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十義書卷上
輸入者 焦遠蘭
一校者 王 麗
二校者 徐文美
改稿者 譚海云
景德三臘月既望。四明沙門。比丘知禮。謹用為法之心。問義于。
浙陽講主。昭上人(坐前)。十月二十三日。來‧文‧二人入室傳到釋問書一軸。廣構粗言。欲杜來難。既立宗而自墮徒援教以何歸。都為無義之談。盡是誑他之說。若隨文致詰。恐大節難明。故於觀心一科。立難十段。況上人素彰不遜。以辨訛答疑。自矜。鄙僧早蘊多謙用請益諮詢為禮。故問無多少。答必周旋。
又昨蒙五義見徵。既即時取趣。今約十門定難。無託故以寢言。休勞。多部檢文。逾年作計。便請。直誠吐義。隨解速酬。幸甚幸甚(上人前後義狀。皆經二年.若義久明.終不稽遲至此.蓋遍尋教部.旋構見知.數乖自宗.全傷妙道.願思來報.無縱諂心也)。
辨訛本立。此玄十種三法。純明理觀。不須附事而觀(云云)。
荊溪云。如常坐等。或唯觀理。隨自意從末從事。既云純明理觀。乃是三種三昧。專令於識陰修十乘也。
又答疑書云。此玄文直顯心性。
且三種觀法。皆顯心性。但事法二觀。既託事義觀心。及附法相觀心。且非直顯。唯約行觀直。於陰心顯三千性。方名直顯心性。據此兩書。定判此玄十種三法。已是約行之觀。故可廢今附法觀心也。
既是約行理觀。直顯心性。十種三法文中。何故不揀示識心為境。那無十法成乘。既全無此義。則定非理觀矣。
又文自專談果佛法相。定非直顯心性矣。上人本謂。已是約行觀故。故可廢今觀心一科。既非約行之觀。則後文觀心。豈可輒廢耶(縱欲攀附諸文觀心.亦只成事法觀義.終不是理觀.況復附不及)。
此則觀心一科。已不可廢也。
況上人自立事法二種觀心。唯有二意。一為令已修止觀者。睹事相法相。不忘本習故。示二種觀心也。二為未修止觀者。忘於封滯。令知起行。必依止觀故。示二種觀心也。
且今文棄三觀一。揀陰修觀恰稱久修者本習。又能預示未修止觀者。要知起觀之處。若剛廢此文。則無以稱久修者本習。又無以示未修者止觀行門也。則此玄觀心一科。不可輒廢。約行觀義。既壞。附法觀心之文。又不可廢。帝慧王安可輒除耶。
所議既極。餘何可論。但為此宗大節。既被上人異說。誤彼後人。故不獲已。且於觀心。略問十義。望速垂答示。
一不解能觀之法 二不識所觀之心
三不分內外二境 四不辨事理二造
五不曉觀法之功 六不體心法之難
七不知觀心之位 八不會觀心之意
九不善銷文 十不閑究理
第一不解能觀之法
夫評論佛法者。必須解義決定。發言誠諦。知勝知負。能進能退。儻心無所詣語自相違。已負而更進者。必不可與論道。吾祖之垂誡也。然今為惜乎大教。求止不獲。故略言其始末。俾少知其得失矣。
且發揮記。立廢觀心所以云。此玄十種三法。蓋大師扶順經文。法性圓談。始自性德三道。終至果人三德(正釋與料揀.並從三德訖至三道.故立始終無違見文也)。一一三法悉是妙性。一一妙性悉是真源。豈此純談法性之外。更須立觀心耶。
扶宗記釋曰。觀心者。正論觀法。的示行門。須對境明觀俾惑滅果成。豈此圓談法性。便不立觀心耶。如法華玄義。所明法相。廢淺從深。一一皆至無作。復以二妙判開。豈不圓談法性乎。何故更立觀心耶。若剛廢此文。則杜絕眾生入理之門趣果之路。則全迷一家解行之要也。
據此所。釋廣明十種三法之後。須有觀心一科。不可輒廢。發揮之義。於茲已壞矣。
上人因遭此難。既知但教無觀。乖於本宗。乃將教代觀。而曲救之。故撰辨訛曰。觀有二種。一曰理觀二曰事觀。今云不須觀心。乃不須附事而觀也。何則。所談十種三法。始凡終聖。亙果該因。無不以一法性而貫之。無不以六即位而成之。則使諸法等而無差。混而為一。事事全成於法界。心心全顯於金光。如此則豈非純明理觀乎。乃至云念念圓解。心心相續。何患不證果入理。及引普賢觀端坐念實相。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為證。即結云。豈非理觀乎(上皆辨訛文也)。
既云正釋十法純明理觀。則專是止觀也。
故問疑書難曰。事理二觀。即占察經。唯識及實相觀也。止觀四種三昧。不出二觀。唯識歷事。實相觀理。輔行云。如常坐等。或唯觀理。隨自意。從末從事。故詰難云。若謂十法即是理觀。應此玄文。已是三種三昧也。以彼止觀。揀示識心。觀三千法。十法成乘策進行人。入內外凡。登於初住。方是理觀也。
上人祇知以教代觀。救於廢觀之失。乃云十法純是理觀。不意卻成有觀無教。
故問疑書難云。若此純明理觀。則有觀無教。何傍正之有乎。
上人被難之後。又知十法非是理觀。故撰答疑書。從容改轉。乃云。以由玄文直顯心性。義同理觀。且辨訛救云純明理觀。何曾云義同理觀。言既無準。義當自壞。
如不識瓜瓠者。乃錯認瓜定言是瓠。及被識者斥之。其錯言者。乃云相狀同瓠。既以似為真。故不可以此人之言。定其物像也。
況本立直顯心性故。義同理觀。且心性之名。釋籤定判在因。今既自甘十種三法。是果佛所證。則全非直顯心性。既非直顯心性。則自不同理觀。
又且縱上人從容改轉義同理觀。且常坐等。專立陰心為境。修十乘觀縱不全同。亦須略有境觀。十種三法。既蔑聞識陰。將何義同理觀耶。
故詰難書。用十義驗此玄十法。不是理觀之義。則答疑書所立。又壞義雖數墮心不肯甘。
又撰五義書云。觀心之義。有三種。唯止觀約行觀心。乃立陰等為境。揀示揀心。以為所觀。若附法託事二種觀心。但是直附事相法相。觀之攝事成理。皆不立陰入為境。乃至云。請搜撿一家教義。還有託事附法觀。別立陰入為境否。脫或有之必希垂示。
且上人自云。十法純明理觀。不須附事而觀。既云純明理觀。則知專是止觀約行觀心。儻稍兼事相法相。何名純談理觀。若少帶佛法生法。何名直顯心性。詰難書。本徵直顯心性純明理觀。何得將事法之觀答之。
豈非上人義窮計盡。謾指餘途遮掩過非。豈不防智者之明鑑。豈不慚諸聖之照燭。
況託事附法之觀。何嘗不依陰入為境。故萬二千人。以十二入為境。各具千如。為觀十弟子。以王數為境。一體三寶為觀。王城耆山。皆以五陰為境。以三德為觀。故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又云。又諸觀境。不出五陰等。若附法相觀。並用妙解。攝法歸心。方修觀行。所觀之心。非陰是何。如此明文。顯示三種觀法。皆以陰入為境。
又上人堅云。若事法觀。以陰為境。即同止觀約行之觀。何名託事附法觀者。
且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豈非荊溪以託事。例同約行。俱觀陰境。
上人此立不同。記主引例令同。是則不同之義。又壞也。故覆問書。具引此文為難。上人不知慚愧。唯知轉計。但得一句少分略存。則便怒張抵拒。
故今來義狀。乃云。五義書自云。諸文事法觀心。不說於陰揀示識心。今文觀心。既云棄三觀一。以驗是訛也。
且五義書只云。若別立陰入為境者。此則全同止觀約行。何名事法觀耶。請搜檢一家教義。還有託事附法觀。別立陰入為境。否。脫或有之。必希垂示。
至予將別立陰入為境教文示之。乃轉執云。我本自問於陰揀境。諸文所無。不問通立陰境。將此欲暫延邪計。且諸文揀示陰入為境。雖不全同止觀。而文義非無。應知。修事法觀者。不妨揀境。
如妙玄五義觀心。云一心成觀轉教餘心。豈非心王觀成。歷諸心數。。自然清淨耶。
若不揀陰。何得一心之觀。先成然後教餘心耶。此則同今觀心文中。心能充益受想行文也。又同若知心無心為光。則知想行非想行為明等也。亦是義例內心。若淨以此淨心。遍歷諸法。任運泯合也。既云一心成觀。豈得不作觀成理顯釋之耶。
又云三界無別法。唯是一心作。此正當去尺就寸。唯取識陰總無明心也。既云唯是一心作。得非揀取無明識陰耶。此云棄三觀一。彼云唯一心作。此云心為光。則想行為明。彼云一心成觀。轉教餘心。此則彼此揀示陰境。彼此觀成遍融。何計曲拗令不同耶。又諸文。既許立陰為境。此文的示陰中識心。有何等過。
今卻問上人。請探檢一家教義。還有何文定云。若於陰揀示識心為境。則不成附法觀門。脫或有之。必希垂示。
況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豈非令講授者。懸取止觀揀境之意。及觀法之義。示其初心。令其於陰揀境。修乎託事之觀。疏句文略。記主尚令講者。揀陰示之。今此觀心。既已於境揀示。正合荊溪之意。驗知初心可用修習也。
又且縱上人轉計。云託事附法觀。不得揀示識心。唯約行觀。即須於陰揀示識心為境。
且上人堅立。十種三法。純明理觀。若非約行。為是何等觀法。況揀卻附事之外。特立純明理觀。豈非辨訛。專取約行。為理觀耶。
既是約行之觀。因何全不於陰揀境。若無其境。觀依何立。境觀既無。豈得純明理觀耶。
豈知破他全成自破。是誰厥過斯彰。此過既彰。則義宗全壞。將何救於發揮邪說。應知。自發揮至今來義狀。共得四番轉計五回墮負。不知此後如何轉計。更令理觀非約行觀耶。(上人今既得知理觀專是約行。故今來救曰。十種三法。正是止觀約行之觀。所顯之理。行人既聞此理。則自能修於理觀。如此救於十法。純談理觀。豈可得耶。若論約行所顯。正是心性三千。若謂十種三法。不離我心。用觀顯發。自是附法之觀。不名理觀也。上人自立觀法。卻令文全不談理觀。又云同於法界次第者。純談理觀。直顯心性。過於妙玄之說何在耶。)
應知。十種三法。唯談果佛所證法相。只是約教開解。況文初自云。約信解分別。故於此後。須有觀心一科。顯於圓行。方合一家教觀傍正之義也。
上人立宗既墮。將何更論。無請執迷。便希解悟。即佇回報。用塞虛心。
第二不識所觀之心。
扶宗記釋。此觀心文。初棄三觀一。問答之文。是定所觀。及釋伏疑。未論修觀。
辨訛破云。止觀去尺就寸。觀識之文。正明修觀。何得例未修之義。
問疑書徵曰。輔行於陰入境。文分兩段。謂先重明陰境。即指三科內。唯取識心。去尺就寸文也。次明修觀。即十法成乘之文也。既去尺就寸文。是定所觀之境。何曾便是修觀相耶。豈可見在正修章中。便是修觀相耶。只如正明修觀文中。尚須更揀思議。取不思議。方為觀法。何得將定境之文。便謂正明修觀。
此即既文顯示。無計曲救。故答疑書中。自甘伏云。見示去尺就寸之文。輔行指為先重明境者。誠哉是言。蓋予昨來有失檢尋。致茲造次。孔子曰。法語之言。能無從乎。改之為貴。今改之也(上皆答疑書文也)。
若稍後之義。或失尋撿。名相參差。則章鈔共有。且夫定境修觀。乃是止觀一部綱格。進道要宗。豈須撿尋。方能分別。以此驗知。上人於一家境觀。素不挂心。答釋之際。遍檢諸文。旋作計校。是故凡所引文。皆不當理。
且夫大師。垂示觀法。皆為除病。揀定識心。是病之根穴。乃用十乘法藥。委細治之。若將病為藥。是認賊為將。則一部止觀。皆不堪也。
上人議論之前。凡得幾迴聽講。幾迴溫習。幾迴說授。還曾於此境觀。分藥病否。若能分之。何故將所觀。為能觀耶。然雖知改之為貴。奈何錯解既深。其根難拔。只略知分境觀之文。而殊不能分境觀之義。
且據上人心性之義。則彰其失錯解未除也。何者詰難書。引金錍‧及大意‧不變‧隨緣名心。以證所觀。是隨緣所成一念妄心也。上人乃輒云。緣有染淨。隨染緣作九界心。隨淨緣作佛界心。乃斥予不合將隨緣一向在染。及堅執心性名通真妄。
又云止觀引華嚴心造諸如來。是非染非淨心等者。此則備見上人不識所觀心境。致茲妄立妄破也。
且如心性之名。妙玄及釋籤定判。屬因為初心所觀之境。故云佛法太高。眾生太廣。初心為難。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觀心則易。是則諸佛亦有心。眾生亦有心。若隨淨緣。作佛界心。則高遠難觀。若隨諸染緣。作一切眾生心。則廣散難觀。故輒取一分染緣熏起。自己即今剎那陰等之心。依之顯性也。是則隨緣不變之性。攝佛攝生。亦高亦廣。不變隨緣之心。非佛非生。不高不廣。近而且要。是故初心最可託之修觀也。
釋籤文云。理本無差。差約事用。豈非心即性故。何所不該。乃無差也。性即心故。心不是佛。佛不是生。乃云。若以佛法觀之。似如不逮。若以心性觀之。似如可見。是知。言心性者。專是凡夫一念陰識之性矣。
況大意釋心性之名。本結觀於陰心之義。
金錍釋心性之名。本顯凡位情與無情。俱是隨緣當體不變。以明俱有佛性也。那忽上人。將佛界心釋之。則成金錍說佛有佛性。何關眾生與無情耶。又成大意以佛界心。為所觀境。不成觀於現前陰心也。
且如止觀十境。攝一切所觀。何曾將佛界心不為境。恐是大師明境。有不了之過故。上人特釋之也。
上人令予微回智燭洞鑒他心。予雖未有通明智燭。且將義學。微照上人懷抱。豈非示珠指輒將一念之心。直作真性釋之。
又答疑書云。此玄文直顯心性。及被詰難書。引金錍大意及諸文。顯說心性在因一念屬妄。無門巧救。遂公然不答直顯心性之難。卻於三兩門。初引之而潛改云。此玄直顯法性。
蓋上人因遭詰難。始悟十種三法。顯是果佛法相。定非直顯心性。其過既大無由免脫。故於此難。略不敢下筆。乃旁隨緣不變之說。約染淨兩緣釋之。意令心性通於佛果。其如妙玄與釋籤。專對佛法生法。揀示心性。既云定屬於因。故不可通果而釋。況大意金錍。專示陰心之性。故從染緣九界心。說實不通於佛界及真心也。
上人雖且就隨緣義釋。而甚知先立直顯心性言。已落非故二三門。初輒改為直顯法性。既自知過如此。何不循理首伏。頓棄邪宗。共揚正義。那得唯事欺隱。改文轉義。粗言強拒。豈以惡言。能拗圓解。豈以姦計。能遮深過。須防空界有護法諸天。世間有解義高士。或誅或鑑。良堪慚懼。審思審思。
又執心性各通真妄。縱聽上人艱辛巧立。其奈非今所論。且今心性兩字相連而立。豈令心卻是真。性翻成妄。斯乃公違荊溪釋義。
又所觀心境。如何名真若令始行。緣於真心修觀。正當荊溪所揀。緣理斷九。義歸別教也。
又執心造諸如來。是非染非淨心者。此更不可。
且如止觀引彼經偈。本證陰心能造一切。此有二意。一明陰心本。具如來性故(理造)二明煩惱之儔。是如來種(事造)故云心造如來。若敻指真心能造如來。正當金錍旁遮偏指清淨真如為佛性也。又只知類種。全不識敵對種也。又不可偏執。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之文。遂立真心造法。須知陰心即理。是理之用。
若執真理造如來者。止觀不須觀陰顯三千性也。何故不直立真心為境。而立陰等十境耶。何故諸文。多以無明心及妄為境耶。故若不即三道。而顯三德者。乃教道所說也。
又上人數斥扶宗唯立識心為境。以三觀觀之。使性德開發之義。謂不知心具三千。亦由上人素不諳境觀藥病。致見頻有妄破也。
具如止觀去於丈尺。唯取於寸。乃是於事造中。去其所造。取能造以為所觀之境。故云伐樹得根。灸病得穴。乃是去其千枝百脈。唯取一根一穴。立所觀境。故 云先重明境。故扶宗云。以一念識心為境也。
至明修觀。乃於能造陰識。明具三千。三千是假大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諸法。故輔行云。心具足假。此之三千。非法性無明。自他共離而造。故約此空假。遮照不偏名中道。豈非不思議境。義含三觀。發心中既全依此理。豈不具三義耶。安心中遂以三止三觀。總別安之。此去三觀之義。節節轉明也。故知。十乘無不以空假中。而為大體也。故云以一念識心為境。以三觀觀之。應知。廣則十乘。略則三觀。故云不思議境。望後九觀。名所觀境。望前陰識。則妙境。并下九乘。同是能觀之三觀也。即輔行次明修觀文也。
良由上人。殊不知陰入境。與不思議境。分於能觀所觀。用藥治病之義故也。
應知。於能造識心。觀具三千。此之三千。是灸病之火。是伐樹之斧。是捨重擔之法。是破三賊之將。是觀識心之三觀。故輔行云。今文妙觀。觀之令成妙境。境方稱理。又云。若以正觀安之。世諦方成不思議也。故未觀未安。全是迷中陰入。何得未論觀法。便自說具三千。若也定境便說三千。至修觀法。更何所論。
又如輔行消丈尺寸喻。先將三科中。唯取識陰對之。後復云。若探取不思議境合此喻者。則以一念十界三科為丈等。釋之。既云探取不思議意對喻。故知。不思議境。是次科之意也。定境之時。未合正論三千妙法也。若不爾者。何故名探取不思議耶。又十境不出三障四魔。今之定境。報障陰魔。因何未論破障降魔之法。便自說三千耶。
祇如於識陰修圓三觀者。約何義說假觀耶。豈說緣生假耶。豈說建立之假耶。既修此等之假。仍須即陰說具三千方為妙假。故荊溪云。具即是假。又妙經疏。以十二入為境。各具千如為觀。若非此假。則空中亦淺全非圓觀也。
故扶宗云。以一念識心為境。用三觀觀之。使性德開發。既是圓教三觀。自合約於三千論其空中也。復明開發性德金光明。豈不含三千妙理耶。何得以未詳之文。破已解之語。
上人今立非染非淨之真心為能造。染淨諸法為所造。意以能造所造。俱為所觀之境。便謂深得止觀之意。乃錯認之甚也。
以彼簡卻所造。唯取能造為境。乃是去其千枝百脈。唯取一根一穴。以為所觀。若俱取者。大乖揀境之意也。
又彼特立總無明心一念陰識為境。上人固違彼說。自將非染非淨真心為境。還順宗師之教否。又彼立染緣熏起九界心為境。上人乖宗。自立淨緣所成佛界心為境。還順宗師之教否。天台荊溪負上人何辜。而苦見違返毀滅耶。以此驗知。實不識所觀之心也。
今就上人邪說。用正義示之。幸請尋省。非染非淨真心者。不思議境也。能成淨緣。十乘妙觀也。佛界心者。妙觀之果。常住陰也。能熏染緣。無始無明也。九界心者。無明之果也。生死陰也。生佛雖各由緣。而染緣所成本有。
故荊溪云。清濁雖即由緣。而濁成本有也。
今欲顯於妙理。須破染中因果。故總無明心一念陰識為境。以十乘觀破之。使染中妙理顯現。成於佛界常住之陰。
上人那得將淨緣所成佛界心。及所顯妙理。為所觀心境耶。若以此法為所觀。為將何法為能觀耶。
止觀本立三障四魔為境界。上人卻以十乘妙理為所觀。十乘妙理。若為所觀境界。即須三障四魔。為能觀理智。方知。上人是波旬本身。是落迦種子。若不改悔。陷墮非遙。
上人本立。十種三法。已純談理觀故。廢於附法觀心。十法之中。既不簡示陰識。為所觀境。又不明於十乘。何名純談理觀。既非理觀。後文觀心。安可輒廢耶。能破之宗既壞。觀心之義何傷。若欲改轉速請相聞。
第三不分內外二境
夫性具三千。雖有依正色心已他。而皆融泯。舉一全收。無始迷故。全理成事。定分內外。彼此角立也。
若依實教修觀行者。必須於事解理。以理攝事。故了萬法唯心。亦了萬法唯色。萬法唯聲。唯香唯味唯觸等。
故修內觀時。先用圓解。攬於萬法。唯我內心。然後專於內心。而觀諸法。若宜修外觀者。亦須先攬萬法唯一色等。然後專於一境。而觀諸法。故觀內心。則一切法趣心。若觀外色。則一切法趣色。是則只一非內非外之三千。隨乎觀慧。趣內趣外不同。
若不爾者。趣色趣聲之教。如何可解。唯色唯心之觀。云何修耶。
上人雖云唯色。色即是心。堅執觀於外色。亦只趣於內心。又定云。心具三千。色不具三千。
若爾。應是外色非性本具。舉色不全收諸法耶。若不全收。何名色為法界耶。
若色不具三千者。妙經文句。何故十二入。各具千如。為萬二千法門耶。且十二入中。唯有一分半屬心。十分半屬色。若如上人所說。只合有一千五百法門。則大師剩說一萬五百也。又金錍云。生佛依正。一念具足。一塵不虧。
又輔行云。若色心相對。則有色有心。論其體性。則離色無心。離心無色。若色心相。即二則俱二。一則俱一。故圓說者。亦應得云。唯色唯聲唯香唯味唯觸等。何但獨得云唯識耶。若合論者。無不皆悉具足法界。復次若從末說。一切眾生二種不同。上界多著識。下界多著色。若約識唯識。攬外向內。令觀內識。皆是一識。識既空。已十界皆空。識若假者。十界皆假。識若中者。十界皆中。專於內心。觀一切法。觀外十界。即見內心。是故當知。若色若識皆是唯色。若識若色皆是唯識。雖說色心。但有二名。論其法體。只是法性(文見輔行)。
今據此教文。若內若外。若心若色。趣觀一境。皆具三千。以互具互收故也。令著外色者。專觀內心。外既歸內。外著則亡。著內心者。令專觀外色。內既趣外。內著方袪。外觀本治內著。若還攝外歸內。則彌增內著。重添他病。良可痛哉。
又上人堅破。若修內觀。恐心外向所修外觀。恐心內向。以為內外相隔。非是圓融。則有彼彼草木。各一佛性之過也。意謂。修內觀時。既具三千。三千便是外境。則外諸事境。一時遍觀。方為圓觀也。皆由上人不諳內外二境不分而分。故妄有破斥也。
須知以性融攝故。則內境外境。有相趣之義。約事分內外故。則觀內不可放心緣外。觀外不可放心緣內。
如修內觀。先用妙解了知外法同趣內心。即但於內心。觀三千性德。
故四念處云。專於內心。觀一切法。若放心緣外。則不名專於內心。修乎三觀也。又大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諸法。實不遍緣於所造外境修觀。內觀既爾。外觀豈不然乎。
故修外觀。如觀一塵。亦須先用妙解。了知內心及一切法。同趣一塵。但於一塵。觀一切法。
故四念處云。觀外十界。即見內心。是則趣觀外之一塵。既具十界。豈不攝乎內心。故云即見內心何得卻謂此文是攝外歸內耶。須知。此文是內心趣外之義也。
其猶帝網百千萬珠。彼此光影。互具互入。但觀此一珠。則彼彼多珠光影。咸趣於此。觀彼彼珠。亦攝眾珠光影。
如專觀此一珠。雖見眾珠光影。實未遍觀眾珠。以眾珠光影。全在一珠之中。何須放心遍觀耶。如此則專於內心。觀一切法也。
若觀彼一珠。雖見眾珠及此一珠。實未遍觀。以眾珠光影。皆為彼一珠中所具。故此如觀外十界則見內心也。
智者以譬喻得解。故不可定執。外色不具三千。亦不可妄破恐心外向等。
又上人堅據金錍心具三千。談無情佛性者。
蓋由彼文正顯佛性遍義。以佛約有情說故。多明色即於心。故知。若信諸色即心。則成無情有於佛性義也。
亦為成於內觀義故。且約唯心而論。以諸教文。正被下界眾生故。多明唯識也。
非謂彼文一向。攝歸一邊。如生佛依正。一塵不虧之文。如何作色不具三千釋。如何作一向攝外歸內釋耶。豈可荊溪亦謂。一一草木。各有佛性耶。十二入各具千如。豈亦有草木。各自成佛之過耶。
上人於答疑書中。明明以遍歷諸法。為彼彼三千。今來恐妨示珠指一向攝色歸心之義。故但立內心三千。而言外色不具三千。又復潛轉彼彼三千之言。云彼彼諸佛三千。彼彼眾生三千。
且義例本論。色心不二。既先觀內心三千。攝於外色。為不二已歷外之時。何得不約色具三千。攝內心等諸法。為不二耶。何用改轉自語。令義不圓耶。
況示珠指一向。攝色歸心。頓違輔行中。離色無心。離心無色。二則俱二。一則俱一。及唯色唯心等文。
但十不二門。都為示於觀法大體。以今家觀法。正在內心。旁託外境。以捨旁取正。所以特取內心為總。若對說者。既云唯色。色豈不總諸法耶。
又輔行云。迷謂內外。悟唯一心等。亦約正修內觀以說。若約外觀。豈不云悟唯一色等耶。唯色之教。豈約迷說。
又示珠指。謂心唯在理。生佛屬事。唯論心法。能具能造。生佛一向。是所具所造。
此則何但色不具三千。生佛亦不具三千。予曾細詳。彼釋三法妙義。理實如此。非相枉抑。須知救於可救之義。捨短從長。人情無益。
上人又云。義例淨心。遍歷須約修觀說者。斯又上人。不體一家內外。境觀修證。多途。及不諳諸部文義。致茲妄破也。
且內外境觀。略以四義論之。
自有推過在心故。先於內心。修觀伏斷五住。則以伏斷淨心。歷彼色等諸法。任運自見一一法。具三千三諦。則不論於外境修觀。此如義例必先內心。內心若淨。以此淨心。遍歷諸法。任運泯合。亦即止觀。識陰觀成。遍歷界入依正。一一皆結三諦也。
自有內外兼修。則如方等懺儀正。修內觀。若對外境。乃用內心正觀之法。旁歷尊容道具。皆成三昧也。
自有正約內心。修觀不入。乃捨內境專修外觀。如破法遍之後。例餘陰界入修圓破遍。既例破遍亦例十乘。但文在破遍中示爾。此則外色若淨。將此淨色。歷一切法及以內心。任運泯合也。
自有初心便宜修外觀。如先得色無色定。若發心修圓頓止觀。此人已著內心重故。須以外觀破之。於外色等。觀成理顯。還將淨色。歷一切法及以內心。任運泯合也。此如四念處唯色唯識。二種觀法。被二根機也。
上人只知以義例歷一切法。欲同方等表法中歷事之義。其如文意天殊。
何者。且如義例云修觀次第。必先內心。內心若淨。以此淨心。遍歷諸法。既云若淨。故知。觀未成時。則內心未淨。觀若成則內心淨。故云內心若淨。類彼方等直云。以正觀心。安可得同耶。
又彼方等。歷事作觀。加行進功。故云心心相續觀道無間。方得入不二法門。
義例既云。淨心歷法。任運泯合。何曾加行。以此驗是觀成淨心遍歷也。又文中自出修內觀所以。云當知。一切由心分別。諸法何曾自謂同異。既推過在心。則但於內心修觀。外色諸法既本無同異分別。則不須加功而修觀法。
然內外二觀。皆為破內心分別。若內心觀成分別已亡。則歷外境時。任運入不二法門也。
若內觀未成。分別未亡。歷外境時。心心相續。觀道無間。方入不二之門。
又據引占察實相。唯識二種觀義。既但在內心。則知非於外境修觀也。
實相觀理者。則於陰心唯觀理具三千實相也。唯識歷事專照起心。歷於能造十界之心也。
既從變造而論此。則屬事非謂外境之事也。既推過在心。故唯觀內心。觀心之法。不出二種。二觀若成內心則淨。以淨心歷外法時。自然法法皆淨故。不論外境修觀也。
若以唯識為外觀者。唯色之觀。為在於何。四念處約唯識唯色。分於內外兩觀。非不顯然。上人何得故違宗教。堅令唯識為外觀耶。
隨自意中。唯約內心。起十界分別。輔行判屬唯識事觀。義例顯云。事觀則專照起心。四性叵得。那得堅謂歷於外境耶。既全不識內外觀法。那得妄生彈剝耶。
又須知。事理不二之語。得意之者。隨修一觀必含二義。如修理觀者。雖云但觀理具。須知。全修在性。則善修實相觀也。修事觀者。雖觀能造十界之心。須知。全性成修。則善修唯識觀也。
豈令九旬常坐之徒。皆須縱任善惡之念。四運推撿耶。豈令公私匆遽之徒。皆須靜室觀理。然後方名事理不二耶。
況上人堅執外境為唯識者。只如常坐。專觀理具。或發初住及內外凡。既未歷外事。豈觀道未開。不可論道耶。
上人將義例遍歷之文。作修觀釋之。對當不二門及止觀結例。與方等表法。其失甚眾。今為備書義狀中文。略示愆失。
如彼文云。心色一體無前無後。皆是法界。修觀次第。必先內心(即先觀識陰也)內心若淨(謂若了一念具三千法。故云若淨。此則止觀理境。亦即色心不二門中。總在一念己心生佛等也。)以此淨心歷一切法(謂若了一念三千已故。云若淨。然後遍歷彼彼諸法。不出我之三千。故云歷一切法。即止觀結成三諦。意亦即內外不二門。外謂託彼正色心。即空假中等。此皆正是修觀。非觀成遍歷也)任運泯合(謂三千無外。攝外事境。罄無不盡。即止觀結成三諦。文。一一文中。結成不思議境。意亦同內外不二門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唯內體三千空中而已。皆泯合意也。能如是念念觀者。若了了分明。即觀行成。相似解發。即相似成。若三諦分顯。即分真成。豈是觀成。方遍歷耶。豈入分真方遍歷耶。)又亦先了萬法唯心(了即解也。謂三千不出一念等。)方可觀心(依解而觀三千法不出一心)能了諸法則見諸法唯心唯色。當知。一切由心分別。諸法何曾自謂同異(當知下正示觀心之意。諸法既由心分別。是故但觀心耳。雖云唯色色即是心)故占察云。觀有二種。一者唯識。二者實相(引經為證)實相觀理(觀三千性即空假中。即前內心淨是也)唯識歷事(即以淨心遍歷諸法也)事理不二(即事而理。攝外歸內。三千三諦。攝無不周。故云不二。不二門云。唯內體三千。即空假中。當知二觀豈得相離。若謂待內觀理顯。方遍歷外事者。即應初心唯修實相觀。觀成之後。乃至分真方修唯識觀耶。違妨至甚未能委陳。又復應知。實相唯識一往雖分利鈍。究竟而論二觀相在也。)觀道稍開(謂若能二觀相付。事理不二即觀道。稍開可入觀行等位)能了此者可與論道(當知。謬解偏執之徒。安可與之論道。荊溪明誡可不是乎。)皆是上人將不二門及止觀對注。又以方等表法中文。對此義例。以彼正觀之心。對必先內心內心若淨。以彼歷眾事一一緣中皆表勝法。對遍歷諸法。以彼心心相續觀道無間。入不二門。對任運泯合。上人如此會釋。略有五過。一不解義例。二不解不二門。三不解止觀結例。四不解方等表法。五自返示珠指。
且義例既推分別之過。在乎內心。此之分別。豈非無明。若未伏斷。何能歷境。任運泯合。方等正觀。約未斷伏說。故歷外事之時。須念念相續。進功令觀無間。方得入不二之門。那得齊今任運泯合耶。此則上人不解義例與方等成未成相。致茲謬對也。
又不二門雖門門通入。而內外一門。既對智行二妙。則當專論自行觀法也。
又如上人所解。須是久修止觀之人。方能託事修觀。今何故正觀之心。卻在色心門修習。內外一門。正論觀法。今來翻成旁論觀法。何者以將色心門中正觀。旁歷外境諸法故。內境觀一科。既齊任運泯合之句。乃只是外觀成相也。
若謂不爾。何故將內外兩觀。只對歷一切法。任運泯合一段文耶。
況外觀文中。已明說觀成義畢。故文云。色心體絕唯一實性。及豁同真淨。帝網炳然等。若未泯合如何豁同真淨。如何得見帝網炳然。又將先了外色心等文。為結前生後。更多妨礙也。何者。若先了等言。是結前觀相。既云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則前外境已泯合畢。那將內觀又對泯合耶。內體已下。若屬生後。必須正明內觀。何故亦只作外觀泯合耶。是則結前外觀。已是歷外泯合。生後內觀亦是歷外泯合。則顯荊溪立言。全無所以。又外境既已豁同真淨帝網炳然則。徒設內觀一科。則成荊溪虛標浪釋。惑亂行人也。內外門。初明標二種境觀。上人剛然縮作一種旁示外觀也。色心門中未論觀法。上人堅謂正修內觀也。
又內外一門。正論兩種境觀。若將上人所立之義。對之。此一門只略沾正觀旁歷助成之義也。(以上人數云託附二觀扶成止觀故也)
若約荊溪所立則內外一門。全不明觀法也。何者以實相唯識二觀。唯約內心而論故。上人既將內外一門。只對歷於外法泯合之文。豈非全不明實相唯識二種觀法耶。
又上人只將內心若淨之句。對止觀理境(全不敢言觀為多所妨也。如此牽率何能評教)乃將此境遍歷外法。則大違止觀。以彼具於識陰。修乎十乘。然後將此十乘。歷於作受。何曾單將理境歷事耶。
又色心門中。己他生佛。同居一念。上人但取己心生佛。為內觀意。將他生他佛用外觀歷之。此則內外皆不圓也。須知。內心約理攝法。豈但己之生佛。他生他佛皆須攝也。歷外事時。豈但他生他佛之境。己心所造皆須歷也。過失何限。豈能備書。如此銷文。還自信得及否。莫負荊溪述作否。
若謂先了等文結前生後。又成修外觀。至相似分真位。後方修內觀。還允協否。應知。內外不二門。雙明兩種境觀。雖多分修觀。先依內心。不妨亦有著內心者。發軫便修外觀。是故荊溪隨標語便。先釋外觀也。此例甚眾不能備引。
於外觀中。自明外色心依正。為所觀境(即外陰入故也)隨於一境用不思議三觀。即照即亡。故觀成時。豁然皆同真淨。一境既遍。收諸法彼彼各各遍攝諸法。故帝網依正。終自炳然(依正若不互具互攝豈可如帝網也。)
次釋內觀。先明妙解。攬外向內。故云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義例云先了萬境唯心也)次明妙觀。專於內心觀一切法故。云唯內體三千即空假中(義例云方可觀心也)先了之言。既不結前外觀成相。豈得妄斥云觀外唯解觀內唯行耶。故知。先了外色心等。正是內觀之解也。此則與義例先了萬法唯心。方可觀心之文。泯齊也。上人非謂破予乃破荊溪也。
然內觀合有三觀亡照及觀成相。外觀合有妙解先了萬法唯色之言。蓋綺文互映故互闕也。況外觀中。全無攝外法歸內心之言。而自云帝網依正。豈外色不具三千不具內心耶。
又特返示珠指彼文云。內外門對境明智。方辨觀智。若色心門。不可對三諦三觀。又云各有所屬。不可混濫。故知。示珠指深。不許色心門中。論於觀慧。彼文定判初門未辨諦觀。上人翻為正明內觀。彼文定判次門方明觀智。上人翻作旁示外觀。又示珠指明判色心體絕。為牒示觀成之相。又云此是觀成唯一體性。又解豁同真淨。是六根淨位。若未任運泯合。何名外上觀成相。豈六根淨位。猶色心未合耶。
若謂珠指判此兩門。不當則兩卷。何足可依釋不二門耶。儻若有乖破觀心文。理當全謬。然示珠指灼然無一可取。但上人今扶樹彼見。則不合特違也。然學無常師。理長則就。有何不可。乾竺捨邪歸正者何限。但若立義少勝。何讓於師。既所譚更劣何須改作。
又堅執止觀結例依正諸法。皆作三諦之文。為正修外觀。更為不可。
彼文揀示識心。修乎十乘。今方一觀。那得改觀觀於外境。破遍文末例餘陰入。尚恐太早。合在識陰十乘之後。但為通塞已去。通約五陰修觀故。從破遍文末。例餘陰入也。況彼顯說從初至此。單約識心。從此已去。乃至離愛。具約五陰。方成觀相。荊溪如此顯然指示。從初至此。單約陰心修觀。那得特違宗祖。剛然將此觀成歷法之文。拗作外境修觀耶。
故知。若作上根得入觀行真似。以淨心歷法。任運泯合。釋之即無諸過。兼合諸文。以荊溪自云。上根一觀。即入初住或內外凡。此之三位。豈不能以淨心。歷法任運泯合耶。
又觀法任運相應。須從初品已上。方有此德。故止觀明初品云。不加功力。任運分明等。應知。此位既於一法三諦。任運分明。於餘法豈不分明耶。此位既爾。後位例然。但分觀行真似三等任運也。
然觀成後。猶論歷於外境者。由居因位故也。應知。唯妙覺位。全無內外之相也。
故起信論云。諸佛法身。更無彼此色相迭相見。故既無他佛。即無他生。正報既泯。依報豈存。雖三千宛然。絕內外相也。若餘一品無明。則須微有自他之相。故起信論云。由轉識故見有他佛。既見他佛。豈無他生。正報既存。依報寧泯故。將已成之內觀。歷外事境。任運泯合也。
故淨名云。觀身實相。觀佛亦然。豈非以內例外耶。分真尚爾。相似觀行可知。
上人堅執云。唯觀識性具三千法。則三千之外更無一法。豈得別存一事境在心外。而待識陰理顯。方遍融耶。須知。此說全不得初心修觀之意也。何者。既不許觀外色等法。恐心外向。唯觀內心理具之義。則須若內若外。一時遍觀。方名觀於性具三千。
若爾豈唯觀成。無外法可歷。理未顯時。若修外觀。亦無一法可為所觀。外色等法。已為內觀。遍觀畢故。此則內外兩觀。皆不成也。不專內故。內觀不成。無外事境故。外觀不成。
若如一家教文。所談修觀。成與未成。皆須遍歷諸法也。若修內觀。先用妙解攝外法。入心但觀內心具諸法性。攝法之義既成。專內之義又成。若修外觀。亦先用妙解。攝諸法及內心。入外色等一法。修唯色等觀。攝法之義既成。唯專一境之義又成。豈非二觀俱有所以也。
若修唯識。觀成理顯。既見內心攝諸法已。則將己證之心。歷外諸法。自然見於諸法皆趣外色皆趣外心。故義例云。先了萬法唯心。方可觀心。能了諸法(此於內心能了諸法。則外色等趣心名不二。名為內心淨也。)則見諸法唯色唯心(一切法趣外色名唯色。一切法趣他心名唯心。淨心歷外自然見泯合相也。)又如內外不二門結成不二。云是則外法全為心性。心性無外攝無不周(此是觀心顯性也。與內心。諸法不二)十方諸佛法界有情。性體無殊一切咸遍(此是佛法遍攝。及生法遍攝各各遍攝。故云一切咸遍正報既爾。依報遍攝亦然。既云咸遍。豈不與內心泯合耶。)
故帝網一喻。可喻內外四種之義。何也。以修內外觀。時各須隨舉一珠。遍收眾珠。觀成遍歷。豈不隨舉一珠收眾珠耶。
示珠指解心性無外攝無不周句。舉此喻云。如舉一珠眾珠收盡。至解十方諸佛等句。只云生佛一如空無內外也。
且三法各妙。必無優劣。心法既得為一珠遍收眾珠。生佛何不各喻一珠收眾珠耶。況帝網之喻。本顯依正色心內外己他。舉一全收之義。以曲會己見遂令圓喻。偏歸一邊也。
應知。內觀成歷外法者。則任運舉一全收也。若以正觀心。歷事作觀者。亦復隨觀一法。全收諸法也。若修內觀不入轉修外觀者。亦須舉一全收也。
若本著內心發軫便修外觀者。亦須舉一全收也。
如此方稱帝網之喻。方得名為一色一香無非中道(中以不偏為義。若香等當體。不具三千。不收諸法。不為諸法所趣。則是偏義不成中義也。)若只內心具於三千。能攝諸法。外色不具三千。不收諸法。那成佛之時。正中現依依中現正。若法性不爾修時不然。至果方爾者。則全成有作非稱性也。又若初心修觀。不專內心便和外色觀者。是則內觀已觀外色。何須更歷外法而觀耶。
須知。但觀內心即空假中已。自然見外一一色心皆空假中也。故輔行云。攬外向內令觀內識。皆是一識。識既空已。十界皆空。假中亦然。既觀識空已方。云十界皆空等也。則知。修內觀時。不放心觀外。乃是外法。自然趣內也。淨心歷外。正觀觀外。內法趣外。豈不然耶。
又上人今既堅將內觀為理外觀為事。十法文中。既不簡示陰入內心為境。又無十法成乘。何名純談理觀。若非理觀。安可廢附法觀耶。論宗既破。更欲何言。
第四不辨事理二造
然若解內外境觀之意。不假復論二造之義也。猶恐上人執迷難悟。故不獲已再復言之。輔行云。造有二義。一者約理。造即是具。二者約事。乃論過造於現。過現造當現造於現。聖人變化所造(云云)復結云。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今欲修觀但觀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任運攝得權實所現(上皆輔行文也。但於事中取意而說略彼廣文。)
此之二造。各論三千。理則本具三千。性善性惡也。事則變造三千。修善修惡也。
論事造。乃取無明識陰為能造。十界依正為所造。若論理造。造即是具。既能造所造一一即理。乃一一當體皆具性德三千。故十二入各具千如也。
能造所造。內境外境。皆可當處觀於理具。但止觀揀繁從要。捨難取易。去其所造。取於能造。觀具三千。能造所造。若未觀具。且名凡夫世諦隔歷不融。故揀去界入。專取陰識。為所觀境也。即輔行先重明境科意也。
至十乘中。用於妙觀。觀此能造一念陰心本具三千。既一念即三千。三千即一念。言慮不及。故轉名不思議境也。
若觀之不已。觀成理顯。或伏或斷。名為心淨。故未淨時。名無明識陰。若已淨時。無明轉故。即變為明。能造既明。所造任運自然清淨(若內觀成以理攝事。則外境事造皆趣內心。名內心淨。若歷外境一一事境。皆為諸法所趣。名任運泯合故也。)上人不許唯觀理具三千。須執觀於事造。外境歸心名修實相觀。又歷外事。咸歸內心。名修唯識觀。
予實不敢輒信此說。有多乖失故。一違輔行現文故。二兩觀不分故。三錯認唯識為外觀故。四全不識理具三千故。
且輔行云。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今欲修觀。但觀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任運攝得權實所現。上人不善銷此文故。不識二造也。
既云但觀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豈非令行人於能造心。唯觀理具三千俱空假中耶。若便以所造外事為境。何名但觀理具俱破等耶。
良由灸病得穴故。百病自差。伐樹得根故。千枝自枯故云任運攝得權實所現。以皆由理具方有事用故。只觀理具三千俱空假中。故事用所造自然皆空假中。故云任運攝得權實所現。豈須千枝遍斬六分全燒。方名伐樹灸病耶。
輔行明明先分二造。特令行人但觀理造俱空假中。上人剛使遍觀事造。何抑教順情之甚乎。若內心理觀。便緣外境事造。唯識觀於何法。唯色觀於何法。斯由上人始從聽講。已至為師。全未曾知事理二造及內外二境。遂錯將事造外境。便為內心理具。
且輔行云。眾生心中。皆有如來。結跏趺坐。豈事造如來耶。又云。下地雖具因果。但是理具。故知。理造未論變作。故修理觀者。既云但觀理具。則知。唯照本理性德俱空假中。任運攝得事造諸法。作觀之際。實不可便緣事造為境。
以上人素不分二造故。致將理事散漫而觀。便為深明止觀妙境三千也。
故辨訛云。彼止觀不思議境初。本欲觀十界依正之法。所以唯觀心者。心為諸法之本故也。伐樹除根灸病得穴。由是即觀一念識心。具造三千之法。何得云非初心作觀便觀諸法。所造三千豈非諸法等耶。又破予揀色觀心。恐心外向之義。乃引內外不二門。託彼依正色心為難。又云。止觀初心遍觀十界依正三千之法。三千之內豈無色耶。況圓解者。塵塵法界處處遮那。又舉色香中道。諸法趣色等文為難。
此豈非素來全不諳理具事造兩境之義。遂將所造諸法。便為性德本具。
又將外境難於內觀。此則與一家境觀。頓爾相違。
何者輔行。令但觀理具俱空假中。上人自觀事造。大意令於能造。觀具界如上人便將所造為三千。止觀令唯觀識心。上人自遍觀外境。況將所造為三千。此則變造方有非任運具。又須從心而生。安與一念非前非後。物之八相之喻。便為徒設。
故知。約識陰所造。為三千妙境者。於止觀遠矣。
蓋由自昔不知理具與事造。不分而分故也。及被問疑書。以二造徵之。上人迷情似改。略知理具與事造約義須分。又偶得造字通於具義。遂於答疑書內。翻文諱罪。乃云。問疑書抑是揚非。枉於辨訛。將心具便是外境。故特註所造三千。云理具名造。實非事造。次文又云。言所造三千者。即是所具三千名造。實非外境事造也。(上皆答疑書明文。收掌見在。)
豈非此時因難醒悟。遂欲攀附正義。轉其事造擬。為理具。故云所具三千名造。實非事造外境等。
及被詰難書取辨訛前後明文。驗其自前不知理具三千非外境事造。實不能分內外二境事理二造。故被難曰。若分二境。何故將外依正。難內心觀法。若分二造。何故將內心具色。破事造報色耶。(以扶宗云若不觀色。恐心外向乃是未歷事造報色。非不觀內心理具妙色也。)
上人既被詰難書。將前後文。驗之顯是素來。不知二造之義。灼然前書攀附正義。云理具三千實非事造。其過既大。又恐若順輔行。分於二造。若順不二門。分於二境。則示珠指及辨訛前後之文。全然不當。故於今來。還拋正義。卻復邪宗。仍將事造。便為理具遂不分二造及以二境。乃令事理內外混沌而觀。此說全無所以特違教文。
若也。事理內外混沌而觀。何故輔行。令但觀理具。何故四念處。專於內心。觀一切法。何故義例約理觀心。唯達法性。更無餘途。事觀則專照起心。四運推撿。義例事觀尚令專照起心。信是未涉外境。唯色之觀。方歷外境。唯識之觀。但歷能造十界心耳。事觀尚專內心。理觀因何便觀外境。若二造不分為正義者。何故答疑書。特云理具名造實非事造。良為心無的解。隨時改轉。斯之邪說。壞亂本宗。迷瞑初學。其過莫大。當須忖量無縱奸諂唯事改轉也。
云何將此無憑之解。欲廢觀心教文。如何將此偽妄之心。欲修止觀耶。事理二造。既其不分。事理二觀。因何而起。堅執須尋止觀。如此尋之有何所益。故知。簡示陰識。觀具三千俱空假中。方名理觀既無此文。安得云純談理觀。既無理觀。附法觀心。如何可廢。無在執迷自損。必須捨暗向明。速示報章要知進否。
四明十義書卷上