰即理。是理之用。
若執真理如來者。止觀不須觀陰顯三千性也。何故不直真心為境。而立陰等十境耶。何故諸文。多以無明心及妄為境耶。故若不即三道。而顯三德者。乃教道所說也。
人數斥扶宗唯立識心為境。以三觀觀之。使性德發之義。謂不三千。亦由人素不諳藥病。致見頻有妄破也。
具如止觀去於丈尺。唯取於寸。乃是於事造中。去其所造。取能造以為所觀之境。故云伐樹得根。灸病得穴。乃是去其千枝百脈。唯取一根一穴。立所觀境。故 云先重明境。故扶宗云。以一念識心為境也。
至明修觀。乃於能造陰識。明三千三千是假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諸法。故輔行云。具足假。此之三千非法無明他共離而造。故約此假。遮照不偏名中道。豈非不思議境。義含三觀發心中既全依此理。豈不三義耶。安心中遂以三止三觀總別安之。此去三觀之義。節節明也。故知。十乘不以空假中。而為大體也。故云以一念識心為境。以三觀觀之。應知。廣則十乘。略則三觀。故云不思議境。望後九觀。所觀境。望前陰識。則妙境。并下九乘。同是能觀之三觀也。即輔行次明修觀文也。
良由人。殊不知入境。與不思議境。分於能所觀。用藥治病之義故也。
應知。於能造識心。觀三千。此之三千。是灸病之火。是伐樹之斧。是捨重擔之法。是三賊之將。是觀識心三觀。故輔行云。今文妙觀。觀之令成妙境。境方稱理。又云。若以正觀安之。世諦方成不思議也。故未觀未安。全是迷中陰入。何未論觀法。便自說三千。若也定境便說三千。至修觀法。更何所論。
又如輔行消丈尺寸喻。先將三科中。唯取識陰對之。後復云。若探取不思議境合此喻者。則以一念十界三科為丈等。釋之。既云探取不思議意對喻。故知。不思議境。是次科之意也。定境之時。未合正論三千妙法也。若不爾者。何故名探取不思議耶。又十境三障四魔。今之定境。報障陰魔。因何未論破障降魔之法。便自說三千耶。
祇如於識陰修圓三觀者。約何義假觀耶。豈緣生假耶。豈說建立之假耶。既修此等之假。仍須即陰說三千方為妙假。故荊溪云。具即是假。又妙疏。以十二入為境。各具千如為觀。若非此假。則中亦淺全非圓觀也。
故扶宗云。以一念識心為境。用三觀觀之。使性德發。既是圓教三觀。自合約於三千論其中也。復明性德金光明。豈不含三千妙理耶。何得以未詳之文。破已解之語。
人今立非染非淨之真心為能造。染淨諸法為所造。能造所造。俱為所觀之境。便謂深止觀之意。乃錯認之甚也。
以彼簡卻所造。唯取能造為境。乃是去其千枝百脈。唯取一根一穴。以為所觀。若俱取者。大乖揀境之意也。
又彼特立總無明一念陰識為境。人固違彼說。自將非染非真心為境。還順宗師之教否。又彼立染緣熏起九界為境。人乖宗。自立淨緣所成佛為境。還順宗師之教否。天台荊溪人何辜。而苦見違返毀滅耶。以此驗知。實不所觀之心也。
今就人邪說。用正義示之。幸請尋省。非染非真心者。不思議境也。能成淨緣。十乘妙觀也。佛界心者。妙觀之果。常住陰也。能熏染緣無始無明也。九界心者。無明之果也。生死陰也。生佛雖各由緣。而染緣所成本有
荊溪云。清濁雖即由緣。而濁成本有也。
今欲顯於妙理。須破染中因果。故總無明一念陰識為境。以十乘觀破之。使染中妙理顯現。成於佛界常住之陰。
人那得將淨緣所成佛界心。及所顯妙理。為所觀心境耶。若以此法為所觀。為將何法為能觀耶。
止觀本立三障四魔境界人卻以十乘妙理為所觀。十乘妙理。若為所觀境界。即須三障四魔。為能觀理智。方知。人是波旬本身。是落迦種子。若不改悔。陷墮非遙。
本立。十種三法。已純談理觀故。廢於附觀心十法之中。既不簡示陰識。為所觀境。又不明於十乘。何名純談理觀。既非理觀。後觀心。安可輒廢耶。能破之宗既壞。觀心之義何傷。欲改轉速請相聞。

第三不分外二境

性具三千。雖有依色心已他。而皆融泯。一全收。無始迷故。全理成事。外。彼此角立也。
若依實教修觀行者。必須於事解理。以理事。故萬法唯心。亦萬法唯色萬法唯聲。唯香唯味唯等。
故修內觀時。先用圓解。攬於萬法內心。然後專於內心。而觀諸法。若宜修外觀者。亦須先攬萬法一色等。然後專於一境。而觀諸法。故內心。則一切法趣心。若觀外色。則一切法趣色。是則只一非非外之三千。隨乎觀慧。趣內趣外不同。
若不爾者。趣色趣聲之教。如何可解。唯色唯心之觀。云何修耶。
人雖云唯色即是心。執觀於外色。亦只趣於內心。又定云。三千三千
若爾。應是外色非性本具。舉不全收諸法耶。若不全收。何名色法界耶。
三千者。妙經文句。何故十二入。各具千如。為萬法門耶。且十二入中。一分半屬心。十分半屬色。若人所說。只合千五百法門。則大師萬五百也。又金錍云。生佛依正一念具足一塵不虧。
又輔行云。色心相對。則有色心。論其體性。則無心。離無色色心相。即二則俱二。一則俱一。故圓者。亦應得云。唯色唯香唯味唯等。何但獨得云唯識耶。若合論者。不皆悉具足法界。復次若從末說。一切眾生二種不同。上界多著識。下界多著色。若約識唯識。攬外向內。令識。皆是一識。識既空。已十界皆空。若假者。十界皆假。若中者。十界皆中。專於內心一切法。觀外十界。即見內心。是故當知。色若識皆是唯色。若色皆是唯識。雖說色心。但有二名。論其法體。只是法性(文見輔行)。
今據此教文。若內若外。色。趣一境。皆三千。以互具互收故也。令著外色者。專內心。外既歸內。外著則亡。內心者。令專觀外色。內既趣外。著方袪。外觀本著。若還攝外歸內。則彌增著。重添他病。良可痛哉。
人堅破。內觀。恐心外向所修外觀。恐心內向。以為外相隔。非是圓融。則彼彼草木。各一佛性之過也。意謂。修內觀時。既三千三千便是境。則外諸事境。一時遍觀。方為圓觀也。皆由人不諳外二不分而分。妄有破斥也。
須知以性融攝故。則內境境。有相趣之義。約事分外故。則內不可放心緣外。觀外不可放心緣內。
如修內觀。先用妙解了外法同趣內心。即但於內心三千性德
四念處云。專於內心一切法。若放心緣外。則不名專於內心。修乎三觀也。又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諸法。實不遍緣於所造修觀內觀既爾。外觀豈不然乎。
故修外觀。如一塵。亦須先用妙解。了知內心一切法。同一塵。但於一塵一切法
四念處云。觀外十界。即見內心。是則趣觀外之一塵。既具十界。豈不攝乎內心。故云即見內心何得卻謂此文是攝外歸內耶。須知。此文是內心趣外之義也。
其猶帝網百千萬珠。彼此影。互具互入。但觀此一珠。則彼彼多珠影。咸趣於此。彼彼珠。亦眾珠影。
如專觀此一珠。雖見眾珠影。實未遍眾珠。以眾珠影。全在一珠之中。何須放心遍觀耶。此則專於內心一切法也。
彼一珠。雖見眾珠及此一珠。實未遍觀。以眾珠影。皆為彼一珠中所具。故此如觀外十界則見內心也。
智者譬喻得解。故不可定執。外色三千。亦不可妄破恐心外向等。
人堅據金錍三千。談無情佛性者。
蓋由彼文正顯佛性遍義。以佛約有情說故。多明即於心。故知。若信諸色即心。則成無情有於佛性義也。
亦為成於內觀義故。且約唯心而論。以諸教文。正被下界眾生故。多明唯識也。
非謂彼文一向。攝歸一邊。如生佛依正一塵不虧之文。如何作三千釋。如何作一向攝外歸內釋耶。豈可荊溪亦謂。一一草木。各佛性耶。十二入各具千如。豈亦有草木。各成佛之過耶。
人於答疑書中。明明以遍歷諸法。為彼彼三千。今來恐妨示珠一向攝色歸心之義。故但立內心三千。而言外色三千。又復潛轉彼彼三千之言。云彼彼諸佛三千彼彼眾生三千
義例本論。色心不二。既先內心三千。攝於外色。為不二已歷外之時。何不約色具三千。攝內心諸法。為不二耶。何用改轉語。令不圓耶。
況示珠一向。攝色歸心。頓違輔中。無心。離無色。二則俱二。一則俱一。及唯色唯心等文。
十不二門。都為示於觀法大體。以今家觀法。正在內心。旁託境。以捨旁取正。所以特內心為總。若對者。既云唯色。色豈不總諸法耶。
又輔行云。迷謂外。悟一心等。亦約內觀以說。若約外觀。豈不云悟一色等耶。唯色之教。豈約迷說。
又示珠指。謂心唯在理。生佛屬事。唯論心法。能具能造。生佛一向。是所具所造。
此則何但三千生佛亦不三千。予曾細詳。彼三法妙義。理實此。非相枉抑。須知救於可救之義。捨短從長。人情無益。
人又云。義例淨心。遍歷須約修觀者。斯又人。不體一家外。修證。多途。及不諳諸部義。致茲妄破也。
觀。略以四義論之。
有推過在心故。先於內心修觀伏斷五住。則以伏斷淨心。歷彼諸法任運自見一一法。三千三諦。則不論於修觀。此義例必先內心內心若淨。以此淨心。遍歷諸法任運泯合。亦即止觀識陰觀成。遍歷界入依正一一三諦也。
外兼修。則如方等懺儀正。修內觀。若對境。乃用內心正觀之法。旁歷尊容具。皆成三昧也。
有正約內心修觀不入。乃捨內境專修外觀。如破法遍之後。例餘陰界入修圓破遍。既例破遍亦例十乘。但文在破遍中示爾。此則外色若淨。將此色。歷一切法及以內心任運泯合也。
初心便宜修外觀。如先得無色定。若發心圓頓止觀。此人已內心重故。須以外觀破之。於外色等。觀成理顯。還將色。歷一切法及以內心任運泯合也。此如四念處唯色唯識二種觀法。被二根機也。
人只知以義例一切法。欲同方等表法中歷事之義。其如意天殊。
何者。且義例修觀次第。必先內心內心若淨。以此淨心。遍歷諸法。既云若淨。故知。觀未成時。則內心未淨。觀若成則內心淨。故云內心若淨。類彼方等直云。以正觀心。安可得同耶。
又彼方等。歷事作觀加行進功。故云心心相續觀道無間。方得入不二法門
義例既云。淨心歷法。任運泯合。何曾加行。以此驗是觀成淨心遍歷也。又文中出修內觀所以。云當知。一切由心分別諸法何曾自謂異。既推過在心。則但於內心修觀外色諸法本無分別。則不須加功而修觀法。
觀。皆為內心分別若內心觀分別已亡。則歷境時。任運不二法門也。
若內觀未成。分別未亡。歷境時。心心相續觀道無間。方不二之門。
又據引占察實相唯識二種觀義。既但在內心。則知非於修觀也。
實相觀理者。則於陰心唯觀理具三千實相也。唯識歷事專照心。歷於能造十界之心也。
既從變造而論此。則屬事非謂境之事也。既推過在心。故唯內心觀心之法。不出二種觀若成內心則淨。以淨心外法時。自然法皆淨故。不論修觀也。
若以唯識為外觀者。唯色之觀。為在於何。四念處唯識唯色。分於外兩觀。非不顯然。人何得故宗教。堅令唯識為外觀耶。
隨自意中。唯約內心。起十界分別。輔行判屬唯識事觀義例顯云。事觀則專照心。四性叵得。那得堅謂歷於境耶。既全不識觀法。那得妄生彈剝耶。
又須知。事理不二之語。意之者。隨修一觀必含二義。如理觀者。雖云但觀理具。須知。全修在性。則善修實相觀也。修事觀者。雖觀能造十界之心。須知。全性成修。則善修唯識觀也。
豈令九旬常坐之徒。皆須縱任善惡之念。四運推撿耶。豈令公私匆遽之徒。皆須靜室觀理。然後方名事理不二耶。
境為唯識者。只如常坐。專觀理具。或發初住外凡。既未歷外事。豈觀道未開。不可論道耶。
人將義例遍歷之文。修觀釋之。對當不二門及止觀結例。與方等表法。其失甚眾。今為備書義狀文。略示愆失。
如彼文云。心色一體無前後。皆是法界修觀次第。必先內心(即先觀識陰也)內心若淨(謂若了一念三千法。故云若淨。此則止觀理境。亦色心不二門中。總在一念己心生佛等也。)以此淨心一切法(謂若了一念三千已故。云若淨。然後遍歷彼彼諸法。不我之三千。故云歷一切法。即止觀結成三諦。意亦即內外不二門。外謂託彼色心即空假中等。此皆正是修觀非觀成遍歷也)任運泯合(謂三千無外。攝外事境。罄不盡。即止觀結成三諦。文。一一文中。結成不思議境。意亦同內外不二門先。了外色一念無念。唯內體三千中而已。皆泯合意也。能如是念念觀者。若了分明。即觀行成。相似解發。相似成。若三諦分顯。即分真成。豈是觀成。方遍歷耶。豈入分真方遍歷耶。)又亦先萬法唯心(了即解也。謂三千不出一念等。)方可觀解而三千不出一心)能了諸法諸法唯心唯色。當知。一切由心分別諸法何曾自謂異(當知下正示觀心之意。諸法既由心分別。是故但觀心耳。雖云唯色即是心)故占察云。觀有二種。一者唯識。二者實相(引經為證)實相觀理(三千即空假中。即前內心淨是也)唯識歷事(即以淨心遍歷諸法也)事理不二事而理。攝外歸內。三千三諦。攝不周。故云不二不二門云。唯內體三千即空假中。當知觀豈得相離。若謂待內觀理顯。方遍歷外事者。即應初心唯修實相觀。觀成之後。乃至分真方修唯識觀耶。違妨至甚未能委陳。又復應知。實相唯識一往雖分利鈍。究竟而論觀相在也。)觀道稍開(謂觀相付。事理不二觀道。稍開可入觀等位)能了此者可與論(當知。謬解偏執之徒。安可與之論道。荊溪明誡可不是乎。)皆是人將不二門及止觀對注。又以方等表法文。對此義例。以彼正觀之心。對必先內心內心若淨。以彼歷一一緣中皆表勝法。對遍歷諸法。以彼心心相續觀道無間不二門。對任運泯合。會釋。略有五過不解義例不二門。三不解止觀結例。四不解方等表法。五自返示珠指。
義例既推分別之過。在乎內心。此之分別。豈非無明。若未伏斷。何能歷境。任運泯合。方等正觀。約未斷伏說。故歷外事之時。須念念相續。進功令無間。方得入不二之門。那得齊今任運泯合耶。此則人不解義例方等成未成相。致茲謬對也。
不二門雖門通入。而一門。既對智行二妙。則當專論自行觀法也。
人所解。須是久修止觀之人。方能託事修觀。今何故正觀之心。卻在色心修習一門正論觀法。今來翻成旁論觀法。何者以將色心門中正觀。旁歷諸法故。內一科。既齊任運泯合之句。乃只是外觀成相也。
若謂不爾。何故將外兩觀。只對歷一切法任運泯合段文耶。
況外文中。已明說觀成義畢。故文云。色心體絕一實性。及豁同真淨帝網炳然等。若未泯合如何豁同真淨。如何得見帝網炳然。又將先了外色心等文。為結前生後。更多妨礙也。何者。若先了等言。是結前觀相。既云先了外色一念無念。則前境已泯合畢。那將內觀又對泯合耶。內體已下。若屬後。必須正明內觀。何故亦只作外觀泯合耶。是則結前外觀。已是歷外泯合。內觀亦是歷外泯合。則顯荊溪立言。全所以。又境既已豁同真淨帝網炳然則。徒設內觀一科。則成荊溪虛標浪釋。亂行人也。外門初明二種觀。人剛然縮作一種旁示外觀也。色心門中未論觀法人堅謂內觀也。
一門正論兩種觀。若將所立之義。對之。此一門只略沾正觀旁歷助成之義也。(以人數云託附觀扶成止觀故也)
若約荊溪所立一門。全不明觀法也。何者以實相唯識觀。唯約內心而論故。人既將一門。只對歷於外法泯合之文。豈非全不明實相唯識二種觀法耶。
人只將內心若淨之句。對止觀理境(全不敢言觀為所妨也。此牽率何能評教)乃將此境遍歷外法。則大違止觀。以彼識陰。修乎十乘。然後將此十乘。歷於作受。何曾單將理境歷事耶。
色心門中。己他生佛。同居一念人但取己心生佛。為內觀意。將他生他佛用外觀歷之。此則外皆不圓也。須知。內心約理法。豈但己之生佛他生他佛皆須攝也。歷外事時。豈但他生他佛之境。己心所造皆須歷也。過失何限。豈能備書。此銷文。還信得及否。莫負荊溪述作否。
若謂先了等文結前生後。又成修外觀。至相似分真位。後方修內觀。還允協否。應知。內外不二門。雙明兩種觀。雖多分修觀。先內心。不妨亦有內心者。發軫便修外觀。是故荊溪隨標語便。先外觀也。此例甚眾不能備引。
於外觀中。自明外色依正。為所觀境(即外入故也)隨於一境不思議三觀。即照即亡。故觀成時。豁然皆同真淨一境既遍。收諸法彼彼各各遍諸法。故帝網依正。終自炳然(依正若不互具互攝豈可如帝網也。)
次釋內觀。先明妙解。攬外向內。故云先了外色一念無念。(義例云先萬境唯心也)次明妙觀。專於內心一切法故。云唯內體三千即空假中(義例云方可觀心也)先了之言。既不結前外觀成相。豈得妄斥云觀外唯解內唯行耶。故知。先了外色心等。正是內觀之解也。此則與義例萬法唯心。方可觀心之文。泯齊也。非謂破予乃破荊溪也。
內觀三觀亡照及觀成相。外合有妙解先萬法唯色之言。蓋綺文互映故互闕也。況外觀中。全外法內心之言。而自云帝網依正。豈外色三千不具內心耶。
又特返示珠指彼文云。外門對境智。方辨觀智色心門。不可對三諦三觀。又云各所屬。不可混濫。故知。示珠指深。不許色心門中。論於觀慧。彼定判初門未辨諦觀人翻為正明內觀。彼定判次門方明觀智。人翻作旁示外觀。又示珠指明判色心體絕。為牒示觀成之相。又云此是觀成一體性。又解豁同真淨。是六根淨位。若未任運泯合。何名外上觀成相。豈六根淨位。猶色心未合耶。
若謂珠指判此兩門。不當則兩卷。何足可依釋不二門耶。儻有乖破觀心文。理當全謬。然示珠指灼然一可取。但人今扶樹彼見。則不合特違也。然無常師。長則就。有何不可。乾竺邪歸正者何限。但若立義少勝。何讓於師。既所譚更劣何須改作。
止觀結例依正諸法。皆作三諦之文。為修外觀。更為不可。
彼文揀示識心。修乎十乘。今方一觀。那得改觀觀於境。破遍文末例餘入。尚恐太早。合在識陰十乘之後。但為通塞已去。通約五陰修觀故。從破遍文末。例餘入也。況彼顯從初至此。單約識心。從此已去。乃至愛。具約五陰。方成觀相荊溪此顯然指示。從初至此。單約陰心修觀。那得特宗祖。剛然將此觀成歷之文。拗作修觀耶。
故知。若作上根得入觀行真似。以淨心歷法。任運泯合。釋之即諸過。兼合諸文。以荊溪自云。上根一觀。即入初住外凡。此之三位。豈不能以淨心。歷法任運泯合耶。
觀法任運相應。須從初品已上。方此德。故止觀明初品云。不加功力任運分明等。應知。此位既於一法三諦任運分明。於餘法豈不分明耶。此位既爾。後位例然。但分觀行真似三等任運也。
然觀成後。猶論歷於境者。由居因位故也。應知。唯覺位。全無外之相也。
起信論云。諸佛法身。更無彼此色相見。故既無他佛。即無他生正報既泯。依報豈存。雖三千宛然。絕外相也。若餘無明。則須微有他之相。故起信論云。由轉識有他佛。既他佛。豈無他生正報既存。依報寧泯故。將已成之內觀。歷外事境。任運泯合也。
淨名云。實相觀佛亦然。豈非以內例外耶。分真尚爾。相似觀行可知。
執云。唯觀識性具三千法。則三千之外更一法。豈得別存一事境在心外。而待識陰理顯。方遍融耶。須知。此說全不得初心修觀之意也。何者。既不許觀外色等法。恐心外向。唯內心理具之義。則須若內若外。一時遍觀。方名觀於性具三千
若爾豈唯觀成。無外法可歷。理未顯時。修外觀。亦一法可為所觀。外色等法。已為內觀。遍觀畢故。此則外兩觀。皆不成也。不專內故。內觀不成。無外事境故。外不成。
一家教文。所談修觀。成與未成。皆須遍歷諸法也。內觀。先用妙外法入心內心諸法性。之義既成。專之義又成。修外觀。亦先用妙解。諸法內心外色一法。修唯色等觀之義既成。唯專一境之義又成。豈非俱有所以也。
唯識。觀成理顯。既見內心諸法已。則將己證之心。歷外諸法自然見於諸法皆趣外色皆趣心。故義例云。先萬法唯心。方可觀心。能了諸法(此於內心能了諸法。則外色等趣心名不二內心淨也。)則諸法唯色唯心一切法外色唯色一切法心名唯心淨心歷外自然見泯合相也。)又如內外不二門結成不二。云是則外法全為心性心性無外攝不周(此是觀心顯性也。與內心諸法不二十方諸佛法界有情。性體無殊一切咸遍(此是佛法遍攝。及生法遍攝各各遍攝。故云一切咸遍正報既爾。依報遍攝亦然。既云咸遍。豈不與內心泯合耶。)
帝網一喻。可喻四種之義。何也。以修外觀。時各須隨一珠。遍收眾珠。觀成遍歷。豈不隨一珠收眾珠耶。
示珠指解心性無外攝不周句。舉此喻云。如一珠眾珠收盡。至解十方諸佛等句。只云生佛一如空無外也。
三法各妙。必無優劣。心法既得為一珠遍收眾珠。生佛何不各喻一珠收眾珠耶。況帝網之喻。本顯依正色心外己他。一全收之義。以曲會己見遂令圓喻。偏歸一邊也。
應知。內觀成歷外法者。則任運一全收也。若以正觀心。歷事作觀者。亦復隨觀一法。全收諸法也。內觀不入轉修外觀者。亦須一全收也。
內心發軫便修外觀者。亦須一全收也。
此方稱帝網之喻。方得一色一香無非中道(中以不偏為義。若香等當體。不三千。不收諸法。不為諸法所趣。則是偏不成中義也。)若只內心三千。能諸法外色三千。不收諸法。那成佛之時。正中現依依中現正。若法性不爾修不然。至果方爾者。則全成有作非稱性也。又若初心修觀。不專內心便和外色觀者。是則內觀已觀外色。何須更歷外法而觀耶。
須知。但內心即空假中已。自然見外一一色心空假中也。故輔行云。攬外向內令識。皆是一識。識既空已。十界皆空。假中亦然。既觀識空已方。云十界皆空等也。則知。修內觀時。不放心觀外。乃是外法自然趣內也。淨心歷外。正觀觀外。內法趣外。豈不然耶。
人今既堅將內觀為理外觀為事十法文中。既不簡示內心為境。又無十法成乘。何名純談理觀。若非理觀。安可廢附觀耶。論宗既破。更何言。

第四不辨事理二造

然若解觀之意。不假復論二造之義也。猶恐人執迷難悟。故不獲已再復言之。輔行云。造有二義。一者約理。造即是具。二者約事。乃論過造於現。過現造當現造於現。聖人變化所造(云云)復結云。皆由理具有事用。今修觀但觀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任運攝得權實所現(上皆輔行文也。但於事中取意而說略彼廣文。)
此之二造。各論三千。理則本三千性善性惡也。事則變造三千善修惡也。
論事造。乃取無明識陰為能造。十界依正為所造。若論理造。造即是具。既能造所造一一即理。乃一一當體皆具性德三千。故十二入各具千如也。
能造所造。內境境。皆可當處觀於理具。但止觀揀繁從要。捨難取易。去其所造。取於能造。觀三千能造所造。若未觀具。且名凡夫世諦隔歷不融。故揀去界入。專陰識。為所觀境也。即輔行先重明境科意也。
十乘中。用於妙觀。觀此能造一念三千。既一念三千三千一念。言慮不及。故轉名不思議境也。
若觀之不已。觀成理顯。或伏或斷。淨。故未淨時。名無明識陰。若已淨時。無明轉故。即變為明。能造既明。所造任運自然清淨若內觀成以理事。則事造皆趣內心。名內心淨。若歷一一事境。皆為諸法所趣。名任運泯合故也。)人不許唯觀理具三千。須執觀於事造境歸心名修實相觀。又歷外事。咸歸內心。名修唯識觀
予實不敢輒信此說。有多乖失故。一違輔行現文故。二兩不分故。三錯認唯識為外觀故。四全不識理具三千故。
且輔行云。皆由理具有事用。今修觀。但觀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任運攝得權實所現。不善銷此文故。不二造也。
既云但觀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豈非令行人於能造心。唯觀理具三千俱空假中耶。若便以所造外事為境。何名但觀理具俱破等耶。
良由灸病得穴故。百病自差。伐樹得根故。千枝自枯故云任運攝得權實所現。以皆由理具有事用故。只觀理具三千俱空假中。事用所造自然空假中。故云任運攝得權實所現。豈須千枝遍斬六分全燒。方名伐樹灸病耶。
明明先分二造。特令行人但觀理造俱空假中。人剛使遍觀事造。何抑教順情之甚乎。若內心理觀。便緣事造唯識觀於何法。唯色觀於何法。斯由人始從聽講。已至為師。全未曾知事理二造及外二境。遂錯將事造境。便為內心理具
且輔行云。眾生心中。皆如來結跏趺坐。豈事造如來耶。又云。下地雖具因果。但是理具。故知。理造未論變作。故理觀者。既云但觀理具。則知。唯照本理性俱空假中。任運攝得事造諸法作觀之際。實不可便緣事造為境。
人素不分二造故。致將理事散漫而觀。便為深明止觀妙境三千也。
故辨訛云。彼止觀不思議境初。本欲十界依正之法。所以唯觀心者。諸法之本故也。伐樹除根灸病得穴。由是即一念識心。具造三千之法。何得云非初心作觀便觀諸法。所造三千豈非諸法等耶。又破予揀色觀心。恐心外向之義。乃引內外不二門。託彼依正色心為難。又云。止觀初心十界依正三千之法。三千之內豈無色耶。況圓解者。法界遮那。又舉色香中道諸法等文為難。
此豈非素來全不諳理具事造兩境之義。遂將所造諸法。便為性德本具。
又將境難於內觀。此則與一家觀。頓爾相違
何者輔行。令但觀理具俱空假中。自觀事造意令於能造。觀具界如人便將所造為三千止觀令唯觀識心自遍觀境。況將所造為三千。此則變造方任運具。又須從心而生。安與一念非前非後。物之八相之喻。便為徒設。
故知。約識陰所造。為三千妙境者。於止觀遠矣。
蓋由自昔不知理具事造。不分而分故也。及被問疑書。以二造徵之。迷情似改。略知理具事造約義須分。又偶得造通於具義。遂於答疑書內。翻文諱罪。乃云。問疑書抑是揚非。枉於辨訛。將具便是境。故特註所造三千。云理具名造。事造。次文又云。言所造三千者。即是三千名造。事造也。(上皆答疑書明文。收掌在。)
豈非此時因難醒悟。遂欲攀附正義。轉其事造擬。為理具。故云所三千名造。事造境等。
及被詰難書取辨訛前後明文。驗其自前不知理具三千事造。實不能分外二事理二造。故被難曰。若分二境。何故將外依正。難內心觀法。若分二造。何故將內心具色。破事造報色耶。(以扶宗云若不色。恐心外向乃是未歷事造報色。非不內心理具妙色也。)
人既被詰難書。將前後文。驗之顯是素來。不知二造之義。灼然前書攀附正義。云理具三千事造。其過既大。又恐若順輔行。分於二造。若順不二門。分於二境。則示珠指及辨訛前後之文。全然不當。故於今來。還拋正義。卻復邪宗。仍將事造。便為理具遂不分二造及以二境。乃令事理外混沌而觀。此說全所以特違教文。
若也。事理外混沌而觀。何故輔行。令但觀理具。何故四念處。專於內心一切法。何故義例理觀心。唯達法性。更無餘途。事觀則專照心。四運推撿義例事觀尚令專照心。信是未涉境。唯色之觀。方歷境。唯識之觀。但歷能造十界心耳。事觀尚專內心理觀因何便觀境。若二造不分為正義者。何故答疑書。特云理具名造事造。良為無的解。隨時改轉。斯之邪說。壞亂本宗。迷瞑初學。其過莫大。當須忖量縱奸諂唯事改轉也。
云何將此無憑之解。欲廢觀心教文。如何將此偽妄之心。止觀耶。事理二造。既其不分。事理觀。因何而起。執須尋止觀此尋之有何所益。故知。簡示陰識。觀三千俱空假中。方名理觀此文。安得云純談理觀。既無理觀。附觀心。如何可廢。無在執迷損。必須捨暗向明。速示報章要知進否。

四明十義書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